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辨认概念新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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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辨认概念新议
作者:刘媛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2期
摘要目前我国理论界主要从侦查学、诉讼法学和心理学三个维度对侦查辨认进行研究。
对于侦查辨认的基本问题的探讨,学界仍存在争议。
笔者在对学者们研究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侦查辨认的主体、客体、属性等要素的讨论,对侦查概念进行新的界定。
关键词侦查辨认主体客体属性
概念是人们在对客观事物深入认识的基础上对其内在本质特征的提炼、概括。
科学表述侦查辨认的概念,是研究侦查辨认基本问题的基础。
目前,我国学界对侦查辨认概念的表述丰富多样,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将学者们界定的侦查辨认的概念中存在的差异加以总结并进行以下分析。
对于侦查辨认的名称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三種:
1.简单用“辨认”表述。
如“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
2.表述为“刑事辨认”。
如“刑事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证人、被害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及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或场所进行的识别指认活动”。
3.表述为“侦查辨认”。
如“侦查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及犯罪嫌疑人等进行的鉴别认证活动”。
对于上述三种表述,笔者认为使用“侦查辨认”更为恰当。
从文意上解释,“辨认”是对客观事物进行辨别与判断的活动。
侦查过程中辨认的目的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寻找到在某一时间、空间出现的客体,以确定其是否与犯罪有关联。
简单用“辨认”来表述并不能突出侦查阶段的辨认的特殊性。
在“辨认”前加“刑事”二字作为定语,多为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者所秉持的观点,认为刑事辨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包括侦查阶段的辨认、审查起诉阶段的辨认和刑事审判阶段的辨认,但辨认更多的是在侦查阶段被充分使用,且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开始,在侦查阶段对辨认进行详细的研究和规定,能推动后续诉讼活动更顺利地进行,更具有实践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用“侦查辨认”一词表述更合适。
学界对侦查辨认的主体范围的确定主要有以下观点:
1.侦查辨认的主体即辨认人,包括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
2.侦查辨认的主体分为事实主体与参与主体,前者是指实际进行辨认活动的辨认人,也被称为“狭义的辨认主体”,后者是指案件的侦办人员、辨认的主持人员和非自愿参与辨认的嫌疑人,也被称为“广义的辨认主体”。
3.侦查辨认的主体包括侦查辨认的组织主体、实施主体、申请主体和监督主体。
侦查辨认的组织主体是指辨认活动的组织者和主持者。
实施主体是指在刑事辨认活动中实际进行辨认的人。
申请主体主要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启动辨认程序的人。
侦查辨认的监督主体包括制约启动辨认的审批主体和辨认时在场监督的相关人员。
笔者认为将侦查辨认的主体分为事实主体和参与主体是较为合理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侦查辨认主体是指辨认人,但仅包括辨认人这种对主体范围的限制往往使得对主体行为的规范和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仅限于具体进行辨认的人,而忽略了其他参与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尤其是侦查辨认主持人权利限制、应履行义务的规定。
因此,将参与辨认的组织人员纳入侦查辨认的主体更合理的。
第三种观点是从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的视角来看的,将侦查辨认的监督主体作为辨认主体体现了程序正当与保障人权所蕴涵的意义,并为确立违法辨认法律后果奠定了基础。
但将侦查辨认的主体过分的扩大为包括申请主体和监督主体,将与辨认有关的所有人员均纳入侦查辨认的主体范围难免有些随意,过度的权力约束可能会使当前实践中侦查辨认的使用受阻,忽视了侦查辨认作为侦查活动的重要性,不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
综上,笔者认为,侦查辨认的主体应包括事实主体(证人、被害人、嫌疑人等知情人)和参与主体(案件侦办人员和辨认主持人)。
侦查辨认的客体,也称为侦查辨认对象,是指侦查辨认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学界对侦查辨认客体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与案件有关的人、物或场所”;2.“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等”;3.“与犯罪有关的人、物、尸体、某种场所和环境”;4.“犯罪嫌疑人、现场遗留物、作案工具、无名尸体和赃证等”。
对于侦查辨认客体的表述,笔者有以下几点认识:
1.“与犯罪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的表述存在有罪推定的嫌疑。
实践中,在无法确定所发生的事件性质为刑事案件时,侦查人员也会组织辨认(如对无名尸体的辨认),但最终确定的事件性质可能是意外事件或者自杀,并非一定是犯罪。
因此,将侦查辨认的客体用“与案件有关”的表述更为合理。
此外,犯罪嫌疑人是审查起诉阶段出现的概念,犯罪嫌疑人需有证据来证明且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而在侦查阶段往往是通过相关的线索排查找到的嫌疑人,且对嫌疑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从“嫌疑人”到“犯罪嫌疑人”需要一个审查、证明的过程,过早地给其贴上“犯罪”的标签会使侦查人员先入为主,导致案件的侦查偏离事实真相。
