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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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对深圳市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进⼀步理顺母、⼦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和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不断强化财务核算和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条本制度适⽤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公司。

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依法设⽴的,具有独⽴法⼈资格主体,公司依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其财务和经营决策,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公司。

其设⽴形式包括:
(⼀)全资⼦公司;
(⼆)公司与其他公司或⾃然⼈共同出资设⽴的,公司控股51%以上(不含51%)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多数席位的控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公司依法设⽴具有独⽴的法⼈地位,独⽴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和公司章程或协议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员,组织和开展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公司⽣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要求,建⽴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基础⼯作,真实记录和全⾯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流量,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的检查监督。

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公司不得另⽴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名义开⽴账户存储。

第五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体系,提⾼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各⼦公司在⽇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会计变更等均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的规定。

第六条各⼦公司应建⽴和完善预算及成本管理体系,健全财务预测、会计核算、监督控制、分析和考核等管理基础⼯作;募集和合理使⽤资⾦,提⾼资⾦使⽤效果;有效利⽤公司的各项资产,努⼒提⾼经济效益;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流量,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有效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章管理基础⼯作
第七条⼦公司⽣产经营中发⽣的⼀切经济业务,必须根据国家统⼀的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及时填制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的准确、有效、合法。

第⼋条建⽴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基础⼯作,严格控制成本、费⽤,努⼒提⾼经济效益;通过加强财务管理,进⼀步完善财务指标的分解落实和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考核制度。

第九条根据公司⽣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建⽴和完善定额管理、计量验收制度,确保各项定额先进合理和进出公司的存货及提供的劳务做到⼿续齐全、计量准确、收费合理。

第⼗条建⽴科学的存货管理制度,保证内部经济核算的及时进⾏;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财产物资清查盘点(每年年底前必须对全部资产进⾏⼀次全⾯的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物、账卡三相符。

第⼗⼀条建⽴财务机构内部的稽核制度,以明确经济责任,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
完整、规范、正确。

第三章会计核算制度
第⼗⼆条各⼦公司应根据⽣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常会计核算⼯作。

第⼗三条各⼦公司下述会计事项参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执⾏:
1、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制订并经公司批准实施的关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各⼦公司必须参照该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并在每年中期、年度财务报表中给予如实反映。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办法,各⼦公司均应参照公司确定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计⼊当期损益。

3、各⼦公司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报表报送时间按时编制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由公司审
计部门或者委托或经公司同意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报送母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时间提供:
(1)⽉度财务报表:⼦公司于次⽉7⽇前完成并提供;
(2)季度财务报表:⼦公司于次⽉10⽇前完成并提供;
(3)半年度财务报表:⼦公司于次⽉15⽇前完成并提供;
(4)年度财务报表:⼦公司于次⽉20⽇前完成并提供;
4、⼦公司应参照公司的标准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福利费、通讯费、招待费、差旅费等⾮⽣产性⽀出的管理制度,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四章成本、费⽤管理
第⼗四条各⼦公司应按照公司全⾯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单位⽣产经营计划安排和管理的要求,及时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将财务预算上报公司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公司应建⽴和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在加强成本、费⽤管理过程中,强调成本、费⽤指标及相关措施要落实到实处。

要强化对成本、费⽤的⽇常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出,不断提⾼经济效益。

第⼗六条各⼦公司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进⼀步强化各项⽀出的授权审批制度。

按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严格控制⾮⽣产性⽀出,各⼦公司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好费⽤审核报销关。

⼦公司不得报销公司本部各单位及任何个⼈(含担任⼦公司兼职董事、监事)的、不应由⼦公司承担的各种费⽤。

违者除退回已报销费⽤外,还将视情节对责任⼈进⾏处理。

第⼗七条各⼦公司要加⼤成本考核⼒度,对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要进⾏检查、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明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确保公司总体⽬标的实现。

第五章资⾦管理
第⼗⼋条各⼦公司应根据公司关于资⾦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和完善资⾦管理制度。

同时应根据本公司⽣产经营总⽬标的要求编制年度、⽉度资⾦使⽤计划;在⽇常管理中要及时掌握资⾦的增减变动情况,对资⾦实⾏动态管理,使有限的资⾦在⽣产经营中发挥最⼤的使⽤效益。

第⼗九条各⼦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管理暂⾏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民银⾏颁布的《⽀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本公司内部实际情况出发并结合管理的要求,建⽴和完善内部控制、内部牵制制度,确保银⾏结算凭证和货币资⾦的安全完整。

