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程纠纷律师王洪涛谈工程劳务纠纷的防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工程纠纷律师王洪涛谈工程劳务纠纷的防范
建筑工程劳务纠纷主要表现在劳务分包上,那么,什么是劳务分包呢?我们该怎样避免劳务分包引起纠纷呢?下面沈阳工程纠纷律师_王洪涛律师就这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1、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
(1)从属性: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等相关内容。
(2)客体的无形性:劳务分包合同的客体是劳动力的使用,是劳务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
发包的是施工劳务作业而非分部、分项工程。
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分包所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的劳务。
2、避免发生劳务纠纷需要注意:
(1)防范安全风险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不少正规的施工企业转型成了管理型企业,它们已无施工实体可言。
各种分包队伍进入建筑市场,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难度。
一般认为,在劳务分包条件下,劳务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人或工程分包人负责,总包人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即劳务
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使我们更有必要明确约定义务人是谁,否则可能将有限的精力卷入不必要的争议中。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及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可知:提供有关技术方案、操作规程,以及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是劳务作业发包人的法定义务。
劳务作业承包人的法定义务是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
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劳务公司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未经过培训的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劳务作业发包方与承包方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这一条“职责”,应该尽可能做出明确具体约定。
(2)劳务费的计取方面
劳务人员劳务费的计取方面存在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确认标准,在实务操作中一直缺乏明确的量化执行标准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明确约定标准,防止因此而产生争议。
建议采纳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分区的新型计价模型,对劳务企业劳务人员的劳务费计价标准,使劳务费的计取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3)根据承发包双方的情况增加实用条款
为了切实保护自身利益,对于信誉不佳的客户,必须有针对性地增加防范性的条款,防止利益受损。
劳务分包商也可就机械停工、材料供应等因素造成的窝工或者错误指令造成的返工约定违约责任。
劳务发包方也可以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采用经济手段强化监督制约,保证劳务队伍严格认真履行合同。
有人建议签订三方合同,将开发方、总承包方、分包方共同成为合同责任主体,由第三方监督合同另外两方对合同的履约情况,并承担必要的连带责任。
这种意见值得考虑。
总之,在实务中,施工企业将工程劳务进行分包时,都不同程度存在合同签定主体不合法、合同履行不适当、违反合同原则显失公平、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或不明确、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合同主体转嫁法定义务,同时还存在要求劳务企业大量垫付劳务款的问题。
施工企业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劳务企业时,转嫁法定安全生产、质量义务行为等违法性行为,上述这些问题有的与法律的缺陷有关,有些是由于合同审查不严造成的人为风险。
这些缺陷可能是程序上的,也可能是
实体上的,多了解法规,可以事先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而对于后者,则要求我们有一份相对严谨的合同,在制度上做出应有的特殊安排,才能更好地防范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以上便是沈阳工程纠纷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介绍的工程劳务纠纷的防范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工程纠纷律师_王洪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