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论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与调适
论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与调适王章力甘肃政法学院2012-10-17 20:01:12 来源:《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关键词:刑事和解;罪刑法定;和谐内容提要:刑事和解制度与我国传统的刑事基本原则理论存在冲突。
然而,出于对现实的需要和刑法观念的转变,刑事和解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和推广。
是否继续保有旧有观念和制度不放,还是以积极开放的心态迎接新事物的到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
其中,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刑事和解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
为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更加深人的探讨,从法理和情理上寻找两者之间的基本内涵、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良性运作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
一、问题之提出传统刑法观和司法习惯思维将刑法规定视为绝对命令{1}。
因此,国家依据职权发动的刑事追诉活动,是不受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意志影响的。
虽然这种刑事司法的运作模式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国家社会利益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灵活性也使得执行法律后遗留着许多问题。
如被害人的基本合理赔偿要求难以被满足、生活陷入困境、心理创伤难以抚慰,从而造成被害人对司法产生不信任,严厉的刑罚并不会想当然的改变犯罪人行为,且犯罪在改造期间相互影响严重;司法资源投人过大,造成社会负担加重等等。
这就迫使人们重新审视犯罪和刑事司法问题,并以新的视角去探索更加合理的刑事司法制度。
自从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基切纳市“创造性”地以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刑事案件,并收到了良好效果时,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恢复性司法制度也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建立。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兴起,也顺应了这一趋势。
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使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所谓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
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契合性
契 合性 的论 证是 有 意义 的 , 是 必要 的 。 更
一
模 式转 化 为法 律规 定 , 会 导 致 不 良的法 律 效 果 和 将 社 会 效果 , 甚至 导致 社会 秩 序 的混乱 。当然 , 完全 抛
收 稿 日期 :0 0— 5 7 修 回 日期 :0 0 5—3 2 1 0 —1 ; 2 1 —0 0 作 者 简 介 : 林 生 ( 9 7 ) 男 , 南桐 柏 人 , 师 , 京 师 范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为 刑 法 学 、 事 诉 讼 法 学 。 吴 17 一 , 河 讲 北 研 刑
关键词 : 事和解 ; 刑法定原 则; 统刑事 法治 刑 罪 传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D 6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1 4 6 2 1 ) 4— 0 9 4 1 7 —9 7 ( 0 0 0 0 8 —0
罪 刑法 定原 则 已经 成为 现代 法 治社 会 的一项 铁 的条件 下 表现 出不 同 的形 式 和 内容 , 能 强 求 不 同 不 律, 刑事 和 解制 度若 要在 现行 刑 法 中求 得一 席之 地 , 条 件 下 的刑事 和解 制度 完 全一致 。
形式 取得 被 害人 的 谅 解 , 司法 机 关 在 法 律 限 度 内 事 和解符 合罪 刑 法定 原则 , 与其 相抵 牾 。 由 不 给予 加 害人 以宽缓 化 刑事 处 遇 的制度 。刑 事 和解 的 结果 是加 害 人得 以较 为 宽缓 的刑 事实 体处 遇 或刑 事
程序处 遇 。加 害人 刑事 处 遇 的决定 权 应该 属于 代表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间达成协议,达成一定的补偿或赔偿金等和解协议,以减轻被告人的罪责和惩罚。
但是,刑事和解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惩罚罪犯为中心的,而刑事和解则是围绕被受害人的维护利益而展开的。
因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刑事和解需要保证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刑事和解是一项法律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
因此,如何保障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性?首先,要坚持罪犯的基本惩罚原则。
在进行刑事和解时,要考虑被害人的需求和罪犯的情况,但不能忽视对罪犯的惩罚。
其次,要加强司法监督。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各方当事人的监督,保证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不能出现被害人和罪犯之间的不平等协商现象。
再次,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已经规定了刑事和解的程序和要求,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例如,应建立刑事和解的设施和机构,提高其效率和公正性,在实现刑事和解的同时,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总之,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非常重要。
只有保证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尽可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才能达到刑事和解的真正目的,实现社会和谐。
刍议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之关系
刍议刑事和解与 刑法基本 原则之关系
毕 敏 敏 . 淑 华 佘
摘 要 : 事 和 解 作 为 一 种 解 决 刑 事 案 件 的 新机 制 , 年 来 虽在 各 地 司法 实务 部 门被 广 泛 应 用 , 在 理 论 界 却 遭 遇 了违 悖 刑 近 但
刑 法基 本 原 则 的质 疑 分析 认 为 . 事 和 解 与 罪 刑 法 定 、 法 面前 人 人 平 等 、 责 刑 相 适 应 等理 念 并 不 冲 突 , 刑 刑 罪 是刑 法基 本
女 . 南 武 冈人 。 南 省株 洲 市 天 元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南 株 洲 42 0 ) 察 官 。 湖 湖 湖 10 7 检
收 稿 日期 :0 1 0 - 0 2 1 — 3 3
所 谓刑事 和解制度 . 是指 在犯罪行 为发 生后 , 害 加
程 . 们不 难发 现其 核 心精神 在 于 “ 对罪 行擅 断 。 我 反 保 障人 权 ” .而刑 事 和解 制度 赋予 双方 当事 人对 刑事 案 件 一定 的实 体 处分权 .打破 了公 权垄 断 司法 的局 面 。 实 现 了对 司法 权 的限制 . 大程 度地维 护 了 当事人 的 最 权 益 在 这一 意义 上 . 刑事 和解 制度 和罪 刑法 定原 则 具 有 相通 的价 值追 求 其 次 , 论 者认 为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三 有 《 第
