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万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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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万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
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47号1001-10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孝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前言
甲方的母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新房集团公司”属于中央企业)作为投资人中标了建设位于四川省区域内“巴中至万源高速公路”的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并于2013年8月21日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备案号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蜀ICP备05018685,川预审
8H28—VZ62—XRBL号;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中央企业实行行业归类经营生产与管理,为此,中国新房集团公司委托和指定甲方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故甲方为便于划分标段,摸清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技术实力和资本
实力及工程的按期施工建设则与乙方在工程施工的前期进行合
作投资,当乙方在施工招标阶段中标后进行建设和工程施工,乙方以自己拥有的施工资质和专业技术实力及资本实力与甲方进
行合作。
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签订本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正文
第一条项目概况
巴万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12〕204号)批准同意采取BOT方式进行建设。
本项目投资人招标公告已按国家规定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发布。
项目招标人为巴中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招标执行机构为巴中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标代理为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本项目起点位于巴中市清江镇以南约2公里处,接巴中至达州高速公路(K21+250),经清江南、苗南、秦家岭、芝苞、草坝北、黄钟、长石、官渡,终点位于万源市北侧官渡镇,与达陕高速(K16+620)相交,设官渡枢纽互通。
路线全长122.253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速度采用80km/h,路基宽度24.5m。
本项目建设工期拟定为三年,拟于2013年底开工,2016年建成通车。
本项目总投资估算约为163亿元(最终以政府核准的金额为准),平均每公里工程造价约为1.3亿元。
该项目已由甲方的母公司中国新房集团公司作为投资人中标并已于2013年8月21日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第二条乙方应具备的法定资质
1、乙方须具备国家建设资质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公路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已录入交通运输部资信查询系统,专业分包的单项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专项资质;
2、乙方须具有完成该承包范围内法定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及资质,具体以招投标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3、乙方需通过施工招标资格审查的要求。
4、乙方需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以下证件复印件(盖章):
(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质量认证;
(6)同类工程建设施工的业绩;
(7)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三条合作方式
1、乙方在施工招标前,根据自己的资本实力和技术实力与甲方合作,甲方给乙方总额人民币亿元的工程作为合作后的回报,并按乙方意向承包工程总额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10%即人民币亿元。
当甲方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乙方须根据工程的施工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和递交合格的投标书,否则,视为自愿放弃;乙方所提供的资质及投标文件不符合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或者乙方放弃投标的,乙方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在扣除5%的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无息退回乙方;但属于甲方的原因除外。
2、按照乙方在本协议书中交付的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现金)。
第四条合作项目工程价格的约定
按中标工程量清单价格执行,具体从其乙方施工承包中标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执行。
第五条合作项目预定工程总额
预定工程承包额约为人民币亿元,具体按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下浮 8—10 %,材料人工费按四川省(巴中地区)造价站当月发布信息价计算为准。
第六条合作项目开工预付款和工程款的结算方式
按中标文件计量支付条款的约定进行结算。
原则上遵照以下方式执行:
1、开工预付款10%,于乙方具备施工条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并提交开工预付款申请后支付;
2、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每月计量支付一次,支付比例为85%;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开工预付款各10%,将在工程竣工结算中相互抵扣。
具体从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
第七条合作项目范围
以招投标文件和甲、乙双方正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准,承包总额以第五条为准。
第八条本协议书合作项目工程履约保证金
乙方需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工
程项目合作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总额10%的履约保证金。
当乙方中标后双方在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本协议书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将全部自动转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乙方未付清全部工程项目合作履约保证金,不得承包该项目工程。
第九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书是乙方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
合同”之前的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因项目工程建设的权利义务需遵从双方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
2、本协议书与项目工程的建设性文件、合同、施工图纸等,属于共同组成部分。
3、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的名称(主体、项目名称、施工标段名称、相关文件名称等)发生变更的,从其变更后的名称,由变更后的名称(或主体)承担本协议书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所交付的工程预付保证金自然全部转移至新名称的名下。
4、如果涉及乙方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的由乙方自行办理,并自行承担银行保函所需要支付的保证金和相关费用。
5、当乙方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给第三人施工,但甲方同意的除外。
否则,甲方有权依照各方正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违约条
款和本协议书的违约条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本协议书中除有关工程施工的技术性条款外,其他条款与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同期有效。
第十条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乙方提供的资质欠缺或瑕疵,经甲方通知后仍无补救措
施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本协议书,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本协议书在乙方和甲方签订的正式“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生效之日起失效。
3、本协议书履行期间因政府部门的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其约定时间应相应顺延。
4、招投标文件和乙方与甲方签订的正式“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从其本协议书的约定。
5、乙方交付工程项目合作的履约保证金后,非因甲方的过错责任或情事变更或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本协议书或双方签订的正式“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甲方在不能实施本项目的情形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乙方无息返还保证金或者由接替甲方的继续履约人承继,由此免除甲方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约定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前和本协议书生效后终止前以及乙方与甲方最终签订的正式“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所接触的双方商业秘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复印、复制、拍照、口述等方式透漏价格、工程量、图纸等相关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商业秘密的范围除本协议书约定之外,还应从其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十年整。
保密费用已保含在工程费用中。
上述保密条款的约定当遇到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时,应予配合。
甲方指派的律师或会计师对乙方与相关各方依法进行尽职调查时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签订后,因甲方的过错原因使乙方不能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按本协议书收取的保证金总额向乙方承担5%的违约金。
2、本协议书签订后,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与甲方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或者没有相应施工资质履行施工合同的,按本协议书的保证金总额向甲方承担5%的违约金。
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确保工程能够在2013年12月30日之前开工建设;如无法开工,则按违约处理,违约金计算方式:工程予付保证金总额的千分之五/每日。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管辖
本协议书是甲乙双方在工程施工招标和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之前的合作协议书,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限制。
因此,本协议书产生争议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
本协议书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本协议书的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盖章)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二〇一三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