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微信原创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网络发表的“微作品”如何受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发表的“微作品”如何受著作权的保护眼下,微博、微信越来越成为人们发表观点、交流信息的工具,但微博、微信上涉嫌抄袭、侵权、恶意攻击等现象也随之多发。
如何认定构成微博、微信侵权?著作权侵权者该承担何种责任?在这些方面经常面临法律空白。
前不久,职业摄影师侃哥Photography发现自己微博相册的一张照片被挂在一个叫做“美国打折网”的法人微博里,照片裁剪掉原图水印,添加了“美国打折网”水印字样。
对此,侃哥Photography发了一条微博控诉美国打折网的侵犯行为,并附上印有“@侃哥还在PhD”的原图和印有“@美国打折网”的盗图作对比,呼吁大家抵制盗图行为。
这条微博被广泛转载,网友纷纷留言谴责盗图者,甚至有位网友打趣道:“支持侃哥,下次全屏打水印吧,就不怕被盗了。
”一、只要是作者原创的,都应受法律保护在微时代里,相信很多人都有类似侃哥Photography的遭遇。
对此,我们如何是好呢? 一些网友认为,微博、微信原本就是用来分享和传播资源的网络交流平台,只要不将他人的资源用于商业目的,没什么大不了的。
但是,也有网友认为,即便是在网络环境里,大家也应该享有著作权,并得到尊重和保护,盗贴、盗图等行为应当被严厉打击。
那么,微作品究竟有没有著作权?该不该被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微博首先必须成为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认为,一般来说,微博用户上传自己拍摄的照片、制作的影音,都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这是毋庸置疑的。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有争议的是文字类微博。
一些人质疑,由于文字微博发帖字数限制在140字内,短小精悍的表达未必就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对此,崔国斌指出:“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并没有字数限制,只要是作者独立创造并且内容能够表达作者一定思想和个性的,就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论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和防范
摘要微信公众平台的诞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
人们可以在平台上发布作品,传播信息并进行交流。
尽管它的开放性,便利性和其他功能为我们提供了便利,但它也带来了很多侵权问题。
为了打击当前互联网背景下的侵权行为,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原创作品,建立良好的微信公众社交平台,探索微信的版权保护尤为重要。
微信公众平台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包括主要为企业、组织内部服务的服务号、对外转载传播图文的订阅号,但在日常生活中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较为集中的体现在订阅号中。
在2016年,腾讯公司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严重,大致可以将侵权模式分为未经许可且未注明信息、注明信息但未经许可、未经许可删改整合三大类。
通过广东首例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被告“最潮中山”一案可以总结出我国目前对于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判定采取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相结合的方法。
结合我国相关立法也发现了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检测“实质性相似原则”缺乏统一方法、合理使用制度不灵活和法定许可制度适用范围小,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防范对策。
关键词: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On the judgment and prevention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WeChat public platformAbstractThe birth of the WeChat public platform has greatly enriched people's lives. People can publish works, spread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e on the platform. Although its openness, convenience and other functions provide us with convenience, it also brings a lot of infringement problems. In order to combat infringements under the current Internet background, protect the original works of copyright owners, and establish a good WeChat public social platform,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explore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WeChat.WeChat public platform can be mainly divided into three categories, including service number for internal service of enterprises and organizations, subscription number for external reprinting and dissemination of pictures and texts, and enterprise number for internal communication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However, in daily lif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WeChat public platform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subscription number. In 2016, according to the data released by Tencen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ases