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作品著作权的创作要求
作品著作权的创作要求作品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一种权利,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摄影等多个领域。
在享受著作权的同时,作者也需要满足一些创作要求,以下将对作品著作权的创作要求进行探讨。
一、原创性作品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是基于原创性的要求。
即作品应当是作者通过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所创作的,表达个人的独立思想和观点。
这意味着作品不能是抄袭或是模仿其他已有作品,应当具备独特性和创新性。
二、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与已有的作品或者已公开的信息具有明显的差异和独特性。
作品应当展现作者自主的观点和风格,不应是他人作品的简单复制或者抄袭。
独创性是判定作品著作权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重要标准之一。
三、创作困难性作品著作权的创作要求还包括一定的创作困难性。
作品应当需要作者经过一定的思考、设计、创作才能完成,而不能是简单机械的复制、摹仿或者只是几个字、几个符号的简单组合。
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是那些经过作者独立创作、充满个性的作品。
四、作品形式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包括了所有能够以记录、传播、表现的方式存在的作品形式,例如文字、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电影、软件等。
不同形式的作品在创作上具有的特殊要求也不尽相同,作者在创作时需要根据作品形式的特点进行相应的思考和处理。
五、法律规定作品著作权的创作要求除了上述提到的一些基本原则外,还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具体而言,作者需要遵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包括没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等权利,确保作品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
总结:作品著作权的创作要求包括原创性、独创性、创作困难性、作品形式和法律规定等。
作者在创作作品时需要遵循这些要求,才能享有作品著作权所带来的权益和保护。
同时,作者也应该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遵守法律的规定,为构建著作权保护体系做出自己的贡献。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发布权和转让权等。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护,而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即著作权的产生和获取。
一、著作权法中对合法来源认定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时产生。
”这表明著作权的产生是由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产生的,因此,只有通过创作来取得著作权是获得著作权的最基本的途径。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取得著作权的合法途径,例如,规定在雇佣、委托创作、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等。
其中,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雇所创作的作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受雇单位享有著作权。
”这表明,在雇佣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属于雇主。
同样,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受托人。
”表明委托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属于受托人。
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了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情况下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具体规定了共同创作、合作创作中,著作权的归属权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二、如何认定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在认定著作权的合法来源时,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进行判断。
具体步骤如下:1. 判断是否符合创作的要求首先,需要检查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创作的要求,即是否具备独创性、客观表现形式和审美价值等方面的特征,并是否能够通过创作过程来证明作者对该作品的创作过程。
2. 判断著作权是否属于合法获得如果该作品获得著作权的过程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例如该作品是盗版作品或者是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的翻译或转载作品等,就不能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反之,如果该作品是通过创作、雇佣、委托、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合法途径获得著作权,则可以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3. 判断著作权是否被侵权如果在著作权的所有权归属上存在争议或者被侵权,就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例如,在雇佣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是否存在违反雇佣合同的情况,还需确认是否存在其他多方参与创作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等,只有排除所有著作权争议和侵权问题,才能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和
• 3、时事新闻是人们了解国家大事、世界大事的重 要途径,为了全面报道发生在国内外的时事新闻, 各个新闻媒体不可避免地要引用他人的作品。 • 但是引用的作品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 且必须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 • 这种引用可以是部分引用,也可以是全部引用。 只要目的不变,时事新闻报道对他人作品的引用 都属于合理使用。同时,引用时要注明作品的名 称、出处、作者的姓名等情况
• 1994年11月,电影学院经有关部门批准携 《受戒》一片参加法国朗格鲁瓦学生电影 节。电影节上,影片放映两次,观众主要 为参加电影节的各国教师及学生,电影节 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故不 排除有当地公民观看了此电影。故原告知 道上述情况后,诉至法院。 • 原、被告围绕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展开辩 论。
• 除上述情况外,凡是作者使用假名、笔名 等发表的作品或者是未署名发表的作品, 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 这50年中明确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期按照作者终生加上去世后50年来计算。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称为遗作。对遗 作的保护期和其他作品相同,即作者终生 和加去世后50年。超过这个期限,遗作无 论发表与否,著作财产权都归于消灭。
