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原创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微信作品中著作权的独创性问题
微信作品中著作权的独创性问题作为时代流行的产物,微信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交流工具。
然而,在微信上发表的相关作品给当今的著作权提出了严峻挑战,那么微信相关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或者说这些发表的微信作品是否具备著作权的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立法对独创性的概念和判断标准具有模糊性,并未给出明确规定。
微信内容篇幅长短不一,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等形式多样,并且很多内容并不是基于艺术创作而作出的,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即兴创作,因此微信作品的独创性与其他作品具有很大的差异。
一、作品篇幅与独创性作品篇幅的长短与作品的艺术性和创造性并不必然成正比,几行诗句、一句话甚至一个词组很可能就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如古诗歌《弹歌》全文只有“断竹,续竹;飞土,逐?`。
”短短八个字,作品的独创性毋庸置疑。
当然,作品若只是寥寥几字,描述的内容过于空洞贫乏,乃至是一些生活的流水账,恐怕有悖于独创性的特性,也不会被大多数人认同。
1999年,国家版权局在一份《复函》里曾论述过表达的长短与独创性之间的关系,单独的句子是否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并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应取决于是否以独特性的方式反映作者思想表达的实质和故事的独特性。
就如上述《弹歌》,全文虽只有八个字,却写出了从制作工具到进行狩猎的全过程,信息容量很大,对狩猎的艺术表现也比较成功。
显然,创作的独创性表现是非常明显的。
因此,微信上的作品虽篇幅短小,但其独创性的评价并不会因此降低,只要作品内容反映了创作者的思想实质,彰显作品的独特性,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即兴创作与独创性微信作品在创作时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随时随地的即兴创作。
这种创作往往是在短暂的时间内或瞬间完成,比如即兴拍下的照片,这样的行为在表面上很难让人联想到行为本身的艺术特质或者著作权的独创性。
因此,专业人士在创作时都会具有一定的艺术目的性,这种特殊的目的性会从技术上、主观上给与更多的专业考虑,比如拍摄角度、光线等因素,会使拍摄照片更具艺术特质,这是普通人即兴创作所无法比拟的。
微信订阅号作品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微信订阅号作品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随着微信订阅号在社交媒体中的流行,许多作者通过该平台向更广泛的受众宣传他们的作品。
然而,由于微信订阅号作品的普遍复制和转载,著作权问题已成为该平台上的一个热点话题。
本文将探讨微信订阅号作品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并将介绍三个相关案例。
一、微信订阅号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微信订阅号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该问题的核心。
据中国法律规定,著作权是由创作者享有的法律权利,意味着作者可以决定他们的作品如何被使用和传播。
微信订阅号中发布的所有作品都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然而,由于微信订阅号的开放性和信息分发的快速性,许多微信订阅号上的作品都在未获得作者授权的情况下被复制、转载、剪辑和传播。
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保护微信订阅号作品的著作权将成为未来互联网产业面临的重大挑战。
二、微信订阅号作品侵权案例1. 美食博主杨恒昌因未经授权引用他人文章被判赔20万元2018年,一篇题为《浅谈布丁的三种做法》的文章在微信订阅号上被广泛转载。
由于作者未经授权引用了另一篇文章的内容,被侵权的文章作者杨某将其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杨恒昌赔偿20万元。
2. 微信公众号“私人医生”被起诉侵权2019年,微信公众号“私人医生”因未经授权使用了知名医生的照片和言论而被起诉侵犯著作权。
起诉方要求该公众号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并赔偿损失。
最终,该公众号判决停止使用被侵权的内容,并赔偿10万元。
3. 微信公众号“元君解说”因侵犯著作权被判定赔偿19万2019年,一位网友在微信公众号“元君解说”发布了作品《停在白云山口的列车》,该作品涉及歌曲《从前慢》的相关文字。
然而,另一位作者指出自己的作品被“抄袭”,该公众号因侵犯著作权而被判定赔偿19万元。
三、结论微信订阅号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该平台不可忽视的问题。
尽管微信提供了一些措施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如禁止复制、转载和编辑等措施,但这些措施并不完美,仍有许多违规行为未能得到制止。
版权-微信原创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微信原创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我们在微信里,每天都可以接收到来自各种订阅号的推送。
那么,微信原创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公众号文章属网络文字作品,抄袭和非法转载构成侵权。
公众号文章属网络文字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并未区分作品的载体。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微信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商家可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的全方位沟通、互动。
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抄袭和非法转载构成侵权微信公众号文章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则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微信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作为一款集社交、通讯、支付等功能于一体的移动应用程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微信平台上,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如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信息等。
为了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微信侵权行为进行规范。
本文将详细阐述微信侵权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二、微信侵权法律概述1. 侵权行为类型微信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侵犯知识产权:包括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2)侵犯个人信息:包括未经他人同意收集、使用、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3)侵害他人名誉权:在微信平台上散布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