理念 受到 司法 部 门的 广泛关 注 和应 用 . 但是 也遭 受 了
部 分群 众甚 至一些 专 家学者 的质疑 ,认 为刑事和解 背
离 了刑 法基本原则 。 笔者认 为 , 任何一 项好的制度 , 须 必
有与 之相 匹 配 的理 念 ,如 果缺 乏 良好 的理 念作 基 石 , 该 制度 将 不 能有效 运行 . 事 和解亦 不 例外 刑
论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契合
论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契合摘要:长期以来,传统的刑事司法一直把非和解方式奉为纠纷解决的最佳途径。
虽然由国家追上、惩罚犯罪是必需的,但实践证明,并非对所有的犯罪都处以刑罚才会产生好的社会效果。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平抑社会冲突、实习被害人利益、犯罪人利益、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平衡保护具有特殊的价值。
在刑法典将刑法基本原则法定化的前提下,刑事和解制度若要在现行刑法规定下进行运行,那么必须要保证该制度不会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只有这样,刑事和解制度化方才可能。
关键词:刑事和解刑法基本原则刑罚刑事和解在西方国家称为恢复性司法制度(Restorative Justice),是指在经过训练的协调者的主持下,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所进行的面对面的会谈活动。
在此活动中,被害人和犯罪人相互讨论犯罪的发生、犯罪对各自生活造成的影响、各自对犯罪的感受,并商讨出一个一致性方案来修复犯罪带来的损害,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并使得犯罪人改过自新,为其重归社会创造有利的条件,实现社会和谐。
一、刑事和解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契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从罪行法定的渊源来看,罪行法定原则从确立到传播并最终成为世界范围内一项最重要的刑法基本原则,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发对罪行擅断,保障人权。
由此我们可以肯定罪行法定的思想基础,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保障人权,离开了人权保障的基本价值,罪行法定就缺失了设定的根基和基本的价值。
而刑事和解的制度化,在实习对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加强了对犯罪人的保护,这样就可以减少刑法试用的负面效应。
刑事和解制度化对于罪行法定原则的完善起着促进作用。
首先,刑事和解制度化是可以排除司法程序意外的私下和解,从而可以收到司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作者:叶泳槟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3期摘要:目前,刑事和解制度始终都是我国司法界的热门话题。
刑事和解具有恢复失去正义的特征,可以促使加害人承认罪过,并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
而刑事和解的最大优势就是缓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友好的发展。
此外,刑事和解所展现的刑法价值主要有三点,即:公正、谦抑、人道。
因此,本文通过对形式和解与刑法价值的探索分析,总结出刑事和解与刑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刑事和解;刑法平等适用;罪责刑相适应一、刑事和解与刑法价值(一)刑事和解与公正首先,公正是公平和正义的组合。
它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从刑法的整体来看,刑事和解的主要目的就是以维护社会持续为核心来化解各种矛盾,它追求的是和谐稳定的发展社会。
而在刑事和解中对犯罪分子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以轻缓的手段去惩罚犯罪人,这充分表现出其具有鲜明的功利色彩,而这些功利是在正义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中恢复正义理论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其主要作用就是修正传统的报应正义。
(二)刑事和解与谦抑在谦抑的刑法价值中,其在内容和实现途径中都很大的争议。
因此,刑罚应该尽量避免过多干预社会生活,而在解决社会冲突时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来代替刑罚。
即使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了刑罚,也要尽量的给予轻缓处理。
所谓的刑事和解,指的就是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和解的过程中,加害人在听了被害人的倾诉后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负罪感和忏悔,并且愿意去弥补被害人所收到的伤害,而加害人则可以免受一些刑罚处罚,或者只是承受短期的监禁刑处罚,在对加害人的惩罚中,则充分体现了回归社会的优势作用,很好的而发挥出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尽量避免动用刑罚的手段来对加害人进行惩罚,因为,刑法本身具有负价值的作用,在社会管理中是属于最为严厉的惩罚手段,而采取和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可以有效减少司法的执行成本,并且有利于把已经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行修复与完善。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刑事和解是刑事司法领域一个深受争议的话题。
刑事和解是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人)在特定条件下达成协议或达成和解,以最终结束犯罪案件的司法程序。
刑事和解的出现并不是一件坏事,因为它可以减轻司法系统负担,替代昂贵的庭审程序,并且能够给予被害人赔偿和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可能导致腐败、丧失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不公平的赔偿、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逃避法律责任等。
在刑法领域,刑法基本原则是执法的基础和核心,它包括法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法无明文不罚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司法公正、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它们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刑事和解这一做法是否与刑法基本原则协调,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本文将就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进行深入探讨。
我们来讨论刑事和解与法治原则的协调。
法治原则是指国家依法治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依法行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法操作。
在刑事和解中,如果没有依法进行,那么就违反了法治原则,因为这样的和解可能是在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达成的,而这样的和解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进而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
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协调也需要进行深入思考。
罪刑法定原则是国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依据法定的罪刑法律规定来处理犯罪和制裁罪犯。
