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基本工资制度动态运行实施办法(WORD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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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制度
动态运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股份公司石油人字[2003]166号、石油人字[2003]250号文件精神和长庆油田分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基本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长油字[2003]249 号),为确保油田公司基本工资制度规范、动态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油田公司的基本工资制度,执行股份公司统放结合原则指导下的股份公司统一基本工资制度。

基本工资制度包括年薪制、岗位等级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协议工资制等四种基本工资制度。

第三条油田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办法(试行)》(石油人字[2003]169号)规定;中层及以下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操作和服务岗位人员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需要的紧缺人才或易替代岗位上的新增员工实行协议工资制。

第四条油田公司基本工资制度运行的基本原则:以岗定薪、易岗易薪、严格考核、动态运行。

第五条基本工资制度动态运行后,在管理、专业技术、操作和服务三个岗位系列之间的岗位变动人员,岗位(技)工资不得交叉高套。

第二章岗位工资
第六条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工资每三年为一个考核晋档期。

累计三个年度考核合格,可晋升一档岗位工资;考核不合格的年度,晋档时间相应后延。

岗位工资达到本岗位最高档次后,不再晋升岗位工资。

第七条在管理岗位系列内、专业技术岗位系列内岗位发生变动的员工,变动后的岗位工资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1.同岗级变动岗位的员工,其岗位工资标准不变。

2.凡低岗级高聘的,自聘任的次月起,执行所聘岗位起始档岗位工资标准,并重新计算考核晋档期,其中高岗级与低岗级岗位工资标准有交叉的,可就近高套。

3.凡高岗级低聘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的最高档执行,晋档考核期连续计算。

其中因个人原因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其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及岗位任职年限(原高岗级的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重新确定,考核晋档期重新计算。

第八条由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到管理岗位的员工,岗位工资标准确定办法如下:
1.由专业技术一岗级变动到管理一岗级岗位时,执行管理一岗级起始档岗位工资标准;变动到管理二岗级岗位时,按原岗位工资的档次,同档套入管理二岗级岗位工资标准;变动到管理三岗级及以下管理岗位时,套入变动后岗位最高档岗位工资标准。

2.由专业技术二岗级变动到管理三岗级及以上岗位时,套入变动后岗位起始档岗位工资标准;变动到管理四岗级岗位时,按原岗位工资的档次,同档套入管理四岗级岗位工资标准;变动到管理五岗级及以下管理岗位时,套入变动后岗位最高档岗位工资标准。

3.由专业技术三岗级变动到管理四岗级及以上岗位时,套入变动后岗位起始档岗位工资标准;变动到管理五岗级岗位时,按原岗位工资的档次,同档套入管理五岗级岗位工资标准;变动到管理六、七岗级岗位时,套入变动后岗位最高档岗位工资标准。

4.由专业技术四岗级变动到管理五岗级及以上岗位时,套入变动后岗位起始档岗位工资标准;变动到管理六岗级时,按原岗位工资的档次,同档套入管理六岗级岗位工资标准;变动到管理七岗级岗位时,按原岗位工资档次高两档套入管理七岗级岗位工资标准,不得突破最高档。

5.由专业技术五岗级变动到管理五岗级及以上岗位时,套入变动后岗位起始档岗位工资标准;变动到管理六岗级岗位时,按原岗位工资档次低两档套入管理六岗级岗位工资标准,最低套入管理七岗级起始档岗位工资标准;变动到管理七岗级岗位时,按原岗位工资的档次,同档套入管理七岗级岗位工资标准。

原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人员套入管理岗位工资标准时高套的,考核晋档期重新计算。

第九条由管理岗位变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及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年限重新评定,属于高套的,考核晋档期重新计算。

第十条由操作和服务岗位变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岗位工资标准确定办法如下:
1.聘在助理主办、技术员岗位,原则上按原执行岗技工资档次套入现岗位同档次岗位工资标准执行,考核晋档期连续计算。

2.聘在主办或助理工程师,可先按上述方法套入助理主办或技术员的岗位工资标准,再按其工资额就近平高套入现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考核晋档期重新计算。

3.聘在管理五岗级、专业技术三岗级及以上岗位时,均套入变动后岗位的起始档,考核晋档期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首次聘任到管理三岗级岗位的管理人员,执行半年的试用期。

在试用期间,执行本人原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为胜任并办理正式聘任手续的,从正式聘任的次月起执行所聘岗级起始档岗位工资标准,并重新计算考核晋档期;延长试用期的干部,仍执行本人原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岗位发生变动的人员,变动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从正式聘任(或文件生效时)的次月起执行。

第三章岗技工资
第十三条操作和服务岗位人员的岗技工资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晋档期,累计两个年度考核合格,在本人取得的职业资格等级范围内,可晋升一档岗技工资;考核不合格的年度,晋档时间相应后延。

第十四条操作和服务岗位人员的岗技工资,首次套入后岗技工资等级已超过本人实际取得的职业资格等级的,在本人未取得与岗技工资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前,其岗技工资不再晋档。

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后,再重新计算考核晋档期,动态晋档。

第十五条操作和服务岗位人员的岗技工资等级达到或超过本人所聘岗位的岗位规范要求的最高职业资格等级时,岗技工资不再动态晋级晋档。

第十六条技能鉴定后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等级的,原则上不跨等级、跨档晋升岗技工
资。