(4)侵犯他人隐私权:未经他人同意,在微信平台上公开他人隐私。
(5)其他侵权行为:如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等。
2.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微信侵权行为应承担以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4)承担其他责任:根据具体情况,侵权人可能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微信侵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微信平台上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微信平台上发表、传播、复制、改编、翻译、汇编其作品。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微信平台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
(3)剽窃他人作品,在微信平台上发表、传播。
对于上述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微信平台上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微信平台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论微信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微信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论微信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社交媒体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其中,微信作为中国最大的社交平台之一,在亿万用户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然而,随着微信的迅猛发展,一系列与著作权相关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如何在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同时,保障微信用户的利益,亟待法律界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一、微信平台对著作权的保护微信作为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它分享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创作。
这些创作的产生,无疑是基于用户主观的劳动成果。
因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些创作都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微信平台在用户发布创作时,自动对其进行加密和备份,具备一定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手段。
此外,微信还设立了专门的举报和投诉渠道,对于用户在微信平台上的创作侵犯著作权问题进行处理。
总体来说,微信平台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二、微信用户对著作权保护的需求然而,尽管微信平台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仍然难以完全满足用户的需求。
一方面,微信平台在用户上传原创作品后,对作品的真实创作来源和著作权的归属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给争议和侵权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另一方面,微信平台对于用户上传的非原创作品,尤其是以转载形式在平台上传播的作品,很难判定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这给虚假转载、盗用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提供了机会,给微信用户造成了损失。
三、完善微信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为解决微信著作权保护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明确微信用户发布的创作是否为原创作品,并强制性地要求用户在上传作品时进行著作权申明,包括原创证明或授权证明。
其次,微信平台应加强对用户上传作品的审核,尤其是转载作品,严格审查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行为。
同时,微信平台应建立更加便捷和快速的用户投诉渠道,提高对用户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处理效率。
此外,应定期开展著作权培训和知识普及活动,加强用户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知晓。
论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
论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随着微信日渐流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利用微信发布自己创作的作品。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以篡改、复制他人作品的方式进行恶意传播,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给权利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和心理上的伤害。
那么,如何认定微信作品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呢?一、认定微信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是以发表、复制、分发、出租、展览、展示等方式利用他人的作品,均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对于微信作品而言,具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篡改他人微信作品的内容,违反了权利人的修改权和署名权,损害了权利人的荣誉权和名誉权。
2.复制他人微信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用于商业目的,如发布广告、售卖产品等,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
3.利用他人微信作品制作衍生品,如漫画、游戏等,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加以公开传播,违反了权利人的改编权和发行权。
4.公开发布他人微信作品而未在作品上注明署名,否认了权利人的署名权。
要认定微信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的内容、来源、发布方式、传播范围等多种情况。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对于侵犯他人微信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被侵权者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权者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比如删除、下架、修改、更正等。
