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处理方法冲突研究——以黔东南州凯里市周边斗牛活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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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处理方法冲突研究——以黔东南州凯里
市周边斗牛活动为例
杨江洪;李向玉
【摘要】在贵州黔东南州这片热土上,民族节日多,民族风情浓,素有“歌舞之州,百节之乡”的美称.在每节必斗的斗牛场面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处理意外事故,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本文对黔东南州凯里市周边几个乡镇民间举行“斗牛”活动进行了个案例调研分析与探讨,试探如何在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民族习俗或民族习惯)发生冲突时寻找解决的途径.
【期刊名称】《凯里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29)005
【总页数】4页(P68-71)
【关键词】黔东南;斗牛;意外事故;纠纷;冲突研究
【作者】杨江洪;李向玉
【作者单位】凯里学院马列部,贵州凯里556011;凯里学院马列部,贵州凯里556011
【正文语种】中文
黔东南斗牛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这种原生态的斗牛一直流传到今天并且将进一步的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东方斗牛”文化品牌。
斗牛在黔东南州十分盛行,斗牛场面规模大,人数多,精彩纷呈,深得人们的喜爱。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在苗乡侗寨举行斗牛比赛活动中,场面越来越隆
重,规模越来越大,人数越来越多,在这种发展过程中,由于斗牛场地基础设施条件差,安全管理不到位,不完善,公共娱乐活动潜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一方面为了更好的传承民族传统节日,另一方面做好发生意外事故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苗乡侗寨举行规模巨大的斗牛比赛活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员死亡,对于这类事件的处理,是以本民族的民族习惯法解决还是以国家法解决,这就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冲突。
笔者就当前黔东南州凯里市周边几个乡镇在解决意外事故纠纷,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处理方法发生冲突作了个案分析,对其法律适用问题上找出一条解决的方式,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黔东南斗牛的地域分布目前没有较为统一的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分有苗族斗牛和侗族斗牛两种。
苗族斗牛地域分布一般认为以苗族聚居地为主的凯里、雷山、黄平、台江、剑河一带;侗族的斗牛地域主要分布一般认为以侗族聚居地为主的榕江、从江、黎平一带。
不管是苗族还是侗族的斗牛,有些地方还有斗牛节,有些地方只要有节日就会有斗牛比赛。
比如在凯里市周边的旁海镇、凯棠乡、湾水镇,每年芦笙节都有斗牛比赛,各村寨也有,举行斗牛比赛既增添了节日气氛,增进了解,加深友谊,促进团结,增强凝聚力,又促进民族传统文化继续传承。
因此,黔东南州的民族风情才会那么浓郁,才深得人们的喜爱。
黔东南苗侗民间举行斗牛比赛活动,经费开支以自筹为主,向有关部门申请为辅。
笔者于2010年9月6日到凯里市旁海镇调查当地芦笙节集资的基本情况,据主
办方介绍:“在旁海镇街上有门面的每户人家出资50元,联合举办的几个村每户必须出一定费用,多少不定。
除此之外,向当地政府、中学、小学、文化站、计生站等有关部门申请经费,以及周围村寨的捐赠,有的是个人出资捐款,集资的钱作为各项活动项目奖金支出”。
凯里市周边各乡镇每年芦笙节的集资方式基本一样,举行斗牛比赛任何人都可以来观看,不收取门票,没有经济收入,维护秩序的执勤人员以及裁判人员一般是本村志愿者,他们在维护秩序时没有报酬,自发组织,纯属
自娱自乐,所以苗侗民间举行斗牛活动赛事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
由于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没有规范、安全、专业的斗牛场,一般在田间地角、沙滩、洼地上举行,斗牛场地基础设施建设简陋。
观看斗牛赛事的观众人山人海,人员流量多,流动性大,安保管理工作难度加大,无法保证整个斗牛现场保持良好的秩序。
