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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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含报告调查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厂(处)及全体员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内容,各厂(处)及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条相关术语与定义
1、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2、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职工负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构不成重伤者。

3、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一般指职工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4、死亡事故是指发生职工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5、险肇事故(未遂事故)是指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事故等级划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公司安全管理实际将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含2人)以上的事故。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九条安全生产处安全管理室职责
1、负责安全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对口上报;
2、主管轻、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3、协助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死亡事故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安全生产处总调度室负责事故现场救护的统一协调与指挥工作。

第十一条事故单位负责组织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协助人力资源处向伤亡员工家属做好理赔工作。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处负责向伤亡员工家属做好理赔工作,具体规定和流程按《工伤救治及工亡缮后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处负责联系建立厂外协作医院,发生事故时,负责及时向定点医院联络,协助做好救护和外送工作。

第十四条保卫部门负责厂区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协助交警部门处理厂外交通事故的工作,对符合工伤条件的,由安全生产处办理认定工伤手续,评残后转由人力资源处核定待遇。

第十五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六条厂(处)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简况口头报告本厂(处)的当班负责人,情况严重时可直接向安全生产处总调度室和本厂(处)一级主管报告;当班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等口
头报告本厂(处)一级主管和安全生产处总调度室;由公司总调度室立即通知安全生产处安全管理室、人力资源处、保卫等部门;厂(处)一级主管要随时向公司总调度室续报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第十七条发生死亡事故及以上事故,安全生产处安全管理室和总调度室都必须及时向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八条各单位接到轻伤事故报告后,在24小时内将《安全事故速报表》(见附件一)报公司安全生产处安全管理室;重伤以上事故在2小时内将《安全事故速报表》报公司安全生产处安全管理室或总调度室,由于厂区道路交通引起的人身事故,厂(处)在得到信息后立即口头报告安全生产处总调度室。

由总调度室通报保卫部门到现场处理,并通知安全生产处安全管理室。

第十九条公出人员在厂外发生的事故,厂(处)在得到信息后立即口头报告安全生产处总调度室。

由总调试室按事故管理职能分别通报。

第二十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人力资源处应及时报告相应主管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一条事故报告流程(见附件三)。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一般按报告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在工伤认定申报前,须经安全生产处初步认定并办理认定工伤手续,评残后转由人力资源处核定待遇。

第二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人员伤亡)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八条安全事故的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事故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应遵循如下原则:
1、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立即报告。

2、发生的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作业区的,由事故单位综合管理室组织调查分析,判定主要责任方。

3、涉及到两个及以上单位的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判定主要责任方。

4、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统计上报,同时将有关材料送至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后,职工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及时抢救伤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损失扩大。

2、认真保护现场,在未获事故调查部门批准前,不得私自清理事故现场。

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勘察后方可进行清理。

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录像、拍照,做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3、事故调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不得进行“串联”、“串供”、“统一口径”之类的活动。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处安全管理室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掌握人员伤亡情况,并作好现场勘察记录。

第三十一条根据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要按调查组的要求全力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处负责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一般由安全生产处、人力资源处、设备处、行政管理处、企划处、能源环保处、技术质量处、保卫部门等单位组成。

事故单位根据需要派员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按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

事故调查组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流程(见附件四)。

第三十三条死亡事故及以上事故由主管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公司相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按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事故单位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三十四条公司事故调查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3、认定事故性质及事故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厂(处)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整理出事故调查材料。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组的权力:
1、调阅一切与事故有关的资料;
2、向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调查组的依法调查处理工作;
4、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其复印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程序:
1、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3、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4、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5、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对奋不顾身,及时抢救他人脱险避免伤亡事故发生者,以及及时组织或参加抢救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九条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理,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及《绩效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按《绩效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管理职责人员处理按下列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由于专业管理部门管理原因造成人身伤害,对专业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考核比照安全生产处考核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隐瞒不报、谎报的事故单位除按《绩效管理细则》加倍扣罚团队绩效考核分值,对一级正主管及主管安全生产一级副主管加倍处罚;对故意迟报或无正当理由补报的事故单位按《绩效管理细则》加倍扣罚团队绩效考核分值。

第四十四条对不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阻挠事故调查、出具虚假材料或伪证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处或事故调查组有权做出处理。

第六章事故结案与统计
第四十五条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对事故的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班组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

)结束事故调查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必须经过下列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结案:
1、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结案需经公司安全生产处审查,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结案。

2、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政府有关要求进行结案。

第四十六条结案后安全生产处将事故资料全部归档,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2、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3、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4、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5、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8、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第四十七条安全事故结案资料由公司档案室(原件)存档。

第七章事故防范措施
第四十八条事故防范措施,应按下列程序拟定:
1、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查明在该项生产中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技术原因、人为的原因和管理原因)。

2、对这些危险因素和隐患做出全面鉴定,恰当的评价其危险程度。

3、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

其中包括:工程技术措施,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在拟定防范措施时,为了摸清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应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
1、接受本单位的事故教训,针对其危险因素,采取措施。

2、对本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与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对比,提出改进方案。

3、将实际生产操作过程与安全技术规程对比,提出改进措施。

4、对现有安全装置进行技术鉴定,使其处于有效状态。

如对锅炉、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起重机械的过卷。

超负荷及行程限制器、各种运输车辆的转向、制动、连接及灯光、音响、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和绝缘设施、避雷和静电接地设施、防护用具、防火装置、漏电保护装置、通风装置以及其它隔离、密闭、抗爆、泄爆、联锁、自控等安全装置,要定期检查测定。

5、利用各种技术资料,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及其可靠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6、对重要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项目进行严格的监测。

如对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在作业场所的浓度分布、粉尘浓度、高温、低温、辐射、静电、漏电等实行有效的监督。

第五十条在防范措施中应当把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根本消除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的基础上,提出搞好管理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必须确定实施各项防范措施的负责人和完成期限;必须落实各项措施,避免重复性事故的发生;并将各项防范措施的要点、负责人、完成期限记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五十二条在事故防范措施完成后,一级主管及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且在《调查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八章伤亡事故措施复查
第五十三条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作业区按照措施内容组织整改,事故单位按照整改要求二周内进行复查,并有记录。

第五十四条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按照措施内容组织整改,单位主管领导组织验收,公司安全生产处一个月后组织复查。

第五十五条死亡事故:由事故单位按照措施内容组织整改,单位主管领导组织验收,公司事故调查组一个月后组织复查。

第五十六条凡按照事故整改措施要求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均要继续组织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并按《安全生产检查处罚办法》加倍扣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须经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发布实施,原2009年1月17日发布的《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的附件:
附件一:安全事故速报表
附件二:企业伤亡事故表
附件三:安全事故上报流程
附件四:安全事故调查流程
附件一:
安全事故速报表
编号:
填表人:单位负责人:填表时间:
附件二:
企业伤亡事故登记表
编号:
1、事故发生地点:厂(处)车间(区)工段班组岗位(工作点面)
2、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班时分
3、作业种类:
4、起因物:
5、事故类别:
6、事故原因:其中直接原因:
7、事故严重级别: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元):
11、事故简要经过:
12、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章:制表人签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11
附件三:
安全事故上报流程
附件四:
安全事故调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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