2.赔偿被侵权者的经济损失,包括由于侵权行为而导致的直接损失和合理开支。
3.赔偿被侵权者的精神损害,如名誉损害、精神痛苦等,对于严重的侵犯行为,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
三、案例分析1. 著名作家江南起诉微信公众号侵权案2016年,著名作家江南起诉了一家微信公众号侵犯其著作权的案件。
该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了江南作品《来自星星的你》的全部内容,并在发布前篡改了原文内容。
法院认定该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判决其赔偿江南2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有权与行权——新《著作权法》与微信原创作品版权保护探析
Theoretical Exploration理论探索传媒∷MEDIA 2021.4(上)89有权与行权——新《著作权法》与微信原创作品版权保护探析文/魏 亮社会已经进入“大众麦克风时代”,传统媒体影响力降低,新媒体层出不穷,人人都是自媒体,人人有发声的权利和渠道。
微信公众号是新媒体时代一个重要的传播渠道,账号主体既有媒体单位,也有企业、机构,还有很大一部分是个人。
公众号发展中流量效应显著,“谁有粉丝和流量谁就是王者”的现实不容乐观。
早期做微信公众号的人都有一个执念,那就是账号何时能开通原创声明功能?按照微信公众号的早期管理规定,开通原创声明功能需要运营一段时间,保持一定的活跃度,持续输出原创文章,经微信系统判定之后才能开通原创声明功能。
彼时有很多网上攻略告诉人们怎么在最快的时间内通过什么样的方法获得“原创”的标注权限,公众号运营者们对原创声明功能的获得也相当期盼。
但当微信发展到今天,原创声明功能已经向所有公众号开放了,只要登录微信公众号后台,就能找到“原创申明”的入口,无需经过漫长的等待。
原创申明功能向全部账号开放后,出现了一种现象:能标原创的绝对得标上,无论是小说诗歌还是纪实文学,亦或心灵鸡汤乃至是戏说历史,甚至有些机关的政策通知在其微信平台发布的时候也标上原创,某些公司机构的会议消息、领导活动、宣传文章也标原创。
对此,笔者将讨论一下跟微信公众号原创申明相关的一些问题:什么是原创?原创作品都有哪些权利?原创文章就一定要标注原创声明吗?要弄清楚这些问题,必须从法律层面出发,对著作权等法律规定有所了解。
一、法律:原创作品受法律保护2020年11月,《著作权法》修订后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第62号的形式发布。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与之前相比,有一定程度的修改完善,对十年间社会的技术发展和社会形态的多样性变化也进行了呼应。
新技术在给人类生活带来深远影响的同时,也影响着法律的演变,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已经催生了新的著作权法制度规则。
微信平台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微信平台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随着微信平台的普及和使用,微信上的各种信息、文章、图片、音视频等也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微信平台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本文将从微信平台著作权的概念、法律保护措施、案例等方面进行研究。
微信平台著作权的概念首先,什么是微信平台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等领域的作品,在作者创作之后,因为其具有独创性和表现性,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在微信平台上,用户上传的各类作品,包括文章、图片、音视频等,也同样受到著作权保护。
微信平台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微信平台上的著作权,国家和微信平台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在国家层面,《著作权法》是最主要的法律法规。
其规定了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内容和保护措施等。
在微信平台层面,微信平台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比如,微信平台对于内容审核、侵权投诉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流程。
同时,微信平台还采取了技术手段,比如水印、加密等,来防止作品被盗用、复制等。
微信平台著作权案例除了法律保护措施外,也有一些案例可以说明微信平台著作权的问题。
案例一:腾讯公司诉江苏敬恒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2017年,腾讯公司在某法院提起诉讼,称江苏敬恒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了其拥有著作权的文章,并盗用了腾讯公司的商标、Logo等信息。
最终,法院认定江苏敬恒科技有限公司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等。
案例二:微信公众号侵犯他人著作权案2019年,某公众号在微信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文章,但其中涉嫌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被侵权方在微信平台上发起了投诉,微信平台及时进行了处理,删除了侵权文章,并对公众号作出了相应处理。
案例三:微信朋友圈侵权案2020年,某人在微信朋友圈上传了一张照片,但该照片受到了他人的著作权保护。
被侵权方通过投诉的方式,微信平台也及时作出了处理,删除了侵权照片,并对涉事人做出了相应的惩罚。
自己原创的文章被微信公众号转载怎么维权
⾃⼰原创的⽂章被微信公众号转载怎么维权微信公众号也是⼈们吸取知识的途径,很多微信公众号都有⼤量的粉丝,各个品牌也会⽤⼼去经营⾃⼰的微信公众号。
但有些⼈在浏览⼀些微信公众号时,看到⾃⼰写的⽂章。
那么,⾃⼰原创的⽂章被微信公众号转载怎么维权?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原创的⽂章被微信公众号转载如何维权1、要确定公众号上发布的⽂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成果。
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含有淫秽内容的作品就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同时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官⽅⽂件、时事新闻等不属于保护的对象。
不过公众号对单纯的事实消息进⾏了加⼯、整理,增加了⾃⼰的分析评论,则构成独创性作品,随意转载会侵犯他⼈的著作权。
作品的构成要件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如果被转载的⽂章本⾝就是剽窃他⼈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那么被转载的作品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判断被转载的⽂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是看该⽂章是否构成作品。
2、排除合理使⽤《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12种合理使⽤⾏为,即在这12种情况下使⽤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的许可,也不需要⽀付报酬。
对于合理使⽤还必须满⾜⼀定的条件: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不得以营利为⽬的。
应当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
