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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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定义、构成要素、类型、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定义、构成要素、类型、基本权利和义务; 2、国家承认、方式、后果; 、国家承认、方式、后果; 3、国家继承、种类、原则; 、国家继承、种类、原则;
• • •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的概念 1、定义 、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 特定的领土之上 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 主权)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独立自主的权力(主权 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 主权 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 西方多称之为“国际法上的独立人格者” 西方多称之为“国际法上的独立人格者”。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 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 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 • ——《奥本海国际法》 《奥本海国际法》 •
• 4、政府承认的原则 • 国际法并无规定,按惯例,以”有效统治“为原则。
按国际实践,只要新政府能在其控制的领土上有效治理,行 使政府权力,除此之外,并不应考虑其政权起源或存在的法律依 据。
不承认原则
• 一般认为,国家在国际法上并不承担承认 的义务,但在某些情况下却承担不承认义 务,对于违反国际法,由外国武力建立起 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 政权,不应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
• 4、国家独立意味着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 、国家独立意味着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 国家的内政不容干涉 不容干涉。 犯,国家的内政不容干涉。不侵犯和不干涉是尊 重国家独立所必须承担的相应的义务。 重国家独立所必须承担的相应的义务。不干涉和 不侵犯都是重要的基本原则 • (1)不侵犯和不干涉是相互联系的,武装干涉就 1)不侵犯和不干涉是相互联系的, 构成侵犯 • (2)侵略是对一个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最 ) 严重的破坏。 严重的破坏。 • (3)不干涉:干涉的定义:指一个国家或组织通 )不干涉:干涉的定义: 过强迫或专横的方式干预另一个国家的事务, 过强迫或专横的方式干预另一个国家的事务,以 便强迫或阻止该国从事某种行为。 便强迫或阻止该国从事某种行为。
• 3、承认的性质 A 、是构成性的还是宣告性的? 赞成宣告说,一个社会一旦具备了国 家的四个要素,它作为国家就已经成为事 实,国家的国际人格不因承认而创立,构 成说赋予既存国家同意或拒绝一个新国家 享有国际人格的权利,可能会侵犯新国家。 但是承认与新国家的对外交往能力有着密 不可分的联系。
B、承认是法律行为还是政治行为?
第三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 一、承认的概念与性质 • 1、概念 、 • 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予以
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 2、特征 、 • A:承认的主体:国家
• B:承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各国无必须承认的义务、被承认 国也无此项权利) • C:承认是一种政治行为:承认与否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 多与一国的国内政策、外交需要来自由栽量 • D:承认又是一种国际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建交、 缔约、承认对方法律效力等
• 4、管辖权。 管辖权。 • 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 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
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它包括:领土管辖、国籍管辖、 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它包括:领土管辖、国籍管辖、 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 (1)领土管辖 • 又称领域管辖、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 又称领域管辖、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 领域管辖 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 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 • 以“领土”作为管辖的对象和范围 领土”
2、属人管辖
指一国政府有权对国内、国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依国际惯例,这种管辖权还可扩大 到:本国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太空飞行物等。 按国际惯例:国家基于本管辖权可要求在国外的本国人: A:履行其对国家的义务:服役、纳税 ; B:违反本国法有审判权和处罚权; C:同时,享有“外交保护权”; 例外:这种管辖权往往要受所在国“属地管辖权”的限制。如: 我国刑法:
《联合国宪章》对自卫的限制:
• A.国家遭到实际武力攻击;原则上不包括武装威胁、除非武装威 胁到了不采取武力不能消除的程度。所以预防性自卫理由不合法, 因为其把客观标准改为了主观判断,无法体现必要性和相称性。 • B.自卫只能在安理会采取维护措施之前进行; • C.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并且不得影响安理会采 取必要行动。 • D.自卫措施必须”必要而适当”的。
③有一个政权组织(政府);(政府是现代国家的代 有一个政权组织(政府);(政府是现代国家的代 是国家在国际上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 表,是国家在国际上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是 国家的一个构成要素。) 国家的一个构成要素。) 拥有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④拥有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独立处理 内外事务的前提,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条件和标志) 内外事务的前提,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条件和标志)

• A:外交豁免:
• 元首、首脑、外长、使节在东道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 原因:其代表国家,“国家之间无管辖权”,也是为其更好地履行职务的需 要。
• B、主权豁免:
• 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在东道国也享有不受司法管辖的豁免权。 • 绝对豁免主义: • 相对豁兔主义:“非主权行为与主权行为” • “商业行为和行政行为” • 依国际惯例:国家不可在国外成为被告,但可成为原告。 • 此时,被告可反诉; • 但既使是败诉也不能强制执行。除非宣布放弃。
2、平等权。 平等权。 • 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 平等地位的权利。 • 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体现。 • 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 • 国家不仅平等地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还享有同等 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3、自保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而进 自保权。 行国防建设和武力自卫的权利。它包括: • A、国防权。是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 外国的侵略的权利; • B、自卫权。是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 行单独或集体自卫。 •
