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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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投资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鉴于义务教育的“公共品”特性,义务教育理应由政府提供。
为此,政府在义务教育的投资中理应担负最主要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义务教育产品的足量提供以及
义务教育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
然而现实却往往不能够像理论所规范以及人们所期望
的那样。
由于政府自身的特性以及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在我国的义务教育投资中实际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政府责任转嫁”的现象。
从体制上来看,“分散”是当前我国义务教育投资体制的主要特征,该特征的制度基础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多渠道筹资”。
表面上来看这种体制可以起到广泛调动社会各界投资义务教育积极性的作用,而实际上则为政府责任转嫁提供了制度基础。
“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强调调动地方政府投资义务教育的积极性,而实际上却导致了政府教育投资责任由中央政府向地方
政府的转嫁;“多渠道筹资”强调调动社会各界投资教育的积极性,而实际上都导致了教育投资责任由政府向社会的转嫁。
正是由于义务教育投资中存在政府责任转嫁现象,义务教育资源短缺的矛盾始终未能有效缓
解并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同时还伴随受教育者负担加重、农民负担加重、地区间义务教育不平衔加剧等不良后果。
为此,我们必须正视并认真对待现实中存在的政府义务
教育投资责任转嫁问题,通过政府责任的回归来有效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资,促进义务教育的普及和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义务教育投资中政府责任转嫁的表现、原因及其后果
1.义务教育投资中政府责任转嫁的表现
义务教育投资中政府责任转嫁无论在
中央改府还是在地方政府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中地方政府表现更为突出。
中央政府的责任转嫁主要表现为中央本级财政应负
的义务教育投资责任向下级政府转嫁,从而减轻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投资的责任,加大
地方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责任转嫁主要表现为地方本级财政应负的责任向政府以外
的社会群体转嫁,加重社会负坦以减轻政府投资义务教育的责任。
义务教育投资责任由中央政府向地方
政府的转嫁
义务教育投资责任由中央政府向地方
政府的转嫁表现为,在现行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下由于缺少规范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
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义务教育投资责任主要在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投资分担比例过小,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发展中整体保障和宏观调控力度过小。
据统计,1996年全国义务教育财政预算内拨款中中
央财政拨款仅占0.04%;以湖北省为例,1999年中央政府在基础教育方面的投资仅
占湖北全省基础教育投资总额的1.5%。
这和其他国家中央政府一级财政对义务教育
投资的比例相比明显偏低:如美国
1990-1991学年为6.2%,法国为68.4%,日本为21.4%。
尽管由于各国体制不同上
述数字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但是各国数据
中所表明的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重要
责任则是毫无疑问的。
对于中国来讲,由于多数地方政府财力都较为薄弱,由掌握了巨大财力的中央政府担负起更大的对义务教
育的投资责任是义务教育经费充足性的重
要保证。
义务教育投资责任由政府向社会的转
嫁
义务教育投资责任由政府向社会的转
嫁是指在中央以下各级地方政府所辖区域中,原本应当由各级政府按照职责范围由本级财政负担的义务教育投资责任以不同形
式不同程度地向民间转移。
其具体的表观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以捐资集资的形式转嫁责任。
“人民教育人民办”是最典型的转嫁政府
财政责任的表现。
这是在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条件下地方政府想出的“广泛发动群众”的筹集义务教育经费的办法之一。
在这一口号下,义务教育的“义务”几乎完全成为单方面的——“人民有义务送子女接受教育,同时有义务自己捐资助学”,而政府应当为
人民接受教育提供条件的“义务”却被忽略。
人民自己“自愿”捐资助学成为一种被广为宣传的“好方法”,殊不知正是在这一极具合理性的口号下,在人们不仅要紧衣缩食交建校费甚至还要浩浩荡荡自己搬着桌
椅板凳去上学的“教育热情”掩饰之下,政府的责任悄悄地被转嫁掉了。
第二,以向受教育者收取各种费用的形式转嫁责任。
众所周知,义务教育必须“免费”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
然而现实中由于政府投资力度不够,义务教育不仅不免费反而成为各种收费项目云集的地方。
义务教育中收费项目繁多的客观原因是学校经费不足。
学校经费不足原本应当由政府增加投资,然而由于政府借口财力不足并未增加投资,于是学校便有了充足的理由收取各种费用。
政府尽管不断收到有关教育乱收费的投诉,然而由于首先是自己投资不力,所以便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以表面上最具“合理性”的“杂费”为例,由于义务教育不能收学费,于是便有了“补充公用经费不足”的“杂费”。
然而,公用经费不足是没有任何理由
让受教育者自己去“补充”的,因为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地把公用
经费的投资责任交给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以“补充公用经费不足”为理由向受教育者收取杂费毫无疑问是政府转嫁
责任的做法。
摘要:在我国义务教育投资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政府责任转嫁问题,并且正是由于存在政府责任转嫁问题才出现了义务教育
投资体制中的“政府缺位”现象,这是导致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主要原因。
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充足性,必须强调政府责任的“归位”,在进一步的又务教育投资体制改革中以“集中化”代替“多渠道”。
关键词:义务教育;教育投资;政府责任;转嫁义务教育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