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关于2010-2011年度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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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关于2010-2011年度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定点服务商项目招标公告
编号:SZYC2010-G-05
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苏州市财政局的委托,为2010-2011年度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定点服务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资格条件的单位前来参加投标。
1.招标编号:SZYC2010-G-05号
2.招标内容:2010-2011年度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定点服务商。
3.资质条件:①具有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②在苏州市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③苏州市区以外的具有资格的机构参加投标的须在苏州市区设有独立的分支机构。
4.发标时间:自上网公告之时起至2010年4月23日每天9:30-16:00(北京时间、双休和节假日除外),标书售价每份300元,邮寄加50元。
5.答疑问题提交截止时间:2010年 4 月 16 日16:00时
提交地点:苏州市人民路905号二楼
电话:(0512)65158669 65158110 Fax:65158669
6.答疑会召开时间:2010年 4 月 19 日9:30时
答疑会召开地点: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7.投标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时间: 2010年 5月 7 日13:00~13:30时
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 5 月 7日13:30时
开标时间: 2010年 5 月 7日13:30时
投标、开标地点: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区二楼
8.投标文件:正本份数:一份,副本份数:二份
9.投标保证金:第一标段:5000元。
第二标段:5000元。
投标保证金交纳帐号:
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89060154800000174
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
投标保证金必须按银行规定的支付方式,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达到指定帐号,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拒收现金)。
保证金退还以电汇、转帐等方式办理,不退现金。
10. 履约保证金:10000元;中标服务费:1000元。
11. 招标单位:苏州市财政局
联系人:冯俊联系电话:68615741
12. 招标代理人(机构):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人民路905号二楼
电话:(0512)65159202、65158110 Fax:65816522
邮政编码:215002
联系人:张尧荣、高飞
13.监督管理机构: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68263758
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10年4月13 日
标书编号:SZYC2010-G-05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苏州市财政局
招标内容:2010-2011年度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定点服务商
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四月
总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招标书
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六章:评标方法、评标标准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
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苏州市财政局的委托,为2010-2011年度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定点服务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资格条件的单位前来参加投标。
1.招标编号:SZYC2010-G-05号
2.招标内容:2010-2011年度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定点服务商。
3.资质条件:①具有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②在苏州市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③苏州市区以外的具有资格的机构参加投标的须在苏州市区设有独立的分支机构。
4.发标时间:自上网公告之时起至2010年4月23日每天9:30-16:00(北京时间、双休和节假日除外),标书售价每份300元,邮寄加50元。
5.答疑问题提交截止时间:2010年 4 月 16 日16:00时
提交地点:苏州市人民路905号二楼
电话:(0512)65158669 65158110 Fax:65158669
6.答疑会召开时间:2010年 4 月 19 日9:30时
答疑会召开地点: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7.投标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时间: 2010年 5月 7 日13:00~13:30时
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 5 月 7日13:30时
开标时间: 2010年 5 月 7日13:30时
投标、开标地点: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区二楼
8.投标文件:正本份数:一份,副本份数:二份
9.投标保证金:第一标段:5000元。
第二标段:5000元。
投标保证金交纳帐号:
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89060154800000174
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
投标保证金必须按银行规定的支付方式,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达到指定帐号,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拒收现金)。
保证金退还以电汇、转帐等方式办理,不退现金。
10. 履约保证金:10000元;中标服务费:1000元。
11. 招标单位:苏州市财政局
联系人:冯俊联系电话:68615741
12. 招标代理人(机构):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人民路905号二楼
电话:(0512)65159202、65158110 Fax:65816522
邮政编码:215002
联系人:张尧荣、高飞
13.监督管理机构: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68263758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和释义
1. 说明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
1.2 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 词语释义
2.1 招标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法人。
2.2 投标人:经认定有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 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代理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
2.4 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5 甲方(招标方):苏州市财政局。
2.6 乙方(服务商):向招标方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7 天:日历日。
2.8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投标人
3. 合格投标人的范围
3.1合格投标人的一般条件
3.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
3.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 购买招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1.7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3.2合格投标人的特殊条件
3.2.1具有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3.2.2在苏州市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2.3苏州市区以外的具有资格的机构参加投标的须在苏州市区设有独立的分支机构。
4. 投标委托
4.1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5. 投标费用
5.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三、招标文件的说明
6. 招标文件
6.1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代理人提出,招标代理人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答疑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来源),答复将告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2 投标人的疑问提交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日前15天使招标代理人收到,如有投标答疑会,应不得迟于投标答疑会前使招标代理人收到。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代理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8.2 招标代理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8.3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招标代理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于原定投标时间前三天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9. 投标答疑会
9.1 投标人应派代表于《投标邀请函》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答疑会。
9.2投标人认为本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人提出质疑或向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部门直接反映情况(联系电话:68263758)。
招标代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服务商和其他相关服务商。
9.4 投标答疑会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会议记录的副本将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由于投标答疑会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代理人按照本须知第8条的规定方式发出。
四、投标文件说明
10.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0.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2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后果的,招标代理人概不负责。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和顺序
11.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
11.2 委托人身份证明(如有);
11.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状况一览表(详见招标文件格式);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还须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复印件(如为分支机构);11.4资产评估资格复印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资格复印件),房地产评估资格复印件(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估价资格复印件);
11.5在苏州市区办公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等);
11.6 投标单位专业人员介绍(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人员情况表、执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员情况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情况及资格复印件);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执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劳动合同复印件(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员工人事代理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人才交流中心或
人力资源公司出具);2009年12月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证明文件;外聘人员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
11.7 投标单位业务能力状况介绍,具体要求如下:2009年从事评估数量及业务费收入汇总表;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它能证明业务能力的说明;
11.8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管理状况,包括: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图;企业内部工作流程图;企业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企业内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企业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11.9 其它可以证明企业资信、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资料等;
11.10 投标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11.11 投标单位必须提交上述“11.1-11.8”款规定的资料,否则,投标文件将因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
11.12 投标单位所提交的资格文件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分。