因此应将侦查辨认客体当作是无罪之人,称其为“嫌疑人”,以减小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避免无辜之人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
2.对客体范围的确定,既要包含其主要内容,又不能一一罗列显得概念有些繁琐,因此在列举的同时应当加以概括。
多数学者认为侦查辨认的客体包括“人身、物品、尸体、场所”。
具
体而言,在侦查实践中,与案件有关的人可以分为被害人、嫌疑人、证人和其他知情人。
被害人和证人是辨认的主体,不能作为辨认的客体,因为侦查辨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而案件的侦查往往是始于被害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报案,多数案件中,被害人是确定的,不需要再被辨认,而证人是自愿提供线索或证据的人,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均无权要求证人被辨认,同时这于案件侦查而言也是无意义的。
因此,被辨认的人身只能是嫌疑人。
此外,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进程,更多的犯罪通过网络进行,笔者认为从网络、手机等介质中提取到的信息等内容也应当作为辨认客体被辨认,以确认其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3.对客体的列举应当符合逻辑上的要求,即不能出现概念重复的问题。
如有的学者同时列举了场所和环境、文件和物品,场所是一个空间的概念,包括地域及其周围环境,而文件本就属于物品的范畴,因此,笔者认为使用“场所”“物品”即可。
若列举“文件”旨在强调文件中的文字内容、印章印文等,可以将其修改为“书面内容”或者直接包含在“信息”中。
关于侦查辨认的属性,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侦查辨认是一种侦查活动;2.侦查辨认是一种常规性的侦查措施。
一直以来,学者们多数赞成第二种观点。
侦查措施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依法采用的各种侦查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而我国是侦查立案制,即只有符合立案条件,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方可代替国家行使公权力,所实施的方法、手段才能被称为“侦查措施”。
但在实践中,在立案之前,为了确认案件的性质,办案人员也常常使用侦查辨认等手段。
如果将侦查辨认定性为一种侦查措施,在立案之前使用侦查辨认便没有了法律依据。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充分发挥侦查辨认对侦查工作的重要作用,可以弱化侦查辨认的侦查措施属性,将其定性为一种侦查活动,这样可以避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
此外,有些学者认为侦查辨认是一种鉴定活动或者指认活动。
笔者通过对侦查辨认与鉴定、指认进行辨析,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
1.侦查辨认与鉴定
虽然侦查辨认与鉴定均遵循着同一认定的原理,但二者有着很大的差异。
(1)实施主体不同。
辨认人亲身感知过与犯罪有关的客体,可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具有不可替代性。
而鉴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具有可选择、可替代性。
鉴定人必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2)适用范围不同。
侦查辨认是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重要手段,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
而鉴定应当是公开的,在訴讼的各个阶段均可进行。
(3)认定方法不同。
侦查辨认中辨认人将在犯罪行为进行过程中感知到的人、物等进行回忆并将记忆中的客体与辨认对象进行比较、判断,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心理认知活动。
而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通过技术检验来实现的。
(4)结果形式不同。
在我国,公开辨认应制作辨认笔录,由参与辨认的所有人签名或盖章。
辨认笔录是重要的诉讼证据之一。
秘密辨认制作辨认报告,不需要被辨认人签名,辨认结果只能作为侦查人员分析判断的参考,不能作诉讼证据使用。
鉴定结果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专业判断意见,其证据形式是鉴定意见,需由鉴定人签名。
2.侦查辨认与指认
侦查辨认和指认均是人们根据以前所感知的事实做出判断的活动,在侦查实务工作中,往往将侦查辨认与指认混淆,实际上,侦查辨认与指认是两个独立的概念。
(1)两者的主体不同。
侦查辨认中辨认人是证人、被害人、嫌疑人等知情人,而指认人通常是犯罪嫌疑人,但有时也可以是被害人或目击证人。
(2)两者的行为模式不同。
侦查辨认包括证人、被害人、嫌疑人等辨认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信息及证人和被害人辨认嫌疑人。
而指认通常是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抛尸现场、抛弃作案工具的现场等犯罪行为涉及的场所和作案工具、所穿衣物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物品以及目击证人、被害人指认犯罪嫌疑人。
指认往往是在案件侦查结束、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进行。
(3)两者的方式不同。
侦查辨认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可以直接辨认也可以间接辨认,遵循混杂辨认和个别辨认等规则。
而指认通常是公开直接进行的,对某一客体的指认,不需要与其他客体混杂在一起进行对比。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侦查辨认是不同于鉴定和指认的一种侦查活动,侦查辨认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证人、被害人或者嫌疑人等知情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信息或者嫌疑人等进行辨别、认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