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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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12
•【字号】百政办发[201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百色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百色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2011年环保工作的部署,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蔓延势头;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行为,提高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水平,重点区域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查处一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各类企业污染减排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使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效,促进完成2011年污染减排任务。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 加强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确保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按照《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详见附件1)进行整治,将类金属砷和铅、镉、铬、汞等作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污染物,特别是类金属砷和铅污染的防治为重中之重。
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化工等工业园区及企业的监管,禁止偷排偷放。
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督
促重金属化工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严格环境准入,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
凡是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审批的若干规定,从审批源头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2. 推进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在涉锰行业整治的基础上,设立右江区、田东县、靖西县、隆林各族自治县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开展片区综合整治,实施一批重金属污染治理示范工程,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落实治理措施,加密监测防控区域水流域水质断面、空气质量和土壤监测频次。
建立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快对环境预警处置系统的升级改造,加强右江及难滩河流域的水环境自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3. 将有色金属冶炼、电解等作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
重点对有色金属冶炼、电解等重金属污染防控行业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彻查。
建立重点防控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重点防控行业企业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配合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监督性监测,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监测数据集中汇总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4. 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查处力度。
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
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未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回收、处置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被地方政府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上收到省级环保部门,对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重金属排放企业和铅蓄电池(加工、组装和回收)企业的排查,由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30日前在主要媒体上公布环保不达标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地址、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5. 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
重点加强含砷废渣、含铅废渣等危险废物规范管理。
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要重点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要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要将涉重金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当中,着力加强我区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 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管网
不配套、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运行负荷率,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做到月检查、季抽查、半年督查一次。
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
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或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
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
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地方环保、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2. 加强电力企业排污监管,确保环保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
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加大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检查频次,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并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
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对历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的环境问题开展后续督察。
1.对自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历年各类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后续督察。
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市内排污口取缔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严防污染反弹。
2.组织开展对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后续督察。
对已完成整
改任务的企业,要及时组织验收摘牌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任务或摘牌企业出现污染反弹的,一律停产整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百色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详见附件2)。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完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环保专项行动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二)提供专项行动经费保障,积极开展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工作经费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保证环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同时,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要按照国务院《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积极开展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有条件的县(区)要建设重金属企业的水、气、渣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保证重金属防治示范工程的正常实施,确保重金属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三)明确部门分工,加强部门联动。
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工信、监察、司法、住建、水利、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监管和电力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和铅蓄电池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方面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
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工信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各地政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加强固体废物填埋场用地的管理。
住建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水利部门要合理进行水功能区划及调整,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强化对入河(含水库)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有关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防范生产事故,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
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不得给未有或不完善环保手续的生产企业供电。
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四)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督察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负责人。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加强挂牌督办,加大案件后督察。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
挂牌督办一批有色金属冶炼、电解等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重点防控区域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凡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已经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下一级人民政府不再重复挂牌督办。
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对已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应制订后督察方案,明确整治时间,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按质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公示督察结果。
市环保局要针对2010年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县(区)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六)做好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要根据专项行动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研讨会、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正确引导舆论,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
的良好氛围。
每个工作阶段完成后,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七)建立环保专项行动考核机制。
为确保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提高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积极性,要进一步明确专项行动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将整改完成情况列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年度机关绩效考评的内容进行考核。
环保专项行动结束后,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同时,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评比活动,评选环境整治先进单位或合格单位,提高我市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整治水平。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至5月上旬)。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中旬至9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排查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2011年11月10日前将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 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2. 百色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为规范重金属(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环境整治工作,统一全区整治要求,保证整治达到预期效果,制定全区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一、企业整治基本要求
(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二)落实环评批复的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各种管线及环保设施标识清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清净水、污水、雨水彻底分流,建设规范的排水系统。
(四)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五)完善企业的基础信息,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建立一厂一册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使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杜绝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厂区美化绿化,道路硬化。
凡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的企业,必须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七)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排污许可证。
(八)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
企业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依法足额缴纳2010年度应缴未缴或欠缴的排污费。
二、对各类企业的具体要求
(一)有色金属冶炼电解企业。
1.废水处理。
(1)重金属的生产废水必须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口达标,废水循环使用,不能外排。
(2)冷却水应尽量做到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
(3)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腐措施,配套完善截污设施,排污沟做到雨污分流。
(4)厂区内必须采取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污分流,规范建设污水收集沟和雨水收集沟。
所有车间或工段都要设置污水收集沟(按防腐、防渗漏建设),将收集污水送污水处理站处理或送车间使用;一个企业只能建设一个规范的废水排放口,需要排放的废水,须经处理合格后,先排入废水储存池(排入储存池的废水必须达标,容积20立方米以上),再向外环境排放。
(5)企业须建设一条满足收集厂区原料、生产和产品区域的沟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池有效容积为40mm降雨量与厂区(原材料+生产区+产品区)面积的乘积,每次降雨企业必须收集,初期雨水收集量须超过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80%的雨水后才允许外排,各企业须在降雨停后三天内处理完毕初期雨水收集池中收集的雨水。
(6)建设规范排污口,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铅、镉、汞、铬、类金属砷、pH值等物征污染在线监测仪器须安装于废水排放储存池内。
(7)完善厂区防洪泄洪设施和事故应急池。
2.废气处理。
冶炼废气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等净化装置,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集中排放废气须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监测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等主要因子)
3.废渣处理。
采用湿法冶炼工艺的废渣堆放场地必须建设有渗滤液收集装置,收集的渗滤液要及时送污水处理站或回收使用,禁止渗滤液直接外排;用于堆存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渣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冶炼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配套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池管理;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在广西危废中心建成前,企业应每年向当地环保部门报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需要转移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4.物料处理。
用于堆存原料、物料的场地须硬化,并符合“三防”(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要求,建设避雨棚,不得露天堆存。
利用火法冶炼炉渣、废渣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含有重金属(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原料堆放场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弃物的要求来建设和管理。
(二)铅蓄电池(加工、组装和回收)生产企业。
1. 废水处理。
(1)在铅酸蓄电池的生产过程中,涂板工序、化成工序以及电池清洗等工序产生的含铅重金属废水,必须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口达标,废水循环使用。
(2)废弃的化成液及清洗极片的废水含有一定浓度的硫酸,必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3)生产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防腐措施,配套完善截污设施,排污沟做到雨污分流。
一个企业只能建设一个规范的废水排放口,需要排放的废水,须经处理合格后,先排入废水储存池(排入储存池的废水必须达标,容积20立方米以上),再向外环境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