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物权 第十四章物权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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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先效力表现: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内容不相抵触的物 权, 根据不同种类的物权排他性不同, 并依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而确定其优先效 力。 : A、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B、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如一物上成立数个抵押权;
例外是:有时法律规定,成立在先的物权并 不当然优先于在后的物权。如《海商法》规 定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设定在先的船舶抵押; 《物权法》第239条: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或质权。
• (六)民法上的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物权 • 民法上的物权是指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 • 特别法上的物权是指矿产资源法、森林 法、水法、草原法、渔业法等特别法规 定的物权。目前,《民法通则》和《物 权法》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也作了规定。
二、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分类
按《物权法》规定,物 权具体包括如下几类:
生活中有设立物权需要的,该需要可以由债权 制度满足。如居住权的设立。
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的原因
1、物权具有排他性,实质上就是一种“独占” 的权利,故必须是社会公认的权利而不是当事 人私自约定的权利。为保护交易安全,需要物 权法定。 2、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和结果,是市场交易 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作为市场交易的前提条 件的物权种类和物权内容,就一定要统一化、 标准化。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3、否定我国法律所未规定的任何外国法律上的 物权类型,以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法律制度。
物权只能是由“法律”创设。即: A、国务院及地方法规也不得创设新的物权类型。除 非根据《立法法》第9条,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 有关民事法规中可以设立新物权类型。 B、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创设新的物权种类。 C、每一种物权的内容与效力也是法定的,当事人不 得协商改变,擅自协商改变物权内容、效力的无 效。 D、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 随意确定。
对10万元借款,刘以其房产证暂不为自己 保管为由,请求胡某不进行抵押权登记, 并保证若欠款不还,胡某仍享有优先于他 人受偿的权利。胡某碍于情面,勉强应允, 双方就此分别在质押和抵押合同中规定。 刘某的两笔借款均超过清偿期,不能归还, 胡某便依约要求行使质权和抵押权,遭拒 绝。胡诉至法院。
分析:胡某能否行使质权和抵押权?为什 么?
1、
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是债权,却有 物权的性质。
2、预告登记的债权。经过预告登 记的债权具有物权效力,优先于登 记之后设定的其他物权。 还比如:法律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 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但此优先性不 能对抗物权优先性。
3、在特殊情况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社 会政策的需要,法律也规定某些债权优先 于物权实现。 比如:《海商法》中的船长及船员工资享有 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中规定的民用航 空器优先权,《破产法》中规定员工的工 资享有优先权,优先于物权实现。日本称 为“先取特权”,称为法国“优先权”。 《担保法》第56条规定,以划拨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实现要后于土地 出让金的缴纳。
物权种类
自物权 所有权
物 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二)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他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 可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与担 保物权。
(三) 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 而存在,可将物权分为主物权 与从物权。如担保物权
(四) 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 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依赖 当事人的意志,可将物权分为 法定物权(留置权)与意定物 权。 (五)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 产,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 产物权。
3、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 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给付具体 表现为交付标的物、完成工作成果
等。
4、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 对权,是对人权。
5、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优先性表现:对外方面,同一物上同 时存在物权与债权,物权优先;对内方 面,同一物上并存多项其他物权时,根 据法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 效力。 债权的平等性指债权不考虑发生时间的先 后,发生的原因,一律平等受偿。有担 保的债权除外。
五、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请求力)
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 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 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 的正常支配的效力。
(第33、34、35、36、37 条)
第四节
物权法概念、特征 及原 则
一、物权法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 系的法律。 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体系特 有的制度。英美国家一般称为 财产法。
6、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只能在特定 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7、物权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 采合同自由主义。 8、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 暂时性。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
一、传统民法理论对物权的分类
(一) 所有权(自物权)与 他物权(限定物权)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 是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 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
•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 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 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 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 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 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 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对物的利用 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 主利用。 参考:物权法第1、2条。
效力表现(二)
