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防治水办法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发布单位】81502【发布文号】第90号【发布日期】1998-04-30【生效日期】1991-06-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修正)(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以下简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
第三条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市(地)、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第四条根据《》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市(地)、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市(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两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市(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市(地)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山东黄河北煤田煤层分布规律及防治水建议
山东省黄河北煤田煤层分布规律及防治水建议收稿日期:20170206;修订日期:20170616;编辑:王敏基金项目:山东省地勘基金项目,鲁国土资发[2006]135号文作者简介:王红梅(1968 ),女,山东泰安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煤田地质与勘探工作;E m a i l :w h m t a @126.c o m①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山东省黄河北煤田煤炭资源潜力与成矿预测研究报告,2008年㊂王红梅(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山东泰安 271000)摘要:黄河北煤田是山东省仅存的没有全面开采的煤田㊂该煤田主要可采煤层位于太原组,主采13煤层位于太原组底部,距离徐灰和奥灰较近,开采时受底鼓水威胁㊂该文通过收集大量的各勘查区不同勘查阶段的地质资料,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㊁归纳和总结,找出了黄河北煤田具有 东多西少 ㊁ 上薄下厚 的赋煤规律和徐灰㊁奥灰含水层厚度大㊁富水性强㊁具有较高的静水压力等特点㊂通过充水因素分析结合其他煤田的开采经验,对开采11㊁13煤层,提出了注浆改造奥灰顶部30m 的工作思路和建议㊂关键词:黄河北煤田;煤层;水文地质;含水层;防治水;中图分类号:P 618.11 文献标识码:A引文格式:王红梅.山东省黄河北煤田煤层分布规律及防治水建议[J ].山东国土资源,2017,33(9):,2630.WA N GH o n g m e i .D i s t r i b u t i o nL a wo fC o a l S t r a t aa n dS u g g e s t i o nf o r W a t e rC o n t r o l i n H u a n g h e b e iC o a l f i e l d i nS h a n d o n gP r o v i n c e [J ].S h a n d o n g La n da n dR e s o u r c e s ,2017,33(9):2630.0 引言黄河北煤田位于山东省西北部,地跨东阿㊁长清㊁齐河㊁历城㊁高唐㊁禹城㊁济阳七县[12]㊂东起卧牛山断裂与章丘煤田分界,西至刘集断裂,与阳谷茌平煤田相邻;南起煤系底界露头,北至齐广断裂㊂面积2279.0k m 2,其中探明面积209.2k m 2,预测面积2069.8k m 2㊂煤田处于鲁中山区外缘,南部为奥陶系石灰岩组成的丘陵低山区,标高100~350m ,北部为华北平原,地形平坦,煤田内地面标高24~33m ,黄河北岸地势低洼,雨季容易受涝,黄河自西南向东北横穿煤田,属区域性水系,最高水位32.08m ,流量11800m 3/s㊂黄河北地区地下蕴藏着丰富的煤炭资源,已被纳入国家规划的煤炭资源重点勘查开发区①㊂多年来,许多地勘单位先后投入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地质资料㊂黄河北煤田主采煤层为距徐灰和奥灰较近的13煤层,由于煤田的南部山区奥灰露头接受大气降水,地下水丰富且承压[3]㊂因此,黄河北煤田的开发,矿井防治水工作尤为重要㊂1 地层除煤田东南部出露奥陶纪马家沟群地层外,其余地区均被第四系覆盖㊂地层自下而上依次为奥陶纪马家沟群㊁石炭二叠纪月门沟群本溪组㊁太原组和山西组㊁二叠纪石盒子群㊁新近纪黄骅群明化镇组及第四系㊂奥陶纪马家沟群:在该区东南角有零星出露,隐伏于含煤地层之下,为含煤岩系的沉积基底㊂其主要岩性为灰岩㊁白云岩,总厚约800m 左右㊂马家沟群岩溶发育,含水量丰富,是一重要的含水层位,是煤矿开采的主要充水含水层㊂石炭二叠纪月门沟群:自下而上依次为本溪组㊁太原组㊁山西组㊂①本溪组顶界为徐家庄灰岩的底界面,底界为马家沟群灰岩的顶界面㊂岩性为紫红色铁质泥岩㊁灰色鲕状铝土泥岩,厚度6~8m ㊂与下伏马家沟群呈平行不整合接触㊂②太原组为黄㊃62㊃第33卷第9期 山东国土资源 2017年9月河北煤田的主要含煤地层㊂为海陆交互相沉积,岩性以灰黑色粉砂岩㊁泥岩为主,夹灰色细砂岩㊁深灰色粉砂岩;含石灰岩7层,自上而下依次顺序编号一灰㊁二灰㊁三灰,均为良好的标志层,七灰即徐家庄灰岩,厚度8~10m ㊂其中四㊁五㊁六灰较厚,四灰㊁五灰常合并为一层㊂太原组顶界为一灰的顶界面,底界为徐家庄灰岩的底界面,厚度150~175m ,平均厚度160m 左右㊂含煤6~煤14等煤层㊂上段70m 左右厚度稳定,夹一灰㊁二灰,两层灰岩间赋存6㊁7㊁8煤层组成的煤组;中段厚度60~70m ,其下部为三灰㊁四灰㊁五灰,下部不含煤,上部含9㊁10煤层;下段22~35m ,含11~14煤层㊂含煤9层,可采㊁局部可采煤层4~6层㊂③山西组为该区重要含煤地层之一㊂岩性以灰 灰黑色中㊁细砂岩及粉砂岩为主,底部为厚度3~5m 的中 细粒长石石英砂岩㊂山西组含煤3~5层,其中局部可采煤层1层㊂顶以泥岩基本结束㊁黄绿色砂岩大量出现为界,底以太原组顶部灰岩顶面为界㊂一般厚度100~150m ,平均厚度105m 左右㊂二叠纪石盒子群:区域石盒子群自下而上划分为黑山组㊁万山组㊁奎山组和孝妇河组㊂黄河北煤田由于剥蚀作用,只残留黑山组和万山组㊂黑山组为灰白色㊁灰绿色粉砂岩夹灰绿色㊁灰色泥岩㊁细砂岩㊂顶部为灰白色粗粒砂岩㊂本组厚度53~97m ㊂万山组主体岩性为青灰㊁灰绿㊁粉砂岩和粘土岩,底部为青灰色铝土质泥岩(B 层铝土岩),上部夹灰白色砂岩㊂厚度125~160m ㊂新近纪黄骅群明化镇组:该组在区内山地前缘以北广大地区发育,属河流相沉积㊂残留厚度125.90~252.10m ,平均191.60m ㊂呈南薄北厚趋势㊂分2段,上段主要是土黄色㊁褐黄色泥岩与土黄色㊁青色粉砂岩㊁细砂岩㊁砂砾岩呈互层或夹层的岩石组合;下段主要是土黄色㊁杂色泥岩夹少量土黄色细砂岩㊁粉砂岩㊂上段比下段粒度粗㊂第四系:厚176~225m ㊂上部主要为黄河洪泛冲积成因的一套灰黄色粉砂土㊁粉质亚砂土㊁红棕色 红褐色亚粘土组合,中部主要为冲积相㊁湖积相㊁河湖相成因的棕黄㊁褐黄色砂质粘土㊁粘质砂土互层夹粉砂层,含钙质结核,见锰斑及绿色条带㊂下部主要为湖积相㊁河湖相成因的棕黄㊁浅棕红㊁灰绿色砂质粘土㊁粘土互层,含钙质结核及少量锰质结核㊂该组与下伏地层为平行不整合接触㊂2 