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门的财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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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门的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部门财产管理工作,保障财产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财产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财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科技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科技部门内所有财产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科技部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科技部门财产管理应遵循经济合理、规范管理、综合利用、分类管理和保护第一
的原则。
第五条科技部门财产管理应建立健全科技部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产使用、保管、处
置等环节的合法、合理、安全、经济的运作。
第六条科技部门财产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和
程序,杜绝滥用职权。
第七条科技部门领导层应为财产管理工作树立示范作用,关注财产管理工作,带头遵守
和执行财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科技部门财产管理部门是负责科技部门财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科技部门财产
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章财产登记管理
第九条科技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全面的财产档案,对所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
形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条科技部门财产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科技部门内部规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包括资产
种类、数量、价值、来源、去向等详细信息。
第十一条科技部门固定资产应按期进行盘点核实,确保财产规模和价值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科技部门流动资产应进行定期盘点,确保财产安全和价值不发生损失。
第十三条科技部门无形资产应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能够反映在科技部门的财产档
案中。
第十四条科技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对财产信息的管理和
查询。
第三章财产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部门财产使用要合理、合法、安全,遵循经济效益原则。
第十六条科技部门财产使用应按照财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使用手续,确保使用合法、
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科技部门内部用于科研的固定资产,应优先使用,合理保养和维修,确保其长
期使用价值。
第十八条科技部门财产使用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财产使用安全和正常。
第十九条科技部门财产使用应定期进行评估,发现财产使用效益低下或者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科技部门财产使用应建立责任制度,确保财产使用人对财产安全和保养负有相
应的责任。
第四章财产保管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门财产保管要求安全、谨慎、勤勉,防范风险,杜绝财产丢失和损毁。
第二十二条科技部门固定资产应根据价值和性质,制定相应的保管办法,保障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科技部门流动资产应分级管理,明确责任人,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制度,
杜绝财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科技部门无形资产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第二十五条科技部门财产保管要求保养维护,延长财产使用寿命,确保财产价值不降低。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门财产保管应定期进行点检、检修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
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科技部门财产保管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保管人应对财产保管工作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财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八条科技部门财产处置应合法、公正、透明,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科技部门财产废弃和报废应及时办理处置手续,杜绝无序处理和自行处理的
情况发生。
第三十条科技部门财产出售、转让、报废等处置应经过财产管理部门批准,确保其合法
和公正。
第三十一条科技部门财产处置应采取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实现财产最大化价值。
第三十二条科技部门财产处置后应做好有关记录和档案,确保处置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和合理性。
第三十三条科技部门财产处置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财产处置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第六章财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科技部门应定期对财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纠正偏差。
第三十五条科技部门财产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财产管理工作的合法和规范。
第三十六条科技部门应建立财产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财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科技部门财产管理部门所有。
第三十八条科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改,经过科技部门财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