on WeChat public platforms in China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serious. The infringement modes can be roughly divided into three categories: without permission and without information, without information but without permission, and without permission for deletion, modification and integration.Through the first case of Guangdong’s WeChat public platform copyright infringement, the plaintiff Zhongshan v. Defendant "Zhongshan" can conclude that my country’s current judgment of WeChat public platform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 based on “contact + substantial similarity”. Combined method.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we have also discovered the problems in the judgment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 WeChat public platforms, such as the lack of a unified method for detecting the "substantial similarity principle", the inflexibility of the fair use system, and the small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statutory licensing system. Some of these issues have been proposed. Preventive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 WeChat public platforms.Key Words:WeChat public platform,copyright,tor目录摘要 (1)Abstract (2)引言 (1)1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和现状 (1)1.1微信公众平台与著作权侵权类型 (1)1.1.1微信公众平台与作品著作权 (1)1.1.2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类型 (2)1.2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现状 (3)2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与判定漏洞 (4)2.1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判定标准: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 (4)2.1.1接触原则 (4)2.1.2实质性相似原则 (4)2.2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免责事由 (4)2.2.1合理使用与其弊端 (5)2.2.2法定许可与其弊端 (6)2.2.3默示许可与其弊端 (6)2.3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存在的问题 (7)2.3.1裁判者对“接触和实质性相似”原则判断水平不一 (7)2.3.2检测“实质性相似原则”缺乏统一方法 (7)2.3.3合理使用制度不灵活 (8)2.3.4法定许可制度适用范围小 (8)2.3.5默示许可制度的缺失 (9)3防范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建议 (10)3.1引入实质性相似专家辅助人辅助判断 (10)3.2依据作品类型综合运用“三步检验法”和“整体概念和感觉法” (10)3.3完善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 (10)3.4扩大法定许可制度 (11)3.5重新构建默示许可制度 (12)3.6腾讯公司通过开发使用技术措施更好的履行删除义务。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微信公众号转载一篇互联网上的新闻,然后收到起诉状告知侵权《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
对于什么是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将其解释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带有时事要素的文章是否属于时事新闻。
一方面,时事新闻必然要素为“时事”,即围绕短时间内的新闻热点,对过去、历史和未来进行描述的作品就不属于时事新闻;另一方面,时事新闻是指仅单纯描述人物、时间、地点、事件四要素的时事信息,没有其他独创性表达,属于不受保护的新闻信息,而传统媒体最为擅长的人物专访、专题策划、深度调查、时事评论等都属于应当受到保护作品范畴;第三,从篇幅上看,一般仅体现四要素的时事新闻所需篇幅都不长,一般很少有能超过2000字的。
新闻作品著作权维权也不例外。
目前新闻作品的创作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所雇佣记者采编,二是集体智慧采编,三是向非媒体聘用人员约稿或他人投稿。
对于前两种属于职务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与《专利法》规定不同,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完成作品的作者所有,媒体仅拥有优先使用权。
特别是新闻作品,这一通常采用文字表达的作品形式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事先与所述记者、编辑签订协议,才可将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属报刊等媒体单位所有。
而对于非媒体聘用人员,则更需要前期签订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清晰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属。
只有非媒体聘用人员将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转让给媒体单位,或者独占许可给媒体单位,或者排他许可给媒体单位但在维权过程中声明放弃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才能够由媒体单位单独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该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微信订阅号作品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微信订阅号作品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随着微信订阅号在社交媒体中的流行,许多作者通过该平台向更广泛的受众宣传他们的作品。