构造黄河北煤田位于东阿济南临朐单斜凹陷的北部,其南为古生代地层隆起区和泰山断凸;北部边界为聊考齐广断裂,北盘为华北板块的济阳拗陷;黄河北煤田之西为阳谷茌平煤田,其东为济东煤田㊂由于受鲁中隆起长期上升隆起的影响,区域地层总体呈平缓的单斜构造,地层走向50ʎ,倾向NW ,倾角一般5ʎ~8ʎ,在这一单斜内发育较多的短轴小型背㊁向斜㊂区内的主要构造以断裂为主㊂这些断裂可以划分为3组,第一组为弧形断裂,包括聊考断裂㊁齐广断裂㊁东阿断层(F 1)㊁F 11和F 19断层;第二组为N E 向断层,包括茌平断层㊁务头断层和卧牛山断层;第三组为NWW 断层,包括刘集断层㊁长清断层和桑梓店断层(表1)㊂表1 黄河北煤田主要断裂断裂名称产状走向倾向倾角长度(k m )性质活动时代聊考断裂20ʎ~30ʎNW40ʎ~60ʎ108张性燕山晚期㊁喜山期齐广断裂10ʎ~25ʎN N NW 高角度107正断裂始新世中新世东阿断层(F 1)35ʎNW 70ʎ27正断裂中新世末F 1155ʎNW 34正断裂中新世末F 1920ʎ~40ʎNW 26正断裂中新世末刘集断层335ʎS W 70ʎ55正断裂燕山早期长清断层345ʎS W 60ʎ71张扭燕山期㊁喜山期桑梓店断层320ʎ24扭性燕山期㊁喜山期茌平断层15ʎ~25ʎS E>50ʎ64张性燕山晚期㊁喜山期务头断层15ʎ~30ʎNW >10正断裂卧牛山断层30ʎNW>10正断裂㊃72㊃3可采煤层及分布规律3.1可采煤层据已有的勘查成果资料,黄河北煤田含煤地层含煤14层,其中1~5煤层赋存于山西组,6~14煤层赋存于太原组㊂含煤地层总厚265m,其中可采和局部可采煤层为5㊁6㊁7㊁8㊁10㊁11㊁13等7层,可采煤厚4~9m,平均5.5m[4]㊂可采煤层中,7㊁10㊁11㊁13煤层属于普遍发育的主要煤层,其余3层(5㊁6㊁8煤层)仅在黄河北煤田东部勘查区局部可采㊂13煤层属稳定的中厚煤层,全煤田普遍可采;11煤层在煤田西部属稳定 较稳定煤层,其他煤层属较稳定 不稳定煤层(表2)㊂表2黄河北煤田各可采煤层情况煤系山西组太原组煤层5678101113两极厚度(m)0~1.300~1.450~2.130~2.340~2.180~3.440.60~6.46平均厚度(m)0.80.900.830.501.001.402.70结构简单简单简单简单简单 较简单简单较简单 较复杂层间距(m)241210~133040~496~20稳定性不稳定不稳定较稳定不稳定较稳定稳定 较稳定稳定3.2可采煤层的分布规律黄河北煤田可采煤层7层,其中5㊁6㊁8煤层只在东部的袁庄勘查区附近局部可采,其他勘查区均不可采㊂因此,就可采煤层的层数来说,存在 东多西少 的特点㊂在7层可采煤层中,全煤田发育且稳定可采的7㊁10㊁11㊁13煤层,全部位于太原组的中㊁下部,而且自上而下煤层平均厚度逐渐增大㊂因此可采煤层在含煤地层剖面上的分布特点是 上薄下厚 ㊂全煤田发育的4个煤层,每个煤层厚度变化都具有 西厚东薄 的特点,即具有自西向东煤厚逐渐变薄的规律,其中11煤层变化最为典型,而7㊁10和13煤层,却存在两段自西向东煤厚逐渐变薄的变化特点㊂从邱集井田至长清勘查区为一段,煤层由厚变薄;自袁庄勘查区向东为另一段,煤层再次由厚变薄㊂4水文地质概况黄河北煤田位于奥灰水的径流区㊂煤田的南部为山区,有大面积裸露的奥陶纪灰岩,出露面积约1080k m2[5]㊂在煤田与裸露山区之间为地势平坦的覆盖区,覆盖层为第四系和新近系㊂覆盖层厚度0 ~850m,从山区到煤田北部,覆盖层的厚度逐渐增大㊂南部裸露山区的灰岩在雨季接受大气降水的补给,而后顺着灰岩地层倾向补给黄河北煤田,成为煤田各含水层的补给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㊂主要含水层有:第四系砂砾层㊁古近系砾岩㊁太原组薄层灰岩㊁徐家庄灰岩及奥陶系灰岩㊂第四系砂砾层:为含孔隙水,单位涌水量q为0.64~7.48L/s㊃m,由于有新近系粘土隔水层阻隔,该层水不会威胁矿井生产㊂古近系砾岩:在旦镇井田西部发育,与奥陶系灰岩水有联系,含水中等㊂据补705号钻孔抽水试验,单位涌水量q为0.87L/s㊃m,向东直到济东井田则不发育,含水性也较弱㊂太原组一㊁二㊁三层灰岩:一般厚2m左右,西部厚,向东变薄,富水性弱 中等,为开采6㊁7㊁10煤层时的直接充水含水层;太原组四㊁五层灰岩:一般厚6~8m,与下伏徐㊁奥灰有一定水力联系,富水性较强,为开采11㊁13煤层时的直接充水含水层㊂徐家庄灰岩:厚8~10m,含水丰富,与奥陶系灰岩最小间距仅3~6m,水力联系密切,为开采下组煤的底板进水型岩溶裂隙含水层㊂奥陶系灰岩:岩溶裂隙发育,单位涌水量q> 1.0L/s㊃m,富水性强,是各主要含水层的补给源,也是开采下组煤时底板进水型岩溶裂隙强含水层㊂5充水因素分析煤田内主要可采煤层为7㊁10㊁11和13煤层,直接充水含水层为一灰㊁二灰㊁三灰㊁四五灰及徐灰㊁奥灰,按煤层分述如下:(1)7煤层㊂7煤层上距一灰14.93~25.30m,㊃82㊃平均18.69m㊂7煤层厚0~2.13m,平均0.83m,冒裂带高度0~34.1m,加上构造裂隙,开采时一灰在冒裂带影响范围内,这样就能以冒裂带来水的方式进入矿井㊂7煤层下距二灰18.89~36.92m,平均27.91m㊂二灰静止水位按30m计算,在450m水平,二灰水的压力为4.80M P a,采煤时对底板的破坏深度按10m计算,突水系数0.53~0.18㊂则开采7煤层时二灰水可以以底鼓水方式充入矿井㊂(2)10煤层㊂10煤层厚0~2.18m,平均1.00 m㊂上距二灰9.42~16.33m,平均12.77m㊂冒裂带高度平均20m,所以开采10煤层时,二灰在冒裂带影响范围内,会以冒裂带来水的方式进入矿井㊂10煤层下距三灰0.2~4.26m,间距相当小,在开采10煤层时局部可能直接揭露三灰,所以三灰水可以以底鼓水方式充入矿井㊂10煤层下距四㊁五灰24.2 ~50.86m,平均37.15m㊂四㊁五灰静止水位按30.20m,450m水平静水压力为4.80M P a,突水系数0.09~0.20,所以开采10煤层时四㊁五灰含水层的水局部会以底鼓水方式充入矿井㊂(3)11煤层和13煤层㊂因11煤层和13煤层间距较小,所以合并介绍㊂四㊁五灰为11煤层的直接顶板,开采11㊁13煤层时四㊁五灰水会以顶板冒裂带来水的方式进入矿井㊂徐灰㊁奥灰含水层厚度大,富水性强,具有较高的静水压力[610],13煤层与徐灰的间距为23.97~47.83m,平均36.08m,上覆压盖隔水层强度小,不足以抵挡徐㊁奥灰水强大的静水压力,所以开采11煤层时,徐灰水会以底鼓水的方式涌入矿井,徐灰突水后会引起奥灰突水,对开采下组煤威胁较大㊂6煤矿开采防治水工作建议6.1开采难点(1)煤层埋藏深度大部分在500~1200m之间㊂矿区的开发面临地压大㊁高地温及突水危险等难题[1118]㊂(2)黄河北煤田煤层条件较差,以薄煤层为主,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下组煤的开采受奥灰水威胁,突水危险性大㊂特别是11和13煤层的开采,上有四㊁五灰,下有徐㊁奥灰,且间距小(图1)㊂6.2防治水工作建议(1)采下组煤时,为防止徐㊁奥灰水底鼓出水,采取以下2种别处以往的成功经验在这里不可行㊂①强排奥灰水㊂因为奥灰水的动㊁静储量都很大,即使在露头外建10万m3的水源地也不足以给奥灰造成大的降深,如果再以更大的抽水量排奥灰水,还需要研究能否引发地质灾害,特别在黄河两岸㊂②帷幕奥灰㊂帷幕的路线很长,且奥灰的厚度很大,耗资巨大且效果不好㊂图1主要可采煤层及主要含水层位置(2)开采下组煤的建议㊂根据肥城煤田开采经验,在注浆改造徐灰以后,下组煤可以安全采出㊂但在黄河北煤田,因徐㊁奥灰间距太小,即使改造了徐灰,下组煤也难以采出㊂建议在注浆改造徐灰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改造奥灰顶部30m㊂注浆改造完成后,在徐灰和奥灰顶部30m以内打验证孔,用较小的水量把徐灰和奥灰顶部30m 的水压降到安全程度,即下组煤可以安全开采㊂参考文献:[1]秦文露,蒋成,郭涛,等.黄河北煤田多位一体综合注浆技术研究及应用[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32(增刊):138140.[2]隋建红.山东省黄河北煤炭矿区地表沉陷预测与综合治理研究[J].山东国土资源,2017,33(3):5963.[3]隋建红,郝启勇.