化妆品规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妆品规范
篇一:化妆品的基本原则及规范用语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化妆品说明书中的标识用语,由于大家思维方式和理解能力的不同,对哪些是不可使用的医疗术语,哪些是夸大词语和不可使用的词语,哪些属于规范用语,都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

就此,卫生部有关专家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化妆品,规范)定》的原则,提供了一些相关资
料以供大家参考借鉴,但不作为法律法规使用。

化妆品标识的基本原则: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并按法规要求在标签上醒目地注明所规定的内容,包括:名称、剂型、净含量、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和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化妆品标识的内容
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所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化妆品说明书内容的标识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中禁止以图形或其他形式,使用一些措辞、名称、商标或形象来暗示化妆品本身并不具备的某些特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

〃化妆品产品名称及销售包装的的标识
化妆品产品名称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化妆品产品名称中含有化妆品原料或成分时,应与产品配方中所提供的名称保持一致;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出现在品名中可不按产品名称中含有原料或成分进行处理。

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的有关规定。

〃化妆品防晒产品的标识
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标识,按《卫生部文件(卫法监
发?2003?43号)--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防晒产品可以不标识SPF值所测产品的SPF 值低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减去标准差后仍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关于长波紫外线防护效果的标识(PFA值或
PA+—PA+++)和测定:接受MPPD法进行测定,其他方面参照SPF值的测定原则进行。

SPF值(sun protection factor):(防晒系数)英文字母缩写。

PA值:是一种标示防晒品对紫外线A光的防御能力。

主要分为三级,分别是+、++、+++。

+号越多表示防御能力越强。

〃化妆品成分标识的要求
标签标注成分与配方成分应保持一致。

包括标签说明书中宣传的主要成分和标签全成分标识中的成分清单均应和所提供配方组成保持一致。

〃化妆品委托、联营生产的产品标识
委托生产加工的,需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委托方)名称、地址和实际生产加工企业(被委托方)的名称及卫生许可证号。

制造商或进口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通常是许可批件获得者的名称和地址。

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责任单位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信息不同时,也应分别标注产品责任单位信息和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信息。

例如责任单位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

〃化妆品警示语的标识
应标注的化妆品成分或警示用语,详见《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如染发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应符合《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卫监督发[2005]335号)有关规定。

在产品标签上需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

不可用于染眉毛和
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

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成分标识要求及警示用语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等所需标注的内容;
其它警示语的标注要求,如:“本品未经安全性检测”、“本品安全性未经确定”等等。

警告: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未经充分检测,就需注明:本产品的安全性未经确定。

化妆品标识的规范用语:
〃保证产品真实性前提下的化妆品宣传用语
化妆品基于其定义范畴及产品必备的真实特性,依其类型可宣传的用语。

以国内外有关资料为参照,由化妆品相关协会组织企业提出各类化妆品使用效果宣传范围。

根据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用语调研结果,再请专家审核确定。

〃化妆品宣传用语参照资料:
发用化妆品(发油、染发剂、梳头油、整发露、粘性发油、头发定型剂、发乳、养发剂、发液、发胶、润发油、其他):补充和保持头发的水分和油脂;湿润头皮和头发;保持头皮和头发的健康;使头发柔软;防止头发曲裂分枝;防止头发产生静电;防止头屑和搔痒。

洗发化妆品(洗头粉、洗发香波、其他):清洁头皮和头发、保持头皮和头发的健康、使头发柔软、去除头屑和搔痒。

护肤液(剃须后用液、常用化妆水、科隆香水、剃须液、搽手液、晒黑剂、防晒剂):防止皮肤粗糙、调理皮肤、防止晒伤、使皮肤收紧和清洁、使皮肤湿润、使皮肤保持健康、使皮肤柔软、剃须后调理皮肤、防止因晒伤产生斑点和皱纹。