11.13 投标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须真实有效,请携带原件至开标现场备查。
12. 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12.1 投标文件按规定格式、顺序编写,投标书和资格证明文件应以次编号装订成册及密封。
13. 投标保证金
13.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邀请函》中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13.2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帐号并换取收据。
13.3 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3.4 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理人凭投标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凭中标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无息退还。
13.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13.5.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3.5.2 中标方不按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的;
13.5.3 中标方不按本须知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的;
13.5.4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14.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4.1 自开标日起30天,投标书应保持有效。
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或电报的形式进行。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但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
15.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5.1 投标人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邀请函》中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5.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中的下列文件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公章。
15.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投标人对错误之处进行修改的,在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6.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6.1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
16.1.1 投标文件正副本装袋密封。
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代理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人详细地址、邮编并注明“投标文件”字样及“开标时启封”字样。
16.2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人将拒绝接受投标文件,并原封退还给投标单位。
17. 投标截止时间
17.1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到《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投标地点。
17.2 招标代理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7.3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人拒绝接收。
18.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 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
人。
18.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16.1.1条规定)送达招标代理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字样。
18.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人。
该书面撤回通知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招标代理人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18.4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六、开标和评标
19. 开标
19.1 招标代理人按《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开标。
开标仪式根据委托人授权由招标代理人主持,委托方代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公证处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9.2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9.3 开标时由公证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标志情况,验证投标保证金收据,确认无误后拆封开标。
19.4 招标代理人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等,招标代理人将作唱标记录。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应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9.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19.6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9.6.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盖章及未按规定数量递交;
19.6.2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9.6.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19.6.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0.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20.1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其法规规定的职责。
20.2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开标前确定,在中标候选结果公布前保密。
20.2评标纪律在评标委员会上宣布。
21. 评标内容的保密
21.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中标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中标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1.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中标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代理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21.3 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人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
21.4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纪律,如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委资格。
21.5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单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22. 对投标文件初审
22.1 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22.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22.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4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2.5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重大偏离系指投标文件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但招标代理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2.6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2.7 下列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2.7.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规定签署和盖章;
22.7.2 未按本须知规定提交资格文件;
22.7.3 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22.7.4 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
23. 投标的澄清
23.1 评标委员会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代理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人员进行澄清。
23.2 必要时可要求投标单位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3.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及实质性内容。
24.废标
24.1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24.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方不能支付的;
2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2 废标后,招标代理人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5.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5.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如审查确定无能力履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5.2 评价和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评分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比较报价,确定中标候选单位。
七、授标
26. 中标单位的确认
26.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和汇总评分结果,总分按去掉最高、最低得分进行平均计算。
26.2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6.3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最终中标候选人,招标代理人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招标人,中标候选结果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27. 中标人标准
27.1 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投标承诺的能力和资源。
27.2 在合同签订之前,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有权对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进行最后审查,审查方式包括询问、调查和实地考察,如发现中标单位提供的材料虚假或对招标书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则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原则上不再另行确定中标单位。
28. 中标通知书
28.1 发布公示,期满后,招标代理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28.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8.3 招标代理人对未中标单位不承担解释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29. 合同的签订
29.1 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招标人代表签订合同。
29.2 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为依据。
30. 履约保证金
30.1 中标的投标人应按《投标邀请函》中的规定提交10000元履约保证金。
30.2 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在合同签定后的三日内按《投标邀请函》中的规定将履约保证金交至指定帐户。
30.3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乙方履行完合同所有义务后凭乙方的收款收据在五天内退返乙方。
八、其他事项
31. 中标服务费
31.1中标单位须按《投标邀请函》中的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该费用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或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付清。
31.2 中标单位如果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32. 监督和公证
32.1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32.2招标代理人的投、开、评标过程将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说明:
对本章所有的投标书格式,投标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
1、(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被授权人(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编号为号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定点服务商项目的招标活动。
被授权人(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被授权人(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除非有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本授权委托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被授权人(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