然而,由于微信订阅号作品的普遍复制和转载,著作权问题已成为该平台上的一个热点话题。
本文将探讨微信订阅号作品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并将介绍三个相关案例。
一、微信订阅号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微信订阅号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该问题的核心。
据中国法律规定,著作权是由创作者享有的法律权利,意味着作者可以决定他们的作品如何被使用和传播。
微信订阅号中发布的所有作品都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然而,由于微信订阅号的开放性和信息分发的快速性,许多微信订阅号上的作品都在未获得作者授权的情况下被复制、转载、剪辑和传播。
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保护微信订阅号作品的著作权将成为未来互联网产业面临的重大挑战。
二、微信订阅号作品侵权案例1. 美食博主杨恒昌因未经授权引用他人文章被判赔20万元2018年,一篇题为《浅谈布丁的三种做法》的文章在微信订阅号上被广泛转载。
由于作者未经授权引用了另一篇文章的内容,被侵权的文章作者杨某将其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杨恒昌赔偿20万元。
2. 微信公众号“私人医生”被起诉侵权2019年,微信公众号“私人医生”因未经授权使用了知名医生的照片和言论而被起诉侵犯著作权。
起诉方要求该公众号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并赔偿损失。
最终,该公众号判决停止使用被侵权的内容,并赔偿10万元。
3. 微信公众号“元君解说”因侵犯著作权被判定赔偿19万2019年,一位网友在微信公众号“元君解说”发布了作品《停在白云山口的列车》,该作品涉及歌曲《从前慢》的相关文字。
然而,另一位作者指出自己的作品被“抄袭”,该公众号因侵犯著作权而被判定赔偿19万元。
三、结论微信订阅号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该平台不可忽视的问题。
尽管微信提供了一些措施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如禁止复制、转载和编辑等措施,但这些措施并不完美,仍有许多违规行为未能得到制止。
论微信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微信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论微信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社交媒体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其中,微信作为中国最大的社交平台之一,在亿万用户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然而,随着微信的迅猛发展,一系列与著作权相关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如何在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同时,保障微信用户的利益,亟待法律界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一、微信平台对著作权的保护微信作为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它分享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创作。
这些创作的产生,无疑是基于用户主观的劳动成果。
因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些创作都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微信平台在用户发布创作时,自动对其进行加密和备份,具备一定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手段。
此外,微信还设立了专门的举报和投诉渠道,对于用户在微信平台上的创作侵犯著作权问题进行处理。
总体来说,微信平台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二、微信用户对著作权保护的需求然而,尽管微信平台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仍然难以完全满足用户的需求。
一方面,微信平台在用户上传原创作品后,对作品的真实创作来源和著作权的归属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给争议和侵权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另一方面,微信平台对于用户上传的非原创作品,尤其是以转载形式在平台上传播的作品,很难判定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这给虚假转载、盗用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提供了机会,给微信用户造成了损失。
三、完善微信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为解决微信著作权保护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明确微信用户发布的创作是否为原创作品,并强制性地要求用户在上传作品时进行著作权申明,包括原创证明或授权证明。
其次,微信平台应加强对用户上传作品的审核,尤其是转载作品,严格审查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行为。
同时,微信平台应建立更加便捷和快速的用户投诉渠道,提高对用户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处理效率。
此外,应定期开展著作权培训和知识普及活动,加强用户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知晓。
浅谈自媒体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浅谈自媒体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例目录1.绪论 (3)2微信平台原创作品发展现状 (3)2.1微信白皮书 (3)2.2以广东省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中山暴风科技公司为例 (3)3.微信平台原创作品保护的难点 (5)3.1微信公众平台概念及其作品的认定 (5)3.2保护的困境 (5)5.保护微信平台原创的途径 (6)6.结语 (7)1.绪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文学逐渐走进人民的生活。
