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微信平台有关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2018年版权侵权案例
随着大家版权意识的提升,诉诸法院的版权案例更多起来,如同人作品、点校稿件、网络大电影、短视频、喷泉表演等备受关注的版权案件,更是被定义为全国首例,其司法审判的释解,更具指导及现实意义。
以下这些版权侵权案件为侵权者敲响警钟。
1、《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2015年6月起,今日头条未获《现代快报》授权,就转发了有《现代快报》记者署名的文章。
同年9月,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10月,案件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字节跳动公司因未经授权转载《现代快报》4篇文章,须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另需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
历时3年,最终,这起互联网侵权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案件于今年尘埃落定,也为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的互联网平台敲响了警钟。
【专家点评】该案是目前网络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例。
长期以来,很多人缺乏著作权意识,常常混淆纯粹“时事新闻”与《著作权法》意义上“新闻报道”作品的区别。
该案的判决对于如何区分新闻报道和作品提供了很好的案例,对于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等新媒体从业者都有深远的教育意义。
另外,之所以判赔金额引人关注,实际上法院也综合考量了《现代快报》与今日头条的影响力,并通过带有一定“惩罚性”因素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除此之外,该案的判决同样也有利于规范同业竞争,规范不同媒体之间的竞争关系。
这也充分说明了司法部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之大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之高。
2、擅自安装软件,两家公司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赔偿2405万元2018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达索公司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
一个多月后,另一起案件一审落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微信公众号转载一篇互联网上的新闻,然后收到起诉状告知侵权《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
对于什么是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将其解释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带有时事要素的文章是否属于时事新闻。
一方面,时事新闻必然要素为“时事”,即围绕短时间内的新闻热点,对过去、历史和未来进行描述的作品就不属于时事新闻;另一方面,时事新闻是指仅单纯描述人物、时间、地点、事件四要素的时事信息,没有其他独创性表达,属于不受保护的新闻信息,而传统媒体最为擅长的人物专访、专题策划、深度调查、时事评论等都属于应当受到保护作品范畴;第三,从篇幅上看,一般仅体现四要素的时事新闻所需篇幅都不长,一般很少有能超过2000字的。
新闻作品著作权维权也不例外。
目前新闻作品的创作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所雇佣记者采编,二是集体智慧采编,三是向非媒体聘用人员约稿或他人投稿。
对于前两种属于职务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与《专利法》规定不同,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完成作品的作者所有,媒体仅拥有优先使用权。
特别是新闻作品,这一通常采用文字表达的作品形式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事先与所述记者、编辑签订协议,才可将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属报刊等媒体单位所有。
而对于非媒体聘用人员,则更需要前期签订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清晰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属。
只有非媒体聘用人员将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转让给媒体单位,或者独占许可给媒体单位,或者排他许可给媒体单位但在维权过程中声明放弃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才能够由媒体单位单独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该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门户网站和微信平台保密检查工作自查汇报
门户网站和微信平台保密检查工作自查汇报根据《门户网站安全保密检查通知》要求,我单位迅速对互联网门户网站和微信平台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落实,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把保密工作落到实处,我单位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门户网站和微信平台负责人为成员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宣传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不定期对门户网站和微信平台保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保密工作的落实,推进了我单位保密工作的开展。
同时要求,对互联网上发布的有关信息进行常态化监测,确保所发布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定。
二、建章立制,强化责任一直以来,我单位都十分重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了《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微信平台推送工作流程制度,明确了责任和义务,要求对相关信息严格审查、严格控制、严格把关,从制度上杜绝泄密隐患。
现门户网站和微信平台负责人曾做过多年的内刊责任编辑,具有深厚的编辑经验,能够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