不能侵犯著作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明确规定:依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的合法利益。
3、区别对待微信公众号转载⾏为微信公众号是向微信⽤户发布信息的平台,⾯对的是不特定的订阅⽤户,只要微信⽤户关注了该微信公众号,随时随地可以通过信息⽹络获取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信息。
因此,微信公众号向订阅⽤户发布信息的⾏为属于信息⽹络传播⾏为。
微信公众号“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微信公众号“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作者:黄瑜瑜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11期在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司法裁判应指引著作权人理性诉讼,正确判断一些轻微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不要妄估轻微侵权行为对权利人权利的损害。
如果网络侵权转帖的点击范围、影响不大,著作权人通知相关网络服务商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消除侵权影响的方式。
微信公众号,是运营者与腾讯公司微信团队签订《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后,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注册并通过验证后获得的账号主体、微信号。
公众号可以帮助运营者向用户传送资讯,是一种类似于报刊杂志的新式信息载体。
微信公众号作为最具影响力的自媒体之一,现已成为发表爆款作品的重要平台。
尤其是一些标注“原创”的公众号作品,还兼具“打赏”功能,能获取稿费之外由读者自愿支付的收益,但其在给人们发表作品、分享信息、交流观点、休闲娱乐提供重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新鲜问题,相关作品著作权的权属之诉、侵权之诉也日益增多。
在三网融合的新形势下,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即成为重中之重。
最高人民法院已将网络著作权列为核心审判业务之一进行调研,并将“加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和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作为涉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之一。
本文以具体案例为视角,探讨网络环境下以微信公众号为载体的“原创”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以及如何在司法实务中践行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公众号运营者、公众号服务平台、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重点是督促相关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处理“侵权投诉——不侵权申诉”的程序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及实质化。
案情回溯非遗所思公司系“拾遗”公众号(ID:shiyi201633)的运营者。
2016年11月18日,该公众号发表一篇名为《死亡有一万扇门,你在哪扇门前谢幕》的文章,标题下标注“原创”字样,文章标注“本号文章,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必究”字样。
2016年12月21日,“中国经济学人”公众号经授权转发前文,将文章标题改为《关于死亡,这可能是一篇颠覆你认知的文章》,标注“来源拾遗,已授权”字样。
微信平台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微信平台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作者:余筱兰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03期关键词:微信平台;著作权;侵权;立法摘要:微信公众账号和微信个人账号转发的文字、图片、视频和录音等是否构成作品,需要根据“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来判断。
微信平台转发作品侵犯著作权人的多项著作权。
已发表作品电子化权属于著作权人。
电子化权在我国表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排除,值得商榷。
微信平台上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规制。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16)03-0370-062016年1月11日,腾讯发布《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这是国内互联网企业第一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对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全维度披露。
”白皮书公布了用户利用微信平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数据,商标侵权案件最多,著作权其次,专利侵权最少。
本文仅对利用微信平台侵犯著作权的问题进行研究。
2015年微信成为中国大陆用户使用率最高的自媒体平台。
用户利用微信平台转发文章极为频繁。
用户利用微信转发文章,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众号转发,一是个人账号转发。
转发他人文章,引发投诉的情形,据“白皮书”记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众微信号转载他人作品,但不注明作者,不注明来源媒体;二是转载内容注明了作者及出处,但未经授权;三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随意修改原作品内容。
公众账号侵犯著作权61%投诉表现在对文字类作品的抄袭上,而图片类和视频类相对较少。
个人账号侵犯著作权67%的案件表现为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
微信公众号转发他人作品、个人账号在朋友圈转发他人作品、个人账号未经授权用他人摄影作品作头像或封面是否侵犯著作权?将他人已经发表在纸质期刊上的文章制成电子版,公布在微信平台是否侵权?本文将结合侵权法和著作权法的理论,以电子论权的属性判断为基础,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以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保护作品著作权提供指引。
论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
论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社交平台微信也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微信上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有创意、有质量的作品,微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微信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也成为了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微信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微信平台上,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的复制、转载、发表等。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下面几个方面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认定:1. 对涉嫌侵权的微信作品进行严格证据收集和保存,包括原文和截图等资料,并保存侵权者的微信ID等信息。