日本地震
• 4、在我国,各类新闻媒介体是党和人民政府对宣 传的工具,发表时事性文章的目的是让人民了解 国家的近期方针、政策。对于这一类作品,国家 是要促进其广泛的传播,才能达到让人民广泛了 解、知晓的目的。
• 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更加注意了尊重作者的权利, 所以在此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中增加了如果作者自不许其他 媒体刊登、播放的,便不能合理使用的内容 • 但是,创作这一类作品时,作者或者作者作在单位也要付 出相应的经济和脑力劳动,这一点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 似乎没有被注意 • 因此,该条款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条款, 作者拥有声明排他权。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著作权法是指国家依法规定,对作家、科学家、艺术家等创作者的著作成果,认定其为个人财产而保护的法律体系,以维护创作者权利和社会创新发展。
作品属性是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体作品所具备的法律属性和权利责任,对作品的创作、利用、使用、保护、传播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作品属性的概念作品属性是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和权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中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从现有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成果中获得创新,体现出创作者的独特思想和个性,不是简单的模仿、抄袭或转述。
作品的独创性是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二)创作成果创作成果是指作品具有实体性,作者将其表现在某种载体上,以供人们感受、欣赏或使用的结果。
作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音乐、美术、影视、软件、设计等,但必须是通过某种物质载体表达出来的。
(三)原创性原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中来源于作者自身的思想、灵感、创意、表达等,表现出作者个人独特的风格和风貌。
作品的原创性是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
(四)权利属性作品的权利属性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播放权、改编权、翻译权和衍生权等。
作者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行使其所享有的各项著作权利,也可以将权利转让或授权给他人使用。
二、作品属性的成立条件作品属性的成立条件包括:独创性、实体形式、可感知性和创作意图等因素。
(一)独创性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与前人创作成果有所区别、不是抄袭或模仿,而是体现出作者的创新和原创性。
这是本体层面的基础条件。
(二)实体形式作品必须拥有实体形式,即是通过某种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
例如,文字通过书籍、报刊、网站等载体呈现;音乐通过唱片、广播、网络等载体表现;美术通过绘画、雕塑、展览等载体展示。
这是物质层面的基础条件。
(三)可感知性作品必须具备可感知性,即能够被感知到和识别出来。
例如,小说被人们阅读后可以理解其中的情节和人物形象;音乐被人们听后可以感受到其中的旋律和节奏;美术作品被人们观赏后可以感受到其中的构图和色彩。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著作权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
因此,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与各国法律的保护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几种: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用预先创作好的作品加以口头表演,如诗歌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一定是即兴创作的。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
(一)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词的乐曲,如果词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则词包括在音乐作品之内,如果词未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内。
(二)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艺作品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曲种类约有400种,其中主要的是相声,快板,数来宝评书,弹词,大鼓坠子、琴书等。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 条所规定的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
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
(四)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体动作的艺术。
广义上讲,是凭借人体有组织、有规律,有组织的运动来表达感情的艺术形式。
(五)杂技艺术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一种技艺表演,我国有丰富的杂技艺术作品资源,故在修改时,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法只保护杂技的艺术成分,杂技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美术、建筑作品(一)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工业产品图片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判定标准
工业产品图片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判定标准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工业产品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图案等都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
因此,在工业产业中,保护工业产品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其中,著作权扮演着重要角色,像许多产品的外观设计、标志、图案、广告宣传等都能够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但是,如何确定一个工业产品图片是否具有著作权保护?这是一个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判定标准1.原创性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就是说,必须是创造者的个性化表现,不能是单纯的抄袭或者仿制。
因此,要确定某一工业产品图片是否具有著作权保护,需要首先检验它的原创性。
原创性的判断标准是“突破常规、独具匠心”,越是符合这个标准,其原创性就越高。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是否创造了新的、原创的元素、观点、创意等。