凡在门户网站和微信平台上传和推送的信息,严格执行编辑、排版、校对、审核、上传、推送等流程,严格执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制度,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同时,定期对非涉密网络开展保密检查,主要对非涉密网络终端计算机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非涉密网络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实施有效监控,切实做好非涉密网络安全监督工作。
三、严防严控,扛起责任我单位科技中心负责门户网站信息安全总体规划和门户网站日常技术安全管理;负责门户网站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制定相关技术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等。
门户网站部署web防火墙,能够有效抵御SQL注入、XSS等攻击,采用两道防火墙隔离外网、DMZ、内网,保证网站安全稳定运行。
2016年9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选调笔试真题《对策申论》
2016年9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选调笔试真题笔试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实验中学新义路149号笔试时间:上午10到12点给定材料材料1:新年伊始,微信上便出现了由抄袭问题引起的“道歉潮”:“罗辑思维”因“盗版”原创者的稿件而道歉;《中国企业家》杂志因未按规定使用财新的稿件而道歉……“1人原创,99人抄袭”,似乎成为微信公众号的真实写照。
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商业运营平台之一,面对海量信息和举报,微信真的拿抄袭没办法吗?网络女性情感专栏作者杨冰阳为自己万余字的文章敲下了句号,“每日坚持不懈地构思、创作、排版、修改,为的是46万忠实粉丝的信任”。
“微信公众号平台至少有8个冒充我的同名同头像账号,其中更有人持之以恒地抄了我500多期的原创内容。
”杨冰阳说,从两年前开始,一个叫“感情”的微信公号,几乎每天都原封不动地抄袭她的文章,不仅删掉作者姓名,还将每篇文中原作者自称的“娃娃姐”改为“莉莉姐”。
“我才写到435期,但抄我的人把内容拆分成500多期,一眼看上去,很多人还以为我是盗版的呢。
”公众号“六神磊磊读金庸”上线不到一年,得到粉丝热捧,山寨号也随之而来。
曾有粉丝告诉“六神磊磊读金庸”的创始人王晓磊,有一个叫“六|神磊磊读金|庸”的微信公号,不仅每期对其原创内容“实况转播”,还故意在头像上做了黄色的“V”,并在介绍中使用“认证资料”等字眼。
不仅自媒体,腾讯自家的媒体也是受害者。
腾讯“大家”以签约方式买断优秀作品版权,首年投入近2000万元,但也因内容精良,文章被抄得遍地开花。
“一个月平均有30至40位‘大家’作者投诉文章被盗用。
”健康类排名前20的公众号大多是自媒体,排名第一的从不署名,从未付费,只有第2名的坚持原创。
微信公众号虽然总数多,但是传统媒体的数量只占庞大数额的冰山一角,大多都是企业、甚至个人的自媒体。
材料2:剽窃者为何如此“胆大妄为”?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最新监测数据显示,在日常使用中,76.4%的用户会使用朋友圈来查看朋友动态或进行分享,每天朋友圈内仅分享链接内容的次数已经超过30亿次。
小心!那些藏在微信公众号里的著作权
小心!那些藏在微信公众号里的著作权小心!那些藏在微信公众号里的著作权在如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了我们获取资讯、分享观点和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然而,在我们畅游于这片信息海洋的同时,却很少有人留意到那些隐藏在其中的著作权问题。
这就像是在繁华的街头,人们往往关注着热闹的景象,却忽略了脚下潜在的陷阱。
著作权,这个看似专业的法律术语,其实与我们在微信公众号上的每一次阅读、分享和创作都息息相关。
当我们看到一篇精彩的文章,随手转发到朋友圈时,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这背后可能隐藏的著作权风险。
同样,当我们自己运营一个微信公众号,为了吸引读者而转载他人的作品时,也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简单来说,就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鼓励创新和文化的繁荣发展。
在微信公众号中,著作权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未经授权的转载。
有些公众号为了追求流量和关注度,未经原作者授权就擅自转载他人的文章。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原创的积极性。
想象一下,如果你辛辛苦苦创作的文章被别人随意拿走,还没有注明出处,你会作何感想?而且,这种未经授权的转载还可能导致原作者的经济损失,因为他们原本可能通过授权转载获得一定的报酬。
二是对原创作品的抄袭。
这比未经授权的转载更加恶劣。
抄袭者直接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稍作修改甚至原封不动地发布在自己的公众号上。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原作者的极大不尊重,也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
在微信公众号这个相对开放的平台上,抄袭行为很容易被发现,一旦被曝光,不仅会面临法律责任,还会遭受公众的谴责,对公众号的声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是对作品的不当修改和改编。
即使是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对原作品进行了不当的修改和改编,也可能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随着微信公众号越来越受欢迎,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微信公众号作为一个传播平台,很容易就会面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本文将对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研究,并列举一些相关案例,以期增进大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
1、微信公众号文章涉嫌抄袭案2018年,某知名公众号发表了一篇主题为“思政课,当我们面临选择时”的文章,文章内容与多名知名学者的文章高度相似,部分内容一字不差的进行了复制并发布。
相关学者直接向该公众号发起维权,并获得了胜诉。
2、微信公众号侵犯他人肖像权案2019年,某微信公众号的一篇文章未得到当事人允许,却发布了某位团体的照片并进行了狂吹,遭到当事人的反对与诉讼,公众号最终通过支付经济赔偿款并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处理。
