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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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6篇)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通用6篇)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篇1
为了提高学校经费使用效率,合理采购,杜绝浪费,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学校物资和办公用品实行“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保管——领用(借用)——维修”一条龙制度。

一、请购
1、各科教师凡要采购教学用品、教学设备等,均应填写物品采购申请表。

特殊情况应事先征得校长或总务主任同意后,并及时补填物品采购申请表。

2、各班主任一般应在开学初制定采购计划,报总务主任统筹安排。

二、审批
凡请购学校办公用品者,均应由学校校长审批。

三、采购
1、购买仪器、设备、材料等各种物品,由总务处按计划统一购买,各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买。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自已购买时,须经校长批准,由总务处验收入库。

2、采购员必须凭领导审批的物品采购申请表采购,特殊情况,如:教学仪器设备可选派内行的同志协助采购,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3、采购员必须认真负责,确保采购用品的质量,采购的用品必须交总务人员验收、登记、保管。

4、采购员不得将未进库的物品交请购者使用。

四、验收
保管员必须严格审核物品采购申请表、发票与采购的物品是否相符,然后验收签名,并登记造册。

五、报销
采购员向出纳报销时,发票应有采购员的经办签名,保管员的验收签名及学校领导的签批,同时要把物品采购申请表一齐上缴,出纳员方可给予报销。

六、领用
1、所购物品,必须实行登记入帐制度,属固定资产类要填写固
定资产增加凭证,属低值易耗品要由学校保管员登记入帐后再领用。

所购物品要切实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2、凡属易耗物品,以不浪费为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者
经总务处批准向保管室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七、借用
凡属耐用性物品,都应填借条或借用物品登记表,期限一到应
及时归还。

1、校内教职工或科室借用,由校长审批出借。

2、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须经学校领导审批,保管室方可出借。

3、若出现人为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每学期结束时,教职
工向保管室借用的东西应全部归还,否则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八、维修
1、各科室、年段(班级)应在期初和期末按时把财产损坏情况
书面报送总务处(或保管员),以便及早统一安排维修。

2、学校财产的大宗维修一般安排在假期进行,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3、未经学校许可私自安排维修的,维修费用自付(特殊情况除外)。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政府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流程的监督管理,促进学校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预算执行主体,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同时扩大校长的办学自主权,按照“建机制、简程序、抓监督、促公开”的原则,依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襄城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学校为主体所发生的采购(含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下同),且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区政府颁布的《20__年襄城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第五条学校依据财政部门统一下达的部门预算批复,以及同时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修编预算。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六条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追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需按预算管理程序申请调整。

学校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学校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第八条学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购置。

第四章申报审批
第九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

学校采购区教育局规定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必须报区教育局审批。

在校生1000人以下规模的学校采购报批限额分别为货物类(指学生作业本、课桌椅、学生用床、厨炊具、办公桌椅、办公设施、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器材、电教设备和图书等)和服务类单笔资
金5000元及以上;工程类单笔资金10000元及以上;在校生1000
人及以上规模的学校采购报批限额分别为货物类(指学生作业本、
课桌椅、学生用床、厨炊具、办公桌椅、办公设施、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器材、电教设备和图书等)和服务类单笔资金10000元及以上;工程类单笔资金50000元及以上。

第十条严禁欠资申报。

区教育局负责审核采购资金计划情况,
采购项目一旦进入政府采购环节,项目资金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学校依照区教育局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采
购报批限额以上的项目,应于月底向计财科提交下月采购编制计划(政府采购报批表,见附件),经审核后,报区教育局班子成员会
研究讨论确定。

审批后依法依规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未经审批擅自
采购,区核算中心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第五章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襄城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和《20__年襄
城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
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自行采购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程序如下:
1、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后勤人员和教
师代表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2人。


校采购领导小组须经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员工大会产生,且一年一审查。

2、采购物品名称、金额须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
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

3、参加供应商至少有三家以上。

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
过程、结果公示在学校校务公示栏上,并拍照留存。

第十四条实行“库”管理选择采购招标代理。

根据采购相关文
件和规定,从襄城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的代理机构库中遴选服务
机构,建立襄城区学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库。

根据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由局班子成员会研究确定襄城区学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库,并定期更新。

第六章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合同的双方法人签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
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及资
金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中标(成交)通
知书及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说明分别报区教育局计财科和区政府采购
办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
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和单价的前提下,按照单一来源管理规定,可与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
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
之十。

第七章验收结算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
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
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验收书应当包括
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验收的标的物应与政府
采购合同一致。

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区教育局可组织人员参与验收或抽查履约情况,一经发现弄虚
作假,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
的规定执行。

区教育局核算中心应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学校进行采购
资金审查把关,采购资金不到位的学校一律不得申报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学校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
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

项目资金的收款人、
支付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二十一条采购单位完成支付后,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
入帐登记工作。

第八章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省级
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
信息。

信息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招标
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政府采
购合同等。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在省级以上
人民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
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
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
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财
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包括:中国湖北政府采
购网、《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
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政府采购台账。

政府采购台
帐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
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
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区教育局依法依规履行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中小学校物品采购管理,规范学校物品采购
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和谐发展,根据国
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各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公办学校(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
买物品,按本办法办理集中采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所需的教育教学用
品和教育系统有专业技术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

