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6.30
•【字号】苏卫监督[2006]1号
•【施行日期】2006.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6〕1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我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
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
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从事生产下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下简称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
(一)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的管材、管件;
(二)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包括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他饮用水处理剂;
(三)除垢剂;
(四)玻璃钢水箱。
三、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工作。
省卫生监督所承担申请材料接收、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批件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申请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四)生产厂区及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及检验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标准;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
(八)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
(九)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和产品说明书样稿;
(十)卫生管理制度。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审核同意盖章后,由申请人将材料报省卫生监督所办理相应的手续。
九、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在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自接受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十、省卫生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许可批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申请人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领取人身份证件到省卫生监督所领取卫生许可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应按本程序申请延续,经省卫生厅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新的卫生许可批件。
十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名称(指生产地点、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变者)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变更申请;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重新发给卫生许可批件,原卫生许可批件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十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都应按照本程序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批件。
另设分厂(车间)的,卫生许可批件上注明分厂(车间)。
十五、卫生许可批件遗失后,应及时在省级以上的报刊刊登遗失启事。
申请人应在刊登之日起20日后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刊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卫生许可批件。
十六、本程序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苏卫法监〔2002〕80号)同时废止。
受理编号:苏卫水申()第号
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产品名称
申请单位
江苏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规章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
三、省卫生厅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包括:
(一)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
(二)水处理剂,包括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它饮用水处理剂;
(三)除垢剂;
(四)玻璃钢水箱。
四、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
五、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填写完毕,将申请表和所附材料送交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程序办结相关手续后,一份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一份由申请单位报省卫生监督所
;
注:此表内容须打印,内容较多时可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