与传统文学相比,网络文学发展的势头非常迅猛,根据2016年1月2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为2.94亿。
网络文学从出现时起,因为其低门槛和内容的非传统性,迅速获得了广大网民的认同并蓬勃发展。
网民可以通过移动设备随时随地进行阅读,使得网民的碎片化阅读需求被大大满足,极大地冲击了传统阅读市场。
2. 微信平台原创作品发展现状微信平台原创文章的也属于网络文学的一种,由于微信平台是一个新兴的自媒体平台,信息良莠不齐、转载限制小、侵权成本低,惩治侵权的机制并不完备。
很多微信平台原创的文章被一些公众号未经授权的转载,用以提高自己平台的阅读量,严重侵犯了原创文章作者的著作权。
2.1微信知识产权白皮书2016年1月11日,微信首次发布《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其中明确开始全面布局电子化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公众账号原创声明功能、微信品牌维权平台以及公众平台认证账号名称命名规则四大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首次将保护公众平台原创文章的知识产权问题正式提出,并提供了利用技术手段解决侵权问题的方式,也有助于互联网中的著作权保护由“被动”转化为“主动”,有力地向侵权行为亮剑。
2.2以广东省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中山暴风科技公司为例基本案情:“中山商房网”(微信号:zssfw8)是经认证的腾讯微信平台的订阅号账号,该账号的功能信息栏里有商房网公司的详细信息,并载明该账号由商房网公司提供服务。
浅谈自媒体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浅谈自媒体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例目录1.绪论 (3)2微信平台原创作品发展现状 (3)2.1微信白皮书 (3)2.2以广东省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中山暴风科技公司为例 (3)3.微信平台原创作品保护的难点 (5)3.1微信公众平台概念及其作品的认定 (5)3.2保护的困境 (5)5.保护微信平台原创的途径 (6)6.结语 (7)1.绪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文学逐渐走进人民的生活。
与传统文学相比,网络文学发展的势头非常迅猛,根据2016年1月2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为2.94亿。
网络文学从出现时起,因为其低门槛和内容的非传统性,迅速获得了广大网民的认同并蓬勃发展。
网民可以通过移动设备随时随地进行阅读,使得网民的碎片化阅读需求被大大满足,极大地冲击了传统阅读市场。
2. 微信平台原创作品发展现状微信平台原创文章的也属于网络文学的一种,由于微信平台是一个新兴的自媒体平台,信息良莠不齐、转载限制小、侵权成本低,惩治侵权的机制并不完备。
很多微信平台原创的文章被一些公众号未经授权的转载,用以提高自己平台的阅读量,严重侵犯了原创文章作者的著作权。
2.1微信知识产权白皮书2016年1月11日,微信首次发布《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其中明确开始全面布局电子化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公众账号原创声明功能、微信品牌维权平台以及公众平台认证账号名称命名规则四大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首次将保护公众平台原创文章的知识产权问题正式提出,并提供了利用技术手段解决侵权问题的方式,也有助于互联网中的著作权保护由“被动”转化为“主动”,有力地向侵权行为亮剑。
2.2以广东省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中山暴风科技公司为例基本案情:“中山商房网”(微信号:zssfw8)是经认证的腾讯微信平台的订阅号账号,该账号的功能信息栏里有商房网公司的详细信息,并载明该账号由商房网公司提供服务。
微信平台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微信平台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随着微信平台的普及和使用,微信上的各种信息、文章、图片、音视频等也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微信平台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本文将从微信平台著作权的概念、法律保护措施、案例等方面进行研究。
微信平台著作权的概念首先,什么是微信平台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等领域的作品,在作者创作之后,因为其具有独创性和表现性,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在微信平台上,用户上传的各类作品,包括文章、图片、音视频等,也同样受到著作权保护。
微信平台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微信平台上的著作权,国家和微信平台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在国家层面,《著作权法》是最主要的法律法规。
其规定了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内容和保护措施等。
在微信平台层面,微信平台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比如,微信平台对于内容审核、侵权投诉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流程。
同时,微信平台还采取了技术手段,比如水印、加密等,来防止作品被盗用、复制等。
微信平台著作权案例除了法律保护措施外,也有一些案例可以说明微信平台著作权的问题。
案例一:腾讯公司诉江苏敬恒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2017年,腾讯公司在某法院提起诉讼,称江苏敬恒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了其拥有著作权的文章,并盗用了腾讯公司的商标、Logo等信息。
最终,法院认定江苏敬恒科技有限公司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等。
案例二:微信公众号侵犯他人著作权案2019年,某公众号在微信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文章,但其中涉嫌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被侵权方在微信平台上发起了投诉,微信平台及时进行了处理,删除了侵权文章,并对公众号作出了相应处理。
案例三:微信朋友圈侵权案2020年,某人在微信朋友圈上传了一张照片,但该照片受到了他人的著作权保护。
被侵权方通过投诉的方式,微信平台也及时作出了处理,删除了侵权照片,并对涉事人做出了相应的惩罚。
自己原创的文章被微信公众号转载怎么维权
⾃⼰原创的⽂章被微信公众号转载怎么维权微信公众号也是⼈们吸取知识的途径,很多微信公众号都有⼤量的粉丝,各个品牌也会⽤⼼去经营⾃⼰的微信公众号。