况且“牛”又是一种动物,战败的“牛”为了保护自己经常往人多的地方躲避,战胜的“牛”又穷追不舍,在无形当中潜伏巨大的安全隐患。
在很大程度上只有观众提高安全保护意识,提高警惕,在较为安全的地带观看斗牛赛事,才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斗牛竞技有许多打法,有些“牛”冲上来勇往直前的碰,有抠眼睛,有啪打牛角,有撬翻牛身,有相持奋力拼搏。
斗牛现场就呈现这样的刺激性,有刺激性才有吸引力,至今才久盛不衰,让人喜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苗侗民族依然保留了较为传统的民族习俗习惯。
斗牛比赛之前,主办方作安全事项说明,事先在“海报”上写明了安全事项。
如:2011年2月22日,凯里市大十字街道金井铜鼓芦笙会张贴“公告”内容如下:
尊敬的四海来宾:
欢迎光临我金井铜鼓芦笙会活动现场,为了更有序地度过这个丰富多彩的节日活动,特制定以下几点行为公告:
一、首先我们金井铜鼓芦笙会属民间组织行为,在活动现场范围内,老、弱、病、残、小孩等,必须自行由该监护人陪护,如此类情人员无监护人陪护而造成意外事故的(被斗牛碰撞等导致死伤,残的)与我民间芦笙筹委会无关,后果自负。
二、在活动中,要做到讲文明、懂礼貌、讲道德,爱护公共设施,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调戏妇女等类似的违法乱纪行为发生,情节严重的,将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为使本次活动顺序进行,望广大来宾自觉遵守活动公约。
又如:2011年3月18日凯里市下司镇桃花山组委会张贴的斗牛规则第十条内容如下:“在此活动期间出现意外事故被牛踏伤、打伤等,后果自负,组委会一律不负
责任。
有故意闹事,酒后闹事处罚金1500元人民币。
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不仅在张贴的“海报”上告知事项,而且在斗牛比赛现场,斗牛组委会的裁判人员时刻告诫观众注意安全,不要越线进入斗牛赛场,否则导致一切后果自己承担。
这种民族习俗习惯在凯里市周边的乡镇普遍存在,普遍得到当地人们的赞同与认可,这已经是约定俗成的民族习俗习惯。
人们深知斗牛存在危险性,还要零距离观看,不选择在较为安全的地带观看,万一不幸被牛踏伤、撞倒或者撞死,一般都只能自认倒霉,少有请求国家有关司法机关帮助,因为不遵守规则,不遵守公约,自知理亏,没有理由去告发谁,这种意识一直以来是本民族人们所知道也是得到人们普遍赞同与认可的。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苗侗民族民间斗牛活动发展较快,设置奖金逐年增加,节日氛围越来越隆重,场面越来越壮观,人数越来越多,大众式的节日活动于是潜伏着较大的安全隐患,造成斗牛意外事故跟人员众多流动性大与安保设施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
苗侗民间自发组织的斗牛赛事不收取门票,任何人都可以来观看,体现了大众文化。
近年来,随着交通不断地得到改善,观众来源广阔,不局限于当地,有些观众从省外来,有些从国外来,共同汇集观看芦笙节,场面十分盛大,十分壮观,人山人海。
凯里市周边的乡镇每年举行芦笙节规模较大,人数规模少的有几千人,多的达到几万人。
如:2010年农历正月初五至初九,凯里市鸭塘镇举行芦笙会人数规模达3 000人;2010年农历正月十七至十九,凯里市龙场镇举行芦笙会人数规模达3 000人;2010年农历正月十八至二十,凯里市舟溪镇举行芦笙会人数规模达2万
人;2010年农历二月首亥日,凯里市晴郎举行翻鼓节人数规模达10 000人;2010
年农历六月十九至二十,凯里市香炉山举行爬坡节人数规模达30 000人;2010年
农历九月二十七至九月二十九,凯里市周边的谷陇镇举行芦笙节人数规模达30 000人。
斗牛赛事一直以来深得人们喜爱,观看人数最多,一般靠近斗牛比赛现场的人们大多数是斗牛爱好者,大多数是黔东南州的人。
他们从小观看斗牛比赛,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斗牛观赛经验,而且他们具备非常良好的“心理素质”。
值得提醒的是:如
果没有观看斗牛比赛经历或者没有观看斗牛比赛经验的观众,一定要注意安全,应选择在较为安全的地带。
苗侗民间由于受到经济的制约,没有足够的财力投入斗牛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每年一度的斗牛赛事,一般在田间地角、沙滩、洼地或较为宽阔的地带上进行,用木头作围栏,有些地方没有用木头作为围栏,斗牛场地设施十分简陋,在无形当中存在着较大的危险性。
民间节日是民间自发组织,举办各项活动,政府不加以管制,也不予干涉,于是就缺少专业的安保人员维护现场正常秩序,再加上人数众多,人员流动性大,秩序混乱。
被牛踏伤、打伤、撞击死亡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
案例一:2006年农历9月份,黄平县谷陇镇举行的芦笙节,在斗牛场上观看斗牛比赛,有一头牛战败时逃跑了,另外的一头牛一直在后面追赶,在追赶的过程中,由于观看斗牛的人员比较多,而且比较拥挤,有一名吴姓(苗族)男子在慌忙避开让路的时,不幸被战败而逃的牛撞死了。
