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建议事项处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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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苏国税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58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我省国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我省国税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总局、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省局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的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苏国税函[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58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提升热线咨询服务质量,努力将热线打造成“听得见”的纳税服务平台,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协)办单》式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国税机关建设,促进征纳和谐,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经济、高效的纳税咨询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服务热线)的管理。

第三条服务热线的服务方式包括自动语音服务和人工服务。

主要功能为:纳税咨询、税法宣传、税收法规查询、办税指南查询、投诉举报、满意度回访评价等。

逐步整合拓展办税进度查询、发票信息查询、网络在线咨询、短信咨询等服务功能。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咨询专员岗位职责(一)接听服务热线咨询电话,在线答复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和稽查工作规程、发票管理等相关问题;(二)受理记录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通过服务热线对国税工作人员行风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三)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通过热线举报国税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涉税案件提供引导;(四)收集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建议,进行归类整理;(五)对不能答复或难以答复的咨询电话,转接有关咨询专家答复,或与咨询人约定答复时间,制作《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协)办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转办单》)转后台管理人员处理,并按约定时间反馈给咨询人;(六)回复预约咨询电话;(七)其他相关工作。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7.29•【字号】宁国税发[2004]128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国税发[2004]128号)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切实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提高举报案件查处效率,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提高举报案件查处效率,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市举报中心)设在市稽查局;各区、县也应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举报中心),区县举报中心设在县、区的稽查局、检查科。

各举报中心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及通信地址,设立举报箱、来访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市、区县举报中心日常工作分别由市稽查局和县(区)局统一负责管理。

市举报中心对区县举报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强的政策法律知识;(二)文明执法,廉洁自律,原则性强;(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四)严格执行回避规定;(五)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举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职责:(一)宣传、鼓励公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情况;(七)依法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奖励。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16•【字号】苏国税发[2004]23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32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万元版以下(即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一万元,下同)的发票由区县级国税局实施许可;开具十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下同)的发票由省辖市级国税局实施许可;开具百万元以上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下同)的发票由省级国税局实施许可。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统一由区县级国税局专门窗口受理。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上海会计学院网上公布相关会计实务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等内容总结如下: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有关规定,市局制订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收益;二、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视同股息所得的收益,作为企业增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三、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或减少投资,取得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视为股息所得的收益。

四、企业因被投资企业注销清算或被投资企业资产重组按税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取得的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或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部分,视为股息所得的收益。

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事后报送资料类)》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3.10•【字号】京国税[1998]52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税[1998]5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了规范受理举报,维护举报人的正当权利,进一步做好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1998年3月10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工作,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举报,是指个人或单位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局各级举报中心举报税务违法案件。

第三条各级举报中心是本局受理涉税案件举报的机构。

具有受理、转办、督办、协调等职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税务稽查机构。

市级举报中心设在市局稽查局,区县级举报中心设在区县局稽查局(稽查科)。

第五条举报中心按方便举报、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置接待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录音电话等设备。

第六条市局举报中心职责:(1)受理来信、接待来访、来电举报,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2)承办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来的举报案件;并上报处理结果;(3)向下级举报中心交办举报案件,并负责督办、检查,必要时可通过市局稽查局直接查办、组织查办或参与查办;(4)协调本系统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举报案件的查处;(5)协调本系统同市公检法等部门有关举报案件事宜;(6)综合研究举报情况,提供举报信息及统计资料;(7)指导下级举报中心工作,提高举报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8)负责办理对举报人的奖励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逐步取消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将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给财政部。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建设覆盖所有税种的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

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制度

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制度

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一)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

(二)对纳税咨询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回答其咨询的涉税问题不及时、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

(三)对办税服务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办税过程不够规范、便捷、高效和文明而进行的投诉。

(四)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第三条 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包括浙江财税12366、税务网站、相关部门及科室转交(告)情况、意见箱(簿)记录情况、来电投诉、来人上门投诉等。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专门的纳税服务投诉岗位,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公开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方便投诉人投诉,保证纳税服务投诉渠道畅通。

第六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

如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的也应受理。

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收到投诉后,投诉事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受理范围,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属于本级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二)不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税务机关处理;(三)对《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总局○九年五月十二日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称《规程》)。

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值税税款的行为。

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同步。

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

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宁国税发[2004]155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国税发[2004]155号)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市局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以及税务稽查选案、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确定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1目的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以及税务稽查选案、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确定的科学性、准确性。

2适用范围凡依法对国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税收征管项目进行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具体包括:(a)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评估;(b)特定纳税人、特定行业(或类型)的纳税评估;(c)特定税收管理事项的纳税评估。

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暂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

3工作职责3.1 市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征收管理处,作为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协调机构。