(2)是否融合了独特的、不同于传统的视觉与感官特征。
(3)是否在整个过程中注重个性化的表现,而非纯粹的机械制作。
2.独特性除了原创性以外,一个具有著作权保护的工业产品图片还必须具有独特性,即与其他图片存在明显的区别和差异。
这也是“非常规性”概念的具体体现。
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判断独特性程度:(1)图片是否在设计理念、风格等方面具有独特性。
(2)是否有特定的色彩搭配、图案等。
(3)是否在造型、尺寸、结构等方面具有独特性。
(4)是否在整个过程中创造了独特的、不同于市场其他图片的视觉辨识度。
3.美学价值工业产品图片的美学价值也是重要判定标准之一。
在保护工业产品时,起重要作用的是视觉上的美学价值,需要考虑到整体设计的和谐性、比例确定的准确性、构图的精细性以及细节的巧妙安排等方面。
4.实用性和商业价值工业产品图片是否应该获得著作权保护,还应该考虑到其实用性和商业价值。
如果这些图片真的没有实际价值,或者只是一些随意合成的图案以上的图,那么就没有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了。
《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
《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一、引言在当今社会,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等各种创意作品层出不穷,其中的情节设定是作品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然而,由于情节设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作为创作者,我们对于《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常常存在疑问。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出发,对这一主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有价值的文章,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二、什么是《著作权法》?在深入探讨《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著作权法》本身有一定的了解。
《著作权法》是维护文学艺术家和科学家的创作成果、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的一部法律。
三、情节设定在作品中的重要性1. 情节设定的定义情节设定是指一部作品中所呈现的情节内容,包括故事情节的设置、发展和转折等方面。
2. 情节设定的重要性在文学作品中,情节设定是推动故事发展的核心,是塑造人物性格、展现主题思想的关键。
在影视作品中,情节设定更是直接影响作品的叙事效果和影响力。
四、《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1. 对情节设定的独创性要求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情节设定的保护是有一定要求的,其必须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不能简单地模仿他人的作品。
2. 对情节设定的使用限制《著作权法》限制他人对于已有作品中情节设定的抄袭和篡改,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情节设定的转化和改编是允许的。
3. 对情节设定的保护时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情节设定的保护时限是有限的,通常是作者一生及50年。
五、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独创性。
但同时也需要兼顾到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保护,鼓励对经典作品的转化和再创作。
在现实中,我们需要更加审慎地对待情节设定的使用,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保护创作者不因为《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而受到不必要的束缚。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思考:
• 如果甲将位于A地的雕塑复制到平面载体上, 其能否以此复印件在B地建造相同的雕塑?
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 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注意:包括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 族提供。 第十二,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转换性使用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 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立法目的:保障公民对时事新闻的知情权, 从而允许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复制或 广播作品。
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 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各国的概况
(1)日本对于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 和强制许可
(2)美国对著作权的限制也规定了:合理使 用及强制许可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 定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公约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都允许成员国对“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 例外,但都有前提。
第一,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 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不能视为合理使 用;
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出于有损于原 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营利动机和目的; 第三,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 用,而不是使用他人创作中的构思、风格 和结构; 第四,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合理使用 要求。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创作者的权利,保护创作成果不被他人侵犯。
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析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作者对某一具体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和放映权等。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作品原创者的利益。
二、著作权保护范围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以及软件、建筑设计等创作成果。
不论作品的形式和表现方式如何,只要属于创作成果,都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著作权的取得主要通过两种方式:首先是原创作品,只有满足原创性的要求,才能获得著作权;其次是作品的登记备案,通过在版权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可以进一步保护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的50年,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为50年。