山东省黄河北煤炭矿区地质环境承载力评价[J].山东国土资源,2017,33(4):3440.[4]张素梅,张玉林,郭亚亚,等.黄河北煤田潮坪沉积体系及成煤㊃92㊃作用[J].中国煤炭地质,2014,26(11):2325.[5]成世才,卢兆群,张强,等.济南西部地区地下水水化学特征及演变机理浅析[J].山东国土资源,2017,33(1):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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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h e c o a lm i n i n g w i l l b e t h r e a t e n e d b y f l o o r h e a v ew a t e r.I n t h i s p a p e r,b y c o l l e c t i n g a l a r g e n u m b e r o f g e o-l o g i c a l d a t a i nd i f f e r e n t e x p l o r a t i o n s t a g e s i nd i f f e r e n t e x p l o r a t i o na r e a s,o n t h eb a s i so f f u l l a n a l y s i s,i n-d u c t i o na n d s u mm a r y,c o a l p r o d u c t i o n r e g u l a r i t y a n d a q u i f e rw a t e r e n r i c h m e n t c h a r a c t e r i s t i c s o fH u a n g h e-b e i c o a l f i e l dh a v eb e e n f o u n d.T h r o u g h a n a l y s i s o nw a t e r f i l l i n g f a c t o r s,c o m b i n i n g w i t ho t h e r c o a lm i n i n g e x p e r i e n c e s,i no r d e r t o e x p l o r eN o.11a n dN o.13c o a l s e a m,w o r k i d e a s a n d s u g g e s t i o n s f o r g r o u t i n g a n d r e c o n s t r u c t i n g t h eu p p e r p a r t o fO r d o v i c i a n l i m e s t o n e i n t h e d e p t ho f30mh a v eb e e n p u t f o r w a r d.K e y w o r d s:H u a n g h e b e i c o a l f i e l d;c o a l s t r a t a;h y d r o g e o l o g y;a q u i f e r;p r e v e n t i o na n d c o n t r o l o fw a t e r ㊃03㊃。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报告书”。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一)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依法报经批准”。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工业布局,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措施,使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卫生、国土资源、建设、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主要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规划的要求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措施,保证水污染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必须符合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对省界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地表水体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的地表水体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地表水体水环境质量的监测。
(防治水)七项规定---防治水
宁阳县南宁矿业有限公司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实施方案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各项工作,根据《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8号令)第五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宁阳县南宁矿业有限公司根据文件精神和要求,成立了井下探放水,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的负责小组部门负责人:防治水副总徐克勇矿级负责人:矿总工程师张焕新保障措施:①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煤矿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②按照《开采设计》,留设保安煤柱,禁止乱采乱掘。
一、矿井防治水分析根据矿井的水害分类,南宁矿业在开采过程中的主要水害为采空区水、断层水和第四系水等三种水害类型1、采空区水害原葛石煤矿闭坑已10多年,其开采上限为+50m、开采下限为-350m,形成大面积采空区积水,其积水面积28万m2,积水量38万m3。
2005年3月28日,南宁煤矿施工-26m水平疏水石门接近上部原葛石煤矿3煤层积水区时,遇断层破碎带,造成突水事故,后通过排水、打挡水墙进行了隔离。
南宁煤矿于2009年1月1日启用原葛石煤矿主副、井筒进行排水,在原葛石煤矿斜井安设两台DA1-150×7型水泵,敷设两趟6寸排水管路,进行排水,至2009年8月12日,已将原葛石煤矿3煤层采空区积水排至-125m标高(该标高为南宁煤矿水位临时控制标高)。
排水后其积水面积6.9031万m2,积水量9.3192万m3 。
排水期间通过及时观测水量变化,未发现水位有异常变化现象。
但排放后仍然会在一些局部低洼处或孤立的下山巷道存在一些剩余积水,将对3煤层复采形成一定的威胁。
一旦未按规定进行排查和超前探放水就会发生突水事故。