2. 如果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作品相似度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3. 如果被侵权人需要向侵权方追究法律责任,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向相关机构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认定。
二、民事责任承担如果被侵权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包括:1. 停止侵权行为,例如停止转载、删除侵权文章等。
2. 赔偿损失,包括停止侵权前可以获得的利益以及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3. 承担处理侵权行为的费用和律师费。
三、案例分析1.广告设计公司与微信公众号侵权:“永远的小林子”微信公众号盗用广告设计公司创作的海报并进行了商用推广。
被侵权公司通过网站曝光、威胁诉讼等手段强迫其赔偿3万元。
2.微信抄袭案:“火车票售票员女友圣诞节守岁被称赞,票售总公司回应“”一篇题为“火车票售票员女友圣诞节守岁被称赞”的微信文章,被指控是抄袭知名作家琼瑶的故事——《芳华》等。
被侵权方通过社交媒体呼吁微信尊重原创,后微信方回应“会督促文章作者及时说明和处理”。
3.微信转载文章存在延伸连带责任:“机场拆行李袋案”报道经新闻源网发表后,微信公众号“贵州日报”和“大众网贵州频道”未经核实就加入,被判为延伸连带责任赔偿十万元。
总之,微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需要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被侵权的著作权人需要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论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
论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随着微信的广泛应用,微信上的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也日渐增多。
针对此类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的标准。
一、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 侵权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微信上使用、复制、发布、传播等方式,利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形成新的作品或者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2. 作品保护范围:侵权行为必须是针对作品的侵权,而不是对思想、情感、声音等的侵权。
3. 实质相似性: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实质相似,要看是否有相同的构思,表达方式、感受、意境等。
二、民事责任承担对于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另一种是承担惩罚性赔偿。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当事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通过追究侵权人的过错,并将其制裁后,才能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不仅要考虑原有损失,还要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地域范围、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
以下是三个典型案例:案例一:微信公众号侵权案2013年,某微信公众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转载某篇本应无偿著作权的作品,并添加修改后的内容发布。
该文作者发现并联系该公众号,要求删除文章及停止侵权。
公众号拒绝删除文章并继续转载。
因此,作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众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公众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原作者经济损失。
经鉴定,公众号侵权行为给原作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5万元。
最终,法院判令公众号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作者15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案例二:微信小程序侵权案2018年,某微信小程序对外宣传自己开发了一款玩具模型,然而,在模型制作的过程中,其实是直接复制了一位玩具设计师的作品。
原创文章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原创内容的价值日益凸显。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原创文章的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深入解析我国原创文章侵权法律规定,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原创文章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原创文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创文章是指作者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文字作品。
这包括但不限于小说、散文、诗歌、报告文学、学术论文、剧本、翻译作品等。
二、原创文章的著作权1. 著作权的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创文章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除非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作品完成时著作权即自动产生。
2. 著作权的行使: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精神权利: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三、原创文章侵权的表现形式1. 未经授权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复制、发行原创文章的行为。
2. 未经授权改编、翻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原创文章进行改编、翻译的行为。
3. 未经授权表演、放映、广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公众场所表演、放映、广播原创文章的行为。
4. 剽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抄袭、剽窃原创文章的行为。
