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2015环境因素评价及风险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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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因素评价及风险控制程序
(ISO14001:2015)
1 目的
辨识公司在生产、服务或运行范围内的环境因素,评价其风险程度,环境影响大小,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服务和管理活动中环境因素的识别及风险评价的控制和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管理手册》中0.3章的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本程序。

4 职责
4.1分管副总经理
负责审批公司重要环境因素以及制定的控制措施。

4.2 安质部
4.2.1负责组织各部门、单位开展环境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和必要控制措施的制定活动。

4.2.2负责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进行收集、汇总,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并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4.2.3 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及其风险程度进行应急预案的策划、编制工作。

4.2.4 负责对公司重要环境因素进行评审、更新和监控。

4.2.5 负责对公司的一般或重要环境因素形成文件发放到相关部门、单位实施控制。

4.3 各部门、单位
4.3.1负责对本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内的(所辖场所和业务范围内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确认、登记、更新和控制。

4.3.2建立本部门、单位的“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控制好本部门、单位的重要环境因素并上报安质部。

5 程序
5.1 识别范围
5.1.1环境因素识别的范围:
——其设施、过程、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
——原材料的获取,包括开采;
——运行或制造过程,包括仓储;
——设施、组织资产和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外部供方的环境绩效和实践;
——产品运输和服务交付,包括包装;
——产品存储、使用和寿命结束后处理;
——废物管理,包括再利用、翻新、再循环和处置。

5.1.2环境因素识别的要素:
a.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和将来。

b.三种状态:正常、异常和紧急状态。

c.环境8种情景:
a)向大气的排放
b)向水体的排放;
c)向土地的排放;
d)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
e)能源使用;
f)能量释放,例如:热能、辐射、振动(噪音)和光能;
g)废物和(或)副产品的产生;
h)空间的使用。

5.2 环境因素识别方法
环境因素识别主要使用现场观察法、过程分析判断法等。

5.3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流程
确定区域、场所→确定作业货种→明确作业活动环节(包括装卸船、装卸车、维修区域、道路清扫、道路交通等)→识别环境因素(排查)→登记、汇总环境因素→评价环境因素潜在的风险→确定重要环境因素→编制、评审控制措施或管理方案的充分性。

5.4环境因素风险评价
主要采用“是非判断法”与“综合评分法”。

a)下列情况可直接采用“是非判断法”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及排放标准的(如超标排放粉尘、气体、固废
等污染物,水电能源资源按消耗偏高等);
●国家法规或地方政府明令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或限制替代的物质(如氟里昂、石棉、多氯联苯等,淘汰的工艺、设备等);
●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毒、有害废物;
●异常或紧急状态下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如:危险化学品以外泄露、火灾、爆炸、环保设备故障或人为事故等;
●环保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关注、要求控制的;
●能源、资源和原材料消耗严重超标(浪费)的。

b) 采用“综合评分法”从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生频率、关注程度、可恢复性、能源资源消耗、可节约度共7个方面进行评价判定重要环境因素。

环境各因子取值见下表:
表中A至E各评判因子之和大于17分的环境因素可评定为“重要环境因素”;F、G任何一项等于5分或两项之和大于8分时可评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注:根据实际情况,有些部门、单位可能不存在重要环境因素。

5.5 评价申报
5.5.1各部门、单位将识别汇总的环境因素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确定重要环境因素,编制“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安质部。

5.5.2安质部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进行汇总、审定,形成公司“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发布。

5.6 风险控制
5.6.1风险控制措施的确定或考虑变更时,应按如下顺序考虑降低风险:
a)消除(即改变设计以消除危险源,如用机械来代替人工等,从本质安全的角度去设计以达到绝对安全);
b)替代(即降低风险或用低危害物质替代,降低伤害或损坏发生的根源或潜在的严重程度);
c)工程控制措施(即机械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安装通风系统、现场警戒隔离人员或危险等);
d)标志、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即使用安全标志、危险区域标识、反光标志、报警器、警示语、培训教育、安全制度、安全规程、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
e)个体防护设备(即安全帽、安全绳、安全带、口罩、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
5.6.2安质部针对公司发布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必要的控制措施,实施监督检查,协助各部门、单位进行有效控制。

5.6.3 各部门、单位针对公司确定的普通环境因素均应进行运行控制,制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控制措施,对其进行控制,确保降低风险。

5.7 环境因素的更新
在下列情况下,对“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重要环境因素清单”进行更新:
a)环境因素或对其控制发生较大变化;
b)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
c)相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包括颁发、修订、替代、废止等情况);
d)公司经营活动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时;
e)新项目、新工艺的投入使用以及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f)新材料、新设备设施的投入使用以及发生变化时;
g)人员管理、机构设置、职责职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h)相关方的抱怨明显增多时;
i)发生重大环境事故、事件和不符合时。

5.8如果发生以上变化,相关部门、单位要提出申请对环境因素进行变更、识别、风险评价以及控制措施的制定。

5.9对新增的环境因素,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评审、确认所属等级,报安质部进行审定。

经安质部评审确认,属于一般或重要环境因素的,执行5.4、5.5、5.6条款的相关规定。

5.10如果没有以上所描述的变化,安质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要环境因素的风险评价。

6相关支持性文件
6.1《文件/记录管理控制程序》
6.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6.3《设备管理控制程序》
6.4《环境保护管理控制程序》
7 记录(表格)
7.1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
7.2 危险源风险评价表
7.3 重大风险清单
7.4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7.5现场检查记录表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
部门(或单位)名称:编号:
审核:时间:编制人:
危险源风险评价表
编制:审核:时间:
重大风险清单
施。

编制:审批: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编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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