对于这件事情的处理是按照当地的民族习惯妥善的处理,牛主在这件意外事故中没有任何的责任,而且对于这件事情的处理,得到当地人们的肯定与认可,受害者的家属也没有去找政府、主办方、牛主,按照当地的民族习俗妥善的解决此事,没有追究谁的责任②。
案例二:2006年农历六月,凯里市凯棠乡南江村举办一年一度的芦笙节中,在斗牛的现场有这样的一种规定:“牛主双方把牛拉到指定的位置(在斗牛场地上用石灰画的白线即是规定放牛的指定地点)时,牛主双方理应把牛放开,否则违规”。
然而,王姓(苗族)的牛主把牛拉到指定的位置时,对方已经把牛在指定的地点放开了,他
还是没有放,突然对方的牛汹涌般的直冲猛撞过来,他没有躲开,利用自己的身体保护自家的牛免于遭到巨大的撞击,不料对方的牛跑过来的速度很快,一时之间控制不了冲击的速度,结果把王姓的牛主直接撞倒在地,不幸死在斗牛场上。
对于这件事情的处理,是按照当地的民族法(民族习俗或民族习惯)来解决,王姓的牛主违背规则在先,对于他的不幸,人们感到同情。
但是对于这件悲剧的意外事情,家属没有去找任何人或任何有关部门讨个说法,是按照约定俗成的民族习惯妥善解决意外事故③。
案例三:2009年农历七月,凯里市旁海镇芦笙节举行的斗牛比赛中,一名杨姓(苗族)男子,被战败而逃的“牛”撞倒在地受伤,一时昏了过去,引起了周围的人观看,等几分钟之后才醒过来,在围观的人群中有他的本村的村民,于是打电话叫家属来护送回家。
被牛撞倒造成受伤,家属来后没有去找牛主麻烦以及主办方的责任,而是认为运气不好,斗牛危险不应围拢近观。
斗牛存在危险,当地的人们是普遍知道的,即使不幸撞倒受伤了也只怪自己不遵守规则,这是一种当地的习俗或习惯。
所以,自知理亏,自然没有找谁负责任④。
上述所举斗牛意外事故的案例中,受伤者到法院诉讼的案例在凯里市很少,几乎没有。
2010年暑假与2011年寒假,笔者在凯里市人民法院实习期间,曾向几位法
官了解。
龙法官说“我从事审判工作有二十几年,在我手里办过这类案件还没有”;彭法官说“我从事审判工作二十几年也未曾承办过”。
笔者问:根据我们地方的习
俗习惯,假如有人诉讼到法院,法院是否会受理?如果法院受理,应将如何处理?龙法官说:“就看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而定了,斗牛在我们本地是一种长期以来的习俗,几乎每个村寨都有,导致意外事故发生,如果受害者事先不遵守规则,不遵守风俗习惯,可能不会胜诉,因为我们也会根据地方的习俗来考虑。
”彭法官说:“这也
要看具体的问题而定,受害者是找主办方还是牛主双方?主办方是否尽到安全管理
的责任与告知义务,牛主双方是找战败一方的牛主,还是战胜一方的牛主,牛主双
方可能也会有争议,诉至法院牵涉到多个诉讼的对象,所以要看具体的问题而定,一般而言受害者没有诉至法院,如果诉至法院,胜诉的几率也不会太大”。
不同的地方,司法机关审判机关也会考虑到本地方的风俗习惯等因素。
2009年9月6日,笔者到凯里市旁海镇芦笙节调查,问及主办方对意外事故作何处理?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有人告到法院吗?据主办方介绍:“斗牛是节日才进行的赛事,是历来的传统,斗牛的确存在危险,人们也是知道的,在前面观看的观众不选择在较为安全的地方看,导致的后果一律自负,主办方在人山人海的斗牛场面中保证不了“绝对”的安全,即使受害者告到法院,也不知找谁,即使法院判赢了,找谁赔呢?活动是全村村民自发举行的,这是大家的事情,并不是某个人的事情,不
幸撞到只能怪自己的运气不好,像告到法院的意外事件从来还没有”。
在苗侗民间乡村举行的斗牛比赛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在所难免,人们也深知斗牛比赛存在较大的危险性,还要在赛场边围拢近观,不怕“牛”狂奔乱撞,造成的后果一律自负,这种观念习俗习惯直到今天依然存在,而且得到当地苗侗同胞普遍赞同认可、自然而然遵守。
所以围拢近观者,不遵守规则,不遵守公约,不幸被牛撞伤、撞死的,自知理亏,自然不再说谁,找谁负责任,也就没有向有关国家司法机关寻求司法程序解决。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普法宣传教育不是很深入,人们的法治意识不强,在经济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人们对国家法的认识与运用不多,约束力不强,在解决纠纷时,常用当地的习俗习惯来处理,少有运用国家法律程序来处理纠纷,于是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实施就没有民族习惯法具有效力,国家法存在的缺陷就需要民族习惯法去弥补与渗透。
田成有先生在对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调查中指
出:“我们发现民族在解决纠纷时,都普遍沿袭保存、使用着本民族的习惯,对习惯、习俗的遵从比起了对法的呼唤,国家制定法往往处于次要的补充地位,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依靠禁忌、习惯、道德、族规来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人们
接受、应用法律的能量、频率却是比国家法律低下,在一些民族地区,由于国家法宣传的面较窄,面对习惯、村规民约则‘家喻户晓,老幼皆知,人人信守’,因而有把习惯看成比国家法还重要的现象,在一些极个别地方,甚至习惯成文法有大过国法的倾向。