第十七条操作和服务人员在本系列内变动岗位,其岗技工资档次的确定办法如下:
1.在本岗序内变动岗位时,岗技工资档次和考核晋档期不变。

2.对岗序变化的:每提高三个岗序,岗技工资减少一个档次;每降低三个岗序,岗技工资增加一个档次;变化不足三个岗序的,按同档次套入新岗位对应的岗技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原执行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的人员,变动到操作和服务岗位时,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同工龄人员岗技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

第四章协议工资
第十九条油田公司与员工本人双方协商、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协议工资制的动态运行,由油田公司根据劳动力供求关系和市场价位做出适时的调整和公布。

第五章其它规定
第二十条岗位(技)工资动态运行时,上半年考核期满,岗位工资最早晋档起薪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下半年考核期满,岗位工资最早晋档起薪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第二十一条新进入企业人员工资标准的确定:
1.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均执行本人所聘岗位系列、岗级的岗位工资标准,原则上按起始档标准确定。

按此原则确定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不应低于本人原在部队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的80%,低于80%的可相应调整执行档次,达到本岗位最高档后仍低于80%的,高出部分作为保留工资处理。

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不执行试用期生活费制度。

2.新参加工作员工,实行试用期和见习期(熟练)制度。

在试用期间(3个月),其生活费按对应岗位起始档岗位(技)工资标准的70%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全额执行;符合执行艰岗津贴、技术津贴的人员,见习期(含试用期)减半执行,正式聘任、顶岗后全额执行并开始计算考核晋档期;工龄津贴、回民津贴、原有津贴全额执行。

3.外部调入油田公司人员,参照用人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工作年限、同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人员的岗位(技)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在正常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考核期晋档资格。

1.开除厂籍留厂察看者;
2.受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判处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缓刑人员;
4.连续旷工10天、累计旷工15天者;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请假逾期两个月不归者;
6.超计划生育者。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岗(技)工资考核晋档期延长一年。

1.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含强制戒毒)者;
2.受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处分者;
3.受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者;
4.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请假逾期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不归者。

第二十四条集体工按在岗合同制员工的岗位(技)工资动态运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内部退养人员不执行在岗合同制员工考核晋档。

只随在岗合同制员工工资改革及调整作相应变动。

第二十六条离岗休养员工的考核晋档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离岗休养前后未改变岗位(工种)的,扣除离岗休养时间后,可连续计算;改变岗位(工种)的,重新计算考核晋档期。

第二十七条受各种处分、处罚执行生活费的人员,处分、处罚解除后,执行竞聘(争)上岗后的起始档岗位(技)工资标准,并重新计算考核晋档期。

第二十八条岗位(技)工资动态运行过程时,对于岗变薪变的员工,属副科级和工程师以上人员的岗位(技)工资变动由公司人事处审批,其余人员由各二级单位人事科审批,不得将权限下放。

第二十九条岗位(技)工资的晋档、变动审批程序:员工岗位(技)工资晋档(变动)花名册、统计表、岗位(技)工资晋档(变动)审批表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后上报公司人事处审批。

第三十条员工岗位(技)工资变动后,各厂处级单位要及时将员工的《岗位(技)工资晋档审批表》和《岗位(技)工资变动审批表》归入员工档案,并及时将员工岗位(技)工资变动情况录入《岗位(技)工资变动卡片》,《岗位(技)工资变动卡片》记录的内容必须与员工本人的档案保持一致,并随员工的流动而转移。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员工岗位(技)工资的调整,必须先考核后晋升。

凡未按要求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晋级晋档。

在岗位(技)工资晋档考核期内,考核合格,正常晋档。

员工有考核不合格(不胜任)的年度,则应向后顺延。

对干部考核为基本胜任的,每有一次,考核期延长半年;已经在考核期内低聘,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且考核为胜任及其以上的,视为本岗位考核期合格。

第三十二条岗位(技)工资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技能水平、劳动态度、工作业绩等。

各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应有所侧重,考核方式要有所区别。

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报人事处审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基本工资制度动态运行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在公司政策规定的范围以外,各单位不得擅自执行属地政府的其他工资规定。

第七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三十四条工资标准的确定。

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日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第三十五条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和路程假期内,岗位(技)工资按100%计发,非岗位性津(补)贴按标准执行,岗位性津(补)贴停发;在规定的带薪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期内,岗位(技)工资按100%计发,非岗位性津(补)贴按标准执行,岗位性津(补)贴停发,不影响基本生产奖。

第三十六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医疗期按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和劳部发[1995]236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

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社险[1995]第016号和甘社险[1995]第03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执行,即: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岗位(技)工资百分之六十;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岗位(技)工资百分之七十;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岗位(技)工资百分之八十;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岗位(技)工资百分之九十;满八年及其以上,为本人岗位(技)工资百分之百。

岗位性津(补)贴停发,非岗位性津(补)贴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岗(技)工资和各种应执行的津(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医疗期满(包括延长)后,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八条女员工在按规定享受的哺育假期内,岗位(技)工资按本人应执行标准的50%执行,岗位性津(补)贴停发,非岗位性津(补)贴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在事假期间,工资停发。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油田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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