3、微信公众号引用他人作品超出范围案2017年,某微信公众号在转载他人作品时,引用了超出允许标准的篇幅,并进行了二次创作,最终导致侵权纠纷。
公众号被要求删除相关文章,并对原作者进行经济赔偿。
针对以上案例,尤其是第一和第三个案例,一些公众号为了追求点击量和流量,往往使用了快速生成和转载他人作品的方式以进行更新和发布,这种做法打压了原创作品的价值,同时也破坏了创新和创意的生态环境。
因此,在使用他人作品、照片或文章时,微信公众平台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著作权的问题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保证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谨慎确认标准,在标准允许范围内使用,避免超出下线,同时也要保证使用的作品是否合法,并且要主动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总之,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新和创意是非常重要的,微信平台必须要注意关注和防范著作权侵犯问题,并相应采取措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有效防止著作权侵犯,将更有利于公众号生态的健康和创新发展。
同时,微信平台也要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制裁,对于侵权人员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此来维护知识产权和公众号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
从法学角度看无授权转载问题
从法学角度看无授权转载问题——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例最近,微信已成为最流行的聊天工具之一,其中附带的微信公众号也逐渐成为有较大影响力的自媒体平台。
数百万的公众号上面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信息,其中内容十分丰富,也有大量优质的原创内容。
但是,其中有大量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则转载他人的内容,也没有标明作者的姓名以及出处。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微信公众号的这种无授权转载,是否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害?微信公众号的转载已经微信朋友圈的转发又有何区别?我们将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他人的原创作品未经授权而被微信公众平台转载,则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害。
对于在转载的时候标明作者及其出处时候,虽然没有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但也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著作财产权利;如果在转载的时候没有标明作者甚至更替作者姓名的时候则还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是时事新闻的话则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转载,但应标明出处与作者姓名(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微信朋友圈内的转发则与微信公众号的转载有所不同。
微信朋友圈的转发一般不是向公众进行传播并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则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那么如何维护原创作者的著作权呢?首先,著作权作者最好能在微信公众号里面的文章里加入版权声明,以达到警醒的目的。
进行作品转载的微信公众号则应标明作者的姓名及其出处,以及尽量取得作者的许可。
左图是微信公众号“魔都晨曦来临”的版权声明,里面明确说明该公众号准在之内容著作权归法定著作权持有者,在转载时则应尊重相关著作权及其持有者,在转载时应标明作者及来源。
其次,提供微信公众号之微信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应该设置著作权侵权的投诉平台,向公众和著作权人提供侵权救济途径,一旦发现明显不合法的转载行为(比如没有作者信息和原始出处的),应该立即加以屏蔽或者删除。
微信侵权案件
案例关注:金马百货微信宣传内容与美味韩城微信宣传内容除了联系方式和微信名称不一样之外,关键性内容完全一致,金马百货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美味韩城的著作权中的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范畴能否受到法律保护这种情况可以起诉吗(一)案件情况 1、本案属于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
美味韩城微信宣传平台发布的宣传信息自其创作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前提是美味韩城是原创者),受到法律保护。
金马百货未经美味韩城的许可, 复制引用美味韩城的微信宣传内容,并且未署原作者名称及信息来源,美味韩城微信宣传内容 金马百货微信宣传内容 唯 一 的 区 别我接收的图片不全,关于金马百货的宣传截图可以在这添加擅自更改宣传内容的联系方式,将他人文章改头换面变为自有进行网络宣传,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美味韩城的署名权。
金马百货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享有著作权的美味韩城的作品,进行商业营销并不属于合理使用,同时侵犯了美味韩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法律依据(1)、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用户如果是其发布信息的原创作者,其对微信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即享有著作权。
(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侵权现象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第9期2019年3月No.9March ,2019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侵权现象的原因及对策分析季晨宸(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42)摘要:在日常生活中,微信已逐渐成为人们交流、获取信息的主要平台。
随着微信使用频率的不断提升,微信公众平台自媒体的版权侵权问题也不断暴露,阻碍了微信公众平台的健康发展。