而在刑事和解中,如果不合理地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罚或者以赔偿金代替刑罚,就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必须符合法定的刑罚尺度和刑罚种类,否则会触犯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刑事和解与疑罪从无原则的协调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未被证实有罪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不受逮捕或者刑罚,而在刑事和解中,如果过分偏向犯罪嫌疑人一方,导致对被害人不公平,那么就违反了疑罪从无原则。
在刑事和解中,不能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就忽视犯罪事实和证据,过分偏袒犯罪嫌疑人,忽视被害人的权益。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或社会公众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达成口头或书面的和解协议。
刑事和解的出现是基于实际需要的,是对判决目的和法律精神的综合考虑,能够既保证人权又保证社会公正。
一、刑事和解的定义及存在的意义刑事和解是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罪并向受害人或社会公众道歉,达成一定的和解协议,从而减轻、免除或变更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协商,达成和解的过程。
和解协议的内容可能涉及经济赔偿、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公开谢罪等事项。
刑事和解的出现,主要是针对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对于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太大的影响,同时能够帮助和提高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觉醒,还有双方的和解心理等方面,因此具有以下优点:1. 减轻法院负担。
刑事和解的出现能够有效地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缩短诉讼时间,提高执行效率。
2. 人权保障。
刑事和解能够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给予其机会,为其争取减轻、免除或变更刑事责任的权利,保障其人权。
3. 社会和谐。
刑事和解能够帮助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谐,提升整个社会的治安和社会和谐。
1. 物质真实原则物质真实原则要求刑事案件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确凿的证据为依据。
而刑事和解中,由于双方在达成协议之前往往缺乏充分的证据进行互相证明,存在双方私下谈判的情况,所以一些事实可能被遗漏或不符合实际,因此不能完全按照物质真实原则来处理。
所以,对于刑事和解,应该将其视为一种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程序的处理方式,不能将刑事和解强行纳入物质真实原则的范畴。
2. 合法证据原则合法证据原则要求刑事案件的审理只能使用法定的证据形式和方法,而且证据必须经过严格的合法程序获取。
刑事和解涉及到的一些事实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问题,很难通过合法程序来取得证据,这就对合法证据原则提出了挑战。
为了维护刑法基本原则,必须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监督,防止刑事和解中出现证据非法收集等问题,以保证合法证据原则得到严格遵守。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1. 引言1.1 什么是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程序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平衡和统一。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基础上,由法院经过审理同意达成的由犯罪行为所致的争议或案件的和解。
而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的根本精神和价值,如法无禁止即许可、犯罪必须法定等。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是要在保障罪犯权益和实现司法效率的前提下,遵循法治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协调处理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刑事和解是司法实践的一种现代化、灵活化的案件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减轻司法负担,但必须在尊重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避免对法律精神和价值观念的侵害,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和严肃性。
2. 正文2.1 刑事和解的定义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受害人或被害人进行协商达成一项和解协议的过程。
这种和解通常包括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并同意支付赔偿金或进行其他补偿,同时受害人或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原谅被告人并同意撤销相关的起诉或控诉。
刑事和解的本质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达成共识,解决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相比于传统的刑事审判程序,刑事和解具有快速、节省成本、保护双方利益等优势,因此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界和社会人士的认可和支持。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事和解被赋予了法定地位,相关法律规定了刑事和解的程序和条件,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刑事和解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受害人是否能够真正获得公正的补偿,被告人是否能够真诚悔过等。
2.2 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刑法领域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基本指导意义的原则和规范。
这些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规定不可为罪、疑罪从无、证据确实、法律适用于法当时、罪刑法定、非罪不罚、罪责刑相适应等。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刑事和解是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在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达成一种赔偿或者其他协议,使被害人放弃或者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以达到化解矛盾、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的目的。
刑法基本原则是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制定的,是保证司法正义的重要保障,那么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如何协调呢?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罪刑相适应、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法定原则、证据证明的推定原则,这些法律原则是衡量刑事制度合理性和司法正义的重要标准。