具体采购品种
和限额标准参照政府采购目录,接受县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

第四条设立县教体局采购办(设在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具体
负责部门集中采购工作。

其中,属于教学仪器设备的由采购办会同
电教馆负责办理,其他办公类用品由采购办负责办理。

第二章采购基本程序及采购方式
第五条根据局办公会议要求,批量购置金额在20__元以上或单
件购置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物品,应实行教育部门集中采购。

各采
购单位每月25日前将采购计划分别报局会计中心和电教馆审核、分
管领导审批。

其中一般类办公用品报局采购办审核汇总,教学仪器设备报电教馆审核汇总后会同局采购办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大额办公用品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按县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其他采购方式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由局采购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确定采购小组成员、评标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谈判小组成员之一;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名单及选择理由或公开征集、随机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与其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八条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条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九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采购单位可派代表参与采购工作,采购办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源头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条在采购过程中,县教体局采购办应当及时将采购活动进行详实的记录备案。

同时,应当将每次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在采购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的,教体局采购办应及时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终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报教体局采购办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不得以转包方式履行部门集中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

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采购结束后,由教体局采购办、电教馆、采购单位及相关人员共同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要求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参加
验收的各成员应在合同所附《验收结算单》上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

《验收结算单》是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供应商、采购单位或教体局采购办认为有必要,可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购单位可以直接通知供应商,也可以通过教体局采购办通知供应商在限定时间内达到合同约
定的要求,超过限定时间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作退货处理。


收结果与采购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
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教体局采购
办协商后,可减价接受。

第三章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由采购单位凭项目审批表、
《验收结算单》、发票到县教体局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审批后由县
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将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汇入采购部门资金账户。

第十八条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支付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时,必须附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货物发票等,经审核后将采购资金拨
付给供应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试行。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加强学校的物资采购管理,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着对学校负责、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加强对物资采
购的管理工作,使采购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工作
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采购原则
1、采购过程实行“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
2、采购实行“三审一检”(即购物用款初审、复审、审批,合
同初审、复审、审批及质量检测)的控制原则;
3、采购组集体询价采购原则;
4、避免单一品牌、单一来源采购原则;
5、采购过程监督原则。

第四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实施办法》、《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物资采购按照“先考察,再比较,后确定”的程序进行,对所购物品至少要考察三个以上厂家的同类产品。

从质量、价格、
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认真比较,充分论证,确定所购物品。

第六条工程基建类采购由学校统一管理,各校区、处室、中心
提出方案,基建小组勘测工程并预审核方案,为校长会议决策提出
合理建议。

经校长会议通过后由采购组组织招标,采购组和各校区、处室、中心专项组完成采购。

第二章采购组、采购员职责
第七条采购组组成和职责
采购组由组长、副组长、采购员4人(各校区1人)、政府采
购员1人组成,受主管财务副校长和总务处主任领导,主要职责:(一)加强对本单位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依法委托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采购;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对校区、处室、中心采购项目、采购品牌进行评审,对
同等价位、相同性能、相同技术参数的采购项目、采购品牌提出采
购建议,为下一步审批决策作依据;
(六)公开、公平、公正、严密组织校内所有公开招标、竞争
性谈判的工作;
(七)严格审核、审慎修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布经主管
财务副校长签字的招标公告并组织实施招标,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
(八)参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名单,建立诚信供应商名单和
不诚信供应商名单,不诚信供应商原则三年内不得参与我校招投标;
(九)负责对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十一)接受和配合监督组的监督检查;
(十二)广泛收集所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
主要采购物资的信息变化情况,进行比质、比价采购;
(十三)工程基建类的采购与基建小组共同审核预算、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和措施,必要时现场勘测实际丈量并提出相应建议供
校长和校长会议决策;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采购员职责
(一)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校的方针,遵守国家物资政策。

在校领导和采购组长按照学校采购计划和需要,完成物资采购任务,切实为教学服务,为全校师生服务;
(二)凡有购置计划和批准手续的.物资,必须注意质量,及时
采购,满足需要,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购价廉物美、
耐用的物品;
(三)购回的物品必须及时交付保管员验收或财产管理员登记
入册,购物的票据必须经经手人、监督人、保管员、财产管理员、
主管领导分别签字后,及时向财会人员报销,完清财务手续;
(四)严格执行采购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组的监督;
(五)保质保量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
(六)团结同志,模范遵守法纪;
(七)努力学习财务知识、政府采购法规,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采购过程管理
第九条一般采购过程包括
①各校区、处室、中心按年度预算提出采购计划;
②询价填报用款申请;
③实施采购,开具发票;
④验收入库、财产登记;
⑤签字报账。

第十条其他采购过程管理及要求:
(一)各校区、处室、中心按年度预算提出采购计划,属于工
程基建类的每年集中申报不超过两次,属于政府采购的同类采购每
季度不超过两次(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
条规定: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重复
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省财政厅20__年3月25日颁
布粤财采购[20__]4号关于印发《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的通知第三章中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
得超过两次以上。

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两次,含两次。

);
(二)询价、编制预算,填报用款申请。

工程基建类的必须对
照湛江造价站参考价审核预算,审核后在用款申请空白处各校区由
校长、总校由基建小组组长、副组长签写“已按造价站参考价审核”并签名,否则不予审批;用款审批按《财务审批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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