2、断层水害1993年5月22日,南宁煤矿东翼-170m运输巷,奥灰水通过F4支断层与十下灰导通,进入17煤层采煤工作面,后通过地面钻孔注浆封堵恢复生产。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发布时间: 2018-02-27(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 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 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 2018年2月11日省政府令第311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鲁环函〔2018〕79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鲁环函〔2018〕79号各市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称5部地方性法规)分别于2018年9月和11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5部地方性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领会5部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意义(一)全面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是我省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其确定的原则、制度、责任体系等是全省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基本遵循。
此次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责任体系,加强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了公民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其中对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了严厉的行政责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的精神。
进一步完善了制度设计,规定了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各项制度,明确了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供电等部门配合执法、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规范、特殊保护区域以及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措施,既有创新设立的制度,也有对国家已有制度的细化和具体化,这些制度紧密结合山东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增强了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
第十一条 流域内严格限制发展污染严重、净化装置达不到标准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造纸制浆、小电镀、小制革、小染料、小漂染、土法炼焦、土法炼硫磺、砷制品、汞制品、铅制品、放射性制品等生产项目。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转产、关闭。
第十二条 流域内严禁下列行为:
1(级别)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配备油水分离器、不采取防渗漏、溢流或散落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航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南四湖的最低水位由济宁市人民政府确定。水量不足,可引黄河水补给。引水量应纳入省黄河水量分配计划。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南四湖的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二类标准;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执行GB8978一级标准;流域内的其他排污单位执行GB8978二级标准。
第二十条 流域内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流域内从事拆船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流域内设立水源保护区。其范围是:南四湖湖体及沿岸五公里陆地,各入湖河流自入湖口上溯十公里及沿岸二公里陆地。
第十六条 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严重污染水体的项目;
山东省实施-水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加大对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设立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节约用水意识和水患意识。
鼓励研究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严格限制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及设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乡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七条全省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和跨设区的市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条例_
《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为了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了《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跨省的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按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事业。
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各单位应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九条省水利厅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城建部门负责管理省辖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地下水普查勘探和监测,并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
2023年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
(2023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大水污染防治的投入,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健全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实施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发布时间: 2015-07-24(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山东
