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快件货物运输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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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快件货物运输操作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汽车快件货物运输的基本要求;规定了货物受理、理货、货物配装、货物接收、货物交付等业务流程的操作规则以及业务档案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在全国境内经营汽车快件货物运输业务的业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
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JT/T385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快件货物运输: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托运人要求将快件货物交付收货人的过程。
4、基本要求
4.1业务形式:汽车快件货物运输业务主要包括:普通快运、加急快运。
4.1.1普通快运:按照快件货物进行处理的业务。
4.1.2加急快运: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在限定或特定的时间,准时将货物送达收货人的业务。
4.2营业网点
各营业网点应张贴必要的业务宣传品、收费表、本地至全国各地主要城市的全程运送承诺时限、禁运货物的种类和名称、业务单证样本、货物包装要求以及受理和领取货物程序的规定等。
4.3营运车辆
4.3.1营运车辆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厢式车辆。
4.3.2营运车辆车容整洁、箱体内干净。
其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照明和
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排放与噪声控制、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本技术要求应达到GB18565的规定。
4.4驾驶人员:驾驶员应取得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4.5货物装载:运输货物符合装载配载要求,严禁超载、超限。
4.6货物计量
4.6.1快件货物以千克为主要计量单位。
最小计费重量为1kg
4.6.2货物重量分为实际重量和计费重量,受理人员应在“货物托运单”上真实填写货物尺寸、
实际重量、计费重量。
4.6.3对轻泡货物按体积折合重量,每立方米折合重量333kg。
4.7仪器设备:使用的衡器应保持灵敏、准确、并定期检验合格。
设备、机具处于完好状态。
4.8业务单证
单证内容和格式见附录A。
填写时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也不准用同音字或其他代号。
地名要加注省、地(市)、县名称,所填内容应准确无误。
5、业务流程
汽车快件货物运输业务流程主要包括:货物受理、理货、货物配装、货物接收和货物交付。
5.1货物受理
5.1.1受理规定
5.1.1.1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到目的地。
5.1.1.2营业网点在受理货物时有权对货物名称、件数、运输包装、标记及加固材料等进行检查。
国外进口货物,按原包装托运时,应注明“进口原包装”。
5.1.1.3快件运输严禁运送危险、违禁货物,发现危险和违禁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1.1.4受理货物时,遇有对其性质不能识别时,应请托运人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非危险物品或
不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受理。
相关证明随货同行。
5.1.2受理方式
受理方式分为:营业网点受理、上门受理、异地受理和网上受理。
5.1.2.1营业网点受理:托运人到营业网点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受理人员完成“货物托运单”(见
附录A表1)的信息录人后,托运人在计算机打印出的“货物托运单”上签名。
5.1.2.2上门受理:托运人通过电话告知上门取货及相关信息,承运人到托运人指定的地点收取
货物,办理托运手续,并将“货物托运单”第三联交托运人存查。
5.1.2.3异地受理:异地代办受理是一种特殊受理方式,其服务对象是收货人,收货人通过电话、
传真、网上定单将所需货物信息通知受理网点,由其与货物所在地沟通,并办理相关手续。
5.1.2.4网上受理:托运人通过网络平台,申请托运业务,并可选择在线或离线方式交付运费;
承运人按托运人指定地点取货后将货物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
5.1.3货物检验
5.1.3.1包装内的货物应与客户填写的“货物托运单”内容一致,如检查出不一致应按实际情况
重新录人(填写)。
5.1.3.2包装应符合JT/T385的规定,出现包装不严、捆扎不牢等影响运输的货物,应请托运人
重新包装、改装,或应托运人要求代其改包装
5.1.3.3货物的最小外包装为20cmx15emx10cm,小于此规格的物品,应用专用包装箱进行包装。
5.1.3.4验核货物的到达地址、邮政编码及收件人姓名,相关单证(如检疫证明、商品发票、准
运证)是否齐全有效。
5.1.4信息录入
货物受理完成后,受理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打印出托运单。
5.1.5条码和标签
5.1.5.1受理人员将含有货物名称、货物托运单票号、货物发运和到达站名等货物运输信息的条
形码(一式两份)分别贴在“货物托运单”和货运标签上。
5.1.5.2货物人库前应将货运标签贴于货物外包装明显位置,标签上注明货物名称、货物托运单
编号、货物发运和到达站名等信息。
5.1.5.3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GB/T191的规定,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托运人应撤除或抹消。
5.1.5.4货运标签粘贴完成后,由工作人员负责安排搬运入库,并确认货物已人库。
5.1.6运费结算
货物受理后,受理方根据收费标准用以下方式向托运人收取运费。
5.1.
