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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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产品;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07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13
未取得有效的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14
虚假、夸大宣传
《食品安全法》四十八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15
标识、标签、包装不符合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16
广告宣传疗效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17
经营企业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序号
案由
违反法规
处罚的
法规依据
法律责任内容
01
生产企业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产品;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8
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09
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案
03
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10
进口保健食品无中文标识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四条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05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06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假冒批准文号行为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1
不按规定建立进货登记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12
销售过期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产品;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07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13
未取得有效的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14
虚假、夸大宣传
《食品安全法》四十八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15
标识、标签、包装不符合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16
广告宣传疗效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17
经营企业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序号
案由
违反法规
处罚的
法规依据
法律责任内容
01
生产企业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产品;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8
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09
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案
03
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10
进口保健食品无中文标识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四条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05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06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假冒批准文号行为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1
不按规定建立进货登记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12
销售过期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