四、原创文章侵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是我国保护原创文章著作权的基本法律,明确了著作权的归属、行使和保护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五、防范措施1. 加强版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尊重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2. 签订合同:在涉及原创文章的使用时,应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版权登记:将原创文章进行版权登记,以便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有法律依据。
小心!那些藏在微信公众号里的著作权
小心!那些藏在微信公众号里的著作权小心!那些藏在微信公众号里的著作权在如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了我们获取信息、分享观点的重要平台。
然而,在我们享受公众号带来的便利与乐趣的同时,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其中隐藏着的著作权问题。
这些问题就像一个个隐藏的陷阱,稍不留意就可能让我们陷入法律纠纷。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揭开微信公众号里著作权的神秘面纱,提高警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微信公众号的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文章、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
其中,很多创作者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精心创作了具有独特价值的作品。
然而,一些人却对著作权的概念模糊不清,认为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的内容可以随意转载、复制和使用。
这种错误的认识导致了大量的侵权行为发生。
比如说,有些公众号为了吸引更多的关注和阅读量,会从其他知名公众号或者网站上抄袭热门文章,然后稍加修改甚至原封不动地发布在自己的平台上。
这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损害了原作者的经济利益。
因为原创作品往往能够通过广告分成、付费阅读等方式为作者带来收益,而抄袭者的行为却剥夺了原作者应得的报酬。
再比如,一些公众号在使用图片时,没有经过授权就从网络上随意下载使用。
这些图片可能是摄影师、插画师等创作者的心血之作,未经授权的使用同样构成了侵权。
而且,图片的侵权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很多人觉得一张图片而已,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但实际上,一旦被追究起来,也可能面临不小的赔偿责任。
那么,作为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和读者,我们应该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呢?首先,运营者要树立正确的著作权意识。
在创作和发布内容时,要确保所有的素材都是自己原创或者经过合法授权的。
如果需要引用他人的作品,一定要注明出处和作者,并按照相关规定获得授权。
比如,在引用他人文章时,可以采用部分引用并加上自己的观点和评论的方式,同时注明原文的出处和作者。
这样既能丰富自己的内容,又能避免侵权。
关于网络版权的侵权判断
关于网络版权的侵权判断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微信日益渗入网民生活,以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对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
本文对微信公众号转载文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犯的权利以及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最后从现行法律,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民这三个不同主体的角度提出建议。
标签:微信;公众号;侵权判断;防范对策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促进了生产方式的变革。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一方面促推动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数量的增加,另一方面使得网络服务的形式日趋多元。
智能手机的出现和4G时代的到来,用户可以在智能移动终端获取海量信息。
微信是隶属于腾讯公司的一个广受欢迎的软件。
腾讯报告表明,截止于2015年6月,“有46.3%的被调查者在使用APP时首选微信,每月活跃用户数可达5.49亿。
微信已不单单只是一个充满创新功能的手机应用。
它已成为中国电子革命的代表。
覆盖90%以上的智能手机,并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使用工具。
”微信功能也不断被开发拓展,公众号就是其主要服务之一。
问题随之产生,公众号转载他人文章并向其他平台发送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014年在广东出现了首例微信公众号侵犯版权案件。
“在该案中,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称,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其作品,故请求确认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并请求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钱。
最终广东中山法院判决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胜诉。
” 对公众号转载行为是否侵权的探讨,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公众平台侵权涉及到的问题(一)微信作品的判定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判断该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应当从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可感知性三方面去判定。
微信作品是文字,图片,视频或者其结合,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微信作者的思想通过这些形式表达出来,并为人们的视觉、听觉等感官所直接或间接的感知。
“好友圈”内用户可以选择复制之后自己再次发送,因此微信作品的形式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形式,如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同时这些作品还可以通过复制等手段,满足作品传播的需要。
论微信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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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版 2020.6
法律法规>>>