6.1现结运费:货物受理后向托运人收取运费。
5.1.
6.2货到付款:收货人收到货物后向送货方付托运费。
5.1.
6.3合同结算:根据合同在规定时间向承运人结算运费。
5.1.
6.4在线结算:接受网上定单后,在线交付运费。
5.2理货
理货应作好货物的分票、记数、清理残损、签单和交接等人库、出库及库存管理工作。
5.2.1货物分拣
应由专门的生产组织在专用场地,根据货物的品种、流向、时限等进行处理作业。
5.2.2货物堆存
5.2.2.1库管人员应按到达站不同将货物分栈入位,遵循重不压轻、大不压小、不搭肩、箭头向
上、标签朝外的规定进行合理码放。
5.2.2.2库管人员应对入库货物适时地整理,做到同票货物不分离,异票货物不交叉,货票一致。
按货物流向、出货时限调整位置和次序。
5.2.2.3库管人员应作好仓库内的防火、防盗、防鼠、防水等工作,保证出入库货物准确完整。
5.2.3信息汇总
每天数次通过管理系统将货物流向、流量传至数据库,以便调度人员了解各营业网点的配货量,科学合理地安排车辆。
5.3货物配装
5.3.1发运人员凭“货物托运单”同押运人员交接货物,并对货物名称、数量、到达地等信息进
行确认,保证货票相符。
装车人员要轻搬轻放,严格执行相关的操作规程。
5.3.2配装货物应做到分类合理、装载均衡、先远后近、重不压轻,并与包装上的箭头向上一致。
5.3.3货物配装完毕,核对无误后,应打印出“货物交接单”(见附录A表2),发运人员在“货
物交接单”上注明发运时间,并与押运人员在“货物交接单”上签名。
5.3.4发送完成后,发运人员应根据“货物交接单”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5.4货物接收
5.4.1货物到达后,“货物托运单(第二联)”交到达站,并按“货物交接单”对货物逐票逐件核
对,核对无误后,接收和押运人员在“货物交接单”备注栏签名并填写到达时间。
5.4.2出现有单无货(有货无单),目的地相符的情况,应在“货物交接单”备注栏注明,通知发
运方核查处理或由接收方处理。
5.4.3出现货物流向错误,应在“货物交接单”备注栏注明,由发运方处理。
5.4.4出现货物短缺、残损、包装破损,不得拒绝收货。
交接双方共同验货、复磅,签字确认,
通知发运方,由接收方负责处理,经济损失向责任方追偿。
5.4.5货运标签脱落,应核对“货物托运单”查明收货人地址,重补标签;如未查出,立即通知
上一流程核查处理,货物暂存,待查清后重贴标签,再行发运或配送。
5.4.6货物到达交接完毕,接收人员填写或打印“货物配送单”
5.5货物交付
配送单位应在自己的行政区域内,合理划分配送区域,优化配送资源,制定切实可行的作业计划,及时准确地把货物交给收货人。
5.5.1自提货物
5.5.1.1货物到达后,应尽快通知收货人取货。
自通知到收货人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三天,逾
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5.5.1.2单位提货应交验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及个人有效证件并由取货人签名、登记有效证件号
码。
5.5.1.3个人提货应交验个人有效证件,并由取货人签名、登记有效证件号码。
5.5.1.4委托他人代领,凭收货人有效证件和代领人有效证件,并由代领人签名;或凭收货人盖
章的委托书和代领人的有效证件,并由代领人签名。
5.5.1.5收货人提货时,应当面与配送单位工作人员清点货物,如发现缺失、损坏、污染等事故,
应在“货物托运单”备注栏注明。
如提货人拒收,应将货物暂存,查明原因后处理。
5.5.1.6自通知到收货人领取货物次日起,20日内收货人未到配送单位办理提货手续,配送单位
应通知承运人,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3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意见时,按无法交付的货物处理。
5.5.2上门送货
5.5.2.1配送人员应看清、看全收货人地址、姓名,计划好送货路线,出发前应查看现场有无遗
落货物,防止漏带而造成货物延误。
5.5.2.2加急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货物送达收货人;普通货物在营业网点承诺的时间
内送达收货人。