四、著作权的权利及限制著作权的权利是对作品的独占性控制权,创作者可以决定自己作品的出版、发行等行为。
但著作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合理使用和引用、新闻报道、教育科研、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使用,并没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此外,著作权保护也不包括一些思想、原则、方法等。
五、著作权侵权责任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方需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被侵权方可以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同时,一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涉及刑事责任。
六、著作权的国际保护著作权保护不仅仅局限于国内,我国也参加了国际版权保护的相关公约,在国际范围内维护著作权的权益。
同时,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版权保护协定,加强了国际著作权的保护合作。
结语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利益,推动文化创作的繁荣发展。
在实践中,各方需加强对著作权的宣传教育,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和市场秩序。
2023年10月全国自学考试00226知识产权法试题答案
全国202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代码】:00226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条件是【C】A:新颖性B:实用性C:独创性D:美学价值2:某出版社邀请张教授编写《知识产权法教程》,责任编辑孙某对书稿提出若干意见。
该《知识产权法教程》的著作权属于【B】A:某出版社B:张教授C:孙某D:张教授和孙某共同享有3:王某将已完成的硕士论文交给导师肖某审阅,肖某对该论文稍加修改后以王某的名义投稿给《法学新人》杂志发表,署名王某。
《法学新人》杂志刊用了王某的论文。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A:《法学新人》杂志和肖某共同侵犯了王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B:《法学新人》杂志侵犯了肖某的著作权C:肖某侵犯了王某的改编权D:肖某侵犯了王某的发表权4: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行为属于【D】A:法定许可使用B:强制许可使用C:对公有领域作品的使用D: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5:收藏爱好者李某从画家戴某处购得版画《山海情》,二人未就该版画的使用达成协议。
李某将该版画制成图片卖给花漾图片库,后者将该图片上传网络供用户付费下载。
戴某得知后将李某和花漾图片库诉至法院。
戴某的下列主张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是【A】A:两被告侵犯了戴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B:两被告侵犯了戴某的财产所有权C:两被告侵犯了戴某的摄制权D:两被告侵犯了戴某的发表权6:观复博物馆的收藏丰富而独特,其中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藏品是【A】A:当代名人的书法作品B:古代手工艺品及古玩C:明代皇帝题词的牌匾D:现代名画的数字化高仿真制品7: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授权国内制药企业实施药品专利,这一制度是【D】A:专利权的撤回B:专利权的无效宜告C:专利权的放弃D: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8:某外资企业完成了一项重工机械掘进部分形状、构造的新技术方案,保护该技术方案的最佳方式是申请【C】A:外观设计专利B:商业秘密保护C:实用新型专利D:方法发明专利9:甲研究所承接了上级主管部门的一项药品研发任务,交给所内乙攻关小组进行研制。
著作权保护的六大要素是什么
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这些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
⼀般来说,所保护的主要是:⽂学作品、绘画作品、符号作品、影像作品、⼯艺美术品等⽴体作品、表演作品、⾳像作品等以及激光唱盘、多媒体等新的作品形式。
那么,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
即⼀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
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乎普遍采⽤的原则。
2.⼀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
⼀些泛美公约曾实⾏过这⼀原则。
3.⼀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
根据这⼀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主体著作权保护分⼀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
1,公民。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法⼈。
由法⼈主持,代表法⼈意志进⾏创作,并由法⼈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视为作者;3,⾮法⼈单位由⾮法⼈单位主持,代表⾮法⼈单位意志进⾏创作并由⾮法⼈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单位视为作者;4,外国⼈。
外国⼈的作品⾸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5,国家。
(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或⾮法⼈单位变更或终⽌后,其作品的使⽤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或⾮法⼈单位的。
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
三、客体1、⽂字作品。
⽂字作品是指以语⾔⽂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第一,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第二,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第三,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权保护的期限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具体规定如下:①作品的作者为公民的,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50年的终止时间为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自作品首次发表时起算,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③影视录像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予保护。
在著作权领域,受到法律制度保护的作品应该要同时具备以上三种构成要件。
