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曲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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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曲洁劳动争议二审民
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6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段子勇温永国刘勇
【审理法官】段子勇温永国刘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曲洁;石家庄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曲洁石家庄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曲洁
【当事人-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石家庄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保良、白楠楠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郭海东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保良、白楠楠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郭海东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保良、白楠楠郭海东
【代理律所】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被告】曲洁;石家庄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铁塔邯郸分公司与诺亚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和诺亚物业公司向侯成果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侯成果生前与诺亚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铁塔邯郸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经审查,铁塔邯郸分公司系侯成果的用工单位,对于侯成果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铁塔邯郸分公司并不存在过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故一审判决铁塔邯郸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铁塔邯郸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491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石家庄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曲洁丧葬补助金28493.5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医疗费3677.5元;二、撤销河北省邯郸经
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491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石家庄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3:12: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9月被告曲洁的母亲候成果被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派遣至原告铁塔邯郸分公司工作,工种为保洁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按月将工资打入候成果个人银行卡内,其中:2016年10月18日发放1193元,11月25日发放1500元,12月15日发放1500元,2017年1月22日发放2200元,2月24日发放1500元。

2017年1月22日中午,候成果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至邯郸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

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候成果在抢救期间产生医疗费3677.5元。

此后,被告曲洁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母亲候成果与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仲裁及一、二审判决最终确认候成果与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后被告曲洁向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该局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7]0406033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候成果为工伤。

随后,被告曲洁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裁决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承担候成果工伤死亡赔偿金785020元、丧葬费35816.5元、医疗费3677.5元、每月双倍工资15000元,共计839514元;2、裁决原告铁塔邯郸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邯开劳仲案[2019]第017号仲裁裁决:一、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支付被告曲洁丧葬补助金28493.52元;二、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支付被告曲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三、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支付被告曲洁医疗费3677.5元;四、原告铁塔邯郸分公司承担上述赔偿的连带责任;五、驳回被告曲洁的其他仲裁请求。

原告铁塔邯郸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及第三人未就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另查明,候成果1965年11月29日出生。

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服务;保洁服务、办公服务、会议服务、家政服
务、商品包装服务、装卸服务、物流服务、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劳务服务外包、食堂管理外包、后勤服务外包;汽车代驾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劳务派遣除外)。

原告铁塔邯郸分公司与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邯郸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中心二楼办公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原告铁塔邯郸分公司具有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工作指挥调度、岗位调配、考核奖惩等业务管理,有权监督诺亚物业公司与物业服务人员办理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有权就物业服务人员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诺亚物业公司负责物业服务人员档案的整理与管理,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管理期满向铁塔邯郸分公司移交相关物业管理档案及有关材料;诺亚物业公司违约,如不按规定给派驻人员发放工资及缴纳各项保险等,铁塔邯郸分公司有权解决。

协议还规定了其他事项。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均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

根据一审卷宗材料本案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母亲候成果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候成果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伤,因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未给候成果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承担。

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应当支付被告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因抢救而产生的医疗费。

具体数额为:1、丧葬补助金,按工亡事故发生时河北省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6个月,4748.92元月×6月=28493.52元;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工亡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33616元年×20年=672320元;3、医疗费3677.5元。

关于被告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因被告并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对此不予审理。

关于本案原告铁塔邯郸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为,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虽不包括劳务派遣,但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内容看,原告铁塔邯郸分公司对第三人派驻的物业服务人员明显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对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给派驻人员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负有监督职责,协议性质更符合劳务派遣的特性,且双方
约定第三人如不按规定给派驻人员缴纳各项保险的原告有权解决,此处的“解决"原告理解成解除合同,明显曲解协议内容。

原告在第三人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问题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铁塔邯郸分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诺亚物业公司与侯成果之间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上诉人与诺亚物业公司仅系一般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不是劳务派遣关系,上诉人不是用工单位;2、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诺亚物业公司给侯成果缴纳社会保险问题上并不存在过错,一审认定事实错误;3、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仅对合同相对方具有约束力,与合同外的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铁塔邯郸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曲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4民终66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地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某某。