雪花膏和乳液(剃须后霜、清洁霜、冷霜、剃须霜、乳液、雪花膏、护手膏、晒黑霜、防晒霜、其他):防止皮肤粗糙、调理皮肤、防止晒伤、防止由晒伤产生斑点和皱纹、使皮肤收紧和清洁、使皮肤健康、使皮肤湿润、柔软和有弹性、保护皮肤防止干燥、剃须后调理皮肤。

面膜(面膜产品、其他):使皮肤润滑清洁、使皮肤健康、使皮肤湿润、使皮肤细腻、使皮肤光泽。

打底用化妆品(霜剂、水剂、固体、其他):保护皮肤润滑清洁、防止晒伤、防止由于晒伤、产生的斑点和皱纹、用于遮盖皮肤瑕疵,起到调和肤色的作用。

面部用扑粉和爽身粉霜型粉剂(粉饼、扑粉、滑石粉、糊状粉剂、婴儿爽粉、爽身粉、胭脂、其他):保护皮肤润滑清洁、防止晒伤、防止由于晒伤产生的斑点和皱纹、用于遮盖皮肤瑕疵,起到调和肤色的作用。

唇膏(口红、唇膏、其他):防止口唇粗糙使其润滑、润唇使口唇光滑、保持口唇健康、保护口唇,防止干燥。

眼睑、眼和面颊化妆品(眼霜、眼影、眼线笔、胭脂、睫毛油、眉笔、其他):湿润皮肤,使其保持健康、强调或消弱面部的五官及轮廊,达到修饰目的。

指甲类化妆品(指甲油、指甲油清洁剂、其他):保护指甲,使其保持健康。

沐浴类化妆品(浴油、浴盐、其他):清洁皮肤。

化妆油(化妆油、婴儿油剂、其他):防止皮肤粗糙、使皮肤湿润、柔软、有弹性、保护皮肤健康、保护皮肤、防止干燥、防止晒伤、防止由日晒产生的斑点和皱纹。

清洁剂(清洁霜、清洁粉、清洁泡沫剂、其他):防止丘疹和痱子、使皮肤光滑、清洁皮肤。

〃特殊用途化妆品标识的推荐用语
育发化妆品:预防脱发;育发作用或有助于头发生长;护发作用;去头皮屑;减少油脂;清洁作用;减少脱发和断发。

(不得使用的用语:生发;高效、全效等表示疗效等级的字词及医疗术语。


染发化妆品:改变头发颜色。

烫发化妆品:烫发;改变头发弯曲度。

脱毛化妆品:脱毛;减少或消除体毛。

美乳化妆品:美乳、美胸、挺拔、有助于乳房健美、增加皮肤弹性及张力、改善皮肤松弛及下垂、改善皮肤质地等。

(不得使用的字词:丰乳、丰胸,高效、全效、多效、超强、等暗示疗效的字词和医疗术语。


健美化妆品:健身、纤身、塑身、美体、收腹、苗条、增加皮肤弹性及张力、改善皮肤松弛及下垂、改善皮肤质地等。

(不得使用的字词:减肥、瘦脸、瘦腿、瘦身;高效、全效、多效、超强、等暗示疗效的字词和医疗术语。

)
除臭化妆品:去除腋臭、体臭、汗臭;抑汗、止汗。

(不得使用的字词:高效、全效、多效、超强等强调疗效的字词及医疗术语。

)
祛斑化妆品:预防色素斑;祛斑作用:弱;减少皮肤色素沉着。

(不得使用的字词:黄褐班、雀斑、高效、全效、多效、超强、疗效等类似字词及医学和专业名词。

)
防晒化妆品:防晒、防紫外线、防皮肤光老化、防日晒引起的色斑;减轻日晒引起的皮肤损伤。

防晒效果标识:SPF、PFA、PA+~+++、防水防汗(均须提供试验报告)(不得使用的字词:防癌抗癌、高效、全效、超强等类强调疗效的字词及医疗术语。

)
广州百集化妆品制造
广州百集化妆品制造是国内为数不多的一家,专注于中草药为原料的专业化妆品研发制造企业,拥有独立研发机构,生产车间采用目前国内最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标准,电脑控制全自动化设备。

