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中心幼儿园、陈某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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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中心幼儿园、陈某1教育机构责任纠
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4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22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绮云唐铭焕莫志恒
【审理法官】梁绮云唐铭焕莫志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中心幼儿园;陈某1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中心幼儿园陈某1
【当事人-个人】陈某1
【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中心幼儿园
【代理律师/律所】陆梓峰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黄佩芬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李洲广东永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陆梓峰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黄佩芬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李洲广东永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陆梓峰黄佩芬李洲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广东永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中心幼儿园
【本院观点】本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意外事件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法庭调查时,盐步幼儿园述称:在蹦床周边铺设的是硬质防滑垫,采用该垫子的原因是可以起到缓冲和防滑作用,如果铺设软垫则起不到缓冲作用,反而会增加学生受伤的风险;事发时,没有老师看到陈某1受伤的过程,但陈某1受伤后老师立即将陈某1扶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一、盐步幼儿园应否对陈某1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二、一审法院对陈某1的损失认定是否妥当。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关于争议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应由教育机构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本案中,蹦床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盐步幼儿园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展此类活动时应安排专人进行指导、看护并
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

虽然盐步幼儿园主张活动现场配备了两名老师和一名保育员,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但盐步幼儿园二审中确认事发时并没有老师看到陈某1受伤的过程,可见,盐步幼儿园在开展蹦床活动时并未对学生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管理工作中仍存漏洞。

而且,盐步幼儿园确认活动现场铺设的是硬质防滑垫,而非具有缓冲功能的软垫,导致事发时未能对陈某1提供足够的保护以降低陈某1的受伤程度,即盐步幼儿园未提供安全的场所设施也是导致陈某1受伤严重的原因之一。

综上分析,盐步幼儿园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教育、管理职责,一审法院认定盐步幼儿园对陈某1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一)后续瘢痕治疗费用。

经审查,陈某1受伤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右肘部瘢痕,一审法院根据陈某1的年龄、伤情以及司法鉴定意见支持陈某1主张的后续瘢痕治疗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护理费。

经审查,一审法院按150元/天的标准计算陈某1的护理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交通费。

经审查,陈某1受伤后曾先后两次住院,出院后亦多次前往门诊接受治疗,必然造成陈某1的交通费损失。

一审根据陈某1的住院天数和门诊天数确定交通费为72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审查,陈某1因本次事故受伤致十级伤残,必然对其心理产生负面影响,综合陈某1的年龄、伤情、盐步幼儿园的过错、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考量,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综上所述,盐步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2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中心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9:10: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某1在盐步幼儿园就读。

2019年9月17日上午10时15分,在开展户外活动期间,陈某1在跳蹦床活动过程中,弹跳到旁边地面上跌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盐步幼儿园将陈某1送至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
折,于2019年9月30日出院,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10027.64元,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留陪一人。

出院后,陈某1去门诊治疗了两次,花费医疗费274元。

2019年10月20日,陈某1到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住院行右肱骨内置物取出术,2019年10月26日出院,住院6天,出院医嘱全休2个月,住院期间留陪人,陈某1花费医疗费3552.60元。

陈某1在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6月10日到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318.81元。

另外,陈某1还花费221.93元购买了康复器具。

2020年5月29日,陈某1的母亲委托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对陈某1的伤残程度、疤痕修复的后续治疗费、营养期限进行鉴定。

2020年6月12日,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陈某1损伤达十级伤残、瘢痕修复的后续治疗费用约6900元、营养期限为90日。

陈某1花费鉴定费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陈某1主张的财产损失如下: 1.医疗费14173.05元。

根据陈某1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认定。

2.营养费2700元。

按每天30元计算90天。

3.辅助器具费221.93元。

根据陈某1提供的购买记录认定。

4.后续治疗费6900元。

根据鉴定意见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

陈某1两次住院共19天,按每天100元计算。

6.交通费720元。

根据陈某1住院天数和门诊次数确定。

7.护理费15000元。

陈某1为未成年人,住院及全休期间需要人员照顾,护理费应按照照顾人员的误工损失,由于陈某1没有举证照顾人员的误工损失,因此按照2019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62521元,陈某1主张按每天150元计算,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根据医嘱,陈某1在2019年10月26日出院后仍要休息2个月,陈某1主张护理期100天,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8.残疾赔偿金96236元。

