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侧垄断、买方势力与横向合并的反垄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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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总第330期) 2011年5月
财经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
Number5(General Serial No.330)
May,2011
·产业组织·
单侧垄断尧买方势力与横向
合并的反垄断政策①
吴绪亮1袁2
(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2.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5)
摘 要:本文将DW模型拓展到单侧垄断情形下加以分析,发现与DW模型明显不同,在单侧
垄断情形下,零售企业集中度越高,则终端零售价格也越高。

如果零售企业的横向合并仅仅增
强其买方势力,而不会显著影响其卖方竞争格局,那么这种合并会增进消费者福利。

现实中大
型连锁零售企业往往采取全国统一采购,具有很强的买方势力,然而,在各个区域(城市)市
场面临很多当地零售企业非常激烈的(卖方)竞争。

在这种情形下,反垄断机构通过鼓励零售
产业的横向合并行为来打造大型连锁零售企业的公共政策可能会增进消费者福利,但是前提是
必须时时确保本土区域零售企业竞争的充分存在。

关键词:双侧竞争;单侧垄断;买方势力;横向合并;反垄断法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5⁃0033⁃09
一、引 言
美国新制度学派的领军人物Galbraith[1]在1952年提出的买方抗衡势力假说实质上引发了这样一个极富想象力的问题,即除了规制政策和反垄断(竞争)政策,买方势力能否成为治理垄断的第三
条道路?学者们关于这一问题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2]。

Stigler和Hunter等经济学家证明了在某些情
况下,买方势力的崛起将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3⁃4];Dobson和Waterson等经济学家从买方抗衡势力的
角度论证了如果纵向市场竞争结构具备一定条件,买方势力的确可以成为治理(卖方)垄断的第三
条道路,大型零售企业可以成为“单个消费者的利益代理人”,能给消费者带来福音[5-9]。

还有一部
分学者从医疗保健、水泥生产、食品制造等典型产业案例和实验数据中同样找到了若干支持买方抗衡
势力假说的经验证据[10-13]。

然而之前研究往往未注意到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企业总是处于纵向市场结构之中,往往同时面临着上游和下游两个市场,它在上游市场作为采购者的垄断地位被称作买方垄断,而其在下游市场作为
销售者的垄断则被称作卖方垄断。

经典模型在使用双重垄断(double monopoly)这个术语的时候,很
多情况下并没有对买方垄断和卖方垄断加以区分,实际上都是默认一个拥有卖方势力的企业一定同时
也具备着对称的买方势力。

这种描述在三十年前可能与大多数产业情况出入不大,但是随着零售业等
下游产业的崛起,实际情况已经并非总是如此,“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两种现象同时出现,很
①收稿日期:2011-02-18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转型经济中买方垄断势力的成因、作用机理与公共政策研究”(70603004);辽宁省教育厅文科基地项目“中国典型产业买方垄断问题的理论重构与实证检验”(WJ2010026)
作者简介:吴绪亮(1976-),男,安徽六安人,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产业组织与反垄断法等方面的研究。

E-mail:cnwuxuliang@
. All Rights Reserved.
多时候一个企业在面对上下游市场的时候所具有的垄断势力并不对称。

吴绪亮[14]注意到企业在面对上下游两个市场的时候所拥有的这种垄断势力存在不对称的特征,据此将纵向市场结构重新划分为双重卖方垄断(double monopoly,简称为双重垄断)、双边垄断(bilateral monopoly)、双侧垄断(two-sided monopoly)、双侧竞争(two-sided competition)、单侧垄断(one-sided monopoly)、上侧垄断(upsided monopoly)、下侧垄断(downsided monopoly)等类型。

依据这一新的概念范畴,考察了当存在双边垄断的时候,在双侧垄断与单侧垄断的竞争格局下零售企业买方势力增长对消费者福利影响有何不同。

该模型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局限性:第一,它仅仅考虑了价格因素,对于非价格因素(例如,零售企业的店址分布、广告、店内装潢和摆设、服务态度等)未加考虑。

第二,它仅仅分别考虑了一家零售企业和两家零售企业的市场结构,需要推广到更一般性的情形。

为了便于比较,本文遵照经典的Dobson 和Waterson [6]所提出的基本研究范式(以下简称DW 模型)。

第一,本文将引入零售企业服务差异化这一因素,并且认为服务差异化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店址分布、广告、店内装潢和摆设、服务态度等众多非价格因素。