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矿井必须有足够的经过正规院校学习或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正常工作装备,并设有专职的地测部门和地测副总工程师。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有按要求配足探放水钻机。
2、地测部门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3、在考核期内未发生重大直接责任事故。
第二条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总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级:总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级:总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条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1、以矿为单位对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考核评级。
2、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实施逐年逐级达标。
已达标的矿井每年要复查,根据复查得分决定该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升、降级。
3、考核评级计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单项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不出现负分。
第四条因地测防治水责任事故死亡1人,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降一级扣5分,得分不得超过下一级的最高分。
死亡2人,取消评级资格。
第五条本考核办法有关技术考核的依据如下:
1、有关上级部门和煤炭行业所颁布的各种现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图例等。
2、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3、其他有关经过上级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
附表:
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附表
煤矿地质测量部门设备仪器配备参考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1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解决城市水问题的重大战略意义(一)我省属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极度匮乏,水已成为制约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
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缺水范围不断扩大,缺水程度逐年加重,水污染和用水浪费的问题相当突出。
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统筹兼顾,全面规划,标本兼治,综合利用,正确处理好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
(二)全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要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要按照充分利用地表水、科学开采地下水、积极引用客水、加大污水处理回用和海水综合利用的思路,努力缓解水资源供求矛盾,全面推行节约用水。
山东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山东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平,消除矿井水害隐患,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分、《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所有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分管负责人对防治水措施负落实责任。
要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地质及水又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职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配备满足正常生产安全的防治水队伍及设备。
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不少于1名,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的不少于2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不少于3名。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石厂防治水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水害应急预案。
煤矿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有关技术管理、隐患排查及岗位责任制等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同时,要根据本企业水害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查: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水害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从事采掘活动。
与相邻矿井之间必须按规定留足安全隔离煤(岩)柱。
隔离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明确规定。
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正文:---------------------------------------------------------------------------------------------------------------------------------------------------- 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南四湖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南四湖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南四湖,是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四个湖泊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南四湖流域,是指济宁市、枣庄市、泰安市、莱芜市、菏泽地区向南四湖汇水的区域。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南四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