按照陈某1伤残等级为十级,48118元/年×20年×10%=96236元。

9.鉴定费4000元。

根据发票确定。

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根据陈某1的伤残情况确定。

以上10项费用合计146850.9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盐步幼儿园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校园活动的管理职责,否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众多学生正在蹦床时,没有老师保护学生防止摔倒,且地板未铺软垫,盐步幼儿园显然系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因此可推定盐步幼儿园并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盐步幼儿园应对陈某1的人身受伤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陈某1因本案事故受伤产生的损失为146850.98元,盐步幼儿园应予赔偿。

陈某1主张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一、盐步幼儿园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1支付赔偿款146850.98元;二、驳回陈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2.98元(陈某1已预交),由陈某1负担115.85元,盐步幼儿园负担617.13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陈某1,一审法院不另收退。

【二审上诉人诉称】盐步幼儿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陈某1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盐步幼儿园已充分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陈某1本次受伤属于意外事件,一审法院认为盐步幼儿园未尽相应职责,
属认定事实不清。

(一)盐步幼儿园已对陈某1尽管理职责。

盐步幼儿园提供合乎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活动现场并不存在安全隐患。

首先,盐步幼儿园开展活动时所用的蹦床合规、合格,案涉蹦床高度约为22cm,且地面已铺设塑胶垫块,并不存在安全隐患。

其次,蹦床活动为中班以上学生的常态化教学内容,符合该年龄段学生的心智。

陈某1系大班学生,从中班开始多次参与蹦床活动,活动内容和难度均未超过陈某1的可承受范围。

(二)盐步幼儿园在组织蹦床活动时已充分履行教育职责。

盐步幼儿园为蹦床活动制定了相应的游戏指导图,教师在每次开展活动前均会对包括陈某1在内的学生进行动作要领指导及安全教育。

从现场学生有序的活动队伍可看出,盐步幼儿园在日常的教学中已多次强调活动规则。

(三)盐步幼儿园在蹦床活动过程中已尽安全保护义务。

首先,盐步幼儿园在活动中的教师人数配备符合国家规定。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第二条规定:“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

”本案中,活动现场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3名教师分别位于班级活动队伍的前、中、后位置,对学生进行指导和看管。

其次,当班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站立于蹦床的侧方,以便及时指导与纠正学生动作,途中既未擅离岗位亦未分散注意力。

陈某1摔倒的过程发生在一瞬间,根本无法预料,当班教师在近距离看护下都来不及作出反应。

因此,陈某1的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已超出一般的预测,不应对当班教师提出超出其反应能力之外的要求。

(四)盐步幼儿园对陈某1已尽到照顾责任。

本次意外发生后,盐步幼儿园处理恰当。

首先,盐步幼儿园配备具有药师资格和托幼机构保健员资格的保健医生,为伤病学生及时制定救治方案。

其次,盐步幼儿园救治及时。

园内监控视频显示,陈某1在10时35分02秒意外摔倒,当班教师及时反应并查看陈某1情况,同时将情况即时告知配班教师。

10时35分25秒,陈某1已被送至保健室由保健医生诊断病情。

10时35分47秒,保健医生初判后认为伤情超过保健室的救治条件,立即决定将陈某1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并在送院过程中全程陪护。

11时02分39秒,陈某1已经被送至盐步医院进行放射科影像检查。

11时16分04秒,放射科影像结果出具。

可见,从事发到完成检查诊断历时约40分钟,盐步幼儿园处置迅速,已对陈某1尽到照顾责任。

二、一审判决盐步幼儿园对陈
某1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盐步幼儿园系依法成立的学前教育机构,盐步幼儿园依法依规开展学龄前儿童教育。

盐步幼儿园组织陈某1进行活动符合学前教育发展的规定,也有利于入托幼儿的身心健康,在组织管理上亦无不当。

陈某1受伤是教师在认真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不是盐步幼儿园所能避免和克服的。

盐步幼儿园在事发后积极采取合理措施,竭尽全力进行救治,并尽最大努力协助和配合陈某1的治疗,已经尽到了作为一般理智之人所能达到的谨慎和勤勉义务,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不存在管理的疏忽和过错。

陈某1系在幼儿园里正常活动时意外受伤,一审判决盐步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是对盐步幼儿园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任意扩大。

三、即使本案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亦有失偏颇。

(一)后续瘢痕治疗费用属于非必然支出。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
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目前右肱骨内固定物已拆除,但遗留右肘部瘢痕,可予激光修复治疗。

”据此,瘢痕治疗费用不属于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亦无法确定陈某1是否必然施行手术,故陈某1的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另,瘢痕治疗属于整形修复外科,即便在本案中支持瘢痕治疗费用,亦应适当赔付。

