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对外担保投资(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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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和投资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对外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和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二)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四)民主决策原则:投资决策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对外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保对象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

(二)担保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经营范围。

(三)担保对象具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四)担保事项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担保对象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公司财务部门对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调查。

(三)董事会根据调查结果,审议担保事项。

(四)董事会通过担保事项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担保合同。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担保的范围和期限。

(四)担保的金额和方式。

(五)担保双方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且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签订后,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报备给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担保对象违约或者担保事项发生变化,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到期或者担保事项解除后,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担保关系,并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章投资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二)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投资项目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四)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投资项目提出方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公司财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财务评估。

(三)董事会根据评估结果,审议投资项目。

(四)董事会通过投资项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投资协议。

第十四条公司投资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投资方式、金额和期限。

(三)投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

(四)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且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其他权益,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纳入公司资产核算。

第十七条公司投资形成的权益,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调整公司资产。

第十八条公司投资形成的权益,如出现减值迹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公司投资合同签订后,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投资合同及相关资料报备给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二十条公司投资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投资项目发生变化或者投资收益不符合预期,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对外担保和投资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和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
行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进行对外担保和投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生效,以公司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为准。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的
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投资,是指公司以其拥有的资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
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直接投资于其他企业、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对外担保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安全性原则:对外担保投资应确保公司资产安全,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对外担保投资应追求合理回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四)审慎性原则:对外担保投资应进行充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外担保投资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对外担保投资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审议对外担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决定对外担保投资项目的审批;
(四)监督对外担保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处理对外担保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委员会会议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二)委员会会议应由主任召集,副主任协助;
(三)委员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四)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章投资决策与审批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投资建议: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对外担保投资建议,提交委员会审议;
(二)可行性研究: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报告;
(三)风险评估: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可行性报告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四)审批:委员会根据可行性报告和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对外担保投资项目;
(五)实施:经批准的对外担保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一)对外担保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对外担保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对外担保投资额度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投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明确投资主体:对外担保投资项目应明确投资主体,确保投资主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信誉;
(二)签订担保合同:对外担保投资应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范围、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
(三)资金管理:对外担保投资所需资金应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风险控制:对外担保投资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投资监督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定期报告:对外担保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定期向委员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二)审计监督:公司应定期对对外担保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确保项目合规、资金安全;
(三)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投资相关信息。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处置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投资风险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评估:对外担保投资项目实施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二)风险预警:对外担保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密切关注风险变化,及时发出风险预警;
(三)风险处置:发生风险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扩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投资风险处置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及时报告:风险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向委员会报告;
(二)采取措施:委员会根据风险事件情况,制定风险处置措施;
(三)责任追究:风险事件发生原因明确,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十六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注:本章程仅为示例,具体内容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投资,是指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对外担保投资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担保申请、审查、审批、执行、监督和终止等环节。

第四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章担保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担保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风险可控原则:担保投资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平等互利原则:担保投资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章担保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投资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二)为非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三)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四)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
(五)其他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投资的条件:
(一)担保对象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信用良好;
(二)担保事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
(三)担保对象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
(四)担保金额和期限合理,不得超出公司资产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
(五)担保协议内容明确、合法、有效。

第四章担保程序
第八条担保申请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担保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担保审查
(一)公司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担保金额和期限等;
(二)公司法律部门对担保协议进行审核,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第十条担保审批
(一)担保申请经财务部门和法律部门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根据担保申请情况,形成担保决策意见。

第十一条担保执行
(一)董事会批准担保申请后,公司财务部门与担保申请人签订担保协议;
(二)公司财务部门按照担保协议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第五章投资程序
第十二条投资申请
(一)投资申请人向公司提出投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投资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投资审查
(一)公司财务部门对投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收益预期、风险程度等;
(二)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四条投资审批
(一)投资申请经财务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根据投资申请情况,形成投资决策意见。

第十五条投资执行
(一)董事会批准投资申请后,公司财务部门与投资申请人签订投资协议;
(二)公司财务部门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办理投资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投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外担保投资活动的监督
和管理。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担保投资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担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
(二)定期对公司对外担保投资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向董事会报告;
(三)对担保投资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本章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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