而刑事和解则是指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使被害人获得经济上的赔偿或者其他利益,同时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减轻追诉的效果,这种方式是一种非正式的司法手段,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因此,在刑事和解的实践中,如何协调它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探究当代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
在理论上,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是可以协调的。
比如,在刑事和解中,实现赔偿和解,既有利于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又能降低法院诉讼费用和人力物力,提高司法效果和公正度。
这样的和解方式是符合司法精神和法律精神的,也确保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到保护。
另外,在刑事和解的实践中,需要对刑法基本原则进行适当的约束和保护,使其不致于与刑法基本原则相矛盾,从而减轻法官的司法压力,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度。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在监督和引导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程序要求进行规范和监督,避免对被害人权益和未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产生侵害。
总之,刑事和解是一种积极的司法手段,它能够在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下协助法院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
刑事和解应当在法律的合法范围内发挥作用,对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都应该是双方自愿并且经历了合法协商达成的结果,以保证发扬刑事司法制度优越性,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性和人权经济利益的平衡。
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司法意识和司法人员的国家机制和职责,法律体系和工作标准立即得到完善和完善,以便完善地要求刑事和解协调大法的作用,提高司法公正和权威性,确保刑法基本原则得到有效落实。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刑事和解是指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某些条件下,与被害人或社会和解,达成一种协议,从而免于刑事追究或减轻刑罚的一种解决方式。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目标,是刑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协调关系。
本文将就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协调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
刑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制定和适用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事和解原则上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利益,但同时也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刑事和解是否得以实现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损害。
只有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刑事和解才能得以实现。
在轻微案件中可以采取刑事和解的方式进行解决,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刑事和解则难以实现。
二、法治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
法治是指国家以法律为依据,依法治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法治原则要求严格依法办案,不能随意妥协或变通。
刑事和解涉及到案件的处理和解决,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违背法治原则。
刑事和解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和解不能代替司法程序,不能取代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刑事和解只是一种解决案件的方式,而不是替代司法机关的职能。
三、平等保护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
平等保护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在刑事和解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被害人都必须平等保护,不能偏袒一方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刑事和解必须保证各方在协商和谈判的过程中平等地发表意见和提出要求,并且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
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必须是自愿的、公平的、合法的,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达成协议,损害他方的利益。
四、公开公正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
刑事和解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搞秘密协商。
刑法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契合发展研究分析
刑法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契合发展研究刑法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制度的两个基础性原则。
前者是司法实践发展的产物,对于解释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后者则是司法独立和法治国家原则的具体实现。
笔者认为,刑法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
本文将探究这两个原则在中国刑法制度中的契合发展。
一、刑法解释的司法实践意义刑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性司法解释文书,用于解释和规范刑法条文的适用,是解决实践问题、统一司法适用标准的重要工具。
随着法律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法的刑种、罪名和量刑等方面的规定需要不断解释调整,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刑法解释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解决具体问题刑法解释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对于司法实践来说具有指导意义。
在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案件中,法官可参照相关的刑法解释进行推理、规范,并在审判中采纳。
刑法解释中的案例也可以作为参考,帮助法官理解法律概念和适用规则。
(二)规范司法行为刑法解释是司法实践规范的重要依据,能够避免因判决标准的不统一导致的司法二元化问题。
通过解释规范,不仅能够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的适用标准,更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打破僵化的法律条文刑法解释不是对法律条文的重复或简单摆弄,而是对法律条文进行完善和充实。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刑法》中的刑种、罪名和量刑等方面的规定不免滞后,刑法解释的产生,能够填补法律条文的漏洞,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司法实践的要求,使法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刑法解释的出台,确保了人民群众具有可预见的法律规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实践的公正。