第三条流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把保护与改善水环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任期目标,采取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南四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设置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法对港航污染、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凡向南四湖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做到达标排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四湖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与改善南四湖流域水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防治措施第八条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植树造林,保护林木、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山东煤矿防治水工作现状与对策
作面受水威胁矿井 6处 ; 受相通矿井 水威胁矿井 8处 。
全省三分之二的矿井受到地表水 、 井古空水 、 四系 古 第 砂层水 、 顶板砂 岩水及 奥灰岩 溶水 的威胁 。如微 山湖
或运河下开采 的济宁矿 区、 滕南矿区 , 柴汶河等河流 下
开采 的新汶矿 区 , 黄河下游岸边的济西矿 区, 高承压 岩 溶水上开采 的肥城矿 区和淄矿济北矿 区, 摸不 清古 空 、 老 空积水 区开采 的淄博 、 枣庄 、 章丘 、 新汶等 老矿区 , 垂 深 已超或 即将超 千 m、 奥灰水 压和 突水 系数均超 安 徐 全值开采 的近 2 0对矿井 , 部分矿区存在 的大量 岩溶陷 落柱 、 冲刷带等 , 充分表 明山东煤矿受水患危 害程度与
治 水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人 员及 专 门 的探 放 水 作 业 队 伍 , 格 落 实 分 管 副 总 工 程 师 、 测 防 治水 专 业部 门及 工 程 技 术 人 员责任 , 别 是 受水 害 威 胁 矿 严 地 特
井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 井, 必须配齐配强 防治水管理人 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做到人员到位 、 责到位 、 职 工作到位。 关键词 山东煤矿
山东煤炭 开采历史 悠久 , 考古 资料证 实 开采历 史 不迟于秦汉 , 最早 文字记 载为唐 宋 。由于历史 开采 遗 留大量 隐患 , 以及 现有 矿井 复杂的地 质条件 , 山东煤矿 开采 的多是不安全储量 , 自然 灾害威胁严重 , 特别是水
害 隐患威胁 带有 普遍性和严重性 , 历史上事故多发 。 ( ) 自然 开采 条 件分 析 , 1从 山东 煤矿 水 害类 型 比
6
东 纠l 撼晨 技
( ) 历史 发 生事故 看 , 2从 山东 煤矿 水 害事 故灾 难
分析现状落实《规定》推进山东煤矿防治水安全工作
国潜水 电泵 的发展水平 , 对水文地质条 件复杂 、 极复杂 的矿井 , 井底车场周 围不具备设置 防水 闸门条件时 , 可 用潜水 电泵 排水 系统代 替。井 下需 要构 筑水 闸墙 的 , 应 当由具备相 应资质 的单 位进行 设计 , 照设计 进行 按 施工 、 组织竣工验 收 , 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 ( ) 防治 老空 水 害规定 更 加严 密 。据 统计 , 4对 老
项指标 。
古井和古 空区 , 再加 上 近几年关 闭 了部分 不具 备安 全 生产条件 的小 煤矿 , 这些遗 留的古井 、 空区和关 闭 的 古
() 2 增加汛期 防范重 特大水 害事故 的规定 。煤矿 企业是安全生产 的责任主体 , 当主动 与当地气象 、 应 水
小煤矿存有 大量 的老 空积水 , 受水害 威胁较 为严 重 是
中图 分 类 号 T 7 5 D 4 文献标识码 c
1 山东煤 矿 防治 水 工作现 状 () 1 山东煤 矿水文地 质条件 复杂 , 水害 类型较 多 。
划分有 四项指标 , 即受采 掘破坏 或影 响的含 水层及 水 体、 矿井涌水量 、 开采受 水害影 响程度 、 防治 水工 作难
有海水 、 湖水 、 河流及 含水 冲积 层 的水害 威胁 ; 又存 在
受 高 承 压 岩 溶 水 的 威 胁 ; 分 矿 区 历 史 上 遗 留 了大 量 部
易程度 。而《 防治水 规定 》 据 老空水 事 故 多的 教训 根 和有关 防治水 的调研情 况 , 矿井水 文地 质类型 划分 在 中增加 了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和矿井 突水 量两
全生产 。通过全省 煤炭 系统 上下 共 同努 力 , 省煤 矿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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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平,消除矿井水害隐患,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分、《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所有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分管负责人对防治水措施负落实责任。
要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地质及水又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职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配备满足正常生产安全的防治水队伍及设备。
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不少于1名,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的不少于2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不少于3名。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石厂防治水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水害应急预案。