第⼆⼗条各⼦公司在实施资⾦管理中要严格遵守银⾏的结算纪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对外出借资⾦,不得任意对外投资,以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公司处置超过经审计的上⼀年度⼦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资产,应事先向公司财务处或相关部门报告,取得公司的同意后⽅可实施。

第六章投资管理
第⼆⼗⼀条对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允许对外投资的⼦公司,对外投资项⽬的确定,要贯彻“适⽤性、科学性、先进性、效益性”原则;在具体确定投资项⽬时,强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可⾏性分析论证,要特别注重于技术和经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可⾏性⽅案,提供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第⼆⼗⼆条各⼦公司应建⽴对外投资项⽬报告制度,便于母公司进⾏管理。

即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投资项⽬,在项⽬实施前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才能组织实施。

各⼦公司对外投资项⽬在具体实施时要加强⽇常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程质量和⼯程成本。

未经过上述程序审批的项⽬不得任意对外投资。

对经过上述程序确定的投资项⽬的有关⽂件须上报公司相关的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各⼦公司在具体实施对外投资项⽬的过程中,涉及需为项⽬公司提供筹资担保时,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建⽴担保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经公司同意后⽅可实施。

第七章母-⼦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四条各⼦公司⽣产经营⽬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总⽬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标的实现及稳定、⾼效的发展。

第⼆⼗五条各⼦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公司可以随时查阅和审计⼦公司的会计账⽬,查阅时⼦公司应⽆条件服从。

第⼆⼗六条各⼦公司的⽣产经营活动应遵循市场规律,根据⾃⾝的发展与经营特点,制定经营⽅针和政策。

经营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按如下原则处理:
1、各⼦公司与公司及所属单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公司之间发⽣的关联交易业务,对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内容要按“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签订经济合同,对交易中涉及的结算价格按市场原则合理确定,交易双⽅不能因为存在母-⼦公司关系⽽要求某⼀⽅作出减让或提⾼结算价格。

2、各⼦公司应严格执⾏经济合同约定的条款,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按合同规定⽀付的采购款项(含采购预付款),必须经本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财务部门才能按规定程序办理付款⼿续。

关联交易完成后,交易双⽅应及时办理款项的结算,不得拖⽋货款;也不得签订⽆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通过预收货款任意占⽤另⼀⽅的`资⾦。

确因市场变化等特殊情况,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法如期执⾏的,合同双⽅应详细说明⽆法履⾏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双⽅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3、关联交易预计发⽣的⾦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时,各⼦公司应履⾏报告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信息披露。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公司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决定对⼦公司进⾏审计。

第⼋章⼦公司的重⼤信息报告制度
第⼆⼗⼋条公司各⼦公司应依照公司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产经营过程中发⽣的重⼤信息,通报给对公司。

同时内幕知情⼈员对公司及⼦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式向任何单位或个⼈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起⽣效。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公司财务管理办法2016-06-28 23:48 | #2楼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对成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管理,确保⼦公司规范、⾼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监管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依法设⽴的具有独⽴法⼈主体资格的全资⼦公司(总公司持股⽐例为×××%)、控股⼦公司(总公司持股⽐例超过××%)及相对控股⼦公司(总公司持股⽐例低于××%但对该⼦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

第三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作。

总公司委派⾄⼦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负责。

第四条各⼦公司可遵循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业特点及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备案后实施。

⼦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对其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

第⼆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公司实⾏“统⼀管理、分级核算、层层负责”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建⽴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为中⼼,对各下属⼦公司财务部进⾏业务管理及指导,各下属⼦公司财务部在本单位总经理领导下依法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进⾏有序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公司的财务负责⼈实⾏由总公司派驻管理,对其实⾏双重考核,即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考核其综合业务⼯作能⼒,总公司⼈⼒资源部定期向⼦公司有关领导了解其⼯作表现,⼆者相结合得出⼦公司财务负责⼈的考核结果。

其具体考核办法由总公司⼈⼒资源部制订。

⼦公司财务负责⼈实⾏轮岗制,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根据⼯作需要提出轮岗意见。

第七条每⽉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公司财务负责⼈需向总公司财务融资部经理述职,述职内容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规定。