第二,进一步放松零售市场的企业数目假定,考察在供货商层面完全垄断格局下,零售企业数目变动(从1至N 个)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其中,消费者福利用商品的终端售价来刻画。

由于本文重点在于考察零售企业买方势力增加的福利效应,因而将供货商假定为完全垄断有利于核心问题的明确。

而零售企业的垄断势力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针对供货商的买方势力和针对消费者的卖方势力。

此外,与DW 模型一样,本文用零售企业的数量作为其买方势力的代理变量,用品牌间竞争程度来刻画零售企业卖方势力的大小。

通过概括最近二三十年的产业新特征,本文将DW 模型拓展至单侧垄断情形,对模型结果进行了数值模拟和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与之密切相关的企业间横向合并的反垄断审查与政策设计问题。

二、双侧竞争模型(DW 模型)1.纵向市场结构假设近期关于产业内纵向限制和纵向一体化问题的文献大多认为,纵向限制是用来纠正供货企业与零售企业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私人非效率机制,其中,零售企业往往被假定处于被动地位,只能消极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供货企业提出的供货条件。

而如今在很多行业,这种假设已经越来越不符合现实经济生活情况了[6]。

近几年媒体广泛关注的超市进场费(Slotting Allowance,有时也被称作通道费或上架费)问题就是一个明显例证。

例如,家乐福和好又多两家超市向供货企业收取的进场费包括“新店开张费”、“老店翻新费”、“端头费”、“促销管理费”、“店庆”、“春节赞助”、“全球庆”等等,共有13类之多。

上海炒货企业因无法承受家乐福超市名目繁多的各种附加费用,甚至一度闹起停止
供货的风波,整个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

中国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等五部委于2006年11月15日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零售企业不得强迫供应企业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企业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
理使用供应企业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企业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企业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企业向供应企业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例如,“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1)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2)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3)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4)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5)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6)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但是进场费现象却依然层出不穷,零供矛盾不断见诸报端。

这些典型事实的归纳总结均表明,零售企业在零供纵向关系中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的趋势。

DW 模型的目的正是通过构建模型来讨论具有买方势力的零售企业与供货企业之间讨价还价问题,并且得出了与之前文献显著不同的结论。

43财经问题研究 2011年第5期 总第330期. All Rights Reserved.
为了将分析注意力集中到买方抗衡势力问题,DW 模型特意将市场环境设定为一个完全垄断的供货企业与多个寡头垄断的零售企业之间的讨价还价,重点考察零售层面市场集中度增加对零售终端价格以及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我们先考虑这样一个纵向市场结构:一个垄断性上游供货企业S 为N 个对称的零售企业(分别记作R 1,…,R i ,…,R j …,R N ,i ,j =1,…,N ,i ≠j )供应一种完全同质的商品。

这N 个零售企
业由于店址分布、广告、店内装潢和摆设、
服务态度等非价格因素的不同而形成差异化的零售服务竞图1 双侧竞争争。

我们把这种纵向市场结构粗略地勾勒出来,如图1所示。

假设供货企业在规模收益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经营,并且
其单位产品成本c M 为零。

供货企业以批发转移价格w i 向每一
个零售企业供货,零售企业再以p i 的价格转卖给终端消费者。

零售企业除了采购产品耗费成本之外,还需要支付单位零售
成本c R 进行销售,为了简化分析,c R 也被假设为零。

零售企业R i 面临的间接需求被刻画为自身销售额q i 和其它零售企业销售额∑q j 的简单线性函数,如(1)式所示:
p i =1-q i -γ∑N j ≠i q j γ∈[0,1) (i ,j =1,…,N ,i ≠j )(1)
假设消费者认为零售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替代的,但又不能完全替代,我们用参数γ来刻画零售企业服务的相似程度,或者说品牌内竞争程度。

当γ=0时,表明消费者认为零售企业服务完全不相同,或者说相互独立,此时品牌内竞争最弱;而当γ→1时,表明消费者认为零售企业服务差异很小,因而是非常接近的替代品,此时品牌内竞争最为激烈。

