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预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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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库存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货源采购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卷烟采购,提高经济运行调控水平,实现市场供求的稍紧平衡,保持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根据国家局《关于加强卷烟存销比管理的意见》(国烟运〔2009〕18号)文件有关规定,建立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库存预警管理制度包括库存总量控制、卷烟单品安全(预警)库存管理及存销比管理三部分,由卷烟营销中心负责跟踪、实施,卷烟配送中心配合。

第三条卷烟库存总量的控制管理
卷烟总库存量应控制在2400箱之内,月未库存低于1700箱,其中省产烟库存低于850箱,省外烟库存低于850箱。

中秋节前月末库存量可增加20%,春节前月末库存量可增加40%。

除因旺季备货需要适当放宽库存指标外,其它月份均应严格控制在库存指标以内。

第四条通过设置卷烟单品安全库存和库存预警值,达到防止超储和缺货的目标,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库存预警分为缺货预警和滞销预警。

其中缺货预警是考虑货运的采购提前期,规定库存的最低下限,低于下限的则需要立即补货。

滞销预警是通过滞销预警值,用于判断一定时间内未发生动销或较少发生动销的卷烟,以此调节采购进度和投放规模。

第五条卷烟单品安全库存控制
1、省产主销品牌应保持4天的安全库存量,低于安全库存量应及时补货;
2、省外烟品牌应保持10天的安全库存量,低于安全库存量应及时补货;
3、零售价大于400元/条且月均销量低于2箱的卷烟品牌,安全库存量原则上不高于100条,低于安全库存量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适当补货,原则上补货量不高于3箱。

第六条卷烟单品库存预警管理
1、省产烟平均15天的销量为该单品的预警量,超过预警量储配部应通知品牌部停止调拨;
2、省外烟平均30天的销量为该单品的预警量,超过预警量储配部应通知品牌部停止调拨;
3、零售价大于400元/条且月均销量低于2箱的卷烟品牌,库存预警量为500条,超过预警量储配部应通知品牌部停止调拨。

第七条库存量超过90天正常销量的单品,视为滞销品牌,品牌部应尽快通知供应商,采取措施,消化库存。

第八条卷烟商品的存销比管理目标
1、省产卷烟月综合存销比控制在0.33以内,省外烟月综合存销比控制在0.67以内。

2、一、二类烟各品牌月度存销比控制在国家局公布的月度调控目标之内。

3、市场需求基本满足,需求满足率达到70%以上。

4、市场价格基本稳定,零售户经营毛利率达到8%以上。

5、行业重点骨干品牌(20+10品牌)发展较快,销量比重达到78%以上。

第九条总量存销比管理
卷烟营销中心品牌部根据期初库存量、本期预测销量及期末合理库存量等指标来综合测算本期购进量。

正常月份的库存控制指标为:省产烟周转期10天,省外烟周转期20天。

第十条一、二类烟存销比管理
卷烟营销中心品牌部、卷烟配送中心储配部应及时关注一、二类烟存销比的变动情况,卷烟存销比高于国家局调控要求的,要主动限调,保持一、二类烟的合理库存,充分发挥存销比的管理作用。

第十一条社会存销比管理
社会库存是行业库存的延伸,原则上社会存销比比率按行业存销比指标管理。

卷烟营销中心市场部、品牌部、品牌部要充分利用市场监测手段,全面掌握零售户的库存状况与整个社会存销比水平,根据社会存销比的状况,合理安排好各品牌的投放量和投放节奏,确保价格稳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局(公司)卷烟营销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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