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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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铜政[2014]29号
【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30
【实施日期】2014.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铜政〔2014〕2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造原则
(一)积极而为,量力而行。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等情况,合理确定改造范围、政府补助额度。
(二)政府主导,政企联手。
市政府负责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改造政策;县区
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企业负责拟订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安排,尊重民意。
将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建设相结合,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相结合,与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相结合。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计划以及棚户区居民意愿征询情况,合理确定改造顺序,分步实施。
(四)加大投入,责任共担。
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或直接组织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居民合理负担住房条件改善成本。
二、实施范围
列入本轮改造范围的棚户区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及城市规划区外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区域,包括简易或砖木结构平房、筒子楼、城中村等区域。
经鉴定需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平房、筒子楼优先改造;主城区干道两侧优先改造。
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剩余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责任主体
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和相关企业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
其中,城市规划区外独立工矿棚户区由工矿企业负责实施改造;其他棚户区由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改造,改造后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无偿收回(由企业自行组织改造的除外)。
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搬迁人)主要职责有:
(一)对照本意见确定的实施范围,组织棚户区入户调查,全面摸清辖区内棚户区个数、位置、四至范围、户数、面积、产权状况等,在本棚户区内公示,并登记建档。
(二)按照每年不低于总体目标三分之一的要求,编制本辖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整理完善当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公告、搬迁花名册、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搬迁安置协议,以及就地改造项目建设手续等文件资料。
(三)负责拟订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征询居民意见。
(四)组织实施房屋补偿安置、居民搬迁、棚户区房屋拆除及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等工作。
(五)筹措本级承担的改造资金。
(六)负责将棚户区改造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