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定期召开公司财务⼯作会议,以指导⼦公司的财务⼯作。

第三章会计制度(转载⾃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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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公司统⼀执⾏中华⼈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四章资⾦管理
第九条库存现⾦管理
现⾦出纳必须做到⽇清⽇结,随时清点库存现⾦,不得挪⽤现⾦、坐⽀和以⽩条抵库。

现⾦⽀取必须依照合法票据并通过公司
审批程序,超过现⾦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划转。

严禁私设⼩⾦库。

第⼗条银⾏存款管理
(⼀)⼦公司银⾏账户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开设和使⽤,且仅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结算使⽤,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使⽤,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代收代⽀、转账套现。

(⼆)公司所有银⾏账户的开⽴与撤消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本办法执⾏前已经开⽴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条资⾦计划管理
(⼀)公司实⾏资⾦使⽤计划管理,总公司根据各⼦公司具体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下达各⼦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

⼦公司预算内资⾦的使⽤由⼦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签批,预算外开⽀及超出⼦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的资⾦使⽤,须经过总公司审批后⽅可执⾏。

(⼆)⼦公司⽉度资⾦使⽤计划须结合当⽉财务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部门和项⽬编制,⼦公司财务部汇总平衡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后下达执⾏
第⼗⼆条应收款项管理
(⼀)各⼦公司需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建⽴健全适合本单位财务特点及管理要求的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其报总公司备案。

(⼆)企业发⽣因清理追收不⼒,造成坏账甚⾄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对有关责任⼈予以经济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筹资管理
第⼗三条总公司对各⼦公司筹资实⾏总量控制,⼦公司筹资项⽬是年度资本项⽬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年末在充分考虑⾃⾝偿债能⼒和盈利能⼒的基础上,确定下年度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并编制下年度筹资预算及筹资⽅案(包括筹资渠道、⽤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上报总公司。

总公司对各⼦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总体平衡后,确定各⼦公司的筹资规模和⽅式,并下达给各⼦公司。

第六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办法》的要求进⾏各项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条总公司实⾏投资项⽬审批和备案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按照总公司相关制度执⾏。

公司对外投资⾏为统⼀由总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必须事前进⾏可⾏性论证,投资申请附可⾏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七章对外担保⾏为管理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经总公司审查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可执⾏。

第⼗七条贷款担保是企业的潜在负债,预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定风险,故各⼦公司不得擅⾃为任何单位或个⼈提供贷款担保。

第⼗⼋条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建⽴对外担保登记、跟踪检查制度,定期对⼦公司担保事项进⾏核查,并跟踪其发展变化。

各⼦公司财务部应建⽴本单位担保项⽬明细档案,并进⾏跟踪监督。

第⼋章财务预算管理(转载⾃百分⽹,请保留此标记。


第⼗九条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公司实⾏全⾯预算管理(具体内容见总公司相关⽂件),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案,协调预算的执⾏、调整、检查、考核⼯作,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负责预算管理的⽇常⼯作。

各⼦公司财务部为本单位预算管理部门。

第⼆⼗条⼦公司预算内容和编制要求
(⼀)⼦公司预算内容
⼦公司预算分年度、季度、⽉度,预算体系包括业务预算、筹资预算、资本预算及财务预算(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流量预算)。

(⼆)⼦公司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公司在每年××⽉底之前编报下⼀年度预算草案;
×、总公司在每年××⽉××⽇前,确定各⼦公司下⼀年度⽬标利润、资产负债率、资产回报率、坏账损失率和投资收益率等预算指标,并下达给各⼦公司;
×、各⼦公司按照总公司批复的各项预算指标,对预算草案修订后,于××⽉××⽇前上报总公司。

(三)⼦公司⽉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公司在预算⽉份前⼀⽉××⽇前,向总公司编报⽉份预算草案;
×、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每⽉××⽇召开预算审核会议,确定各⼦公司预算⽉份指标,并在每⽉××⽇下达。

第⼆⼗⼀条⼦公司预算执⾏情况分析与考核
(⼀)预算执⾏情况分析。

⼦公司财务部对预算的执⾏情况按季度进⾏分析,对
当期实际发⽣数与预算数之间存在的差异,不论是有利还是不利,都要认真分析其成因,⽽且要写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预算执⾏情况考核。

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预算执⾏情况进⾏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预算完成情况、预算编制准确性与及时性等指标。

具体考核办法总公司另⾏下发。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条⼦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进⾏全⾯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

