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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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教职工的管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

依据浦江县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意见,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德(18分)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团结协作精神,热爱教育事业,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成学校分配的各项任务,计基本分18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扣分:
1.受党纪、政纪警告处分的,扣6分;
2.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每次扣2分,情节较严重的,每次扣5分;
3.有打架损害教师形象的扣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作为师德
规范不合格处理;
4.工作时间内玩扑克、搓麻将,经查实,每次扣4分;
5.不服从学校分配工作,或不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者扣1-3分,造成损失者扣3-5分;
6.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征订各种练习册、复习资料的,扣3分;
7.违反教育局规定带生的,每次扣3分;
8.节假日安排集体补课、上新课的,每次扣2分;
9.按规定应透环不参加透环的男女双方各扣5分;
10.有其他违纪行为受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加分:
(1)由党政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团员、师德标兵、春蚕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县级记1分,市级记2分,省级记3分,国家级记4分,同一荣誉称号按最高级记分;
(2)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突出表现,受到党政部门书面表扬嘉奖的,县级记2分,市级记3分,省级记4分,国家级记5分。

(二)能(18分)
1.学历(2分)。

达标者记2分,不达标者不记分。

2.继续教育(2分)。

按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规定,完成规定学时的记2分,未完成不记分(按规定可以不参加者记2分)。

3.承担公开课、观摩教学、示范课、讲座任务的,校级每次记0.5分,县级记1分,市级记2分,省级记3分,国家级记4分,同级内容不重复,校级最多记0.5分。

4.教育教学论文科研成果。

本学年度有教育教学研究专题总结的记1分。

论文发表:县级每篇记0.5分,市级每篇记1分,省级每篇
记2分,国家级每篇记3分。

论文获奖(指教育业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不含鼓励奖、参赛奖、纪念奖),县级每篇记1分,市级每篇记2分,省级每篇记4分,国家级每篇记6分。

科研成果获奖:课题执笔人按国家级论文获奖加倍记分,其他人员减半记分。

在《教研与师训》、《课改动态》按县论文一等奖记分。

5.指导新教师。

由学校研究确定具有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一学期指导教师听课10节以上,被指导教师听课15节以上的(有听课记录,并有据可查),指导教师记1分。

指导实习生,1人次记0.2分(同批累计)。

最高记1分。

6.教学计划制订与实施。

根据教学大纲结合学生实际制订教学计划的记1分,完成计划的再记2分。

7.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加分:
(1)超过规定学历的加记1分。

(2)担任学校副校长、党支部副书记、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团委(团总支)书记、少先队辅导员的
记1分。

担任多个职务不重复记分。

(3)获得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优秀团干、拔尖人才、科技先进工作者、教坛新秀、十佳教师、名师、特级教师、功勋教师称号的、县级记1分,市级记2分、省级记3分、国家级记4分。

其他教育教学有关的单项荣誉称号减半记分(以文件为准)。

实验学校评比的教改之星按县级记分,同一对象按最高项记分不重复记分,县级名师、名校长培养人选记0.5分,市级记1分,省级记1.5分。

(4)获得校优秀班主任,校先进教研组的组长每学年记0.5分。

若学校在县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比中获第一名,学校中层以上领导每学年记0.5分。

若学校被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市级记0.5分,省级记1分,国家级记2分。

(5)符合局考核办法,在县、市、省及以上报纸(网络)上发表宣传学校的文章,记0.2分、0.4分、0.6分。

相同内容的文章记一门最高分,教育类报刊上发表加倍记分,限分1分。

三、勤(10分)
1.出勤计基本分8分,全勤加记1分。

病假从累计第11天起每天扣0.2分,扣完为止;事假累计从第4天起每天扣0.5 分,扣分不封顶。

法定假期不扣分。

旷课一节扣2分,旷工一天扣8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扣分不封顶。

2.满工作量记2分。

承担学校困难每周增加课时2节以上的(不发补贴的)加记2分,不足工作量按比例酌情扣0.5-1分(工作量由学校核定)。

(四)绩(54分;依月度考核为一定依据。


1.备课
紧扣教学大纲要求,根据教材和学生实际,做到重点突出,注意智能的培养和训练,按教学要求做实验、实物演示、电教仪器教学及上课有教案的记8分,不按规定备课、开课的每节扣1分。

2.上课
能按照《浦江县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规范基本要求》上课
的,记基本分10分,有不符合要求行为的,每次扣1分。

能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并取得成绩的加1分。

3.作业批改(4分)
(1)作业量适当的记1分;
(2)批改及时、认真的记1分;
(3)能及时讲评并督促学生订正错误的记2分。

4.辅导(2分)
(1)辅导学生暂时有困难、行为一时有过失的学生,有辅导计划、活动记录,且转化效果好的记1分。

(2)期末考试能认真进行试卷讲评(以讲评教案为准)的记1分,不进行试卷讲评的扣1分。

5.听课
每学期听课节数按学校奖惩条例执行,达到要求的记2分,少听一节扣0.5分。

(扣分不封顶)
6.教研活动
教研、备课活动(指学校统一组织必须参加的活动)每次都参加的记2分,少参加一次扣0.5分。

(扣分不封顶)
7.课外兴趣活动
按学校安排开展活动且有活动记录的记2分。

8.德育教学任务
能完成学校安排的学生德育教学任务的记8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扣分:
(1)所任教班级学生有突出表现,受到县级以上党和政府书
面表扬嘉奖的,每次班主任加记5分,其他任课教师加记2分。

(2)在课堂上出现学生吵架、斗殴等,有严重后果的每次扣1-2分。

(3)学生有违纪、违法现象或重大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按岗位职责对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扣1-3分。

(含学校中层以上领导)
(4)班内每出现一个流生,班主任扣1分,任课教师扣0.5 分,中层以上领导各扣0.5分。

9.教学效果(15分)
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依据七、八年级以年级段期末考试成绩为依据,每学期学校各学科1-7名记7.5分,均量值在(2.6-3.4)记6分(学科前7名除外)均量值在(2.4-2.6)记5分,均量值在(0-2.4)记4分,接班的老师在第一学期均量值进步0.1记7.5分。

九年级中考完成学校指标的班级的任课教师记7.5 分,完不成指标记6分,没有教学成绩的任课老师教学效果由教师投票产生。

任教
两个班或两门学科及以上的记平均得分。

超一半工作量及以上的计算平均得分后再加记0.2分,超一半工作量以下的加记0.1分,不突破规定分。

同一层次不在本校任教期间的教师的教学效果分由考核组投票产生。

10.其它人员
处室人员主要考核敬业精神、服务态度、工作效率三个方面,按54—50、合格49—44,不合格44以下。

(五)符合下列条件者予以加分:
(1)辅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各类竞赛活动获三等奖及以上,体育比赛单项前六名(参赛奖、纪念奖、鼓励奖、优胜奖等不记分)及以上给予加分,县级每人次记0.2分,市级每人次记1分,省级每人次记2分,国家级每人次记3分。

获团体前三名,县级每次记1分,市级每次记1.5分,省级及以上每次记3分。

同一竞赛记最高分,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联合组织的竞赛减半记分,多人参加辅导的记平均分,辅导老师界定以上级文件、证书和校教务处、教科室记载为依据。

最高限记3分。

(2)对创造性开展工作,在某一方面作出贡献、教育教学改革或科研取得突破性成果的教职工,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县教育局批准,酌情记特色分,最高分为10分。

集体获得此分,由单位合理分配,但不得超过规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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