但有些⼈在浏览⼀些微信公众号时,看到⾃⼰写的⽂章。
那么,⾃⼰原创的⽂章被微信公众号转载怎么维权?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原创的⽂章被微信公众号转载如何维权1、要确定公众号上发布的⽂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成果。
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含有淫秽内容的作品就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同时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官⽅⽂件、时事新闻等不属于保护的对象。
不过公众号对单纯的事实消息进⾏了加⼯、整理,增加了⾃⼰的分析评论,则构成独创性作品,随意转载会侵犯他⼈的著作权。
作品的构成要件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如果被转载的⽂章本⾝就是剽窃他⼈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那么被转载的作品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判断被转载的⽂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是看该⽂章是否构成作品。
2、排除合理使⽤《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12种合理使⽤⾏为,即在这12种情况下使⽤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的许可,也不需要⽀付报酬。
对于合理使⽤还必须满⾜⼀定的条件: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不得以营利为⽬的。
应当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
不能侵犯著作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明确规定:依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的合法利益。
3、区别对待微信公众号转载⾏为微信公众号是向微信⽤户发布信息的平台,⾯对的是不特定的订阅⽤户,只要微信⽤户关注了该微信公众号,随时随地可以通过信息⽹络获取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信息。
因此,微信公众号向订阅⽤户发布信息的⾏为属于信息⽹络传播⾏为。
对微信公众号“原创”文字作品之再思考
对微信公众号“原创”文字作品之再思考作者:黄瑜瑜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12期《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规定的“独家代理”外延模糊,且有歧义,如改成“首发”,则基本可以消除歧义,达成平台运营方、公众号运營者、原创作者与读者间的共识。
总而言之,本案是一个值得深思的hard case。
微信公众号是一种类似于报刊杂志的新式信息载体(自媒体)。
运营者与微信公众平台管理者签订《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后,运营者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注册账号主体、微信号,通过验证后获得“微信公众号”。
运营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用户传送资讯。
作为最具影响力的自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现已成为爆款作品首发的重要平台。
原创功能是微信公众号累积发表原创作品到一定数量之后,由微信管理平台通知、开通的功能。
标注“原创”的作品,兼具“打赏”功能,公众号通过设定的作者账号,能获取由不特定读者自愿支付的“打赏金”收益。
因“原创”一词并非法律概念,本文旨在对微信公众号“原创”文字作品涉及的相关著作权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抛砖引玉,以期正本清源、达成共识。
一、“原创”的定义“原创”一词并非法律概念,而是约定俗成的概念。
鉴于微信平台管理者通过发布《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下称“《规范》”),对该“原创”已进行自定义,本文首先分析在该规范语境下“原创”涉及的相关著作权的法律问题。
(一)《规范》对滥用原创声明功能的规定2《规范》规定,如下情形不得对文章(“文字作品”)3进行原创声明,一经发现将永久收回原创声明功能使用权限,导致严重影响的还将对违规公众账号予以一定期限内封号处理:1.未取得合法授权发布的文章(《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构成侵权。
”);2.文章主要篇幅为诸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的公共内容(《著作权法》第五条:“不构成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微信公众号“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微信公众号“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作者:黄瑜瑜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11期在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司法裁判应指引著作权人理性诉讼,正确判断一些轻微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不要妄估轻微侵权行为对权利人权利的损害。
如果网络侵权转帖的点击范围、影响不大,著作权人通知相关网络服务商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消除侵权影响的方式。
微信公众号,是运营者与腾讯公司微信团队签订《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后,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注册并通过验证后获得的账号主体、微信号。
公众号可以帮助运营者向用户传送资讯,是一种类似于报刊杂志的新式信息载体。
微信公众号作为最具影响力的自媒体之一,现已成为发表爆款作品的重要平台。
尤其是一些标注“原创”的公众号作品,还兼具“打赏”功能,能获取稿费之外由读者自愿支付的收益,但其在给人们发表作品、分享信息、交流观点、休闲娱乐提供重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新鲜问题,相关作品著作权的权属之诉、侵权之诉也日益增多。
在三网融合的新形势下,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即成为重中之重。
