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则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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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只构成爆炸罪(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主观上 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数行为间有牵连关系)
三、爆炸罪
案例2:王某,为使全家热闹过年,打算在除夕 之夜多放一些鞭炮。便托人购回氨酸钾和其他 易燃易爆原料,秘密在自己家里制造鞭炮。由 于不懂配制过程,又无安全设施,在装药过程 中不慎引起爆炸,爆炸的气浪将王某四岁的儿 子推倒在地撞击头部而死,爆炸的火星将王某 妻子的双眼致死,王某本人受轻伤。
本案分歧意见
陈某先后实施了非法制造爆炸物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 危及公共安全两种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其爆炸 行为不构成犯罪。
陈某实施的非法制造爆炸物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 公共安全两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当从 一重处,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从重处罚。
陈某以自杀为目的而制造爆炸物,不构成非法制造爆 炸物罪,但将其携带并乘坐火车的行为,构成非法携 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放火罪的概念及既遂标准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既遂标准的学说: 独立燃烧说:火离开作为媒介物的燃料转移到目的物上,达
到独立地能够发挥燃烧作用的状态时,成立既遂。 效用丧失说:由于火力烧掉了目的物的重要部分,丧失其效
本案争论观点
• 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其违 反交通规则,妨碍王某的正常运输 行驶,并且导致严重后果。
• 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理由是其主观上对他人的伤亡 后果有间接故意。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1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 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 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三节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 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 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正在使用”中的 特定交通工具。
既遂标准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主要根据交通工具是否是正在使用过程
第四节 实施恐怖活动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指组织、领导 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征 ◆犯罪目的,表述:反对国家、推翻某种政治制度、
出于某种政治目的、破坏公共安全、扰乱公共 秩序、制造社会恐怖等。 “社会恐怖”,指由恐怖活动犯罪所造成的, 在犯罪行为直接受害人以外的一般社会公众中 普遍存在的,以严重担心、害怕类似的犯罪会 继续发生为主要内容的恐怖心理。 恐怖活动犯罪的动机具有社会性(非利己性)
一、放火罪
◆案例2: 被告人张某于某日凌晨2时许蒙面翻墙进
入百花家具厂,欲盗窃该厂厂长葛某家 中财物,但见葛家有人无法下手,遂在 该厂刮灰车间点燃蛇皮袋后大喊救火, 趁葛某救火之机潜入葛家,盗得人民币 2400元,欲逃离时被抓获。
一、放火罪
◆ 案例3:2002年7月19日,一个叫王小歌的婴儿出 生三天后,因病危被送进河南省某县妇幼保健院监 护室的暖箱(塑料制品)中实行特别看护。当晚8 时左右,医院突然停电,为了便于观察,当时值班 护士就在暖箱的塑料边上粘上两根蜡烛。当天晚上 10时50分,护士张某接班后,见蜡烛快烧完了,就 在原位置上又续上一根新蜡烛。第二天凌晨5时左 右,张某在未告诉任何人的情况下,去上卫生间, 当她返回后,发现蜡烛已经引燃了暖箱,王小歌因 窒息而死亡。其他婴儿都安然无恙。
本案争论意见
• 认为李某构成抢劫罪 • 认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认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应当
数罪并罚 • 认为李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 认为李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
应当数罪并罚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 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 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其他 重大公共利益安全。