刑法解释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稳定和公正的司法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法治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司法独立和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刑罚的适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并规定了前置程序、保护被告人等一系列具体要求。
简析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简析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广受关注,随着刑事和解制度的广泛应用,许多人认为刑事和解与罪行法定原则的精神内涵相背离,然而,刑事和解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如何在此本文进行简要分析。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是是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关系,也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一般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解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
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者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由此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基本方面构成:其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其二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前者被称为“积极地罪刑法定原则”,后者被称为“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表述,是“积极地罪刑法定原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统一。
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规定罪刑法定是为了防止罪行擅断,使国民免受不可预测的刑罚惩罚,从而保障国民的自由。
如果没有罪刑法定原则,国民就不可能享有人权,罪刑法定是人权的最有力保障。
三、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根据相关学者的论述,刑事和解制度强调的是个人本位,而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更多的是强调国家本位,两者之间形成了对立和冲突。
对此,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着对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的突破要将刑事和解制度全面地引入我国刑法,就必须解决刑事和解与罪行法定原则的关系。
按照罪行法定原则,行为人一旦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其是否构成犯罪已经由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行为的性质已经处于了一种客观的确定状态。
论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之关系
第30卷第4期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Vo.l30No.4 2010年8月Jou rnal ofY ancheng Teachers Un ivers it y(H um an i ti es&SocialSci en ces)Aug.2010论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之关系*魏在军(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235000)=摘要>刑事和解可能使犯相同之罪的加害人因赔偿能力不同而被判处不同的刑罚,使类似情形的被害人因加害人赔偿能力不同而得到不同数额的赔偿。
有些学者便因此认为,刑事和解背离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实质上,刑事和解不仅没有背离刑法基本原则,而且是刑法基本原则的一种实现方式。
因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本意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不仅要求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质上的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量应与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量相适应。
=关键词>刑事和解;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刑法平等=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873(2010)04-0020-04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之后,国家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近几年来,刑事和解因其具备广泛的价值基础而在我国刑事司法的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同时,因其本身存在着/以钱赎刑0这一功利性特征而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
例如,有学者认为,既然刑事和解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那么,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就不可能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从而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1]74。
/刑事和解使得犯有同种罪行的人会因为经济基础、社会地位、诉讼技巧等因素得到不同的处罚结果,可能导致只对经济条件优越的犯罪人适用,而将经济条件差的罪犯排除在外。
0[2]287刑事和解使罪行相同的犯罪人因贫富悬殊导致刑罚适用上的差异,违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事和解改变了罪刑法定原则给予加害人预测犯罪后果的逻辑基础,可能削弱刑罚的预防功能[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思考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思考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是刑法理论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犯罪的惩罚。
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的内容进行阐述和解释,使刑法能够适应复杂多变的犯罪行为和社会环境。
然而,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仍存在许多争议和思考。
本文将对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它们在实践中的困境与解决方式。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与价值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是保障人权、维护公正和促进社会秩序。
