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视阈下改土归流的历程、原因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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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视阈下改土归流的历程、原因及作用
作者:李良品祝国超廖钰
来源:《民族学刊》2020年第03期
[摘要]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实施的改土归流,不仅彻底废除了土司的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特权,将国家版图内的人事权、财政权、军事指挥权、行政管理权、文化教育权等悉数收归中央,而且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由“自在”向“自觉”过渡的关键环节。
明清改土归流经历了一个长期、艰巨、复杂的过程,其中既有土司利益与王朝利益的矛盾、各地土司与辖区民众的矛盾,也有中央王朝通过改土归流以增加税收、朝廷命官与乡村民众要求改土归流等现实动因。
改土归流实现了国家“大一统”的目标、凸显明清国家治理能力的进步、加快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速度。
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一个由政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四者构成的命运共同体。
改土归流的实施,不仅是推动共同体由“自在”向“自觉”迈进的关键步骤和重要举措,而且使中华民族共同体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方面发生巨大变化。
[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改土归流;历程;原因;作用
中图分类号:C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91(2020)03-0021-07
作者简介:李良品(1957- ),男,重庆石柱人,长江师范学院重庆民族研究院教授,研究方向:西南民族历史文化研究;祝国超(1971- ),男,四川合江人,长江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研究;廖钰(1990- ),女,重庆涪陵人,长江师范学院重庆民族研究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民族理论与政策研究。
重庆涪陵 408100在明清时期改土归流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在彻底废除西南、中南及西北土司的各种特权的同时,将各地土司辖区内的人权、财权、军权等悉数收归中央,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由“自在”向“自觉”的迈进。
改土归流之后,王朝国家加速了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文化、教育等方面一体化的进程。
在实现国家“大一统”的目标、强化对改土归流地区国家治理的基础上,加速了中华民族从“自在”向“自觉”实体发展的建设速度。
学界研究改土归流问题的成绩颇丰,但真正将改土归流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国家治理等理论相结合的论文仅有笔者[1]、李世愉[2]先生和郗玉松博士[3]等为数不多的几篇论文。
本文拟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视阈,旨在探讨明清时期改土归流的历程、原因及作用,以期深化改土归流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相关问题的研究。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视阈下改土归流的历程
明清时期的“改土归流”,实质是中央王朝废除土司在地方上各种权力,委派流官对原土司地区进行国家治理的一种政治制度变革。
翻检文献可见,明清中央政府在土司地区的改土归
流,是从不愿改流发展成为被迫改流,从被动改流演变成为主动改流。
这场变革始于明朝初年,重点在明末,大规模推行于清代雍正年间,最终完成于清朝末年。
如果从洪武二年(1369)广西太平府被明代中央政府改流算起,到清朝寿终正寝为止,前后经历长达540余年的时间,经历了一个长期、艰巨、复杂的过程。
无论是明代和清前期的改土归流,还是雍正年间至清末实施的大规模改土归流,都必然要触动各地土司的根本利益,因此,这就注定了改土归流并非一蹴而就,而必然要经历异常复杂的斗争过程。
(一)明代和清前期的改土归流
