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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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对姑苏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姑苏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姑苏区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

其主要类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设施、装饰装修、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和信息化工程等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二)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
(三)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质量责任制、竣工验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项目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预算;
(二)组织项目审批;
(三)组织项目预算评审;
(四)组织项目招投标;
(五)组织项目实施;
(六)组织档案登记备案;
(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八)组织项目审计及建成后绩效评估。

第六条项目管理建立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档案局组成的部门协同机制和监督机制。

区发改局是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计划编制、前期审批、动态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实行统筹审定,对财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负责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审查、项目预算的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以及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财务监督管理和项目资金拨付;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并视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负责项目的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并协助落实施工安全监管;
区档案局负责对项目档案登记备案,负责对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监督、指导、检查,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章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七条区发改局在每年第三季度负责对次年的项目进行征集,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征集的要求上报项目计划,区发改局对项目进行汇总,并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财政承担能力、项目轻重缓急、续建项目优先等原则进行综合平衡,统一编制综合性的项目年度计划,经分管副区长、区长审定后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当年确需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经分管副区长、区长审定,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可追加列入当年实施的项目计划。

第九条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方案等重大事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提交分管副区长、区长审定,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第三章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一般依次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一条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前期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可以直接批复;总投资在一千万元至三千万元(含三千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次报批,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可行性研究和必要性论证的内容;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依次报批。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内容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区权限内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区发改局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论证意见;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在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应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
具审查意见;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资源消耗大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形式,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咨询。

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项目总投资概算需经区财政投资评审后,方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经区发改局批准后,区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招投标、用地等手续。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到位。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概算超过批准的总投资估算10%以上的,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制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严格按照《姑苏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负责对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审定的资金方案作为区发改局立项的依据。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对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编制进行评审。

经评审后的工程预算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的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区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审批制度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决)算,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报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竣工决算应经审计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订立项目代建合同,合同报区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五章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经区财政局资金核定后,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等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其他项目组织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严格按照《姑苏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统一扎口管理全区工程变更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政府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项目后评估和长效管理制度。

对项目的后评估主要评价以下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原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是否能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有无改变原定的建设功能和使用用途等。

第六章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区发改局牵头,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联席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信息沟通。

第三十一条区审计局严格按照《姑苏区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区政府公共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责任单位、责令项目停工及停止财政拨款等措施,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单位行政领导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2日制定的《姑苏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姑苏办〔2013〕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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