直接需求函数可以通过转换间接需求系统(system of indirect demands)得到,如(2)式所示:q i =1-γ-[1+γ(N -2)]p i +γ∑j ≠i p j
(1-γ)[1+γ(N -1)](2)
企业交易行为被描述为一个两阶段完全信息博弈,即伯川德-纳什(Bertrand-Nash)博弈结构。

在第一阶段,供货企业同每一个零售企业协商出转移价格;在此基础上,在第二阶段,零售企业同时且独立设定终端零售价格,以求最大化每个零售企业的利润。

在第一阶段博弈中,供货企业与每一个零售企业一对一地谈判出(不变地)单位转移价格。

这种协商行为同步进行,因而每一个协商者都只能将其他企业的讨价还价作为给定。

通过一个两人(对称)纳什讨价还价来解得上述纵向讨价还价博弈,结果是一组零供转移价格,这实际上也就是纳什讨价还价的纳什均衡解。

因为供货企业与零售企业之间协商有可能会出现意见不一致,所以我们首先假设谈判方从外部市场获得的收益只能是零,从而只有市场内的收益才有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对每一个零售企业来说,只有一个供货企业可以谈判,谈判失败后的收益是零,没有其他更优的选择;而对供货企业来说,与某个零售企业谈判失败后的收益则取决于它只能向其它更少的零售企业(即N -1个零售企业)供货所获得的收益的值。

当零售企业数目下降时,供货企业的可选择性减少,这显然会降低其相对而言的讨价还价能力。

然而,如果分析零售企业数目下降对供货企业的总体影响,还得考虑到一个反方向的影响,也就是零售市场集中度会随着零售企业数目的下降而上升,这将使得零售企业的卖方势力增加,从而利润增加。

所以,供货企业在一个更大的“蛋糕”中可能增加利润,虽然此时所能获取的份额相对更小。

显而易见,如果这种情形发生,零售企业的采购成本和销售利润率均会上升,那么消费者终端价格一定也会随之上涨。

与之相反的情形,如果零售市场的横向合并行为并没有明显增加零售企业的卖方势力(例如,零售企业的服务差异化程度极不明显的时候),此时供货企业相对而言的讨价还价能力的降低完全能够迫使转移价格下降,从而消费者将有可能得到更低的终端价格。

比如,当零售企业数目不断降低的5
3单侧垄断尧买方势力与横向合并的反垄断政策. All Rights Reserved.
时候(甚至减少到只有两家的情形),但零售市场的竞争模式依然为伯川德竞争,那么,供货企业谈判失败的所得可能就会减少,从而迫使转移价格下降,此后零售层面的激烈竞争将使得零售企业采购成本下降所获得的好处传递给消费者,即表现为更低的消费者终端价格。

2.零售企业之间的竞争我们再转向零售市场,此时在和供货企业确定转移价格w i 后,每个零售企业R i 进入博弈的第二
阶段,设定面向消费者的终端价格来最大化各自的利润函数,如(3)式所示:πR i =(p i -w i )q i =(p i -w i ){1-γ-[1+γ(N -2)]p i +γ∑j ≠i p j
(1-γ)[1+γ(N -1)]}(3)
利用(2)式,我们可以解得零售企业R i 利润最大化时的一阶条件为:
∂πR i ∂p i =1-γ-[1+γ(N -2)](2p i -w i )+γ∑j ≠i p j (1-γ)[1-γ(N -1)]=0(4)进一步解出一阶条件系统,可以得到零售企业R i 制定的面向消费者的终端价格:
p i (W )=
(1-γ)[2+γ(2N -3)]+[1+γ(N -2)]{[2+γ(N -2)]w i +γ∑j ≠i w j }[2+γ(2N -3)][2+γ(N -3)](5)其中转移价格作为自变量,w =(w 1,…,w N )代表谈判达成的一组转移价格。

