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加工场所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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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二、屠宰加工场所布局的卫生要求 (一)符合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和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
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
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 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 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建筑 要求和工艺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防疫 规定,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建筑的 布局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 设计规范的规定;
2、生物转盘法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排入厌氧池发
酵后沉淀,然后进入生物转盘,细菌、原生动物等在转
盘上交替得到氧气、水分、养料,进行新陈代谢,从而
达到净化目的。
3、厌氧消化法污水处理系统。经沉淀的污水在密
封的沉淀池中被厌氧菌分解,达到净化目的。类似于沼
气池发酵。
曝气装置
运行中的曝气池
各功能间分开设置,有隔离设施。
(六)厂区的环境卫生要求 : 1、路面、场地平整、无积水。 2、建筑物周围、道路两旁应绿化。 3、“三废”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4、设有垃圾、畜粪、废弃物集存场所。 5、出入口有消毒池。
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 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 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六、供水系统
1、水源 清洁卫生。
2、物理性状
3、化学性质 4、细菌污染 5、放射线
清净、无沉淀、透明、无色、无异味。
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含菌范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不含放射性物质。
尽量采用消毒的饮用水,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4、屠宰车间内的地面应使用防水、防滑、不吸潮、 可冲洗、无毒、耐腐蚀的材料,表面无裂缝、无积水, 明地沟应呈弧形,排水口须设肉罩,天花板表面光滑, 门窗装配严密。 5、赶畜道坡度不应大于10%,宽度以仅能通过1头 畜为宜,墙高不低于1米。
第一节 屠宰加工场所的选址和布局
一、屠宰加工场所选址的卫生要求
1、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
府的环境保护、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
2、应选择地势较高、干燥的地方,并在 当地常风主导风的下方,远离水源保护区 和饮水水源地,远离居民住宅区、风景旅 游点、公共场所及畜禽饲养场。 3、交通方便,水、电有保障,周围无污染。 4、有与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
6、屠宰间装畜产品的器具应使用便于清洗消毒的 材料,配备充足的光照。 7、应有洗手、清洗、消毒设施。
8、应有更衣室、淋浴室。
第三节
屠宰污水的净化处理
屠宰加工企业的污水主要来自屠宰加工、内脏 整理、肉品加工、炼油等车间和畜禽饲养场以及其他 日常生活的用水,废水有流量大、污物多、温度高、 气味不良的特点,含有大量微生物和寄生虫卵,属于 典型的高浓度有机污水,必须进行净化处理。
四、候宰圈
是畜禽等候屠宰、施行宰前停饲管理的
专用场所,应与屠宰加工车间相毗邻。圈舍便于清洗消 毒,通风良好,不设饲槽,但应提供充足的饮水。
五、屠宰加工车间
是屠宰场的主体车间。基本要求:
1、包括赶畜道、致昏放血间、烫毛刮毛剥皮间、胴体 加工间。 2、屠宰间以单层建筑为宜,净高不得高于5米。 3、工艺流程应按:致昏—刺杀放血—脱毛剥皮—开膛 净膛—劈半—整修分级的顺序排列设置。
(二)新建的屠宰厂生产区的布局 废弃物的出入口。
(三)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 成品等加工防止交叉感染。 (四)屠宰车间和分割间的布局 清洁区分开,防止污染清洁区。
生产区
与非生产区分开,且必须单独设置人员、活畜、产品、 满足生产工艺流程
和卫生要求。健畜舍与病畜舍严格分开,原料、半成品、
清洁区与非
(五)急宰间、化制间、污水处理场的布局:
3、圈舍应小而分立,便于检疫,同时可防止疫病传染。
4、每天清扫粪便,定期消毒。 5、应设车辆清洗、消毒场,配备高压喷水笼头。 二、病畜隔离圈 供隔离宰前检疫出的病畜,
容量不少于宰前饲养管理场总畜量的1%,单独设置。 三、急宰车间 屠宰各种病畜的场所。应建在病畜
隔离圈近旁,便于清洗消毒。各种器械用具应专用, 经常消毒,防止病原扩散。
方法去除污水中的悬浮物、油脂、泥砂等。
2、生物处理 利用微生物氧化有机物的能力,除
去污水中各种有机物,使之分解后形成水溶性物质、低
分子的气体和无机盐。
3、消毒处理
原微生物。
加入消毒药物,杀灭污水中的病
三、常用屠宰污水生物处理
主要有以下三种:
1、活性污泥污水处理系统。污水通过两次沉淀,上 清液放入曝气池,再将第二次沉淀后的污泥泵入曝气 池,鼓入大量空气,使空气、含有大量微生物的絮状 活性污泥、污水密切接触,加速微生物的吸附、氧化、 分解等作用,达到去除有机物,净化污水的目的。
一、屠宰污水的测定指标 国家《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1、生化需氧量 一般以20℃时,5天时间水中有机
物消耗的溶解氧量,反映水被污染的程度。 2、化学耗氧量 用化学氧剂氧化废水中的有机污染
物和一些还原物质(亚硝酸盐、硫化物等)所消耗的氧
量。表示水中所有有机物及还原性无机盐的总量。 3、溶解氧 溶解于水中的氧,反映水的污染程度。
第二节
屠宰加工场所的卫生要求
屠宰加工场所包括宰前饲养管理场、
病畜隔离场、急宰车间、候宰圈、屠宰加工车间、
供水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等。
一、宰前饲养管理场
是对屠畜禽实施宰前
检疫、休息和停饲管理的场所。卫生要求:
1、独立设置,与生产区隔开,并保持一定距离。
2、设卸载台、健畜圈、病畜隔离圈、候宰圈。 通风、采光良好。
4、PH值
5、悬浮物
是衡量水是否被污染的重要指标之一。
水中的不溶性物质,影响水的透明度,降
低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
6、混浊度 水中悬浮物对光线透过时发生阻碍的程度。
7、硫化物
8、细菌
蛋白质分解产物,是水发出异臭的重要原因。
包括病原菌、病毒、寄生虫卵,处理不当,易
使病原扩散传播。
二、屠宰污水的处理方法 1、预处理 用过滤、乳化、沉淀等物理或机械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 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食品卫
生、动物防疫、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要求,远离医院、
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
宅区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
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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