可见,我国法制的统一,依法治国的推进和普法宣传并不能改变各地区的特殊性,并不能完全消除人们心目中认可的习惯。
习惯自有自己存在的根基和土壤,我们还不能以我们所谓现代人和现代法治的眼光去指责和讥讽他们的‘不法’行为”[1]。
民族习俗习惯是乡土社会长期以来逐渐形成的,不断地在口头传承与世代沿袭的过程中形成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
因此,处理纠纷在乡土,社会国家法往往处于边缘地带,国家法在调节社会规范发挥的作用并不是面面俱到,不是万能的,在特殊的地带里需要民族习惯法的弥补与渗透,才能促进乡土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地区在长期的生活中,在一个小地域里,小的社会中,至今依然保留较为传统的习俗习惯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习俗习惯,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
习俗
习惯的作用局限在一个范围内才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超出了一定的地域边界就就失去了原有的作用,但在熟知的亲缘关系、地缘关系中,显示的作用却是很大,但不具有国家法在广阔的地域环境中得以实施条件。
尽管在实施依法治国的今天,不断地抬高国家法的权威和地位,但是国家法也存在错漏、缺陷与不足。
因此对国家法的重视不能以忽视民族习惯法的存在为理由,应当给予民族习惯法发展的空间,善待民族习惯法,根据国情尊重人们的选择。
所以,国家的立法者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在国家法的基础上应该考虑善待少数民族习惯法,正如梁治平教授所说的那样:“现下一些民法学家和法典起草者对社会的轻视令人吃惊。
这种轻视表现在他
们想要用法律去改造乃至再造社会的雄心大志上面,也表现在他们对社会现实的不屑态度上,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他们很少表现出对民间习惯一类社会实践的‘同情
和了解’,遑论重视和尊重;也不曾组织和进行类似清末和民国时期规模可观的习
惯调查。
这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重复当年的习惯调查,而在于如何认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毕竟无论中国今日之社会情态与当年的情形有什么不同,法律依然是在社会之中,国家制定的力量和生命最终来源于生生不息的社会生活本身”[2]。
苏力先生说:“自清末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变迁,大多数都是变法,一种强制的
制度的变迁,这样的法律制定颁布后,由于与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没有系统的习惯惯例的辅助,不易甚至根本不为人们所接受,不能成为他们的许多规范”[3]。
目前,我国法律的普及要全面的使人们全面的接受国家法律的条件还尚未具备。
在国家法的基础上还不能完全摆脱民族习惯法的存在,国家法应该留下一定余力让民族习惯法来规范本民族地区,培养地方司法队伍建设,化解本民族地区的纠纷问题与矛盾,才能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和谐发展。
“从上述中国的特殊国情出发,民族习惯法始终在不能违反民族法制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被得到尊重确是实情。
但与此同时,西部大开发事业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政策得到积极的推行。
随着市场经济原理深入少数民族村落,可以想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抵触问题,逐渐会深刻起来。
笔者认为,对这类课题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进行更深的考察是必要的”[4]。
注释:
①2011年2月25日,凯里市金井村调查笔录。
②2009年7月15日,黄平县谷陇镇调查笔录。
③2010年12月28日,凯里学院法政学院2008级综合文科教育政法方向专业的王跃中同学介绍,这是他在本村看到的一起牛撞人事件处理方式。
④2009年9月6日,凯里市旁海镇调查笔录。
【相关文献】
[1]田成有.“习惯法”是法吗?[J].云南大学学报,2000(3).
[2]梁治平.没有市民社会的市民法典:法学家茶座第3辑[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49.
[4]小林正典.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序论——以民族法制及其相关领域为中心[J].青海民族研究:社会科学版,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