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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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10.28
•【字号】武房规〔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信息中心,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9年10月28日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调整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记分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加盟机构,下同)和经纪人员(含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房地产经纪行业其他从业人员,下同)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审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的指导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制定完善信用信息管理规则。

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做好服务平台的完善工作。

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和运用指导,保证服务平台的运行安全。

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经纪协会)应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按规定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采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信息、备案情况、加盟信息等。

经纪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学历学位、执业机构、资格类别及证号、登记证号、累计从业时间等。

第七条守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获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信息;
(二)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获市经纪协会表彰的信息;
(三)参与慈善救助和社会公益等捐赠活动的信息;
(四)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调研,且调研成果被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采用的信息;
(五)市、区房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房管部门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信息;
(二)市、区房管部门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信息;
(三)经市、区房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访投诉、媒体反映违规行为信息;
(四)市经纪协会在行业自律活动中评判认定的信息;
(五)市、区房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坚持“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和申报。

第十条基本信息由经纪机构通过服务平台填报上传。

守信信息由经纪机构在守信信息生成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将相关资料填报上传。

市经纪协会在行业自律活动中评判的失信信息,由市经纪协会通过服务平台采集;其他失信信息,由失信行为发生地的区房管部门通过服务平台采集。

采集失信信息时,需同时将相关资料上传服务平台,其中包括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

第十一条区房管部门或市经纪协会在采集失信信息时,应书面告知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

对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失信信息,区房管部门不再另行认定,直接录入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对采集的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书面告知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向失信信息采集方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失信信息采集方应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采集的失信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应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十三条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经核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采集的失信信息立即生效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调整
第十四条失信信息实行信息调整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可申请予以调整,但行政处罚类失信信息除外:
(一)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已整改到位;
(二)参加市经纪协会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的。

第十五条调整记分由经纪机构通过服务平台向采集失信信息的区房管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信用信息调整申请书及整改情况;
(二)参加专题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的材料。

区房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调整后的失信信息按原记分标准核减50%记分。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1个记分周期内只能对同项记分标准失信信用调整1次且总调整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七条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未真实反映整改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失信信息调整的,区房管部门取消其调整后的信用记分,仍按原记分标准记分,且2年内可以不再受理该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的信用调整申请。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记分和使用
第十八条基本信息实行登记制,长期公开。

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实行累计记分制。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基础分为100分。

守信信息按照设定不同分值加分,失信信息按照设定不同分值减分。

第十九条对上个记分周期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累计记分在90分及以上的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开通“绿色通道”,在市、区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经纪类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二)优化行政监管,免于对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优先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经纪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根据当前记分周期内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累计记分结果,对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累计记分低于80分时,市、区房管部门不推荐其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二)累计记分低于70分时,由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房管部门约谈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经纪机构存在加盟关系的,追加约谈该加盟品牌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
(三)累计记分低于60分时,市经纪协会对其进行书面通报批评,市房管部门和市经纪协会分别在各自门户网站发出预警并进行风险提示;
(四)累计记分低于50分时,由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房管部门暂停经纪机构网上签约资格或经纪人员使用服务平台权限。

第二十一条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作为历史数据,永久保存在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由市房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
公开,实时公布信用信息更新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30170808un4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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