拥有上万平方米的GMP标准厂房和10万级制药标准净化车间,合作生产企业数百家,种植基地数千亩,合作种植户千余户,是广东健康委健康研究基地。

业务范围:OEM/ODM合同制造——你出概念,我们从市场规划、商标注册、产品设计、包装设计、生产制造、包装出货全力为您打造您心目中的好产品!
特色产品:膜粉、面膜、养生药油、特色膏霜、死海盐、泥等。

欢迎来电咨询:罗诚
篇二: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

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
HZ+GT+年份+0000编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

"HZ"表示"化妆品","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年份+0000"为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
汉语拼音名
【配方成分】
【生产工艺】
【感官指标】
【卫生化学指标】
【微生物指标】
【检验方法】
【使用方法】
【贮存条件】
【保质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一、主要内容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和控制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的每项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按照化妆品产品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一)产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名。

产品名称应当准确、清晰,能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

(二)配方成分
配方成分应包括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的全部原料。

所有原料应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并注明其使用目的。

化妆品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相关要
求。

配方成分中所用原料的中文名称应使用《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标准中文名称。

原料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

(三)生产工艺
应用文字简要描述完整的生产工艺。

(四)感官指标
分别对产品内容物应有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感官指标依次进行描述,并用分号分开。

(五)卫生化学指标
(六)微生物指标
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相关内容应阐述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确定的检测项目、指标。

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有利于检测项目的理解,则宜使用列表。

(七)检验方法
应将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的检验方法依次列出。

(八)使用方法
应阐述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九)贮存条件
应根据产品包装及产品自身稳定性等特点阐述产品贮存条件,如温度、避光保存等。

(十)保质期
应根据相关实验结果确定产品保质期,保质期的格式应标注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

二、基本要求
(一)编制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技术要求的设计、内容和数据应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准确可靠。

(三)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引用的标准准确、有效。

术语的定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应使用规范汉字。

使用的标点符号应符合GB/T15834的规定。

2.应使用GB3101、GB3102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

表示量值时,应写出其单位。

3.应准确列出引用标准或文件的目录。

4.引用的标准或文件应包括出版本号或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文件)名称。

5.如果引用的标准(文件)可以互联网在线获得,应提供详细的获取和访问路径。

应给出被引用标准(文件)的完整的网址。

为了保证溯源性,应提供源网址。

(四)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建立的检测方法准确、精密,并经过方法学验证。

(五)产品技术要求中有限量要求的,须使用明确的数值表示。

不应仅使用定性的表述,如"适量"或"合适的温度"等。

(六)产品技术要求研究的实验记录书写应真实、完整、清晰,保持原始性并具有可追溯性。

其研究方法和过程要如实记录,并在申报资料中予以充分体现。

(七)产品技术要求中使用的表均应在条文中明确提及。

1.不准许表中有表,也不准许将表再分为次级表。

2.每个表均应有编号。

表的编号由"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表1"、"表2"等。

只有一个表时,仍应给出编号"表1"。

3.每个表应有表题。

4.每个表应有表头。

表栏中使用的单位一般应置于相应栏的表头中量的名称之下,表头中不准许使用斜线。

5.如果某个表需要转页接排,则随后接排该表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表题和
"(续)"。

续表均应重复表头和关于单位的陈述。

(八)产品技术要求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承担识别该知识产权的责任。

(九)应使用国家法定部门认可的标准物质(包括标准品和对照品)。

若使用的对照物质是自行研制的,应按相关的要求提交相应的鉴定研究资料和对照物质。

供研究用样品应是配方确定、生产工艺稳定、具有代表性的多批产品。

(十)开展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应在能满足该产品技术要求研究条件的实验室进行,并由相应技术人员承担。

篇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

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

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九条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条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

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第二十三条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