“不特定”:无法预料、难以控制 “不特定”与“多数”的关系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 责任事故类犯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例1:被告人李某,女,2001年7月间到琼山区龙塘镇周 某的服装加工厂打工,吃住均在周某家。同年11月,李某 计划从周某那里弄些钱,便趁周某为女儿办婚事停工之机, 回老家龙桥镇某村将其母亲用于毒害老鼠的两瓶白色粉状 老鼠药取走。11月16日下午6时许,李某利用为周某一家煮 饭之机,将两瓶老鼠药投放到米饭中。晚饭时,被告人李 某借故外出,不与周某等五人一起吃饭。周某及其妻子、 女儿和两名工人吃了被告人李某煮的米饭后,先后出现了 头晕、呕吐等中毒症状,被送往琼山区人民医院抢救后脱 险。周某等五人经医院诊断,为急性灭鼠药中毒。当晚, 由于周某父亲及亲戚等人在家,被告人李某无法下手。第 二天早上,周某父亲及亲戚均到医院看望病人,便将钥匙 交给被告人李某。李某趁周家没有他人的机会,用钥匙打 开周某的卧室,并从其衣柜中拿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11 月19日上午,周某等人从医院回来后,发现5000元现金不 见了,便追问李某,被告人李某对其投毒和盗取钱款之行 为供认不讳,并主动将5000元现金退还给周某。
本案争论意见
王某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王某构成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危险
物品肇事罪 。 王某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王某构成过失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物质,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能够危重危 害人体或者牲畜、禽类等生物体生命健康的物质。“毒害性” 物质,是指能够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 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氯化钾、氰 化钠、砒霜及其他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指含有核素 的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质,它们可以自然衰变,同时放射 一种或多种致电离射线,如y射线、中子射线等,其放射性 质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对财产、环境造成重大损害。“传染病 病原体”,指能够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人与动物之间相 互传播疾病的致命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能引起斑 疹伤寒的普氏立克次体、蝇蛆等。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 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 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 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 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的行为。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 力设备,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 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用时,成立既遂。 燃起说:目的物的重要部分开始燃烧时成立既遂。 毁弃说:由于火力使目的物达到毁坏程度时,成立既遂。
一、放火罪
◆放火罪的性质:危险犯 ◆放火罪与其他罪的关系 用放火的方法杀人、伤害、故意毁
坏财物 罪数问题 判断标准
一、放火罪
◆案例1: 被告人宋某家有3间房屋,位于一排12间砖木结构
中,以及毁坏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来判断。 本罪与爆炸罪、放火罪。行为人以爆炸、 放火的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并危害了公共安全。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案例:何某,承包了一家客运公司某路段的旅客运 输业务。2001年9月13日,何某拉载了一位打工回 家的旅客邓某,因货物托运费问题与邓某发生矛盾, 何某强行收取邓某托运费20元。邓某为此怀恨在心, 意图报复。邓某略懂一点汽车装置知识,10月30日 深夜,邓某将何某客车的刹车装置破坏,希望客车 在山区陡峭的公路上行驶时发生事故。第二天,由 于何某雇请的驾驶员突然生病,何某便临时雇请了 另外一位司机张某。张某在行车前对汽车检查时发 现了问题并将刹车装置修好。邓某后来因为盗窃案 发而交代了此事。
三、爆炸罪
爆炸罪,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1:被告人陈某因对生活失去信心而产生轻生念头。他
用1500克铵磺炸药和7只电雷管做成一个爆炸物,又用14节1 号电池组装成引爆装置。某年12月8日,陈某携带上述爆炸 物和引爆装置乘火车来到北京,准备游览北京后用爆炸的 方法自杀。他先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附近的三家旅 馆住宿。因其所带的钱已经花光,便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 爆装置连接在一起捆绑在腰间,然后将引爆开关放在自己 皮夹克上衣右下兜内,于12月16日晚来到北京火车站。次 日零时9分,陈某在北京站中转签字处15号窗口西侧一米处 将电雷管引爆。由于炸药受潮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引 爆后仅将陈某的双手和腹部炸伤,其中一只手的拇指被截 断致残,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决水罪
