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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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10.11
•【字号】青人社厅发〔2017〕136号
•【施行日期】2017.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及医用耗材目录,强化基金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51号)、《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377号)。

据此,省人社厅组织医疗、医保专家对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医用耗材进行了评审、论证,确定了医保支付类别,编制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诊疗项目目录》适用于全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诊疗项目目录》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医用耗材目录两个部分,为我省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临床诊疗服务费用的标准。

三、《诊疗项目目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类别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
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

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按规定报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按规定报付;使用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以及因使用该项目所产生的其他医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均不予报付。

四、城镇职工使用《诊疗项目目录》,按各统筹地区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执行;全省城乡居民使用《诊疗项目目录》,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青人社厅发〔2016〕144号)规定执行。

五、《诊疗项目目录》实行“准入”管理,未列入目录的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付。

六、《诊疗项目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全省统一执行。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减或变更。

附件: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年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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