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原创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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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原创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大家在微信里都会关注大量的微信公众号,时尚、娱乐、新闻、教育等等。每个微信号每天都会向关注者发送一些文章推送。那么,这些微信公众号里面的原创文章是否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公众号文章属网络文字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并未区分作品的载体。《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微信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商家可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的全方位沟通、互动。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抄袭和非法转载构成侵权
微信公众号文章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则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
二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网络上私自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微信公众号如果采取超文本链接的方式,而且链接的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公众号,一般不认为侵权。
关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思考
对于作品在微信平台上被转发的法律思考,最值得探讨的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完善。该条例不承认《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在网络环境下的效力,便是将微信平台上转发他人作品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如此,微信朋友圈转发行为,看似合理,实质上是侵权行为。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他人作品,只要未经作者授权,均属于侵权行为。这种立法缺陷会断送微信等自媒体的生命,这似乎与互联网的价值相违背。信息网络对知识的传播价值应该高于作品权利的保护价值,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个人利益平衡的考虑,我
国法律应该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进行修改,规定“除非著作权人明确表明不予将其作品,包括已经发表的作品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在网络环境下传播,多媒体、自媒体均可以转载或摘编作品,但应表明出处。”
建议将《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延伸到互联网环境下,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增加相应的规定;在正在讨论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增加相应的规定,除著作权人特别声明不得转载之外,在电子环境下的转载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另外,对于微信平台的转载要区分是出于营利还是非营利的目的,来确定该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法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