案例:侯某12岁的外孙杨某于某日放学后到邻村 塘库游泳,不幸溺水身亡。侯家随即找人下水打 捞尸体,未捞到,又用鱼网打捞,也未捞到。当 天下午,死者的母亲急于要找到尸体,哭叫着放 水找人。侯某说“放就放水吧”。便提了一把铁 锹,将塘库堤坝的放水处的放水口挖开,塘库里 的水倾泄而出,将口子越冲越大。水咆哮而下, 直冲下游的村庄,将刘某房屋冲垮,并冲走刘某 一家五口,经多人奋力抢救,救起四人,刘某妻 子不幸死亡。
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征
◆恐怖活动犯罪对象的特征: 犯罪对象与犯罪行为对象相分离,即恐怖活动犯罪直接
加害的对象与恐怖活动犯罪企图影响的对象相分离。 犯罪的直接受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一般不具有个人利害冲
电力设备,包括水力、火力、风力、核能发电的 发电、供电、输电、变电设备,如水力发电的水 轮机、压力水管、水泵、水井、水坝、水量水流 观测设备及其他水力设备。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付某,家住辽宁省北票市农村,某日下午得知, 邻村通往机电井的正在使用中的输电线被人盗 割,于是也想趁机偷一些。当晚,付某携带脚 扣、钳子等作案工具,将该输电线路25平方的 动力裸铝线从他人盗割处又盗走了305米,价 值2000余元。后被抓获。
房屋的最东端,依次向西有7户人家。2003年7月2 日下午6时许,宋某和妻子因家庭琐事与其母、兄 发生争执。宋遭其兄殴打,顿时怒从心起,认为自 己受到欺辱无法在家生活,便产生了焚毁自家房屋 移居岳父家的念头。宋某用火柴点燃屋内的麦草堆, 然后带着妻子和孩子离家出走。火势很快蔓延将房 屋烧着。当时风向东南,西邻住户为避免殃及,纷 纷将自己家里的财物向外转移。众村民奋力扑火, 采取扒屋顶、拆房子以形成隔火带等方法将火扑灭, 避免了一场重大火灾。
观点:失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决水罪
决水罪,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意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决水,指解除对水的自然力的控制,使之超出人的支
配,在地上泛滥。其具体方法可以是破坏堤防、损坏 水闸、堵住水流、改变水流等。 本罪是危险犯,但要求有相当量的水、必须达到具有 相当的自然力的程度,即水的自然力本身必须达到能 够发生公共危险的泛滥程度。 决水罪的主体
• 具体行为方式如:私设电网、驾车冲 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扩散病毒 等。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案例1:2003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驾驶 一辆大货车行驶至重庆市南岸区某繁忙段公路时, 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发生刮蹭, 但王某没有停车,双方继续在该段公路上行驶。 张某因不满对方不停车而故意向左挤压王某驾驶 的农用三轮运输车,致使王某驶入逆行路面,并 与对面行驶的一辆“解放”牌大货车相撞,共造 成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农用三轮车上的一位乘 车人李某当场死亡,王某受轻伤。
三、爆炸罪
案例2:王某,为使全家热闹过年,打算在除夕 之夜多放一些鞭炮。便托人购回氨酸钾和其他 易燃易爆原料,秘密在自己家里制造鞭炮。由 于不懂配制过程,又无安全设施,在装药过程 中不慎引起爆炸,爆炸的气浪将王某四岁的儿 子推倒在地撞击头部而死,爆炸的火星将王某 妻子的双眼致死,王某本人受轻伤。
本案分歧意见
陈某先后实施了非法制造爆炸物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 危及公共安全两种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其爆炸 行为不构成犯罪。
陈某实施的非法制造爆炸物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 公共安全两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当从 一重处,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从重处罚。
陈某以自杀为目的而制造爆炸物,不构成非法制造爆 炸物罪,但将其携带并乘坐火车的行为,构成非法携 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放火罪的概念及既遂标准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既遂标准的学说: 独立燃烧说:火离开作为媒介物的燃料转移到目的物上,达
到独立地能够发挥燃烧作用的状态时,成立既遂。 效用丧失说:由于火力烧掉了目的物的重要部分,丧失其效
本案争论观点
• 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其违 反交通规则,妨碍王某的正常运输 行驶,并且导致严重后果。
• 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理由是其主观上对他人的伤亡 后果有间接故意。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1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 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 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三节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 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 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正在使用”中的 特定交通工具。