担保物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并存于一物时, 担保物权人有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就该 标的物受偿的权利。 如在破产中,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将担保 物从破产财产中剔除出来,并就该担保物 变价而优先受偿。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的租赁权。 即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租赁权效力 优于后设的物权。在租赁期内,出 租人将房屋转让,租赁权对受让人 有效。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 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 法律统权外,当事 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第5条)
• 物权的设立、移转等变动方式也是法律直接规 定,非以法定方式取得物权的,不受法律保护。 • 物权法定源于罗马法。物权的设定两种立法例: 放任主义与法定主义。后者是潮流。 • 物权法定原则是否采用学界有争论: • 1、完全否定论(台湾苏永钦) • 2、完全肯定论(梁慧星,我国采用) • 3、折衷论。物权法定不能抛弃,但其缺乏灵活 性而不能适应社会需要,应当弱化之。学界有 物权法定无视说、习惯法包含说、习惯法有限 承认说、物权法定缓和说。
四、物权的追及力
• 是指物权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 人均可追及于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 力。 • 理论界有否定与肯定两种观点。 • 否定说认为追及力不能成为物权的独立效力, 它可以并入物权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效力中。 我国台湾民法是承认的。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191条,我国没有承认物权追及力。 • 物权追及力受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限制。
也称为“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
保物权”——谢在全)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筑物法定抵
押权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
C、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无论物权成立 于债权之前或之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效力表现(一):
所有权的实现或保护优先于债权的实现和保 护。如“一物二卖”的场合,标的物如为动 产,后买者若已受让动产,或标的物为不动 产,后买者已经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后买者 取得所有权。后买者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 于先买者的债权。
二、一物一权原则
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
《物权法》第117240条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在法律 上受到保护的强制力。它反 映着物权人对客体——物的 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 和范围。
物权排他力 物 权 效 力
物权优先力
物权追及力 物权请求力(物权保护:物权请 求权)
一、排他效力。
即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内 容相同、不能相容的两个或 两个以上物权。也即一物一 权规则。
• 3、物权有很强的排他性,是对世权。 • 4、物权具有公示性。
二、物权与债权
物权和债权相比较,两者有很大区别: 1、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 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的权利主体和 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并排斥他人干涉;债权只是请求权,债权 人只能根据债的规定请求债务人为特定 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 债 权的实现必须借助债务人的行为。
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 别。
3、以静态财产关系为主要调整 内容。同时调整着财产流转关系。
4、物权规范稳定性较强。
三、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 贯穿于物权法始终,反映物权 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和规律及立 法的根本规则,是解释、执行 和研究物权法的出发点。
物权法定原则 物 权 法 基 本 原 则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
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
物权的特征
1、 物权是财产权利,具有直接利益性。 2、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是支 配权。直接反映的是人对物的关系。本质 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 对“物”的理解:主要是:有体物 • 例外:权利 • 思考:虚拟财产是不是民法上的物?能否 用物权法调整。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另外,渔业权、矿业权、取水权、 占有等为准物权。
(一) 所有权(自物权)
1. 国家所有权 2. 集体所有权 3. 私人所有权
《物权法》第45-69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 二 ) 他 物 权
用益物权
自然资源承包经营权 采矿权、探矿权、取水权 地役权 抵押权
二、物权法的特征 1、物权法是强行法。
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 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而物权法 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 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 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 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 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2、国内法因素较强。具有本土性,
第三编
第 十 八 章 占 有
物权
第 十 五 章
所 有 权 第 十 四 章 物 权 总 论
第 十 七 章
担 保 物 权
第 十 六 章
用 益 物 权
第十四章 物权总论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法的概念、 特征和原则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第六节 物权的保护
• 参考书目: • 尹田著:《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程华彬著:《物权法研究》,金桥文化出版社 (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 • 王轶著:《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1年版。 • 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3年版。 •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
• 甲有A、B、C三子女,甲欲将自己的房 屋以遗嘱的方式给A,而在遗嘱中为B、 C设立了居住权。这种居住权效力如何? A将来出卖房屋给D时,该居住权能否对 抗D?
案 例
刘某因生意需要,向其朋友胡某分别 借款5万元和10万元。胡某碍于情面 答应刘某的要求,但要求刘某提供担 保。刘对上述两笔借款分别以劳力士 手表一块设定质押和住房一套设定抵 押。但刘某以此期间手表自己需要使 用为由,请求胡某允许自己不交付手 表,若5万元欠款不还,愿将手表作 为质押物清偿债务。
具体表现在:
1、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 个所有权。
2、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 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用益物 权。
3、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均 须以转移占有为要件的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优先效力
它也称物权优先权,指同一物 上有数个权利并存时,具有较 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 力的权利的实现。
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的涵义, 有不同的观点: 有认为它既指物权并存时,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也包 括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 优先于债权。 有认为物权优先效力仅指后 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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