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善奎与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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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善奎与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9
【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51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琦刘芳王新
【审理法官】张琦刘芳王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善奎;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孙善奎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善奎
【当事人-公司】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韩俊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张蕾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志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韩俊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张蕾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志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俊单文豪张蕾刘志波
【代理律所】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善奎
【被告】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缺席判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中,一审判决未穷尽送达手段直接公告开庭,属于违法缺席判决情形。
一审判决亦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35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善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47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5 08:00:04
孙善奎与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5188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善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孙善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3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中,一审判决未穷尽送达手段直接公告开庭,属于违法缺席判决情形。
一审判决亦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35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善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47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张琦
审判员刘芳
审判员王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闵雪
书记员马子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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