文章首先阐述了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侵权最常见的3种情况,其次从5个方面分析了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侵权现象屡屡发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以期为微信公众平台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侵权中图分类号:G203文献标识码:A 江苏科技信息Jiangsu 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作者简介:季晨宸(1990—),女,江苏启东人,编辑,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保护。
引言根据《2018微信年度数据报告》,2018年,平均每天约有10.1亿用户登录微信,用户日均发送消息450亿条,同比增长18%。
《2018中国微信500强年报》显示,2018年,中国微信500强群体共推送117.3万篇图文,收获492.9亿次阅读,8.5亿次点赞。
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交流、获取信息的主要平台。
随着微信使用频率的不断提升,微信公众平台自媒体的版权侵权问题也不断暴露。
根据腾讯公司披露的《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截至2015年9月,已注册的微信公众账号超过1000万个,与此同时,涉及公众账号知识产权侵权的投诉超过1.3万件,其中著作权投诉占比44.7%。
2018年1—11月,腾讯公司已处理微信公众号涉及“抄袭”的投诉接近8万单,处理涉嫌侵权的账号5万个,处理涉嫌侵权的文章接近3万篇。
与此同时,“洗稿”“侵权”等行为不断出现,阻碍了微信公众平台的健康发展,媒体人的版权风险意识需要不断提高。
1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侵权现状1.1整体剽窃或抄袭现象涉嫌整体剽窃或抄袭的微信公众平台经营者通常未得到作者授权就擅自转载、刊登其作品,甚至还删除或更换原作者署名、自行更改原标题、未标明文章来源出处等,这些行为可能侵犯了原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1.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范围。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在短视频中直接复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的作品,或者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截取、拼接等处理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
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歪曲。
这包括故意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形式、风格等,使其与原作品相去甚远,或者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广告宣传、商业推广等商业用途,或者通过销售、转让等手段获取利益。
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公益性质的使用。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注明出处和原作者。
是否存在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果一个短视频平台大量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导致市场失去竞争活力,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侵权。
1.1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原创短视频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在未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等,使其具有新的表现形式。
这属于对他人作品的演绎权的侵犯,可能涉及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或损害原作者名誉的行为。
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他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公开播放,使公众能够观看到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为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作品提供下载链接或资源分享,使未经授权的用户能够下载和观看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新媒体著作权侵权法律风险及平台应对措施
新媒体著作权侵权法律风险及平台应对措施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著作权意识淡薄等使得新媒体行业侵犯著作权现象时有发生,其侵权类型包括转载作品未注明作者或来源、超越授权范围向第三方授权等。
为规避此方面法律风险,新媒体从业人员应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和侵权风险控制意识。
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科学或文艺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些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
根据2020年11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为了适应新技术高速发展和应用对著作权立法提出的新要求,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适应新形势等问题,新修正的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并对原法条内容进行了修改。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一般不必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或注册手续。
不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发表,只要创作完成,即具有著作权。
针对著作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相关责任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我国新媒体平台(本文探讨的新媒体平台,主要指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号等个人或机构自媒体)和作品数量大幅增长。
这使得新媒体平台越来越成为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
