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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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3.04.15
•【字号】甘环发[2013]80号
•【施行日期】2013.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
(甘环发〔2013〕8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幸福美好新甘肃,充分发挥环境执法保障与服务作用,进一步创新执法思路,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提升执法效能,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环境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厘清职责权限,严格责任落实
(一)落实政府部门分工负责制。

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环境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履职履责,采取宏观调控、严格审批、强化监管、取缔淘汰、科技推广等措施,优化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减轻环境执法压力,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落实环境监管分级负责制。

按照“省级督察、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体制,明确职责权限。

省级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依法查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市(州)、县(区)级环境执法机构按照“属地
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实施全面监管;排污企业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不断提升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水平,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三)落实环境执法岗位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岗位责任人依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是环境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环境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是环境执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实施环境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负具体责任。

(四)落实监管对象全覆盖机制。

省、市(州)、县(区)环境执法机构分别划定重点和一般监管区域、行业、企业,确定监控名单和监管内容,突出执法工作重点,制定环境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执法机构按照不低于20%的抽查率要求,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重点减排项目等进行督查,全省所有环境执法机构实现对监管对象100%覆盖。

二、严格依法行政,提升执法效能
(五)加大环境行政处罚力度。

各级环境执法机构在环境执法工作中,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须全部立案查处;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环境行政处罚严肃性;对不涉及本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及时移交移送相关部门;将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银行征信和工商管理部门信用等级评定系统,引导企业自觉守法。

(六)严格执行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制度。

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2009〕117号),联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建立工作台帐,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确保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七)深入开展稽查和绩效评估工作。

通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进一步规范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现场执法程序和制度,切实提高现场执法质量和水平。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绩效评估体系,分析解决环境执法管理中存在的难点,引导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提高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增强执法效能。

三、运用综合措施,强化执法成效
(八)建立环境执法联动长效机制。

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共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借助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追踪曝光;强化环保部门内部的沟通配合,在进行上市环保核查、清洁生产强制审核、项目资金支持、环评审批等工作中,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九)充分发挥环保约谈作用。

制定甘肃省环境保护约谈制度,明确约谈对象、范围和程序,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区域或企业,约谈当地政府或有关企业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并进行逾期追责。

(十)加强区域、流域环境执法信息共享。

各相邻市(州)环境执法机构协商建立环境执法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辖区内特别是区域、流域边界污染源的名称、布局和排放现状等情况,联合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十一)拓展环境执法服务功能。

更新执法理念,在环境执法中体现服务功能,对环境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分析研究,在政策咨询、争取污染治理资金、和技术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解决困扰企业的环境问题,实现环境执法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

(十二)创新环境执法监管模式。

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在污染源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实施网格化管理试点,将单元格内所有监管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岗位、
人员;推行分类监管模式,结合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等级评估结果,实施企业差别化分类监管;推行痕迹监管模式,建立监管信息数据库、环境监管动态和执法过程信息档案,有针对性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防范监管执法责任风险;推行环境执法“模板化”,对执法依据、程序、内容、行为等做统一规定,完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环境监察指南和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规范统一全省执法行为;推行执法业务“流程化”,对横向任务分配和纵向任务办理的各个节点进行明确,形成规范的、优化的执法工作流程,实现目标流程控制、任务流程分配、责任流程分解、部门流程衔接;提升环境执法“智能化”水平,实施环境移动执法项目,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优先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严格落实第三方运营考核机制,引入行政处罚辅助决策系统,提高环境执法的信息化水平。

四、落实问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十三)严格追究政府环境监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环境执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将环境执法工作逐级分解、层层落实,纳入年度环境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考核不达标的,实施“一票否决”。

对环境污染事故多发、环境执法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没有整改到位、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没有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四)严格追究环境监管部门责任。

严格落实环境监察机构分级考核制度,加大对下一级环境执法机构履行职能情况的跟踪、监督、考核,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责任管理体系,并实施奖惩。

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对环境执法机构及人员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严格追究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排污企业应确保环保投入、管理、
设施、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依法设立环保机构,制定环境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
(十六)加强环境执法体制和标准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机构设置,优化执法队伍资源配置,逐年提高工作经费比例,推进环境执法人员规范着装工作,全省所有环境执法机构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按照甘肃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达到标准化建设相应要求。

(十七)加大环境执法业务培训力度。

采取视频教学、竞赛比武、岗位练兵等形式,大力培养环境执法能手。

全面实施环境执法队伍“三五一”人才建设工程(即到2015年,培养30名专家型人才,50名业务骨干,100名环境监察标兵),形成覆盖全省所有环境执法机构的业务骨干网络。

(十八)加强环境执法政风行风建设。

开展“规范环境执法年”和“立足环境监察岗位讲作风,投身生态文明建设比奉献”等活动,持续加强思想、作风、组织、业务、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推进职业操守教育,树立环境执法窗口形象。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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