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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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有效管理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的利益,提高风险掌控本领,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的全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适用于公司实际掌控的其他企业。
涉及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决策和执行,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定义
1.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信
用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2.被担保人:指借款人、融资方或其他受益方,即获得公司
对外担保的主体。
3.担保额度:指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额度,应严格掌控在合
理范围内。
4.风险评估:指公司对担保事项所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包
含但不限于担保方式、被担保人信用情形、资金周转本领、市场风险等。
第二章担保决策与程序
第四条担保决策
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董事会决策,并依照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进行决策;
2.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担保事项的风险性、收益性、合规性等
因素,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风险经受本领。
第五条条件与限制
1.公司对外担保应满足以下条件:
–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范围;
–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商定的相关规定;
–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公司有充分的还款本领。
2.公司对外担保应遵从以下限制:
–担保额度不得超出公司净资产的30%;
–担保事项对公司经营造成重点影响的,应经股东大会决策。
第六条风险评估
1.公司在决策对外担保事项前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被担保人信用情形和还款本领;
–担保方式的可行性和适用性;
–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2.风险评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评估报告应客观真实,说明评估方法和依据。
第七条合同签署
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与被担保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担保的方式、担保期限、责任范围、违约责任等事项。
2.合同应经法务部门审核,并保存相关证据,以备日后的法律纠纷处理。
第八条监督与报告
1.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担保事项监督和报告制度,确保担保事项的执行和风险掌控。
2.公司应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监督,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形,确保担保事项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担保事项的监督报告应提交董事会,以便及时调整决策和应对风险。
第三章风险掌控与追偿
第九条风险掌控
1.公司应在对外担保之前订立风险掌控方案,明确风险掌控
措施及时点,保护公司的利益。
2.风险掌控措施可以包含但不限于:
–监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形;
–紧密关注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及时调整担保策略;
–加强与被担保人的沟通,及时了解担保事项的变动;
–充分准备备用措施,防范风险发生。
第十条追偿措施
1.当担保事项显现违约或风险加大时,公司应采取及时有效
的追偿措施,保障公司的利益。
2.追偿措施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的使用:
–采取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追回欠款或索赔损失;
–依法行使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利,实现债权的清偿;
–协商商定和分阶段追偿等。
第十一条追偿权的保存
公司在对外担保期限届满后,假如被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公司保存向被担保人追偿的权利,并采取必需的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规责任
1.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额度进行对外担保的,相关责任人应
承当相应的违规责任,包含但不限于经济惩罚、行政处分、内部纪律处分等。
2.若因违规担保导致公司财务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当相
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商定,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
一旦公司的担保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法律纠纷,公司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全部。
如有需要,公司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实施。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行向公司内外部相关人员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