但由于新媒体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著作权意识较淡薄等,使得新媒体平台信息传播时,往往面临较高的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对此,新媒体平台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意识,规避此方面的法律风险,做到合规合法发展。
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
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作者:郭振华来源:《中关村》2019年第03期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对于互联网的行为和生态的规制是司法职能之一,尽管存在复杂的侵权样态,但是从行为模式上分析法律后果,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中的丝丝脉络。
微信、微博两大平台自媒体,已经日益成为侵权的重灾区,其中不乏类似于可口可乐这样的传统跨国企业,而另一方面,微信微博充斥了大量的水军,以个人名义对商家进行歪曲事实的诋毁,已经成为一种习惯。
对于自媒体侵权大多可以归于著作权侵权和名誉权侵权两类。
本文主要是针对著作权侵权类案件的整理分析,这类案件的成因往往是多方面综合形成的,单一因素不足以促成大量侵权案件。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对于互联网的行为和生态的规制是司法职能之一,尽管存在复杂的侵权样态,但是从行为模式上分析法律后果,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中的丝丝脉络,总结起来,从主体上、行为上,救济上及第三方侵权行为来分析。
从三个案例说起1、林志颖微博发布PS图片侵权案林志颖将某个解放军战士形象的图片中主要人物面部PS成自己的图片发布到自己个人微博上,引起了舆论高度关注,并广为传播。
著作权人朱庆福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后法院支持了原告朱庆福的部分诉请。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有:首先,林志颖声称图片并非其修改,而是他人修改后,林觉得很有意思就予以转载了,否定系其自己修改的图片,但并未提交图片的来源,法院只能根据现有证据推定系其自行修改。
其次,林志颖发布的图片将作品的主要人物——一名战士的面部PS成自己的面部,使得作品失去了原有的那种英雄气概,法院认为已经侵害了作者的身份权利,故判决林志颖道歉。
再次,林志颖在其个人微博已经发布了道歉声明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再次致歉,法院认为该致歉声明不准确,不清晰,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精神损害,从而判决其再次发布致歉声明。
案件判决后,引发了舆论关注,这类PS图片的行为,在互联网上是非常盛行的,以至于没有人会认为这也侵权,反映了公众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观念冷漠,实际上很多案件之所以没有引起纠纷,是因为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会允许任意修改别人的作品,特别是恶搞类的行为。
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问题实证研究
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问题实证研究◎张雨欣,谢首羽,赵烜彬[摘要]在新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作为高校重要的移动平台被广泛应用,但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侵权主体难确定、侵权证据难固定且举证困难等问题。
文章通过实证分析,结合案例和高校公众号实际运营情况,厘清著作权人、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网络服务商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针对运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相关追责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提出了完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推动传统损害赔偿方法的回归、完善微信ISP保护著作权的措施、发挥高校及高校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的主体作用和增强公众著作权意识等建议,以更好地解决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
[关键词]高校;微信公众号;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随着新兴媒体的高速发展,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频发,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境亟待解决。
然而,目前关于该问题的相关理论研究与案例分析较为鲜见,相关制度建构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滞后或难以落实,困境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文章通过对相关案例以及高校微信公众号实际运营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提出针对性解决办法,以更好地规范高校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行为,为解决其著作权保护困境与侵权难题提供新参考路径。
一、高校微信公众号作品的界定文章所指高校微信公众号是高校官方、团委、下属社团、学生组织等运营的订阅号,其内容为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推送的图文、影音和排版等。
我们探讨高校微信公众号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首先要确认其能否作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为作品的重要标准是独创性标准,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原创性”。
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1]。
基于独创性标准进行判断,以搬运和拼凑内容为主或推送内容较零散的微信推文,缺乏作者的独立构思,难以表达作者创作的独立思想,不能达到独创性标准,故不属于高校微信公众号作品的范畴。
