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课程建设规划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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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程建设规划及管理办法
目录
一、精品课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2)
二、精品课程建设的目标 (2)
三、建设内容及要求 (3)
四、申报条件 (4)
五、评审程序 (5)
六、建设与管理 (6)
七、知识产权管理 (8)
八、附则 (8)
课程建设是学科专业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教学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加强课程建设,对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稳定和提高教学质量,深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等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及《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的意见》(鄂教高[2007]7号)文件精神,推动和加强学院课程建设,改进和提高我院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精品课程建设规划及管理办法。
一、精品课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1、重视和加强精品课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坚持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的建设原则,确保精品课程的高水平和鲜明特色。
2、精品课程建设应按照确立目标、分级建设、重点扶持、稳步进行和协调发展的原则有序推进。
要优先选择重点培育专业相关课程,以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精品课程建设为主,应充分考虑学科专业分布以及对学院教学工作的示范作用。
3、处理好精品课程建设与其它课程建设与改革的关系,充分发挥精品课程资源优势,增强精品课程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力,最大范围地实现教学资源的交流和共享,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及专业和学科建设的协调发展,全面提升我院课程建设水平。
4、在精品课程建设过程中注重对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课程考核办法及相关实践教学环节的创新,要强调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
二、精品课程建设的目标
按照“确立目标、分级建设、重点扶持、稳步进行、协调发展”的原则,用5年的时间在全院立项建设20门左右的院级精品课程,使每个学科专业至少有1门学科基础课程、部分专业主干课程以及部分通识课成为精品课程。
在院级精品课程建设的基础上,争取2—3门左右的院级精品课
程成为湖北省级精品课程,努力实现1门院级精品课程成为国家精品课程,建立院级、省级、国家级三级精品课程建设体系。
三、建设内容及要求
精品课程是指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的普遍规律,具有鲜明特色,并能恰当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显著,具有示范性和辐射推广作用的示范性课程。
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精品课程要由学术造诣较高、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主讲,要通过精品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要按一定比例配备辅导教师和实验教师。
2、重视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
教学内容建设是精品课程建设的核心,精品课程的内容要有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应将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不断充实和完善到课程教学内容中。
精品课程建设要结合系列课程的改革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精品课程应充分体现其特色的明显性及成果的显著性,要注重学生学习能力和思维技能的培养。
3、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教学方法是教学改革的关键和切入点。
精品课程要有配套的多媒体教学课件,课件应能体现快捷、直观、清晰、形象、信息量大和图文并茂等特点,达到提高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趣味性,真正做到能有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在此基础上逐步使用网络进行教学与管理,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等要上网并免费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并带动其它课程的建设。
4、重视对课程教材的建设。
精品课程的教材可以选用国家级的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的原版教材,也可以选用由主讲教师编写的,能反映我院学科优势和特色的高水平教材。
鼓励精品课程的教材向与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方向发展,通过精品课程的建设来推动学院的教材建设工作。
5、加强对实践性环节教学内容的改革。
精品课程中相关的实践环节要能结合理论教学的改革和科技的发展,减少、删除部分陈旧的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加强对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项目,同时能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建设,将多媒体技术、仿真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实验教学手段引入实验教学,较大程度地提高实验教学的效果。
6、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和评价机制。
学院将对精品课程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和评价机制,鼓励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积极参加精品课程建设,通过精品课程评价体系和学生评教制度,促进精品课程的不断发展。
各教学学院也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承担精品课程的建设。
四、申报条件
1、申报院级精品课程立项建设的课程必须是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核心)课程,原则上应
连续开设3年以上。
2、申报院级精品课程的负责人必须为我院正式在编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课程教师队伍至少在3人以上,且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科研水平高。
3、有明确的课程建设思路和具体可行的课程建设规划;有规范的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和完整的教案,教学内容具有先进性、科学性,能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成果;课程组教师积极参加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研究任务,或发表有高质量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有本课程教师主(参)编出版的高质量教材或使用了国家级优秀教材或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课程教学档案完好。
五、评审程序
精品课程的申报评审工作按照教研室组织申报,教学学院(部)推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学院审批的程序进行。
1、由申报精品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填写申报材料,各教学学院(部)组织自评,按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按学院制定的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审核后向学院推荐。
2、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教学学院(部)推荐的课程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精品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审,由委员会委员通过投票提出精品课程的初步名单,报学院审批。
3、学院对被评为院级精品课程颁发文件确认,并提供课程建设经费,对条件优秀的将组织推荐参加湖北省精品课程的参评工作。
六、建设与管理
1、院级精品课程建设期为2—3年,分为立项、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三个阶段,中期检查时间为立项后1—1.5年。
通过学院精品课程建设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的课程,享有“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精品课程”称号。
2、教务处是学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全面负责精品课程的规划、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的组织工作。
3、精品课程的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由各教学学院(部)组织进行。
各教学学院(部)主管院长(主任)负责指导和检查课程负责人的工作,对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进展、课程建设的质量等进行把关。
4、精品课程建设实行课程建设负责人负责制。
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①研究和制定本课程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课程建设管理、经费管理等,协调本课程与各门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②根据教学要求聘用任课教师,并组织任课教师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③负责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本课程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④负责培养本课程的青年骨干教师,组织任课教师积极进行教学
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⑤负责对课程建设中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课程负责人信息、课程建设现状及原始资料、建设中的各种资料等)进行收集、整理。
⑥对在课程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尽早得到解决。
⑦必须承担本课程的教学工作。
5、各课程组应确保该课程网上资源(课程网站等)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升级。
承担精品课程的教师要积极使用该网站进行课程教学和辅导,并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网站的维护和内容更新工作,内容年度更新(或新增)比例不得低于10%。
6、学院设立精品课程建设专项资金。
学院对立项建设的院级精品课程每门支持建设经费2万元,实行教务处统一管理、课程组具体使用、分期分类投入的机制。
学院公布立项建设后,课程组即可使用建设启动经费。
其它经费,学院将根据课程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情况陆续投入。
省级及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建设经费由学院按一定比例配套投入。
7、申请精品课程立项建设的课程,一旦获准进入精品课程立项,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达到学院精品课程建设标准,教务处对各精品课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
各精品课程负责人应根据建设规划的进程,每学年末做书面总结(须提交电子文档)报所在教学学院(部),由教学学院(部)汇总后报教务处。
建设过程中将进行中期检查和终期评
估验收。
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将停止投入建设经费,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并追回已投入的全部或部分精品课程建设经费。
课程组应当按期申请终期评估验收。
因合理原因不能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延长建设一年,对于届时无故不申请参加验收或验收仍不合格的课程,学院将取消该课程立项建设资格,并根据情况追回部分建设经费,限制项目负责人申请新的立项。
8、各课程组在精品课程终期验收后应做好后续建设维护工作,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及时充实、更新、提升课程建设成果,不断提高课程质量。
经学院验收合格的精品课程,学院将每年提供一定的建设维护经费。
七、知识产权管理
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
凡申请学院精品课程评审的教学学院(部)和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学院。
2、学院精品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全院免费开放,相关教学学院(部)和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学院精品课程对外交流或在学院以外以其它形式的免费开放要由学院审批方可。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