对各类实施专项检查的纳税人需要纳税评估的,由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布置。

3.2 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综合性管理制度的制定、协调,统一布置市局纳税评估计划,定期评估并公布税收征管质量及存在问题,集中审核并移送稽查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案源,指导和监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1.08•【文号】国税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8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总局制订的《税收情报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推进《规程》的实施,加强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特提出以下要求:一、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家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情报交换对于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核查跨国偷避税行为的重要性,认真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要严格执行《规程》,对于转复不及时、查处不到位、草率应付及操作不规范的,或不按规定披露和使用情报、遗失情报的,应责令当事人作出检查;对于因泄密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鉴于税收情报交换应按外事工作要求进行,且对情报的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保密性有特殊的要求,各地应由涉外税收机构专职负责,并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备一定外语能力的人员。

为便于联系,请各地于3月31日前将主管处(室)及负责专人名单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三、各地在税收情报交换的核查中要注意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对通过情报交换发现的偷税问题等,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应及时沟通,配合查处。

由于情报涉及的纳税人较为广泛,有时难以确定管辖范围,各地税务局收到总局转来的情报后,如不属本局管辖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转往相关税务部门并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相关税务部门接到此类情报后应视同从总局直接转发的情报予以查处,并在回复报告中作出说明。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12366人工咨询服务作息时间调整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12366人工咨询服务作息时间调整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12366人工咨询服务作息时间调整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1.07.14
施行日期
2011.07.14
文号
主题类别
税务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结束——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12366人工咨询服务作息时间调整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调整作息时间的通知,自7月15日起我局12366人工咨询服务作息时间调整为: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15:00-18:00(7月15日至9月30日)
如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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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建议事项处理规
程的通知
【标 签】投诉举报建议事项,受理、分工,办理时限
【颁布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宁地税发﹝2009﹞120号
【发文日期】2009-09-30
【实施时间】2009-09-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服务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建议事项处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建议事项处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系统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规范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和建议工作机制,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受理事项是指通过维权服务中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外部网站、办税服务厅、纳税人之家等渠道受理的各种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

第三条 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的处理本着公平、公正、高效、公开的原则,做到“维权全方位,服务零距离,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严格保密制度,在处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及人员做好保密工作,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四条 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及各分县局依职责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联系方式,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及信箱,负责举报投诉及意见建议的受理、办理、转办、反馈、存档工作。

第二章 受理、分工
第五条 市局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纳税人以电话、外部网站信箱、上门来访等形式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以及受理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批办转办的有关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第六条 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在接到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后,按规定在《纳税服务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办理单》(见附件一)登记建档,根据受理事项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各分县局纳税服务质量的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交由各分县局纳税服务科进行处理。

(二)属于涉税案件的检举,转由市局稽查局按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三)属于税务人员违纪案件的举报,转由市局监察室按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对转办的事项进行全程督办,并对纳税服务质量投诉实行回访制度,确保纳税人对处理结果认可并满意。

各分县局对接收到的事项进行调查,就调查情况与纳税人核实并将处理意见与纳税人进行沟通,调查处理完毕后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办理单》,并经各分县局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局纳税服务中心。

第八条 各分县局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按规定在《纳税服务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办理单》登记建档,根据受理事项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纳税服务质量的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由分县局纳税服务科组织查处。

(二)属于涉税案件的检举,转由本局综合业务科按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节重大的检举,以及地域、级别管辖有争议或不明确的检举,转市局稽查局安排处理。

(三)属于税务人员违纪案件的举报,转由分县局人事监察科按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如涉及各分县局纳税服务科的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提交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处理。

各分县局认为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可以提请市局纳税服务中心派员参与办理或直接办理。

第九条 对出现的不能协调解决的税务行政争议事项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市局纳税服务中心或分县局纳税服务科应提交同级税务行政争议调处办公室,由税务行政争议调处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及各分县局纳税服务科对接到的所有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事项,填写《纳税人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办理台帐》(见附件二);办税服务厅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在《值班长日志》相应栏目内。

第十一条 12366热线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应按照省、市局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三章 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 市局纳税服务中心接到纳税人的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以及批办转办类事项后,应该在1个工作日内启动快速处理程序。

对于能当场答复的事项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需要转办处理的事项,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办理单》转交相关部门或各分县局。

第十三条 各分县局接到《纳税服务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办理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纳税人,同时将《纳税服务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办理单》及书面材料报市局纳服中心。

第十四条 各分县局对出现的不能协调解决的税务行政争议事项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事
项,在接到争议事项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分县局税务行政争议调处办公室;各分县局税务行政争议调处办公室不能调解的,在接到争议事项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局税务行政争议调处办公室。

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对出现的不能协调解决的税务行政争议事项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在接到争议事项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局税务行政争议调处办公室。

第十五条 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或与其他单位协办的,可以适当延长承办时间,但应在规定时限内填写上报《纳税服务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延期办理申请表》(见附件三)说明原由,延期处理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市局纳服中心在收到分县局报送的《纳税服务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办理单》后1个工作日内,回访纳税人。

第四章 督办及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八条 办理投诉举报事项时应当听取投诉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投诉举报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十九条 对在办理投诉举报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事项终结后,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及各分县局依职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局纳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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