明代改土归流始于洪武二年(1369),主要是因为广西庆远安抚使黄英衍扰乱地方,强占太平路,于洪武三年(1370)被明王朝平定之后将该地区改为庆远府,从此,拉开了明清中央政府改土归流的序幕。
据著者不完全统计,明代西南地区土司被改流90家。
由于明代奉行传统的“夷夏大防”“守中制边”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通常采取民族隔离政策,不会主动改变现状。
因此,明代改土归流不是中央政府主动为之,而是对土司地区出现诸如叛乱等“特殊情况”的被动应对。
明代中央政府即便面对思南、思州两个田氏土司之乱以及播州杨氏土司之乱,也只是平息作乱,趁势改土归流,并未想要从根本上触动或彻底废除土司制度,只是把改土归流作为控制土司的一种手段或措施。
明代和清前期土司地区改土归流曾经出现过较大范围的反复,这不仅与当时的土司制度具有较大的合理性以及土司地区民众尚能适应土司制度等客观因素密切相关,反映出明代和清前期尚不完全具备改土归流的成熟条件。
明代和清前期中央政府在土司地区虽然出现改流复土的现象,使国家权力在土司地区扩张过程中严重受阻,但却为清代中后期大规模改土归流积累了经验、教训。
(二)清代中后期的改土归流
如果说明代和清前期中央政府没有把改土归流发挥到极致,那么,到了清代雍正年间,由于国家实力大增,国家“一统天下”的欲望增强,中央政府就把实施大规模改土归流提上了议事日程。
这段时期的改土归流,在雍正、乾隆年间达到高潮,一直延续至清末。
魏源《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中“治川边诸土司也,用兵最先……治滇边诸夷也,先革土司,后剿倮夷……治黔边诸夷也,首尾用兵凡五六载,终于古州,而始于广顺州之长寨……治粤夷也,先改土司,次治土目”等内容是对清代雍正年间及之后的改土归流情况的归纳与总结。
[4]286-288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国家治理,雍正批准了鄂尔泰提出的改土归流方案。
随后,鄂尔泰迅速在西南及中南地區实施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工程。
在改土归流大潮中,一些土司识时务而自请改土归流,清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迁徙、给房、给田的处置;部分土司因利益受损引起不满,走上与中央政府对抗的道路,导致清政府不得不以战争的形式完成改土归流,乾隆年间平定大小金川之后的改土设屯就是如此。
清代中后期四川的改土归流分为前、后两个重要阶段:第一阶段是清中期,从雍正年间一直持续到嘉庆年间,主要解决东川、乌蒙、镇雄等土府以及川东南的酉阳、秀山、石柱的改土归流;乾隆年间又解决大、小金川的土司叛乱,于乾隆四十年(1775),平定金川,改土设
屯。
第二阶段是清晚期,从光绪年间到宣统元年,主要解决懋功厅两土司、会理州五土司,以及康定府境内沈边长官司、冷边长官司等十四土司的改土归流。
[5]860-861清代四川改土归流从雍正六年(1728)到宣统元年(1909),历时180余年。
这表明,无论是自愿改土归流还是被迫改土归流,土司制度都不会轻易选择退出历史舞台,一些地方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血雨腥风。
[6]164总之,清代中后期中央政府是在“大一统”总体目标指导下,努力贯彻改土归流政策,不仅有总体规划,而且目标清晰、步骤清楚,是清代中央政府的主动作为。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视阈下改土归流的原因
明代改土归流,以不触动土司制度为大前提,主要目标是平息土司作乱。
《清史稿》中的“明代播州、蔺州、水西、麓川,皆勤大军数十万,殚天下力而后剷平之。
故云、贵、川、广恒视土司为治乱”[7]14204这句话表明明代土司实力强大,对国家治理造成一定难度。
清朝初年,中央王朝虽然平定了水西土司,但并无规范建制予以约束。
顺治和康熙治理土司地区,也未真正有计划地实施改土归流。
直至雍正时期,在鄂尔泰的奏折和具体执行中才真正大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大规模地推进改土归流。
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既是土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明清中央政府对土司地区的一种国家治理变革,原因复杂多样。
(一)土司利益与王朝利益的矛盾
各地土司追求无限的“自治权”与中央王朝力求实现“大一统”的目标相对立。
清朝统治者打破传统的“内诸夏而外夷狄”民族思想,竭力提倡“满汉一家”。
发展到雍乾时期,原有的民族隔离也被打破,“华夷一体”的“新大一统”民族思想形成,汉民族与西南少数民族交融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之下,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时机业已成熟。
而明末至清代前期,各地土司则因追求无限“自治权”和寻求利益最大化,有恃无恐,对国家治理和政权稳固构成威胁。