煤矿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有关技术管理、隐患排查及岗位责任制等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同时,要根据本企业水害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查: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水害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从事采掘活动。
与相邻矿井之间必须按规定留足安全隔离煤(岩)柱。
隔离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明确规定。
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破坏各类保安煤(岩)柱。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机制,保证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买际,确定防治水费用提取标准: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吨煤提取不少于2.0元,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的不少于1.0元,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不少于0.6元。
防治水费用使用范围:(一)完善和改造矿井及采区疏、排水系统主要工程、设备、管道及电缆;(二)注浆站所需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三)惟幕截流工程;(四)防治水钻探、物探、化探、监测等所需仪器设备;(五)矿井水文地质补勘工程;(六)防水隔离工程;(七)矿井地面防治水、水文观测网(包括专用设备);(八)其它防治水工程。
第九条煤炭矿企业必须定期进行水情水害分析和预测,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大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力度,提高防治水工作科技含量,为矿井防治水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培训熟悉避灾路线、提高职工自我防范和应对水害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上下水动态监测系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要建立健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
通过物探、化探、钻探、放水试验等手段,确定受水害威胁类型,分析含水层富水特征,划分水文地质单元,研究突水规律,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水情水害分析排查和预报,并形成会议纪要;隐患治理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和防治水设施资料档案。
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应包括: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气象资料台帐;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台帐;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矿井突水点卡片或台帐;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帐;水质分析成果台帐;矿区水源井(孔)台帐;封闭不良的钻孔台帐;老空积水台帐;防水闸门(墙)管理台帐;其它专门项目的台帐。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绘制下列水文地质图纸:(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石厂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受地面洪水威胁的矿井,应增加地面防洪工程图。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治水工程方案、设计、措施审批制度。
(一)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及钻孔保护煤柱的留设,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二)积水区的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的确定,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三)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探放水设计、探放水措施,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四)矿井“防、堵、疏、排、截”重点工程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后,报上一级煤炭主管部门(省属煤矿报矿业集团公司,下同)审批。
第三章地表水害防治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查明本矿井及其附近地表河、湖、塘、水库(坝)的位置、标高、积水量、洪水流量、洪水位标高等,定期分析上述水体与矿井采掘工程之间的关系,以及能否通过采矿导水裂缝带、地表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进入本矿井。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要设置测定雨量设施.及时观测雨季期间降雨量。
地表水观测站(点)及观测项目的设定,要能满足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人工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期间,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要加强与气象、防汛和水利等部门联系沟通,建立有效的预警处置机制,凡出现橙色预警以上大雨、暴雨、冰雹等灾难性天气或上游水库泄洪时,要立即采取停产撤人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丘陵地区或山区,应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十一条矿井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防水煤(岩)柱:(二)严禁擅自提高煤层开采上限:(三)容易积水的地面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避开煤层露头、地面裂隙和导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对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水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四)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等措施:(五)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六)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
