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海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萧公(交)行罚决字[2021]1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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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海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萧公(交)行罚决字

[2021]1114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萧公(交)行罚决字[2021]1114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1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

正)5012729990200

【处罚日期】2021.10.2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市北执勤中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萧山区

【处罚对象】刘连海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5:5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9日12时36分许,刘连海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瓜沥镇红友桥路(北向南)与人民路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

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34mg/100ml)、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不予登

记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交警现场查获。其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

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连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

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行政拘留由本局送杭州市萧山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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