如明代以来西南地区土司实力增长,扩张欲望增强,到清雍正年间已非常突出,广西泗城土府差土役“各执器械,越境拏人”①;而湖广容美土司则掠夺桑植民众“千有余口”。
鄂尔泰奏言:“云贵大患,无如苗蛮。
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
而苗疆多与邻省犬牙相错,又必归并事权,始可一劳永逸。
”[7]14204因此,大规模改土归流势在必行。
(二)各地土司与辖区民众的矛盾
清顺治以降,土司与辖区土民的矛盾普遍激化,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土司制度建立在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基础上,作为地方统治者的土司与被统治者土民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
清代初年,西南土司势力极度膨胀,对土民进行残酷剥削。
土民不堪承受,反抗愈演愈烈。
《清实录》所载酉阳土司与辖区民众的矛盾就是一例。
酉阳宣慰使冉元龄因年老多病,意欲“捏报”庶出的第三子冉广烜为嫡长子继位,而冉广烜“加派贪饕,奸恶残暴”,引起众怒。
族目人等“苦其虐累,久已离心”,情急之下“俱愿土司与改归内地”。
因此,酉阳土司改土归流是因辖区土司与民众矛盾激化,中央政府趁势而为,“以顺民情而振声势”[8]2023。
李绂于雍正二年(1724)在《覆陈土司绥靖疏》中揭露有的土司“因而科敛,用一派十,土民不支,因而为
盗”[9]的事实。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有的土司“取其(指土民—引者注)马牛,夺其子女,生杀任情”[10]的事实。
由于土司与土民之间矛盾十分尖锐,时有土民愤而杀死土司的记载,这在贵州、云南、四川、湖广、广西等地均有案例。
为了维护土司地区的社会稳定,中央政府不得不实施改土归流。
(三)中央王朝希望通过改土归流以增加税收
中央王朝通过改土归流,剥夺土司特权,直接在改土归流区课税于民,增加中央财政收入,这是中央王朝改土归流的经济动因。
文献记载,播州杨氏土司在“平播之役”前,辖区内的田赋由杨氏土司衙门征收管理。
[11]320明洪武七年(1374),中书省奏请征收播州田赋,每年纳粮2500石为军储。
到明万历年间,播州缴纳田赋年定额5800石,运至贵州交讫。
末代土司杨应龙袭职后,另行“等责”制度,按地每亩征银一至数钱不等。
“平播之役”后,萬历二十九年(1601),遵义府有田396305亩、土885142亩,合计1281447亩。
按最低征率(每亩银一钱)计算,仅遵义府辖地即可征收等责银12.81万余两,加上平越府辖地所征,数额更大。
清康熙二年(1663)以后,每石赋粮折征银1.5两,田赋丁粮共折征银12433两。
道光十九年(1839),仅遵义县总计年征田赋正额和附加共达17823两。
到清末时,田赋粮银和丁银年征35284两,较以前赋额最高的道光年间净增一倍多。
这是通过改土归流可增加税收的一个案例。
乾隆年间云南巡抚爱必达在奏折中说:
窃照滇属顺宁府分驻缅宁通判所辖地方,系乾隆十三年题请改土归流。
从前土司每年征收夷民差发土银一千三百四十八两三钱,除解司库差发银四十八两外,余俱土司收用。
此外,遇有公私事件,又行加派。
每年派银一二千两不等。
嗣于改流案内,请照顺宁科则一例征收。
岁征米八百四十五石二斗三升零,条编银三百六十四两三钱六分零。
并声明粮米不敷兵食,将条编改征米石,自乾隆十三年为始照数征收所有原征差发,并旧日土司陋例悉行裁革。
经部覆准,其乾隆十二年,分粮额尚在未定,曾据署缅宁通判王铎具详请示,经原任抚臣图尔炳阿批令,参革布政司宫尔勤等会议,以一经豁免。
恐愚夷无识,视以为常,详准仍照旧额均平征收。
继据该通判征获土银一千三百四十八两三钱,折净纹银九百四十三两八钱一分。
[12]528-530
缅宁通判所辖地方“征获土银一千三百四十八两三钱,折净纹银九百四十三两八钱一分”,扣除土司时期上交的“差发银四十八两外”,清政府实际多收入土银一千三百零三钱。
这无疑是中央政府增加税收的绝好路子。
(四)朝廷命官与乡村民众要求改土归流
在明代,朝廷上下及地方官员对于改土归流必要性的认识尚不统一,他们或陈述“改流革土”之利,或认为“改土归流”生弊。
但是,到了清朝康熙中期以后,土司制度的腐朽性日益凸显,许多有识之士已充分认识到,不实施改土归流既不能适应、更不能推动土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云南永北文人刘彬就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在《永昌土司论》中不仅直接提出“改
土归流”的主张,而且对一些官员阻止改土归流、需索当地土司的行为予以揭露,阐述在沿边土司与内地土司分步实施改土归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3]2131-2133可见刘氏将土司制度的弊病揭露无遗,问题鞭策透彻,改土归流愿望十分迫切。
在改土归流大潮中,一些土司由于大势所迫,他们较为识时务,自请改流,清政府甚至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迁徙、给房、给田的处置。
