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过程中占有委托人财物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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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 A公 司副总经 理 , 负责期 货铜 交易 。20 年 5 , 是合 同行 为而 非职 务行为 。平 等主 体之 间的具有 相互约 束力 的 07 月 A 公 司、 B公司 以及 张某签 订 《 于合 作进行 期货交 易的协议》 以 关 ( 履约 行为不 属于职 务便 利范 畴 内的行为 。 诚然 , 由于张某 在履约 下简称 《 三方 协议》 , ) 明确约 定: A公 司与 B公 司各出 资 5% 授 的 同时 , 0, 实际上 具有 A 公司 副总经 理的 身份 , 能根据存在 《返佣金 ” 的基础 是合 同行 为 ,返佣金” “ 归属 于合 同的另两 方 当事人 , 在张某 没有返 还钱款 的情 况下 , 应 当认 定其构 成侵 占罪 。
受托进行期 货交易操 作实质 上是接 受公 司的指令履行职 务, 在履
对于张某 占有“ 返佣金 ” 的行 为如何定 性, 实践 中主要存在 以 行《 三方协议》 过程中依然具有职务便利 。 下三种不 同观点 : 第一种 意 见认为 , 张某 不构成 犯罪 。A公司 、 B 我们 认 为, 据主 客观相 一致 原则 , 果主观 罪过产生 于客 根 如 公司 以及张某签 订的《 三方 协议》 于有效合 同 , 司与张某之 观行为之 后 , 观罪过 之前 的行 为则不 具备可 罚性 。 属 两公 主 主张本案 中
提取奖金 : 出现亏 损 , 某不 负责任 : 张 A公司 与 B公司各 按照 5 % 公司经 理 的身份 , 以其 占有 财物 的基础 落位 于 《 方协议》 不 0 所 三 , 的 比例负担 交易亏 损 以及张某 的奖金 。2 0 年 6月至 8 07 月,张 是经理 的职 务便利 。
某按照 《 三方协议 》 行期 货买卖 , C期货 公司带来 巨额期货 进 为
第二 , 用刑法 主客观 相一致 的归责原 理能够证 明张某 担任 运
交易佣金利 润 。C期货 公 司将利润 的 1%以 “ 0 返佣 金” 的形式奖 A 公司副 总经理 的职 务及其 具有 的便利条 件与 占有 “ 返佣金 ” 无
为作 了简要 的分析 。
关键 词 期 货 交 易 返 佣金
中图分类 号 : 90 D 2~ 基本 案情
侵占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O 9 9(O00. 2 1 l0 522 l)31 - 30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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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权限 , 于在 履行合 同义 务的基 础上享 受合 同权 利 , 属 本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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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O年 3 月 (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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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 过 交易 程中占 委 财 有 托人 物行为的 认定 司法
闫 艳 何 峰 李晨怡
摘 要 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相互约束力的履约行为不属于职务便利范畴内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如果主观 罪过产生 于客观行 为之后 ,主 观 罪过之前 的行 为则不具备 可罚性 。本 文结合相 关案 例就 期贷 交 易中 占有委托 人财物 的行
第三种 意见认 为, 张某 构成侵 占罪 。 三 方协 议》 《 属于 有效 的委托 并不 存在犯 意 , 占有 2 0 元 “ 0万 返佣 金” 的犯意显 然产生 于《 三方 合 同, 根据协议履 行合 同义务过程 中 , 附带的保 管义务 , 协议》 后 , 张某 行使 之 是借助 于合 同而实 施 占款行 为 , 与职务 行为没有 内在
间形成 了委 托与被 委托 的法 律关系 。张某在 履行 合同过程 中领 的行 为属于 利用职 务便利侵 占单位 财产并具有 可罚性 , 提是 其前 取并 占有交 易对方 的 “ 返佣金 ” 属 于 民事 纠纷 。第二种 意见认 证 明张某 在利用 副总 经理职 务便 利之 时即具有 占有 “ , 返佣金 ” 的 为, 张某构成 职 务侵 占罪 。张某 虽系 《 方协议》 三 当事人之一 , 但 主观 罪过 。然而 ,实 际上无 法证 明张某 利用职 务便利使 A公 司
权张某运 用 资金 并使用 B公司在 C期 货公 司开设 的期货交 易账 方协 议》 的事 实而 直接排 除其 利用职 务便 利 。 判断张某 是否利用 号进行期 货买卖 ; 张某应 及时将 期货操 作进 展情况 、 损益等 向两 职 务便利 , 需要集 中判 断其 占有财物 时 的现 实依据 。 张某收取 C 公司报告 ; 张某操作 期货 交易 的盈利 在保底 利润 以上的 , 比例 期货 公司“ 按 返佣 金” 依据其 期货 交易实 际操作人 的身份 , A 是 而非
励 账户登记 人 B公 司 , 际交付 张某 “ 实 返佣金 ” 共计 20万元 , 0 如 关, 其职 务行 为不具有 延续 性
实入账。张某代领 “ 返佣金” 后将其 占为己有。B公司发现上述 情况后报案。 另查,三方协议》 《 合法有效; 案发后张某没有退赃
二 、 意见 分歧
实践中观点提出, 职务行为与单位领导身份具有延续性, 即 张某的合同权利义务与其A公司副总经理的权利义务完全对等,
其实质 上是接 受 A公 司的指令操 作 期货 交易 ,利用 职务 上的便 与 B公司和 其签 订 《 方协 议》 并预 知会有 期货公 司让 利返佣 三 ,
利, 侵吞 了两公司共 有的“ 返佣 金”符 合职务侵 占罪的构 成要件 。 金 , , 进而 具有非 法 占有 意 图。 因此 , 张某在签 订 《 三方协议》 之前
收取相对方的“ 返佣金”应当上交 A公司与 B公司, , 却将之 占为 联系 , 不能构 成职 务侵 占罪 。 已有并拒不返还巨额财物, 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三、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 三种意 见 。 第一,张某在 操作 期货交 易过程 中并 不具有 基于 A 公司副
总经理身份而产生职 务便利 , 从事期货交 易并得以收取“ 返佣金” , 是依据 《 三方协议》 而实 施的履 约行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