既遂标准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主要根据交通工具是否是正在使用过程
第四节 实施恐怖活动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指组织、领导 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征 ◆犯罪目的,表述:反对国家、推翻某种政治制度、
出于某种政治目的、破坏公共安全、扰乱公共 秩序、制造社会恐怖等。 “社会恐怖”,指由恐怖活动犯罪所造成的, 在犯罪行为直接受害人以外的一般社会公众中 普遍存在的,以严重担心、害怕类似的犯罪会 继续发生为主要内容的恐怖心理。 恐怖活动犯罪的动机具有社会性(非利己性)
一、放火罪
◆案例2: 被告人张某于某日凌晨2时许蒙面翻墙进
入百花家具厂,欲盗窃该厂厂长葛某家 中财物,但见葛家有人无法下手,遂在 该厂刮灰车间点燃蛇皮袋后大喊救火, 趁葛某救火之机潜入葛家,盗得人民币 2400元,欲逃离时被抓获。
一、放火罪
◆ 案例3:2002年7月19日,一个叫王小歌的婴儿出 生三天后,因病危被送进河南省某县妇幼保健院监 护室的暖箱(塑料制品)中实行特别看护。当晚8 时左右,医院突然停电,为了便于观察,当时值班 护士就在暖箱的塑料边上粘上两根蜡烛。当天晚上 10时50分,护士张某接班后,见蜡烛快烧完了,就 在原位置上又续上一根新蜡烛。第二天凌晨5时左 右,张某在未告诉任何人的情况下,去上卫生间, 当她返回后,发现蜡烛已经引燃了暖箱,王小歌因 窒息而死亡。其他婴儿都安然无恙。
本案争论意见
• 认为李某构成抢劫罪 • 认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认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应当
数罪并罚 • 认为李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 认为李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
应当数罪并罚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 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 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其他 重大公共利益安全。
“不特定”:无法预料、难以控制 “不特定”与“多数”的关系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 责任事故类犯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例1:被告人李某,女,2001年7月间到琼山区龙塘镇周 某的服装加工厂打工,吃住均在周某家。同年11月,李某 计划从周某那里弄些钱,便趁周某为女儿办婚事停工之机, 回老家龙桥镇某村将其母亲用于毒害老鼠的两瓶白色粉状 老鼠药取走。11月16日下午6时许,李某利用为周某一家煮 饭之机,将两瓶老鼠药投放到米饭中。晚饭时,被告人李 某借故外出,不与周某等五人一起吃饭。周某及其妻子、 女儿和两名工人吃了被告人李某煮的米饭后,先后出现了 头晕、呕吐等中毒症状,被送往琼山区人民医院抢救后脱 险。周某等五人经医院诊断,为急性灭鼠药中毒。当晚, 由于周某父亲及亲戚等人在家,被告人李某无法下手。第 二天早上,周某父亲及亲戚均到医院看望病人,便将钥匙 交给被告人李某。李某趁周家没有他人的机会,用钥匙打 开周某的卧室,并从其衣柜中拿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11 月19日上午,周某等人从医院回来后,发现5000元现金不 见了,便追问李某,被告人李某对其投毒和盗取钱款之行 为供认不讳,并主动将5000元现金退还给周某。
本案争论意见
王某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王某构成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危险
物品肇事罪 。 王某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王某构成过失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物质,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能够危重危 害人体或者牲畜、禽类等生物体生命健康的物质。“毒害性” 物质,是指能够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 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氯化钾、氰 化钠、砒霜及其他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指含有核素 的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质,它们可以自然衰变,同时放射 一种或多种致电离射线,如y射线、中子射线等,其放射性 质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对财产、环境造成重大损害。“传染病 病原体”,指能够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人与动物之间相 互传播疾病的致命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能引起斑 疹伤寒的普氏立克次体、蝇蛆等。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 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 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 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 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的行为。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 力设备,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 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用时,成立既遂。 燃起说:目的物的重要部分开始燃烧时成立既遂。 毁弃说:由于火力使目的物达到毁坏程度时,成立既遂。