当然,土司地区各族民众对清王朝的改土归流也寄予厚望,激情高涨,这也是实施改土归流的重要动力。
嘉庆年间的成都将军丰绅曾向中央王朝奏报,峨边厅彝民情愿改土归流情况: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视阈下改土归流的原因
明代改土归流,以不触动土司制度为大前提,主要目标是平息土司作乱。
《清史稿》中的“明代播州、蔺州、水西、麓川,皆勤大军数十万,殚天下力而后剷平之。
故云、贵、川、广恒视土司为治乱”[7]14204这句话表明明代土司实力强大,对国家治理造成一定难度。
清朝初年,中央王朝虽然平定了水西土司,但并无规范建制予以约束。
顺治和康熙治理土司地区,也未真正有计划地实施改土归流。
直至雍正时期,在鄂尔泰的奏折和具体执行中才真正大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大规模地推进改土归流。
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既是土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明清中央政府对土司地区的一种国家治理变革,原因复杂多样。
(一)土司利益与王朝利益的矛盾
各地土司追求无限的“自治权”与中央王朝力求实现“大一统”的目标相对立。
清朝统治者打破传统的“内诸夏而外夷狄”民族思想,竭力提倡“满汉一家”。
发展到雍乾时期,原有的民族隔离也被打破,“华夷一体”的“新大一统”民族思想形成,汉民族与西南少数民族交融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之下,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时机业已成熟。
而明末至清代前期,各地土司则因追求无限“自治权”和寻求利益最大化,有恃无恐,对国家治理和政权稳固构成威胁。
如明代以来西南地区土司实力增长,扩张欲望增强,到清雍正年间已非常突出,广西泗城土府差土役“各执器械,越境拏人”①;而湖广容美土司则掠夺桑植民众“千有余口”。
鄂尔泰奏言:“云贵大患,无如苗蛮。
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
而苗疆多与邻省犬牙相错,又必归并事权,始可一劳永逸。
”[7]14204因此,大规模改土归流势在必行。
(二)各地土司与辖区民众的矛盾
清顺治以降,土司与辖区土民的矛盾普遍激化,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土司制度建立在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基础上,作为地方统治者的土司与被统治者土民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
清代初年,西南土司势力极度膨胀,对土民进行残酷剥削。
土民不堪承受,反抗愈演愈烈。
《清实录》所载酉阳土司与辖区民众的矛盾就是一例。
酉阳宣慰使冉元龄因年老多病,意欲“捏报”庶出的第三子冉广烜为嫡长子继位,而冉广烜“加派贪饕,奸恶残暴”,引起众怒。
族目人等“苦其虐累,久已离心”,情急之下“俱愿土司与改归内地”。
因此,酉阳土司改土归流是因辖区
土司与民众矛盾激化,中央政府趁势而为,“以顺民情而振声势”[8]2023。
李绂于雍正二年(1724)在《覆陈土司绥靖疏》中揭露有的土司“因而科敛,用一派十,土民不支,因而为盗”[9]的事实。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有的土司“取其(指土民—引者注)马牛,夺其子女,生杀任情”[10]的事实。
由于土司与土民之间矛盾十分尖锐,时有土民愤而杀死土司的记载,这在贵州、云南、四川、湖广、广西等地均有案例。
为了维护土司地区的社会稳定,中央政府不得不实施改土归流。
(三)中央王朝希望通过改土归流以增加税收
中央王朝通过改土归流,剥夺土司特权,直接在改土归流区课税于民,增加中央财政收入,这是中央王朝改土归流的经济动因。
文献记载,播州杨氏土司在“平播之役”前,辖区内的田赋由杨氏土司衙门征收管理。
[11]320明洪武七年(1374),中书省奏请征收播州田赋,每年纳粮2500石为军储。
到明万历年间,播州缴纳田赋年定额5800石,运至贵州交讫。
末代土司杨应龙袭职后,另行“等责”制度,按地每亩征银一至数钱不等。
“平播之役”后,万历二十九年(1601),遵义府有田396305亩、土885142亩,合计1281447亩。
按最低征率(每亩银一钱)计算,仅遵义府辖地即可征收等责银12.81万余两,加上平越府辖地所征,数额更大。
清康熙二年(1663)以后,每石赋粮折征银1.5两,田赋丁粮共折征银12433两。
道光十九年(1839),仅遵义县总计年征田赋正额和附加共达17823两。
到清末时,田赋粮银和丁银年征35284两,较以前赋额最高的道光年间净增一倍多。
这是通过改土归流可增加税收的一个案例。
乾隆年间云南巡抚爱必达在奏折中说:
窃照滇属顺宁府分驻缅宁通判所辖地方,系乾隆十三年题请改土归流。
从前土司每年征收夷民差发土银一千三百四十八两三钱,除解司库差发银四十八两外,余俱土司收用。