再由(2)式,可以解得相应的产量为:
q i (w )=[1+γ(N -2)]A (w )(1-γ)[1+γ(N -1)][2+γ(2N -3)][2+γ(N -3)](6)其中,A (w )≡(1-γ)[2+γ(2N -3)]-[2+3γ(N -2)+γ2(N 2-5N +5]w i +γ[1+γ(N -2)]∑j ≠i w j 根据事先零供双方议定的转移价格,双方各自的利润水平分别为:
πS (w )=
∑N i =1w i q i (w )=∑N i =1w i [1+γ(N -2)]A (w )(1-γ)[1+γ(N -1)][2+γ(2N -3)][2+γ(N -3)](7)πR i (w )=[1+γ(N -2)][A (w )]2(1-γ)[1+γ(N -1)][2+γ(2N -3)]2[2+γ(N -3)]2(8)
通过比较静态分析可以看到,每一家零售企业的利润水平都会随着自身面对的转移价格的上升而
下降,但却会随着竞争对手所面对的转移价格的上升而上升,由此可见,共同价格的自身效应(own
-effect)超过了交叉效应(cross-effect)。

此外,供货企业的利润为转移价格的凹函数,当都是w =12的时候,利润水平最高;而当都是w =0或1的时候,利润水平下降为零。

3.零供纵向N 人讨价还价在零售企业设定面对消费者的终端价格之前,每一个零售企业支付给供货企业的单位转移价格是通过讨价还价式的谈判达成的。

这里有N 个讨价还价式的谈判,其中S 与R i 就转移价格w i 的讨价还
价情形用函数描述如下:w ∗i =arg max w i [πs (w i ,W ∗-i )-D i (W ∗-i )][πR i (w i ,W ∗-i )](9)
其中,W -i =(w 1,…,w i -1,w i +1,…,w N )。

如果供货企业不能与零售企业R i 达成协议,则供货企业的所得为D i (W ∗-i ),这刻画了供货企业只能与其他零售企业交易时的利润水平。

求解(9)式的一阶条件,可得:
∂πS (w i ,W ∗-i )∂w i [πR i (w i ,W ∗-i )]+[πS (w i ,W ∗-i )-D i (W ∗-i )]∂πR i (w i ,W ∗-i )∂w i =0(10)
这个一阶条件实际上阐明了N 个转移价格之间的最优函数关系,其中,w i =f (w -i )。

我们可以通
过求解这N 个函数来得出转移价格的完全纳什均衡解的集合(w ∗1,…,w ∗i ,…,w ∗N )。

供货企业S 在和代表性零售企业R i 讨价还价的时候,总是把N -1个其它零售企业通过谈判已达成的价格水平作为既定事实。

因为零售企业之间具有完全对称性,所以这些谈判得出的价格可被认为63财经问题研究 2011年第5期 总第330期. All Rights Reserved.
相等,并一起记为w ∗-i 。

假如谈判失败,那么供货企业S 就可以按照这个价格水平同其他零售企业进
行交易,并且因为交易量也具有完全对称性,所以供货企业谈判失败后的所得可由(11)式表达:
D i (w ∗-i )=∑j ≠i w ∗-i q j =w ∗-i (N -1){(1-w ∗-i )[1+γ(N -3)][1+γ(N -2)][2+γ(N -4)]}(11)
考虑到供货企业和每个零售企业之间讨价还价式谈判的对称性,可以令w i =w ∀i 来求解均衡的对称议定转移价格,其中,w ∗=f (w ∗)。

由于对称性,(10)式可解出:
∂πs (w i ,w ∗-i )∂w i w i =w =(1-2w )[1+γ(N -2)][1+γ(N -1)][2+γ(N -3)](12)πR i (w i ,w ∗-i )w i =w =(1-γ)(1-w )2[1+γ(N -2)][1+γ(N -1)][2+γ(N -3)]2(13)
[πs (w i ,w ∗-i )-D i (w ∗-i )]w i =w =w (1-γ)(1-w )[2+γ(4N -9)+γ2(2N 2-8N +9)][1+γ(N -1)][1+γ(N -2)][2+γ(N -3)][2+γ(N -4)](14)∂πR i (w i ,w ∗-i )∂w i w i =w =-2(1-w )[1+γ(N -2)][2+3γ(N -2)+γ2(N 2-5N +5)][1+γ(N -1)][2+γ(N -3)]2[2+γ(2N -3)](15)
进一步求解均衡的对称议定转移价格可知:
w ∗=B 2(B +C ),其中:(16)B ≡[2+γ(N -4)][2+γ(2N -3)][1+γ(N -2)]2>0
C ≡[2+γ(4N -9)+γ2(2N 2-8N +9)][2+3γ(N -2)+γ2(N 2-5N +5)]>0
当γ增加时,谈判达成的转移价格水平也会下降。