最高人民法院已将网络著作权列为核心审判业务之一进行调研,并将“加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和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作为涉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之一。
本文以具体案例为视角,探讨网络环境下以微信公众号为载体的“原创”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以及如何在司法实务中践行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公众号运营者、公众号服务平台、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重点是督促相关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处理“侵权投诉——不侵权申诉”的程序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及实质化。
案情回溯非遗所思公司系“拾遗”公众号(ID:shiyi201633)的运营者。
2016年11月18日,该公众号发表一篇名为《死亡有一万扇门,你在哪扇门前谢幕》的文章,标题下标注“原创”字样,文章标注“本号文章,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必究”字样。
2016年12月21日,“中国经济学人”公众号经授权转发前文,将文章标题改为《关于死亡,这可能是一篇颠覆你认知的文章》,标注“来源拾遗,已授权”字样。
微信平台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微信平台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作者:余筱兰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03期关键词:微信平台;著作权;侵权;立法摘要:微信公众账号和微信个人账号转发的文字、图片、视频和录音等是否构成作品,需要根据“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来判断。
微信平台转发作品侵犯著作权人的多项著作权。
已发表作品电子化权属于著作权人。
电子化权在我国表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排除,值得商榷。
微信平台上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规制。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16)03-0370-062016年1月11日,腾讯发布《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这是国内互联网企业第一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对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全维度披露。
”白皮书公布了用户利用微信平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数据,商标侵权案件最多,著作权其次,专利侵权最少。
本文仅对利用微信平台侵犯著作权的问题进行研究。
2015年微信成为中国大陆用户使用率最高的自媒体平台。
用户利用微信平台转发文章极为频繁。
用户利用微信转发文章,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众号转发,一是个人账号转发。
转发他人文章,引发投诉的情形,据“白皮书”记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众微信号转载他人作品,但不注明作者,不注明来源媒体;二是转载内容注明了作者及出处,但未经授权;三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随意修改原作品内容。
公众账号侵犯著作权61%投诉表现在对文字类作品的抄袭上,而图片类和视频类相对较少。
个人账号侵犯著作权67%的案件表现为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
微信公众号转发他人作品、个人账号在朋友圈转发他人作品、个人账号未经授权用他人摄影作品作头像或封面是否侵犯著作权?将他人已经发表在纸质期刊上的文章制成电子版,公布在微信平台是否侵权?本文将结合侵权法和著作权法的理论,以电子论权的属性判断为基础,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以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保护作品著作权提供指引。
论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
论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社交平台微信也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微信上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有创意、有质量的作品,微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微信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也成为了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微信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微信平台上,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的复制、转载、发表等。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下面几个方面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认定:1. 对涉嫌侵权的微信作品进行严格证据收集和保存,包括原文和截图等资料,并保存侵权者的微信ID等信息。
2. 如果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作品相似度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3. 如果被侵权人需要向侵权方追究法律责任,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向相关机构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认定。
二、民事责任承担如果被侵权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包括:1. 停止侵权行为,例如停止转载、删除侵权文章等。
2. 赔偿损失,包括停止侵权前可以获得的利益以及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3. 承担处理侵权行为的费用和律师费。
三、案例分析1.广告设计公司与微信公众号侵权:“永远的小林子”微信公众号盗用广告设计公司创作的海报并进行了商用推广。
被侵权公司通过网站曝光、威胁诉讼等手段强迫其赔偿3万元。
2.微信抄袭案:“火车票售票员女友圣诞节守岁被称赞,票售总公司回应“”一篇题为“火车票售票员女友圣诞节守岁被称赞”的微信文章,被指控是抄袭知名作家琼瑶的故事——《芳华》等。