此外,遇有公私事件,又行加派。
每年派银一二千两不等。
嗣于改流案内,请照顺宁科则一例征收。
岁征米八百四十五石二斗三升零,条编银三百六十四两三钱六分零。
并声明粮米不敷兵食,将条编改征米石,自乾隆十三年为始照数征收所有原征差发,并旧日土司陋例悉行裁革。
经部覆准,其乾隆十二年,分粮额尚在未定,曾据署缅宁通判王铎具详请示,经原任抚臣图尔炳阿批令,参革布政司宫尔勤等会议,以一经豁免。
恐愚夷无识,视以为常,详准仍照旧额均平征收。
继据该通判征获土银一千三百四十八两三钱,折净纹银九百四十三两八钱一分。
[12]528-530
缅宁通判所辖地方“征获土银一千三百四十八两三钱,折净纹银九百四十三两八钱一分”,扣除土司时期上交的“差发银四十八两外”,清政府实际多收入土银一千三百零三钱。
这无疑是中央政府增加税收的绝好路子。
(四)朝廷命官与乡村民众要求改土归流
在明代,朝廷上下及地方官员对于改土归流必要性的认识尚不统一,他们或陈述“改流革土”之利,或认为“改土归流”生弊。
但是,到了清朝康熙中期以后,土司制度的腐朽性日益凸
显,许多有识之士已充分认识到,不实施改土归流既不能适应、更不能推动土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云南永北文人刘彬就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在《永昌土司论》中不仅直接提出“改土归流”的主张,而且对一些官员阻止改土归流、需索当地土司的行为予以揭露,阐述在沿边土司与内地土司分步实施改土归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3]2131-2133可见刘氏将土司制度的弊病揭露无遗,问题鞭策透彻,改土归流愿望十分迫切。
在改土歸流大潮中,一些土司由于大势所迫,他们较为识时务,自请改流,清政府甚至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迁徙、给房、给田的处置。
当然,土司地区各族民众对清王朝的改土归流也寄予厚望,激情高涨,这也是实施改土归流的重要动力。
嘉庆年间的成都将军丰绅曾向中央王朝奏报,峨边厅彝民情愿改土归流情况: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视阈下改土归流的原因
明代改土归流,以不触动土司制度为大前提,主要目标是平息土司作乱。
《清史稿》中的“明代播州、蔺州、水西、麓川,皆勤大军数十万,殚天下力而后剷平之。
故云、贵、川、广恒视土司为治乱”[7]14204这句话表明明代土司实力强大,对国家治理造成一定难度。
清朝初年,中央王朝虽然平定了水西土司,但并无规范建制予以约束。
顺治和康熙治理土司地区,也未真正有计划地实施改土归流。
直至雍正时期,在鄂尔泰的奏折和具体执行中才真正大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大规模地推进改土归流。
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既是土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明清中央政府对土司地区的一种国家治理变革,原因复杂多样。
(一)土司利益与王朝利益的矛盾
各地土司追求无限的“自治权”与中央王朝力求实现“大一统”的目标相对立。
清朝统治者打破传统的“内诸夏而外夷狄”民族思想,竭力提倡“满汉一家”。
发展到雍乾时期,原有的民族隔离也被打破,“华夷一体”的“新大一统”民族思想形成,汉民族与西南少数民族交融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之下,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时机业已成熟。
而明末至清代前期,各地土司则因追求无限“自治权”和寻求利益最大化,有恃无恐,对国家治理和政权稳固构成威胁。
如明代以来西南地区土司实力增长,扩张欲望增强,到清雍正年间已非常突出,广西泗城土府差土役“各执器械,越境拏人”①;而湖广容美土司则掠夺桑植民众“千有余口”。
鄂尔泰奏言:“云贵大患,无如苗蛮。
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
而苗疆多与邻省犬牙相错,又必归并事权,始可一劳永逸。
”[7]14204因此,大规模改土归流势在必行。
(二)各地土司与辖区民众的矛盾
清顺治以降,土司与辖区土民的矛盾普遍激化,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土司制度建立在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基础上,作为地方统治者的土司与被统治者土民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
清代初年,西南土司势力极度膨胀,对土民进行残酷剥削。
土民不堪承受,反抗愈演愈烈。
《清实录》所载酉阳土司与辖区民眾的矛盾就是一例。
酉阳宣慰使冉元龄因年老多病,意欲“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