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七)在雨季,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
如发现漏水情况,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第二十二条在河流、水库等地表水体下开采时,必须依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呆规程》等规定,编制开采设计,报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严禁将碎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积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第二十四条使用中的钻孔(包括其它通往井下的管线)孔口,必须高出历年当地最高洪水位,并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包括其它管线孔)必须及时进行封孔处理。
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地面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编制雨季“三防”计划和防洪应急预案,制定雨季“三防”措施,实施雨季“三防”工程,保证矿井安全度汛。
第四章老空区水害防治第二十六条煤矿一企业必须及时排查分析本矿井区域内的老空积水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相邻矿井和废弃老窑情况,并建立台帐。
本矿井积水区和矿井界外100m范围内的相邻矿井采掘工程积水区必须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上;每半年至少核实一次积水区的积水量、积水上下限标高,修订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
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对矿井新开拓的采区、采掘工作面要进行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地质“三书”要阐明新开拓的采区、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威胁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矿井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矿井时,不得直接使用巷探;情况不清或存在的可疑地点,应采用物探、化探或钻探的方法,探查施工区域四周、上下方是否存在积水区。
凡受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矿井积水威胁的作业地点,未进行探放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十九条掘进工作面接近探水线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超前探放水,并制定和落实防治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受老空区积水威胁时,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第三十条矿井探放水时,必须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无关人员: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矿井探、放水工程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地测、技术、安监、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十二条矿井修建水闸墙封堵老空区积水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监理。
对已建成的水闸墙,要安装自动监测监控系统,采取有效的防突水措施并纳入水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矿井在难以排除的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活动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开采设计,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相邻矿井采空区与本矿井相透,无法留设防水安全隔离煤(岩)柱的,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取治理措施;本矿井应在矿井内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五条矿井关闭前,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邻矿井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地测技术资料,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五章承压水害防治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要采用适合本矿区的物探、钻探、化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区域,一律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第三十七条井田内自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育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陷落柱时,必须查清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足防水煤(岩)柱。
巷道确需穿过时,必须探水前进,并采取超前预注浆措施进行封堵加固,必要时构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它防治水措施。
第三十八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必须在新水平或新采区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区域开拓掘进。
第三十九条矿井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第四十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建立防水闸门。
在其它有突水危险的区域,必须建立分区防水闸门,建成后方可开拓掘进。
第四十一条矿井在需要堵截水的地点应设置永久水闸墙。
水闸墙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建造,筑墙地点应选择在岩石坚硬、完整的地方,并经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