不过让人惊讶的是,除非N 的数量非常少,否则转移价格水平不会有太多的下降。

比如,假定γ=0.99,那么当零售企业数目为4时w ∗=0.219,当零售企业数目为3时w ∗=0.193,当零售企业数目为2时w ∗=0.014。

由此可见,只有当零售产业结果为双寡头垄断的时候,因为供货企业与某一个零售企业谈判破裂后将只有另一个完全垄断的零售企业可以谈判,所以每个零售企业的讨价还价能力达到最强,此时γ的大小对于降低谈判达成的转移价格水平才会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5)式可以知道,消费者面临的终端价格可刻画为一个共同转移价格的函数:
p (w )={1-γ+w [1+γ(N -2)]}[2+γ(N -3)]消费者面临的终端价格的值会随着零售服务差异化程度的上升而下降。

进一步地,根据(16)式求解每一个零售企业所设定的均衡终端价格,如(17)式所示:
p ∗=2(1-γ)(B +C )+[1+γ(N -2)]B 2[2+γ(N -3)](B +C )(17) 三尧单侧垄断模型1.纵向市场结构假设观察经济生活中的现象可以发现,很多产业具有单侧垄断的特征。

例如在烟草行业,中国烟草总公司在烟叶收购环节面对千家万户的烟农具有很强的买方势力,在卷烟采购环节面对为数众多的卷烟企业同样具有很强的买方势力,但是在卷烟零售环节却要面对美国白万宝、英国三五、法国卡地亚、日本七星等众多国际烟草品牌的竞争。

①此外,造船行业的零部件采购与整船销售竞争、汽车行业的零部件采购与整车销售竞争、零售行业的大宗采购与各地零售竞争等都反映了单侧垄断的产业竞争特征。

为此,我们构造这样一种市场结构:一个垄断性上游供货企业S 为一个垄断性下游零售企业R i 供应一种同质商品,但是R i 在零售层面面临N -1个对称的零售企业(分别记为R 1,…,R i -1,R i +1,…,R j ,…,R N ,i ,j =1,…,N ,i ≠j )的竞争。

同样地,零售企业由于店址分布、广告、
73单侧垄断尧买方势力与横向合并的反垄断政策①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中国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也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独家经营,而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隶属于中国烟草总公司,但是中国烟草行业的这种特殊性不会影响本文所举例证的价值。

. All Rights Reserved.
店内装潢和摆设、服务态度等不同而形成零售服务差异化。

我们可以把这种纵向市场结构粗略地勾勒
出如图2所示。

图2 单侧垄断假设供货企业在规模收益不变的情况下进
行经营,并且单位产品的成本c M 为零。

供货
企业以批发转移价格w i 向零售企业R i 供货,
零售企业再以p i 的价格转卖给终端消费者。

零售企业除了采购产品耗费成本之外,还需要
支付单位零售成本c R 进行销售,为了简化分
析,c R 也被假设为零。

零售企业R i 面临的间接需求可以刻画为
其自身销售额q i 和其它零售企业销售额
∑q j
的简单线性函数,转换为直接需求函数同样如(2)式所示。

其中,参数γ代表零售企业服务的差异化程度,或者说品牌内竞争程度。

零供之间的竞争行为被构造成一个两阶段完全信息博弈。

首先,在第一阶段的博弈中,垄断性上游供货企业S 与垄断性下游零售企业R i 进行两人(对称)纳什讨价还价来商议出单位转移价格。

因为零售企业R i 仅有一家供货企业S 可供谈判,没有其他选择,所以从外部市场获得的替代收益是零,这时只有市场内部的所得才有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对供货企业S 来说,与零售企业R i 谈判破裂后的所得也同样是零,即不再取决于它向其它零售企业(即N -1个零售企业)供货所能够获得的利润大小。

其次,在第二阶段,零售企业R i 与N -1个对称的零售企业同时并且相互独立地设定终端价格,以求得最大化每个零售企业自身的利润水平。

2.零售企业之间的竞争零售企业R i 在和供货企业确定转移价格w i 后,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即零售企业R i 与N -1个对称的零售企业同时并且相互独立地设定零售终端价格,最大化各自的利润函数如(3)式所示。