被侵权方通过社交媒体呼吁微信尊重原创,后微信方回应“会督促文章作者及时说明和处理”。
3.微信转载文章存在延伸连带责任:“机场拆行李袋案”报道经新闻源网发表后,微信公众号“贵州日报”和“大众网贵州频道”未经核实就加入,被判为延伸连带责任赔偿十万元。
总之,微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需要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被侵权的著作权人需要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论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
论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随着微信的广泛应用,微信上的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也日渐增多。
针对此类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的标准。
一、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 侵权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微信上使用、复制、发布、传播等方式,利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形成新的作品或者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2. 作品保护范围:侵权行为必须是针对作品的侵权,而不是对思想、情感、声音等的侵权。
3. 实质相似性: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实质相似,要看是否有相同的构思,表达方式、感受、意境等。
二、民事责任承担对于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另一种是承担惩罚性赔偿。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当事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通过追究侵权人的过错,并将其制裁后,才能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不仅要考虑原有损失,还要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地域范围、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
以下是三个典型案例:案例一:微信公众号侵权案2013年,某微信公众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转载某篇本应无偿著作权的作品,并添加修改后的内容发布。
该文作者发现并联系该公众号,要求删除文章及停止侵权。
公众号拒绝删除文章并继续转载。
因此,作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众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公众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原作者经济损失。
经鉴定,公众号侵权行为给原作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5万元。
最终,法院判令公众号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作者15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案例二:微信小程序侵权案2018年,某微信小程序对外宣传自己开发了一款玩具模型,然而,在模型制作的过程中,其实是直接复制了一位玩具设计师的作品。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作品侵权吗如果⾃⼰发表⽂章的,是享有著作权的,如果他⼈要转载的话,必须取得原著作权⼈的同意,并且需要说明作品的来源和出处。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作品侵权吗?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作品是否侵权近年来,微信公众平台成为最⽕爆的⾃媒体之⼀,但普遍存在“1⼈原创、99⼈抄袭”现象。
部分微信公众号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转载他⼈原创作品,既没有署上原作者的姓名,也没有标明作品出处,更有甚者直接以⾃⼰名义发表作品。
笔者认为,微信公众号转载他⼈原创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不能“⼀⼑切”,⽽应从以下⼏个⽅⾯加以考量。
明确转载“作品”的客观内容。
著作权法第3条明⽂规定了包括⽂字作品在内的九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
在⽹络环境下⽆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创作成果,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因此,绝⼤部分利⽤微信公众号进⾏传播的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著作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本法不适⽤于时事新闻等。
所以,如果微信公众平台转载内容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的时事新闻等,就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界定“合理使⽤⾏为”的具体范围。
⼀般来说,转载只要符合著作权⼈的意愿(著作权⼈没有明确声明禁⽌转载),并对著作权⼈⽆任何损害,同时清楚署名作者及出处的,就没有侵犯著作权。
⽐如,微信公众号采⽤超⽂本链接的⽅式,并且链接的是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公众号,⼀般不认为侵权。
微信公众号向微信⽤户发布消息的⾏为还可以理解为⼀种“受著作权⼈控制的信息⽹络传播”⾏为,即向公众提供作品。
从有利于微信传播的及时性、⼴泛性和有效性来看,转载范围在著作权法第22条以内,就应当属于“合理使⽤⾏为”。
但是,对于某些“改头换⾯”冒充原创的“转载”⾏为来说,其⽆疑构成侵权。
免责事由的认定。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原创作品过程中要界定是否存在第三⼈过错、受害⼈同意或意外事件等因素。
小心!那些藏在微信公众号里的著作权
小心!那些藏在微信公众号里的著作权小心!那些藏在微信公众号里的著作权在如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了我们获取信息、分享观点的重要平台。
然而,在我们享受公众号带来的便利与乐趣的同时,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其中隐藏着的著作权问题。