高校微信公众号转载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高校微信公众号转载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作者:张小晴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9期摘要:微信平台的出现是宣传媒体的革新,也带来了新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本文针对高校微信平台的转载问题,从分析微信平台的优势和特点出发、梳理侵权行为的特点,之后叙述高校微信公众号转载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高校;转载;著作权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044-02作者简介:张小晴(1989-),女,江苏新沂人,硕士,南京工业大学党委宣传部,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法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按照技术发展的脉络,每一次新鲜技术的产生都会带来法律问题。
在微信公众平台中,微信公众号是大众传播信息使用最多的一种。
但优质的原创作品数量是有限的,存在很大的转载、抄袭现象,对著作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挑战。
一、微信平台的优势与特点微信平台的优势和特点是微信公众号转载常常遇到法律问题的背景和前提。
(一)微信平台的优势伴随着微信平台的迅速发展,受众增加,微信平台存在表现形式多元、内容推送及时、覆盖范围广等优势。
表现形式多元。
微信平台包含丰富的编辑素材,发布的信息可以包含图片、文字、语音、视频,甚至还可以以超链接的方式拓展更多的延展信息,可以给受众带来良好的视觉效果。
另外,微信可以将网络上一些碎片化的信息整理为比较详细具体的内涵,通过多元的表现形式实现预期的效果。
内容推送及时。
微信平台具有快速传播信息的功能,在各种新闻、通知、公告发布之后,能够第一时间展示在粉丝的移动终端上。
尤其是在遇到一些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时,微信平台能够在第一时间占据舆论阵地,牢牢把握舆论导向。
覆盖面广。
相对于传统的宣传手段,如海报、横幅等,微信平台能够克服地域和人群的限制,增强交流、沟通和互动。
近年来,学生从微信平台获取信息的概率显著增加,这也增加了实践的影响范围。
(二)微信平台作品的特点微信平台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
自媒体侵权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目前关于自媒体侵权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得 到有效制约。因此,需要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媒体侵权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为 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加强司法保护和监管力度
总结词
加大对自媒体侵权行为的司法保护和监管力度,严格追究侵权责任,维护良 好的网络环境。
详细描述
2020年8月18日,“阿纯”在抖音平台发布 了一条仿妆视频,视频中“阿纯”将自己化 妆成印度人模样并称自己为“印度刘德华”
。该视频引发大量网友不一
总结词
2019年,小红书用户“小猪佩奇”因发布虚假广告被 处罚。
要点二
详细描述
2019年6月18日,“小猪佩奇”在小红书平台发布了 一篇关于减肥产品的推荐文章。该文章存在虚假宣传和 不当推荐等问题,被小红书平台处罚。
案例二:微博侵权案
总结词
2019年,微博大V“辣笔小球”因发布恶 意言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详细描述
2020年3月29日,“辣笔小球”发布微博 称“我儿子是上海人,要是碰到这个算他 们运气,我教子无方,儿子好色还地域歧 视,我认”。该微博言论引发大量网友不 满。
案例三:抖音侵权案
总结词
2020年,抖音用户“阿纯”因发布仿妆视 频引发争议。
主观过错
自媒体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 过失。例如,自媒体运营者明知所发布的内容侵 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应当知道而未尽到合 理的注意义务,均属于主观过错。
自媒体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自媒体运营 者停止侵害,包括删除侵权内 容、禁止再次发布等措施。
赔偿损失
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自媒体运营 者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 济损失、精神损害等损失。赔 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
公众号运营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有
公众号运营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公众号运营是一种常见的网络传播方式,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运营者在开展公众号运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合同、知识产权、隐私保护和广告法律法规等方面,举例说明公众号运营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并给出相应的操作方法和实践导向结论。
首先,公众号运营者需要与平台进行合同约定。
在开展公众号运营之前,运营者需要与公众号的平台(例如微信)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公众号的所有权归属、内容审核机制、违规处理办法等内容。
例如,运营者应明确自己对公众号的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拥有情况,以及平台对内容的审核要求和处理措施。
此外,运营者还应留意合同中的解约条款和违约责任,以避免因违约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公众号运营者需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
公众号运营中常常涉及到原创文章、图片、视频等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因此,运营者需要关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例如,运营者应尽量使用自己拥有或合法获得的原创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同时,运营者还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公众号名称、标识等商标权,避免他人未经授权使用。
对于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运营者可以通过维权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公众号运营者需要做好用户隐私保护。
