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连锁门店人员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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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门店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起草人:起草日期:年月日

制订人:制订日期:年月日

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

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

分发部门:各连锁门店执行日期:年月日

1.目的:为规范各门店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与能力,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连锁门店的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4.责任:质量管理部为本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公司质量及其他教育培训管理文件和每年度质量教育培训计划,门店质量管理人员协助实施。

5.内容:

5.1根据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制定每年度的药品质量管理及其他教育培训计划,,确定相关的培训内容及方法。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方法、学时、考核要求等内容。

5.2专业技术人员的在岗培训:

5.2.1专业技术人员是本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具体实施者,应努力创造条件使他们的药品质量管理知识、专业能力不断更新和提高,因此公司每年适当安排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方面的药事政策、法规及相关新知识、新技能培训,尽可能提供到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学习、观摩的机会。并保证接受按照有关组织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

5.2.2门店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应主动参加药事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

5.2.3门店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或培训,并获得培训或继续教育证书。

5.3上岗培训:

5.3.1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时,为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必须进行岗位质量教育、岗位技能操作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3.2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

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3.3从事药品验收、养护、保管、销售工作的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4门店人员必须接受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质量管理和专业知识教育培训,培训后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岗位留用。如考核不合格,要及时暂停工作,安排继续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再不合格者,调整工作岗位。必须确保员工的工作能力满足其从事的岗位工作要求。

5.5门店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和专业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每次培训应填写《培训签到表》及《培训记录表》,记录接受培训人员、时间、地点、教师、内容及考核成绩等,记录及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为从事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销售的人员建立个人继续教育和培训档案。

5.6门店营业员必须接受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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