总公司对⼦公司资产清查⼯作进⾏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三条⼦公司的⼩额物资及办公⽤品在核定预算内⾃⾏购买,但必须双⼈经办。

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必须办理出、⼊库⼿续,建⽴管理台账。

第⼆⼗四条⼦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总公司批准后执⾏。

第⼆⼗五条⼦公司发⽣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程损失、担保(抵押)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现⾏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作,并报总公司备案。

经政府有关部门及总公司审批的具备资产核销条件的资产,应及时进⾏账务处理。

第⼗章中介机构聘⽤管理
第⼆⼗六条公司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聘⽤中介机构进⾏审计、评估、提供咨询及法律服务等,统⼀按照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管理暂⾏办法》的要求进⾏。

第⼗⼀章重⼤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条⼦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投融资、对外担保、固定资产处置、⼯资总量及分配原则、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报总公司审核确认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执⾏。

第⼆⼗⼋条由于关联交易⾏为不存在市场竞争性的⾃由交易条件,其交易可能带来较⼤的财务风险,故各⼦公司在关联交易发⽣前须专项报告总公司,经审批后
⽅可执⾏。

第⼗⼆章利润分配管理
第⼆⼗九条总公司依法审定⼦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案。

第⼗三章财务报告
第三⼗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各下属⼦公司须定期向总公司进⾏财务汇报,其具体要求如下:(转载⾃百分⽹,请保留此标记。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编表说明。

会计报表应包括:主表、附表、附注。

编表说明应对表列项⽬显⽰的重要和重⼤变动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权益结构⽐例的主要项⽬做出明确注释。

对于资产抵押、担保、诉讼、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作表外事项随同会计报表⼀同报送。

(⼆)⼦公司会计报表应包括如下⼏种:
×、资产负债表(年、季、⽉)
×、利润表(年、季、⽉)
×、现⾦流量表(年度)
×、主要销售利润明细表(年、季,商业企业填报)
×、主要业务收⽀明细表(年度、⼯业及服务型企业填报)
×、企业资⾦运⽤⽉报表(年、季、⽉)
×、贷款偿还情况表(年、季、⽉)
(三)会计报表⽉报必须在⽉度终了××⽇内上报,季度终了后××⽇内上报,半年报、年报在半年度、年度终了后××⽇内上报。

(四)各⼦公司财务部在季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须编制相应的财务分析报总公司。

季度财务分析应随同财务报表同时上报,半年度及年度财务分析在半年度或年度终了后××⽇内上报。

第⼗四章罚则
第三⼗⼀条总公司对各⼦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相关经营管理⼈员追究责任并进⾏
相应的处罚,具体罚则见总公司相关考评制度⽂件。

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条本办法制定、解释、修改权归总公司财务融资部。

第三⼗三条本办法⾃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之⽇起执⾏
⼤唐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016-06-28 22:44 | #3楼
第⼀章总则
第⼀条为实施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范集团公司省级全资⼦公司(以下简称省发电公司)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条集团公司实⾏⽬标控制、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

省发电公司执⾏集团公司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在集团公司制度框架内,结合⾃⾝特点,制定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集团公司省发电公司。

第⼆章产权管理
第四条省发电公司属集团公司全资⼦公司,实⾏独⽴核算,⾃负盈亏。

第五条原集团公司内部核算电⼚划⼊省发电公司后,为省发电公司内部核算电⼚,由省发电公司实施管理。

原集团公司控股的⼦公司划⼊省发电公司后,为省发电公司控股⼦公司,省发电公司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治理结构对控股⼦公司实施管理,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

第六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与省发电公司的产权纽带关系,省发电公司每年按集团公司核定数额上缴投资收益。

第三章投、融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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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中型基建⼯程、限额以上技术改造⼯程和限额以上⼩型基建⼯程等投资⽅案报集团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相关计划及规定的程序进⾏投、融资管理。

第⼋条省发电公司原则上不得进⾏⾮电项⽬投资。

第九条省发电公司按照⾃我平衡的原则安排集团公司批准项⽬的资⾦筹集、使⽤和还贷计划。

第⼗条省发电公司在确保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资产负债率的前提下编制融资⽅案,融资⽅案纳⼊资本性收⽀预算。

第⼗⼀条省发电公司负责审核所属企业的年度借款预算、项⽬融资⽅案,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条基层企业负责落实项⽬贷款承诺。

第⼗三条基层企业负责编制年度借款预算、项⽬融资的建议⽅案,报省发电公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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