一、放火罪
◆放火罪的性质:危险犯 ◆放火罪与其他罪的关系 用放火的方法杀人、伤害、故意毁
坏财物 罪数问题 判断标准
一、放火罪
◆案例1: 被告人宋某家有3间房屋,位于一排12间砖木结构
中,以及毁坏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来判断。 本罪与爆炸罪、放火罪。行为人以爆炸、 放火的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并危害了公共安全。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案例:何某,承包了一家客运公司某路段的旅客运 输业务。2001年9月13日,何某拉载了一位打工回 家的旅客邓某,因货物托运费问题与邓某发生矛盾, 何某强行收取邓某托运费20元。邓某为此怀恨在心, 意图报复。邓某略懂一点汽车装置知识,10月30日 深夜,邓某将何某客车的刹车装置破坏,希望客车 在山区陡峭的公路上行驶时发生事故。第二天,由 于何某雇请的驾驶员突然生病,何某便临时雇请了 另外一位司机张某。张某在行车前对汽车检查时发 现了问题并将刹车装置修好。邓某后来因为盗窃案 发而交代了此事。
三、爆炸罪
爆炸罪,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1:被告人陈某因对生活失去信心而产生轻生念头。他
用1500克铵磺炸药和7只电雷管做成一个爆炸物,又用14节1 号电池组装成引爆装置。某年12月8日,陈某携带上述爆炸 物和引爆装置乘火车来到北京,准备游览北京后用爆炸的 方法自杀。他先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附近的三家旅 馆住宿。因其所带的钱已经花光,便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 爆装置连接在一起捆绑在腰间,然后将引爆开关放在自己 皮夹克上衣右下兜内,于12月16日晚来到北京火车站。次 日零时9分,陈某在北京站中转签字处15号窗口西侧一米处 将电雷管引爆。由于炸药受潮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引 爆后仅将陈某的双手和腹部炸伤,其中一只手的拇指被截 断致残,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决水罪
案例:侯某12岁的外孙杨某于某日放学后到邻村 塘库游泳,不幸溺水身亡。侯家随即找人下水打 捞尸体,未捞到,又用鱼网打捞,也未捞到。当 天下午,死者的母亲急于要找到尸体,哭叫着放 水找人。侯某说“放就放水吧”。便提了一把铁 锹,将塘库堤坝的放水处的放水口挖开,塘库里 的水倾泄而出,将口子越冲越大。水咆哮而下, 直冲下游的村庄,将刘某房屋冲垮,并冲走刘某 一家五口,经多人奋力抢救,救起四人,刘某妻 子不幸死亡。
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征
◆恐怖活动犯罪对象的特征: 犯罪对象与犯罪行为对象相分离,即恐怖活动犯罪直接
加害的对象与恐怖活动犯罪企图影响的对象相分离。 犯罪的直接受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一般不具有个人利害冲
电力设备,包括水力、火力、风力、核能发电的 发电、供电、输电、变电设备,如水力发电的水 轮机、压力水管、水泵、水井、水坝、水量水流 观测设备及其他水力设备。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付某,家住辽宁省北票市农村,某日下午得知, 邻村通往机电井的正在使用中的输电线被人盗 割,于是也想趁机偷一些。当晚,付某携带脚 扣、钳子等作案工具,将该输电线路25平方的 动力裸铝线从他人盗割处又盗走了305米,价 值2000余元。后被抓获。
房屋的最东端,依次向西有7户人家。2003年7月2 日下午6时许,宋某和妻子因家庭琐事与其母、兄 发生争执。宋遭其兄殴打,顿时怒从心起,认为自 己受到欺辱无法在家生活,便产生了焚毁自家房屋 移居岳父家的念头。宋某用火柴点燃屋内的麦草堆, 然后带着妻子和孩子离家出走。火势很快蔓延将房 屋烧着。当时风向东南,西邻住户为避免殃及,纷 纷将自己家里的财物向外转移。众村民奋力扑火, 采取扒屋顶、拆房子以形成隔火带等方法将火扑灭, 避免了一场重大火灾。
观点:失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决水罪
决水罪,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意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决水,指解除对水的自然力的控制,使之超出人的支
配,在地上泛滥。其具体方法可以是破坏堤防、损坏 水闸、堵住水流、改变水流等。 本罪是危险犯,但要求有相当量的水、必须达到具有 相当的自然力的程度,即水的自然力本身必须达到能 够发生公共危险的泛滥程度。 决水罪的主体
• 具体行为方式如:私设电网、驾车冲 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扩散病毒 等。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案例1:2003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驾驶 一辆大货车行驶至重庆市南岸区某繁忙段公路时, 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发生刮蹭, 但王某没有停车,双方继续在该段公路上行驶。 张某因不满对方不停车而故意向左挤压王某驾驶 的农用三轮运输车,致使王某驶入逆行路面,并 与对面行驶的一辆“解放”牌大货车相撞,共造 成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农用三轮车上的一位乘 车人李某当场死亡,王某受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