一审法院直接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非确定性结论及估算金额作出认定,存在不当。

(二)一审认定的护理费用不合理。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据此,陈某1应举证证明护理人员的身份以及其所从事的行业,作为计算护理费用的依据。

一审法院迳行按照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陈某1的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存在
不当。

此外,很多家庭由已退休的祖辈亲属照看孙子,并未产生实际的误工损失。

因此,在陈某1举证不足的情况下,陈某1主张的护理费用不应得到支持,即便盐步幼儿园需要赔付护理费,也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

(三)交通费数额不合理。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一审判决根据陈某1住院天数和门诊次数确定交通费用有失偏颇。

鉴于陈某1住院期间已有人员在院陪同照顾,不应每日产生交通费用,故其住院19天所产生的交通费不应纳入损失范围。

(四)一审判决盐步幼儿园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合理。

陈某1受伤属于意外事故,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属最低的伤残等级。

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需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原因。

因盐步幼儿园已最大程度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且陈某1的受伤情况未对其造成精神损害,故陈某1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

此外,根据陈某1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可知,盐步幼儿园在意外发生后一直积极配合陈某1就医和理赔。

因此,即使盐步幼儿园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亦应予调低。

本院二审期间,盐步幼儿园围绕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蹦床的高度、蹦床的保修卡、三包卡各1份;证据2.事发监控录像截图(附光盘)1份;证据3.保健医生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执业药师证、托幼机构保健员培训证书各1份。

陈某1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经审查,陈某1对盐步幼儿园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确认其真实性。

综上所述,盐步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中心幼儿园、陈某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民终1221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中心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海傍南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5G18575618P。

法定代表人:吴敏嫦,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梓峰,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佩芬,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1。

法定代理人:陈某2(被上诉人陈某1的父亲),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广东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盐步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陈某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20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盐步幼儿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陈某1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盐步幼儿园已充分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陈某1本次受伤属于意外事件,一审法院认为盐步幼儿园未尽相应职责,属认定事实不清。

(一)盐步幼儿园已对陈某1尽管理职责。

盐步幼儿园提供合乎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活动现场并不存在安全隐患。

首先,盐步幼儿园开展活动时所用的蹦床合规、合格,案涉蹦床高度约为22cm,且地面已铺设塑胶垫块,并不
存在安全隐患。

其次,蹦床活动为中班以上学生的常态化教学内容,符合该年龄段学生的心智。

陈某1系大班学生,从中班开始多次参与蹦床活动,活动内容和难度均未超过陈某1的可承受范围。

(二)盐步幼儿园在组织蹦床活动时已充分履行教育职责。

盐步幼儿园为蹦床活动制定了相应的游戏指导图,教师在每次开展活动前均会对包括陈某1在内的学生进行动作要领指导及安全教育。

从现场学生有序的活动队伍可看出,盐步幼儿园在日常的教学中已多次强调活动规则。

(三)盐步幼儿园在蹦床活动过程中已尽安全保护义务。

首先,盐步幼儿园在活动中的教师人数配备符合国家规定。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第二条规定:“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

”本案中,活动现场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3名教师分别位于班级活动队伍的前、中、后位置,对学生进行指导和看管。

其次,当班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站立于蹦床的侧方,以便及时指导与纠正学生动作,途中既未擅离岗位亦未分散注意力。

陈某1摔倒的过程发生在一瞬间,根本无法预料,当班教师在近距离看护下都来不及作出反应。

因此,陈某1的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已超出一般的预测,不应对当班教师提出超出其反应能力之外的要求。

(四)盐步幼儿园对陈某1已尽到照顾责任。

本次意外发生后,盐步幼儿园处理恰当。

首先,盐步幼儿园配备具有药师资格和托幼机构保健员资格的保健医生,为伤病学生及时制定救治方案。

其次,盐步幼儿园救治及时。

园内监控视频显示,陈某1在10时35分02秒意外摔倒,当班教师及时反应并查看陈某1情况,同时将情况即时告知配班教师。

10时35分25秒,陈某1已被送至保健室由保健医生诊断病情。

10时35分47秒,保健医生初判后认为伤情超过保健室的救治条件,立即决定将陈某1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并在送院过程中全程陪护。

11时02分39秒,陈某1已经被送至盐步医院进行放射科影像检查。

11时16分04秒,放射科影像结果出具。

可见,从事发到完成检查诊断历时约40分钟,盐步幼儿园处置迅速,已对陈某1尽到照顾责任。

二、一审判决盐步幼儿园对陈某1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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