公众号运营中,运营者会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因此,运营者需要遵守相关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例如,运营者应明确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获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运营者还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丢失或被篡改。
此外,运营者还应制定相应的隐私政策,向用户明确说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情况,并及时更新政策内容。
最后,公众号运营者需要遵守广告法律法规。
公众号运营中常常涉及广告推广,因此,运营者需要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例如,运营者在发布广告时应明确标识广告的性质,避免误导用户。
运营者还应确保广告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涉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微信作品的认定及其著作权保护
【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 收稿日期:2016-06-11作者简介:高启耀(1988-),山东蓬莱人,大连海事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前沿技术与立法的协调问题。
摘要:微信满足用户交流需求的同时,也满足部分用户的创作需求。
微信用户的推送行为与创作、发表有竞合之处,部分推送内容属于作品。
擅自转发他人推送作品的行为易引起著作权纠纷。
传统的认定作品的方式存在不足,应结合主观具备创作意图以及客观声明发表行为作为综合认定作品的标准。
腾讯公司应立足保护微信作品著作权的理念,配合预防及解决著作权纠纷的管理措施,规划微信软件运营方案,循序渐进地构建转发行为规范,设置支付报酬的人性化方式。
有必要根据移动互联网时代特征扩张解释著作权立法有助于规范转发他人微信作品的行为。
关键词:微信作品;微信推送;著作权保护;认定标准;创作意图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7)02-0107-06腾讯公司2011年推出的“微信”软件,既满足人们交流互动的生活需求,又满足部分用户的创作需求,为部分媒体推送前沿信息提供一个便捷高效的新平台。
微信用户的推送行为包括原创行为和转发行为,原创行为极少引起著作权纠纷,用户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再创作的行为①以及转发他人“作品”后不署作者、不注出处、不支付稿酬的“三不”行为②易引起著作权纠纷。
推送行为与“创作”“发表”的边界既交叉又模糊,当前缺乏相关立法以及行业标准来界定用户推送至微信的文字、声音、图片等内容是否可以被视为作品。
以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软件处于成长期,用户的行为价值呈现多元化,不宜将推送内容一概认定为作品,也不宜视转发行为均侵犯著作权。
多数用户缺乏主动标记作品来维权的意识,导致合理规范推送行为、预防或解决微信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变得非常困难。
一、微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与微信作品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已有多起,我国法学学者开始关注与微信平台有关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新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需要跟得上时代的技术和法律
新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需要跟得上时代的技术和法律作者:暂无来源:《中国传媒科技》 2015年第2期本刊记者刘胜男面对新媒体时代愈演愈烈、习以为常的“抄袭”现象,在三起新闻侵权的道歉声中,版权问题又火了一把。
既然烧起来了,就别让一场雪泼灭。
今年1月,至少发生了三起新闻侵权道歉事件:界面说自己侵权了,总裁华威道歉,并“指责”网易、搜狐、凤凰、和讯、金融界、东方财富网等侵犯界面版权的行为。
虽然略像软文,但华威隔天就发布了第二则致歉声明,他表示,界面无法保证不再犯侵权的错,但请所有人监督,一旦发现,致歉声明会一直写下去。
凤凰新闻客户端主笔王路发帖《罗辑思维,你讲点职业道德好不好?》指出,罗辑思维用了他的两篇文章却没有署其姓名。
几个小时后罗振宇在名为《缺了德,赔个罪》的道歉帖中高调道歉,除了要补偿王路稿费,还罚自己一天不吃饭。
对一个胖子来说,这真的很难。
更真诚的一点是,罗胖还呼吁逻辑思维社群中法律工作者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共同探讨互联网时代传播知识与产权保护这个大命题。
财新网发布维权声明,指出《中国企业家》杂志微信公号抄袭财新网独家报道。
随后《中国企业家》杂志执行总编何伊凡发文道歉,正视“未经许可,但转载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出处及作者”的行业陋规,并向盗取自家文章的《每日经济新闻》发出“道歉挑战”,希望这个寻求行业自律的小小火种传递下去。
随后财新传媒总编辑胡舒立接受道歉,鼓励共同维护版权,合作共赢。
至此,用乐视网互联网应用事业群运营总裁高飞的评价总结:“发展至今,虽然大家的版权意识进步显著,但侵权事件还是频繁发生,对于版权的操作依然需要深度学习和规范。
”在新媒体迅猛发展和自媒体疯狂爆发的当下,被一封封道歉信打脸的,除了涉及侵权发布内容的媒体,更甚者是依然借各种理由行侵权之实的平台运营者,以及一些毫无版权意识的自媒体。
媒体的版权纠葛不禁让人想到了毕业论文的抄袭现象。
“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每每毕业季,这句话就会特别流行,学校为应对抄袭,均要求学生在交毕业论文前,签署一份《论文原创性声明》,用道德约束抄袭侵权。
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郑莹【摘要】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bile Internet , it has become a new trend that people create we -media through the mobile Internet . We-chat public platform has become the most popular we -media platform instead of Micro -blog , but there are also more and more copyright disputes . On the one hand , the presence of these controversies is due to the insufficient analysis of transshipment of the micro channel subscription number , creating the different views on