第二章:国家
• 二、国家的分类:
第二章:国家
•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国家权利可分成:“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 • 基本权利:依国家主权而产生的权利。 是国家所固有的,是主权的具体化。
(一)基本权利
• 主要有: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 主要有: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 管辖权。 管辖权。
• (一)独立权 • 1、独立作为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的体现,是指国家可 、独立作为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的体现, 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或任何外 来势力控制或干涉的权力。 来势力控制或干涉的权力。 • 2、独立权分为对内独立权和对外独立权 2、 • (1) 对内独立权是指国家除受习惯法或条约的限制外, ) 对内独立权是指国家除受习惯法或条约的限制外, 在领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 在领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完全自 主和排他性 • (2)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除受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 )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除受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 自由的处理其国际事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自由的处理其国际事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 3、独立是全面的,包括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而且政 、独立是全面的,包括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 治独立和经济独立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治独立和经济独立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领土管辖是国家管辖权中最基本的管辖,在管辖冲突时具有优越 领土管辖 权。
但属地优越权并非绝对,要受国际法的限制:
A: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 外国国家财产和国家行为。 B: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 C: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 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 D:利用边界河流时,应不损害邻国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对于国 际河流,负有开放流经其领土河段的条约义务; E: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不受属地管辖权的 制约等等。
• 指对国际法上明确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国际犯 罪行为,任何国家都有管辖权。而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 • • 我国刑法规定:“对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在承担的国际义务范围内,按我国法律行使管辖权”
• 5、国家司法豁免权 、
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在国外不受他国管辖 的特殊权利。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罗马法名言。 • 可分两种:
• 三、承认的方式与效果 • 1、方式: • 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完全的、正式、无 保留,永久性/非正式的、暂时、可撤销的) • 有条件的承认(无合法依据) •
• 2、承认的效果(国际法律后果) • 1)承认为建交奠定基础(事实承认除外) • 2)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得到承认国的尊重 • 3)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承 认的撤销 • 4)承认具有追溯的效果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与者,是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 国家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与者,是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 学习和研究国家的国际法律制度,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内容, 学习和研究国家的国际法律制度,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内容, 也是我们学习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也是我们学习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重点内容: 重点内容:
• 4、政府承认 • 1、定义 • 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政府产生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并愿与
之建立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律行为。
• 2、区别: • 新国家产生时:两者同步的。
• 如只有政的原因:
• 当通过宪法程序引起政府更迭时,一般不发生承认问题,政府承 认一般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革命所产生的新政府
• 承认是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 方行为,它取决于承认国的政治利益和对 外政策,因此,属于政治行为,但承认也 是具有一定法律性质的行为
• 二、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
• 承认有两种:
• 1、国家承认:
指既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并愿与 之建立外交关系的法律行为。 • 条件:新国家的建立符合国际法 • 新国家具备四要素; • • 情势:独立(殖民地) • 分离(部分独立) • 分立 • 合并
第二节 国家豁免
• (1)国家主权豁免的 主体 • (2)绝对豁免主义和 限制豁免主义 • 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 行为和非主权行为 • 商业交易
• (3)国家管辖豁免的放 弃:一国通过明示或默示 方式自愿在外国法院不援 引其国家豁免,而就特定 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 院的管辖。 • ①放弃必须是自愿的②放 弃有明示或默示的③国家 对管辖豁免得放弃并不意 味着对国家财产的执行的 豁免的放弃
• 2、国家的构成要素 、
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 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 定居的居民; 国家是居民组成的社会, ①定居的居民;多少不论(国家是居民组成的社会,是人
的集合体。没有居民是不能称其为国家的,并且应是永久性人口、 的集合体。没有居民是不能称其为国家的,并且应是永久性人口、 定居的。) 定居的。) 确定的领土; ②确定的领土;大小无关(领土是国家存在发展的物质基 是国家行使主权的排它空间,是国家管辖权的基础。) 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排它空间,是国家管辖权的基础。)
• (3) 保护性管辖 )
• 对外国人在域外的行为,对本国家或公民利益赞成损害的,有管 辖权。 • 其适用范围:按国际法要求,一般应当是,世界各国或说国际法 公认之犯罪行为。 • 如我国刑法:“外国人在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最低刑 为3年以上的,可适用本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4)普遍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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