5.5.2.3货物送达时,应认真核对货物和有效证件,请收货人在“货物配送单”上签名或盖章;
单位的货物,由接收单位加盖公章或收发专用章,并注明收到时间。
如收货人不在或无人代收,应留“送货通知单”,通知收货人下次送货时间,两次未送出按收货人自提处理。
5.5.2.4代收人接收货物,要进行身份认证,并请代收人签名、注明有效证件的名称与号码。
5.5.2.5货物送出后,如发现错送,应及时取回。
错送的货物如已被误拆,应对货物重新包装,
注明误拆的原因并在重封处签章。
5.5.2.6货物配送完毕应及时查看车内有无未送货物;查看货物配送单上是否遗漏接收人签名或
盖章等。
5.5.2.7配送人员对无法送出的货物应及时交回,并在货物配送单备注栏注明无法配送的原因。
5.5.2.8配送人员送货完毕,应及时交回“货物配送单”和应收款额。
5.5.2.9每班工作结束,配送单位应对上班留存、本班已配送货物及留存货物数量进行清点,将
相关信息录人系统,保证进、出货物的一致。
6、其他业务
6.1货物转发
6.1.1托运人要求货物转发,应持“货物托运单”和有效证件到营业网点或通过网络办理货物转
发手续。
6.1.2查明该货物是否已交收货人,已交付的货物不予转发。
6.1.3尽快查清货物目前所在地及所在车辆,通知按照新的到达地进行发运。
6.2货物托运取消
货物受理后,托运人凭“货物托运单”可取消托运。
营业网点向托运人退还该票货物运费、配送费,其他已支出费用不退。
6.3无法交付货物
6.3.1出现收货人地址不详或错误,原收货人地址查无此人,收货人迁址,收货单位撤消无合法
代收单位,收货人死亡又无合法代收人,收货人拒收货物或拒付应付的费用,收货人自提逾期不领,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等情况,无法将货物送到,保管时间超过180日的货物,属无法交付货物。
6.3.2自通知到收货人领取货物次日起,满3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配送
单位拒绝领取的货物,配送单位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作答复的,由配送单位变卖或进行其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应当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3.3对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变卖。
对不宜长期保
存的物品,可以缩短处理期限。
7信息服务
承运人应该采用最新的计算机通信、网络技术,向托运人提供货物信息实时查询服务,服务内容应包括:营业网点、营运网络、托运费用、货物位置、配送情况、配送时间、签约客户往来明细账等信息。
8档案管理
8.1业务档案(各种原始凭证)是各业务处理流程的原始记录,是查询货物和对外账务结算的依
据。
应按期归档,做到完整无缺。
8.2业务档案如出现短少、缺号等情况,应立即查明追补。
对到达、发运货物的货物托运单、货
物交接单、货物配送单应仔细核对顺序,如有重号、缺号等现象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8.3业务档案应从填制单据的第二个月起,保存两年。
保管期满可以销毁,但对尚未结案的查询
或与争执案件有关的业务档案,应保存至结案后方可销毁。
8.4业务档案在销毁前应制作清单,注明档案的编号、种类、托运日期、处理方法和处理日期等
项,此项清单应保存一年。
8.5业务档案不准无关人员查阅。
有关单位因特殊需要查阅时,应经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
公安、检察部门审查批准。
查阅工作由承运工作人员办理,告知查阅结果,但不签署意见和盖章证明。
8.6查阅单位不许将档案调走。
道路运政管理、公安、检察部门调阅档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程
序办理。
承运人内部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
8.7营业网点接受查询或处理事故时.如因档案保管不善而无法查明责任时,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