就像是自己创作出来的作品,如果没有独创性,跟其他的作品是相类似的话,这种作品不仅不能申请著作权,甚至都有可能侵犯到了他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的的合理使用包括哪些情况?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有哪些,不保护哪些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9.07【实施日期】1991.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小沈阳经典台词“为什么呢”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小沈阳经典台词“为什么呢”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前言:对于2008春晚蔡明涉嫌抄袭“小沈阳”经典台词(为什么呢)事件,许多网友十分愤慨,认为小品江郎才尽,肚子里货不够,只能靠抄袭来凑。
加之曲艺界抄袭风气盛行,应该予以声讨。
如果我们冷静地从法律意义上来分析,蔡明是否真正构成著作权法所禁止的剽窃行为呢?作者谨以此文抛砖引玉,并呼吁加快对曲艺作品中经典台词的立法与司法保护。
〖抄袭风波〗2008央视春晚华丽落幕,春晚上的一些台词迅速成为时下的流行语已成惯例,今年当然也不会例外,小品《梦幻家园》中蔡明反复说的一句台词“为什么呢”,晚会还没结束就被网友在各论坛、QQ群广泛使用,甚至连春晚主持人现场就用上了,可见其受欢迎程度,当之无愧成为今年流行语之首。
不料,春晚帷幕刚落,就有网友指责蔡明涉嫌抄袭被春晚节目组“涮”下的赵本山爱徒“小沈阳”的经典台词。
同时有媒体发现,“为什么呢”早在冯小刚1998年电影《不见不散》中就有同样桥段。
面对抄袭风波,蔡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为什么呢’这句话已经在东北流行两年了,灵感也是来自老百姓。
我们在创作的时候就是把民间的素材收集整理,这是没有错误的,很多著名笑星的经典台词和包袱都是民间的俚语、笑话,我没觉得自己是抄袭。
”另有媒体报道,蔡明在回应抄袭风波时澄清,“为什么呢”是他们自己碰出来的火花。
“当初创作这个小品时可谓精雕细刻,我扮演的售楼员是个30多岁没结婚的老姑娘,一套房子卖不出去本来就没自信,我们就设想人如果极度害怕、极度没自信的时候,会是什么样的状态?除了我的假发和眼镜之外,我们的搭档和作者之一王平讲了一个段子:一个捧哏的相声演员第一次上台实在太紧张了,逗哏的说‘我们先给大家鞠一个躬’,他就问‘为什么要鞠躬呢?’‘我们今天要给大家说一段相声’‘为什么要说相声呢?’……王平说人极度不自信的时候会用‘为什么’来掩饰自己的不自信,后来我们几个就试了一下,觉得这个包袱不错,每次一说我们先就哄堂大笑,对人物的性格塑造和剧情发展也很入情入理,所以就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版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版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律法规,旨在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权益。
《著作权法》对版权的保护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以确保著作权人能够享有其创作的成果。
一、著作权的含义和对象著作权是指个人创作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等领域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音像制品、工程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软件、数据库等。
著作权人是指作品的创作人,也可以是作品的继承人或被受让人。
二、版权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版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
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人身权则涉及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姓名权、修改权和不署名权。
三、著作权的归属根据《著作权法》,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作品是由一个或者多个人共同创作的,其著作权人为共同创作人。
作品是由个人命令、支付报酬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创作的,其著作权人为受雇人。
作品是由个人在履行职务或者根据职务要求创作的,其著作权人为该单位。
四、权利保护的期限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50年。
对合作作品、匿名著作和众所周知的作品,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50年。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名义创作的作品,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50年。
对电视剧作品、电影作品、音像制品作品、匿名著作、合作作品和众所周知的作品,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
五、侵权行为的处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盗版、复制、发行、传播等。
根据《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视情况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扣押、销毁侵权品等措施,并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保护的范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原创作品,即实际上表现了创造性劳动的独立完成的作品。
对思想、方法、规则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受专利法、商标法等其他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的规定
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的规定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创作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旨在鼓励和保护创作活动,促进文化繁荣和创新发展。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
本文将从著作权的对象、权利和保护期限等方面,探讨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的具体规定。
一、著作权的对象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对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以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绘画、雕塑、摄影、电影、电视、录音、录像等方式表现的智力创造物。
可以说,凡是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都可以被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对象进行了广泛的界定,这体现了法律对创作的尊重和鼓励。
不论是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还是科技作品,只要满足表现形式的要求,都可以享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著作权的权利著作权法对作品创作者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权和报酬权等权利。
首先,署名权是指作品创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如何署名。
这一权利的保护,旨在保护作品创作者的个人权益和声誉。
其次,发表权是指作品创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
这一权利的保护,旨在保护作品创作者对作品的控制权和商业利益。
再次,修改权是指作品创作者有权决定对作品进行修改、编辑或者注释。
这一权利的保护,旨在保护作品创作者对作品内容的控制权和完整性。