负责人:许卫国,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良、白楠楠,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东,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家庄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志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杰。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邯郸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洁、石家庄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491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铁塔邯郸分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诺亚物业公司与侯成果之间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上诉人与诺亚物业公司仅系一般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不是劳务派遣关系,上诉人不是用工单位;2、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诺亚物业公司给侯成果缴纳社会保险问题上并不存在过错,一审认定事实错误;3、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仅对合同相对方具有约束力,与合同外的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曲洁答辩称,上诉人以自己不是用工单位,不存在过错为由提起上诉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诺亚物业公司答辩称,1、侯成果的日常管理由上诉人负责,其与侯成果之间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应当对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2、上诉人对合同文义解释错误,其应当解决侯成果的社会保险问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上诉人在侯成果的社会保险问题上存在明显过错,且是主要过错,应当对自身过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请求依
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铁塔邯郸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与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对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9月被告曲洁的母亲候成果被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派遣至原告铁塔邯郸分公司工作,工种为保洁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按月将工资打入候成果个人银行卡内,其中:2016年10月18日发放1193元,11月25日发放1500元,12月15日发放1500元,2017年1月22日发放2200元,2月24日发放1500元。

2017年1月22日中午,候成果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至邯郸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

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候成果在抢救期间产生医疗费3677.5元。

此后,被告曲洁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母亲候成果与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仲裁及一、二审判决最终确认候成果与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后被告曲洁向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该局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7]0406033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候成果为工伤。

随后,被告曲洁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裁决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承担候成果工伤死亡赔偿金785020元、丧葬费35816.5元、医疗费3677.5元、每月双倍工资15000元,共计839514元;2、裁决原告铁塔邯郸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邯开劳仲案[2019]第017号仲裁裁决:一、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支付被告曲洁丧葬补助金28493.52元;二、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支付被告曲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三、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支付被告曲洁医疗费3677.5元;四、原告铁塔邯郸分公司承担上述赔偿的连带责任;五、驳回被告曲洁的其他仲裁请求。

原告铁塔邯郸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及第三人未就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另查明,候成果1965年11月29日出生。

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服务;保洁服务、办公服务、会议服务、家政服务、商品
包装服务、装卸服务、物流服务、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劳务服务外包、食堂管理外包、后勤服务外包;汽车代驾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劳务派遣除外)。

原告铁塔邯郸分公司与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邯郸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中心二楼办公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原告铁塔邯郸分公司具有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工作指挥调度、岗位调配、考核奖惩等业务管理,有权监督诺亚物业公司与物业服务人员办理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有权就物业服务人员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诺亚物业公司负责物业服务人员档案的整理与管理,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管理期满向铁塔邯郸分公司移交相关物业管理档案及有关材料;诺亚物业公司违约,如不按规定给派驻人员发放工资及缴纳各项保险等,铁塔邯郸分公司有权解决。

协议还规定了其他事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母亲候成果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候成果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伤,因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未给候成果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承担。

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应当支付被告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因抢救而产生的医疗费。

具体数额为:1、丧葬补助金,按工亡事故发生时河北省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6个月,4748.92元/月×6月=28493.52元;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工亡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33616元/年×20年=672320元;
3、医疗费3677.5元。

关于被告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因被告并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对此不予审理。

关于本案原告铁塔邯郸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为,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虽不包括劳务派遣,但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内容看,原告铁塔邯郸分公司对第三人派驻的物业服务人员
明显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对第三人诺亚物业公司给派驻人员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负有监督职责,协议性质更符合劳务派遣的特性,且双方约定第三人如不按规定给派驻人员缴纳各项保险的原告有权解决,此处的“解决"原告理解成解除合同,明显曲解协议内容。

原告在第三人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问题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石家庄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曲洁丧葬补助金28493.5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医疗费3677.5元;二、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均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

根据一审卷宗材料本案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铁塔邯郸分公司与诺亚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和诺亚物业公司向侯成果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侯成果生前与诺亚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铁塔邯郸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经审查,铁塔邯郸分公司系侯成果的用工单位,对于侯成果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铁塔邯郸分公司并不存在过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故一
审判决铁塔邯郸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铁塔邯郸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491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石家庄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曲洁丧葬补助金28493.5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医疗费3677.5元;
二、撤销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491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石家庄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段子勇
审判员温永国
审判员刘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王帆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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