这些问题就像一个个隐藏的陷阱,稍不留意就可能让我们陷入法律纠纷。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揭开微信公众号里著作权的神秘面纱,提高警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微信公众号的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文章、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
其中,很多创作者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精心创作了具有独特价值的作品。
然而,一些人却对著作权的概念模糊不清,认为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的内容可以随意转载、复制和使用。
这种错误的认识导致了大量的侵权行为发生。
比如说,有些公众号为了吸引更多的关注和阅读量,会从其他知名公众号或者网站上抄袭热门文章,然后稍加修改甚至原封不动地发布在自己的平台上。
这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损害了原作者的经济利益。
因为原创作品往往能够通过广告分成、付费阅读等方式为作者带来收益,而抄袭者的行为却剥夺了原作者应得的报酬。
再比如,一些公众号在使用图片时,没有经过授权就从网络上随意下载使用。
这些图片可能是摄影师、插画师等创作者的心血之作,未经授权的使用同样构成了侵权。
而且,图片的侵权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很多人觉得一张图片而已,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但实际上,一旦被追究起来,也可能面临不小的赔偿责任。
那么,作为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和读者,我们应该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呢?首先,运营者要树立正确的著作权意识。
在创作和发布内容时,要确保所有的素材都是自己原创或者经过合法授权的。
如果需要引用他人的作品,一定要注明出处和作者,并按照相关规定获得授权。
比如,在引用他人文章时,可以采用部分引用并加上自己的观点和评论的方式,同时注明原文的出处和作者。
这样既能丰富自己的内容,又能避免侵权。
微信转载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分析定讲述讲解
本科生组微信转载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分析陈染互联网进入WEB 2.0时代后,任何一个网络用户都可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
同时,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持终端的蓬勃发展进一步释放了网络用户的信息需求。
1眼下,微信成为最受大众欢迎的自媒体平台。
据2014年11月公布的数据,微信自上线以来,15个月内微信公众账号已超过200万个,信息交互次数高达亿万次,其中,“文摘”形式的公号层出不穷。
2除了大量个人运营的自媒体,也包括一些自媒体联盟和机构媒体,还有大量企业运营的订阅号。
微信公众号数量迅速壮大,发布的信息内容丰富,但这其中有大量公众号未经授权即转载或抄袭他人原创作品及报刊等媒体发表的作品,有的不仅没有标注作者出处,作品还被改头换面冒称原创。
3关于微信转载中的著作权法律问题,本文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微信转载的法律性质、微信转载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及责任主体、微信转载的侵权例外。
一、微信转载的法律性质(一)微信公众平台与微博的比较1左玉茹、令狐铭:万律中国《新闻推送服务的著作权问题研究》,写于2013年11月29日。
2姜伯静:《微信公号盗版疯狂,得治》,/9580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12月10日。
3知识产权资讯网《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htmlnews/2014/12/309094.s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11月5日。
现在的微信公众平台一共分为两类,服务号和订阅号,我们平常用的比较多的是订阅号,关注一些杂志、报刊的公众号。
由于在微信这个领域的研究材料文献非常少,而微博和微信是两类极为相似的自媒体平台,考虑到之前有微博领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所以可以将微信公众平台和微博的特点比较后分析,具体有以下三个不同点:第一个是微信只能影响到朋友圈内或者关注了订阅号的人;其次,微博每天可以发送无数条消息,每个订阅号每天只能群发一条消息;在信息到达方式上,一条微博发出来可能被海量的消息迅速淹没,而微信的订阅号,只需关注即可查看,影响力是持久和潜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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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原创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我们在微信里,每天都可以接收到来自各种订阅号的推送。
那么,微信原创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公众号文章属网络文字作品,抄袭和非法转载构成侵权。
公众号文章属网络文字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并未区分作品的载体。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
微信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商家可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的全方位沟通、互动。
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抄袭和非法转载构成侵权
微信公众号文章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则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网络上私自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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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如果采取超文本链接的方式,而且链接的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公众号,一般不认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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