此外,保护权是指作品创作者有权阻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侵权行为。
这一权利的保护,旨在保护作品创作者的经济利益和创作成果。
最后,报酬权是指作品创作者有权要求获得合理的报酬。
这一权利的保护,旨在保护作品创作者的经济权益和创作动力。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分为作者终身和固定期限两种情况。
对于作者终身的作品,即作者在世时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70年。
这意味着,只要作者在世,他的作品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作者去世后,其作品的保护期限延长至70年。
作品的概念与特征
作品的概念与特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
作品首先是一种智力成果。
由于只有人才能进行智力活动,所以,作品必须是自然人劳动创作的。
大自然虽然有美丽风景,动听声音,但它们是自然的遗产,为人类所共有,因而不能被视为作品,成为私人权利的客体。
(2)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成为作品最重要的构成条件,是区别“作品”与“制品”的标准。
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制品受邻接权保护。
所谓独创性,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
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与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不同:1)独创性不以新颖性为前提。
2)独创性不具有排他性。
即如果多位作者同时完成一件相同或类似的作品,那么只要他们都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就都享有著作权。
如许多学生在课堂上对同一物体进行素描所完成的作品。
(3)可复制性。
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作品只有符合可复制性,才能再现、传播,产生效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
因此人的大脑中的思想,由于不具有这个特点,因此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作品只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即可,不要求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口头作品。
雕塑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
雕塑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它保护了作家、艺术家、音乐家和雕塑家等创作者的权利。
在文化艺术领域中,著作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对于雕塑作品来说也不例外。
本文将探讨雕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办法。
一、著作权对雕塑作品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雕塑作品是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艺术作品。
雕塑作品的保护范围包括其整体构思、表达方式以及具体形象的创作。
无论是雕塑作品的外观还是内涵,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著作权还保护了雕塑作品的复制、发行和展示权等。
二、雕塑作品著作权的获得与保护雕塑作品的著作权并不需要注册或申请,只要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即可自动获得著作权。
作为创作者,可以通过签署创作文书或保存证据等方式来确保自己对作品的权益。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雕塑家可以选择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登记,以便在侵权纠纷发生时提供证据。
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是一个负责著作权登记的机构,雕塑家可以向该中心提出著作权登记申请,以确保自己对作品的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三、雕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中国法律规定,雕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上50年。
在作者去世后的50年内,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可以继续享有著作权。
保护期限届满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大众共享的文化遗产。
四、雕塑作品著作权的维权途径当发生侵权行为时,雕塑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首先,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商讨合理的解决方案。
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维权过程中,雕塑家需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并拥有相应的著作权。
证据包括创作文书、原始设计稿、登记证书以及与作品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除了法律手段外,雕塑家还可以借助媒体的曝光力量,通过网络宣传、展览和论坛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行动有助于引起公众关注,并施加压力给侵权方。
总结:雕塑作品作为一种艺术创作,著作权对其保护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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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1)独创性;
独 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独立而成的作 品。
因不具备独创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同时,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
据此,即使两件作品内容完全一样(当 然,客观上不可能存在两件完全相同的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两件作品都可以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2)合法性。
合 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一般认为,合法性不仅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淫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情况。
如果“作品”完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创作”的,不仅不能享有著作权,而且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如果作品中部分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整个作 品具有独创性,可以就这些没有侵权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享有著作权。
(3)可复制性。
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
口头作品也在受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