被告是两家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人袁 由于原告向微信用户推送 的几篇文章中均载明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 袭遥而被告随后推送多篇与上述文章基本相同的内容遥引发了双 方关于微信作品著作权的纠纷遥 最终的处理结果是被告在其微 信公众平台及报刊登道歉声明袁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元遥此案捍卫 了原创作者的权益袁 同时也呼吁了其他原创作品著作权受到侵 害的公众号能够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袁 打击目前网络侵权的不 正之风遥 但是一元的经济损失赔偿也体现了当前著作权人为了 维权的困难袁 著作权人难以提供其实际损失及侵权人侵权获利 的相关证据袁而自己要为此支出相应维权费用遥正是这样高昂的 维权成本袁也导致相当数量的人不愿为此而维权袁进而加剧微信 作品著作权剽窃尧抄袭的乱象遥
经 <<<法律法规
营版
2020.6
论微信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祝晨昕 渊河北大学法学院 河北 保定 071000冤
摘 要院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袁通过网络形式表现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袁最突出表现的是著作权遥 微信的普及让其成 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袁微信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袁也产生了许多关于微信作品的著作权纠纷遥 微信是新生事物袁我国关于 微信作品著作权没有相关法律规定遥 本文从阐述微信作品著作权的基础理论入手袁 通过分析侵犯微信作品著作权的表现及原因袁总 结出我国微信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中的问题袁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微信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策袁更好的保护微信作品著作权遥
三尧侵犯微信作品著作权的表现及原因 渊一冤侵犯微信作品著作权的表现 在微信中侵犯著作权的表现不同于纸质媒介下作品的抄袭 或整合袁微信中侵犯作品著作权的方式更加灵活袁不再需要经过 烦琐的印制尧出版的程序遥 侵权人一个简单的复制尧转发就完成 了对作品著作权的侵犯遥 对于侵权的具体表现我们将其归为以 下两大类遥 1.抄袭他人作品 微信作品具有可复制性袁在我们日常使用微信时袁复制几段
法律界人士分析:微信原创作品 不可任意改编利用
法律界人士分析:微信原创作品不可任意改编利用
袁博
【期刊名称】《今传媒》
【年(卷),期】2016(24)5
【摘要】随着微信的广泛使用,网络科技在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种"微信文化",很多想象丰富、形式活泼、风格幽默的原创作品纷纷出现,很多微信用户在欣赏、传播的同时,也会进行一些个性化的改编,然后当成自己的"智力成果",在网络上再次传播甚至用于商业活动。
然而,很少有人意识到,微信上的各种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
【总页数】2页(P168-169)
【关键词】智力成果;网络科技;学校课堂教学;模仿者;经济回报;模仿对象;科研人员;网络资源;戏仿;三步法
【作者】袁博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3
【相关文献】
1.利用微博微信辅助高职院校体育教学的调查与分析——以长沙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 张红鑫
2.论自媒体时代记者微博微信的社会责任意识 [J], 王建喜
3.改编作品与原创作品的法律界分 [J], 余婕晨;
4.利用"社交货币"分析微传播——基于微信订阅号平台信息传播的思考 [J], 曹洁;陈莉红
5.有权与行权
——新《著作权法》与微信原创作品版权保护探析 [J], 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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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原创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大家在微信里都会关注大量的微信公众号,时尚、娱乐、新闻、教育等等。
每个微信号每天都会向关注者发送一些文章推送。
那么,这些微信公众号里面的原创文章是否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公众号文章属网络文字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并未区分作品的载体。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
微信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商家可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的全方位沟通、互动。
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抄袭和非法转载构成侵权
微信公众号文章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则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
二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网络上私自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网络传播权。
微信公众号如果采取超文本链接的方式,而且链接的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公众号,一般不认为侵权。
关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思考
对于作品在微信平台上被转发的法律思考,最值得探讨的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完善。
该条例不承认《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在网络环境下的效力,便是将微信平台上转发他人作品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
如此,微信朋友圈转发行为,看似合理,实质上是侵权行为。
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他人作品,只要未经作者授权,均属于侵权行为。
这种立法缺陷会断送微信等自媒体的生命,这似乎与互联网的价值相违背。
信息网络对知识的传播价值应该高于作品权利的保护价值,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个人利益平衡的考虑,我
国法律应该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进行修改,规定“除非著作权人明确表明不予将其作品,包括已经发表的作品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在网络环境下传播,多媒体、自媒体均可以转载或摘编作品,但应表明出处。
”
建议将《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延伸到互联网环境下,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增加相应的规定;在正在讨论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增加相应的规定,除著作权人特别声明不得转载之外,在电子环境下的转载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另外,对于微信平台的转载要区分是出于营利还是非营利的目的,来确定该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法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