因为每一个零售企业面临的市场结构具有对称性,所以这里每一个零售企业的转移价格都是w i 。

现在求解一阶条件系统,我们就可以得到零售企业R i 制定的面向消费者的终端价格以及相应的产量:p i (W )=
(1-γ)[2+γ(2N -3)]+[1+γ(N -2)]{[2+γ(N -2)]w i +γ(N -1)w i }[2+γ(2N -3)][2+γ(N -3)](18)
q i (w )=[1+γ(N -2)]A (w )(1-γ)[1+γ(N -1)][2+γ(2N -3)][2+γ(N -3)](19)其中,
A (w )≡(1-γ)[2+γ(2N -3)]-[2+3γ(N -2)+γ2(N 2-5N +5]w i +γ[1+γ(N -2)](N -1)w i 3.零供纵向双人讨价还价我们再把目光转到零售企业确定终端价格之前,此时供货企业S 与零售企业R i 需要针对单位转移价格进行纵向双人讨价还价。

通过观察(16)式的对称议定转移价格:w ∗=B 2(B +C ),其中:B ≡[2+γ(N -4)][2+γ(2N -3)][1+γ(N -2)]2>0
C ≡[2+γ(4N -9)+γ2(2N 2-8N +9)][2+3γ(N -2)+γ2(N 2-5N +5)]>0
我们知道,当γ=0时,零售企业面临独立需求曲线,这样每一次讨价还价实际上都涉及到一个双边垄断(bilateral monopoly)情形。

进一步求出γ=0时的交易双方均衡转移价格是w ∗=14,可以发现这一转移价格处于供货企业利润最大化(w =12
)和零售企业利润最大化(w =0)的价格的中间水平。

8
3财经问题研究 2011年第5期 总第330期. All Rights Reserved.
现在我们再回到零售商竞争的层面,这里的零售服务差异化程度取值范围依然在[0,1)之间。

从(5)式得出,消费者面临的终端价格应是:
p =5+(N -6)γ8+4(N -3)γ(20) 四、均衡结果模拟与比较1.双侧竞争结果的数值模拟参照(17)式,我们用MATLAB 软件在空间(γ,p )中模拟双侧竞争情形下,下游零售企业的数目变动对终端价格的影响,其中,下游零售企业的数目选取1,2,3,4,8,20,100等样本点,具体程序略去(如需要可与作者联系)。

模拟结果如图3所示,从中可以得知,当零售服务差异化程度取值约在0.8—0.9之间(这是很高的一个取值)的时候,市场中竞争的零售企业数目仅为两家的时候最有利于消费者福利,即零售价格最低。

但是在其他取值情况下,零售企业数目相对越多,则零售价格会越低。

但是不论零售服务差异化程度取什么值,市场中仅有一家零售企业的情形总是会使得零售价格处于最高水平。

2.单侧垄断结果的数值模拟与比较参照(20)式,我们用MATLAB 软件在空间(γ,p )中模拟单侧垄断情形下,下游零售企业的数目变动对终端价格的影响,其中,下游零售企业的数目选取1,2,3,4,8,20,100等样本点,具体程序略去(如需要可与作者联系)。

通过观察图4可以看出,无论零售服务差异化程度取什么值,结果都是市场中零售企业数目相对越多,则最有利于消费者福利,即零售终端价格越低。

同样地,市场中仅有一家零售企业总是会导致最高的零售价格,即图中N 为1时所对应的价格水平。

图3 双侧竞争情形的零售服务差异、
企业数目与终端价格 
 图4 单侧垄断情形的零售服务差异、企业数目与终端价格
五、横向合并的反垄断政策
总体来看,经过马拉松式的漫长立法争论历程,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反垄断法》初步理清了规模经济与产业竞争力、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国有经济与国家安全、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保护竞争与保护竞争者等诸多利益诉求和概念范畴之间的关系。

但是关于如何正确看待《反垄断法》的作用,如何让其成为有“牙齿”的老虎,目前来看仍然存在许多疑难问题需要着力研究。

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关于中国反垄断法的讨论往往将“垄断”这个术语一概而论,并未注意到买方垄断和卖方垄断存在重大差别。

中国《反垄断法》以及随后出台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等有关配套规定中也对买方势力问题关注很少,这种政策思路无疑存在弊端[15]。

9
3单侧垄断尧买方势力与横向合并的反垄断政策.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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