the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 the other hand , it is because of the unreasonable place in the copyright law of our country stipulating exemptions in the micro channel public platform , resulting in the uncertain tort liability state . When analyzing the tort and tort liability of the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 we should put analysis of the behavior of the communication subject on the first place , and then reconside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xemptions on the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 and establish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of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to protect the copyright owner's legitimate rights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们通过移动互联网创作自媒体成为了新的趋势,微信公众平台成为了继微博之后最火爆的自媒体平台,但随之而来的则是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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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关键 。微 信朋 友 圈的转发 ,也 带 来 了有 关著 作权 侵权 方面 的诸 多争议 ,由 此也产 生 了系列诸 如 合理
使 用 等抗辩 理 由, 引入默 示许可理 论 ,则可 以较好 地解释 相 关 问题 。
关 键 词 :微信 著作权 转发 默示许可
Ab s t r a c t : Wl e Ch a t h a s b e c o me mo r e a n d mo r e p o p u l a r f o r p e o p l e t o c o mm u n i c a t e , wh i l e a l s o p o s e s s e r i o u s c h a l l e n g e s o t e x i s t i n g c o p y r i g h t r e g i me . Du et ot h ef a c t ha t t mo s t wo r k s p u b l i s h e di n We Ch a t re a r e l a i t v e l y s ma l l
Ke yWo r d s : Ⅵ , e C h a t ; c o p y r i ht g ; f o wa r rd ; i mp i f e d l i c ns e e
一
、问题 的提ຫໍສະໝຸດ 出 中 山市第 一人 民法 院开庭 审理 了一起涉 微信 公 众
腾 讯 公司于2 O l 1 年1 月2 1 日推 出微 信 平 台 ( we c h a t ) 。据 英 国 《 金 融 时 报 》3 月1 9 日报 道 ,2 0 1 4 年底 ,微信 用 户数 量 同 比增长 4 1 %,至 5 亿人 。微 信2 0 1 5 年 数据 研 究报 告 :5 5 . 2 %的用户
a n d i mp r o v i s a i t o n . wh e t h e r he t y c o u l d g a i n p r o t e c i t o n f r o m c o p y r i ht g i s c o n 臼 o V e r s i a 1 . A c c u r a t e j u d g e me n t o n o i r g na i l i t y i S c r u c i a l o t he t d e t e r mi n a t i o n o f c o p y r i ht g p r o t e c t i o n b se a d o n he t r e f e r e n c e o f d i f e r e n t s t a n d a r d s
o f c o mmo n l a w nd a c i v i l 1 a w. F o r wa rd ng i b e h a v i o r n i c i r c l e o ff r i e n d s o f W_ e Ch a t p r o d u c e d n o n . i n f r i n g e me n t
与微信平 台有关的著作权 问题研究
杨 延 超
内容提 要 :微信 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交流工具,它也给现有 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 严峻挑战。微
信 上发 表 的作 品往往 篇 幅较短 、 而且很 多是 即兴创作 ,那 么相 关作 品是 否 受著作权 保 护 则备 受争 议 。
参考 英 美法 系和 大陆 法 系有 关独 创性 的标 准有 所 不 同, 准确 作 出独 创性 判 断是解 析 其是 否 享有著作 权
每天打开 1 O 次 以上 。 可 以说,微信用户正在充 分享受着 “ 表达 的 自由”—— 任何时候 、任何 地 方 ,作 何方 式 ( 上传 、转 发等 )来 彰 显表 达 自 由 。然 而 ,这 一切 来得 太快 ,快得像 “ 朋友 圈 ” 的转 发速 度 , 由此 所产 生 的著作 权 问题 致使传 统 著作权 法 还没 法完 全应 对 。微信 平 台相 继 出现 了 由 于 著 作 权 争 议 而 引起 的 “ 道 歉事件 ”: 《 逻 辑 思维 》因涉 嫌 “ 盗 版 ”原创 者 的稿件 而道 歉 ; 《 中 国企 业家 》杂 志 未经 《 财 新 》杂志 许 可而 使 用 其 作 品 ,最 终 也 向 著 作 权 人 表 示 歉 意 。微 信 更是引发一系列诉讼案件,2 0 1 4 年6 月,广东省
d e f e n s e s u c h s a f a i r u s e . wh i c h i s a l s o c o n o v e r s i a 1 . I t i S s u g g e s t e d o t i n  ̄o d u c e i mp i f e d l i c e n s e he t o r y , wh ic h
c o u l d p r o v i d e a b e t t e r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o n r e l e v nt a i s s u e s . Ov e r a l l , he t c h a l l e n g e s a r i s i n g ro f m t e c h n o l o g i c a l d e v e l o p me n t t ot he t r a d i i t o n a l c o p y r i g h t s y s t e mi S wo r t ht o s t u d 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