它强调对个人自由的保护,防止政府滥用刑罚权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罪刑法定原则也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使人们能够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减少司法的不公和滥用。
二、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方法由于刑法规定往往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对刑法规定进行解释,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犯罪行为。
刑法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根据法律文本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不超出法律文本的应有含义。
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社会需求等因素对法律进行解释,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实践中,应综合运用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以实现最佳的解释效果。
三、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实践困境与解决方式概括性条款的适用困境与解决方式在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往往会出现概括性条款的规定。
概括性条款可以弥补具体规定的不足,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然而,概括性条款也存在适用困境。
一方面,由于概括性条款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滥用;另一方面,由于概括性条款的含义模糊,可能导致人们对什么是犯罪产生困惑和质疑。
解决方式包括:明确概括性条款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机制;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刑法解释的限度与解决方式刑法解释需要遵循解释的限度,避免超出法律文本的应有含义。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首先来看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现代国家法治建设的核心理念,它要求所有的行政、司法行为都必须依法行使。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犯罪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达成协议,从而规避了传统司法程序中的审判和判决程序。
这就存在一定的法治风险,可能会给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刑事和解应当在尊重法治原则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凭借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就绕开法律程序,而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确保和解的过程合法、公正。
其次是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规定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法定关系,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在达成和解协议的同时认罪并接受相应的刑罚,这就涉及到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确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凭借和解协议随意确定罪犯的行为和刑罚,以免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大小和性质必须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即刑罚应当符合罪犯所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
在刑事和解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会通过和解达成一定的赔偿协议以弥补犯罪受害人的损失,这就涉及到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
在确定刑罚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能仅仅以经济赔偿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必须确保刑罚的大小和性质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刑事和解还需要尊重诉讼的自愿原则。
诉讼的自愿原则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原则,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当自愿参与诉讼活动,没有自愿就没有诉讼。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犯罪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这就涉及到诉讼的自愿原则。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必须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参与,不能强迫或者诱导当事人进行和解,以免违背诉讼的自愿原则。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是非常重要的。
刑事司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
刑事司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刑法定中的“罪”,是指类型化了的罪行,不是简单地指罪行实施的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
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司法解释,二者相辅相成。
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要求,但扩张解释应被允许。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刑事司法解释;扩张解释;类推解释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罪刑法定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派生的基本内容是:1.绝对禁止或排斥类推适用;2.排斥习惯法的适用;3.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4.禁止适用事后法。
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变迁,刑法学说的进化,派生出新的内涵,即:1.从完全禁止司法裁量到允许有限制的司法裁量;2.从完全否定类推到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于被告人场合容许类推适用;3.从完全禁止事后法到采用从旧兼从轻,即在新法为轻的情况下刑法具有溯及力;4.从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采用不定期刑;5.排斥习惯法等。
理解其内涵时,必须坚持两个基点:其一是要充分认识到罪刑法定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协调与平衡。
罪刑法定的诞生虽然是基于对罪刑擅断、刑罚滥用的反动与否定,但是罪刑法定的嬗变的内在动因和结果却是刑法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保障与护卫的追求。
刑法通过罪刑法定实现限制刑罚权以保障人权,同时也通过罪刑法定表明对确定的罪行坚决惩治以保护社会。
绝不能错误地认为,罪刑法定的内容、价值仅仅在于强调限制刑罚权以保障人权,而忽视或否认罪刑法定对社会的积极作用。
其二,从本质上把握罪刑法定的内容和价值。
罪刑法定的确立和实现,需要一定的外部表现形式和立法技术,诸如刑法的明确性等。
但是对于罪刑法定的把握,却不能盲目地将行为事实与刑法条文机械地对应,生硬照套刑法规范的文字术语,更为重要的是从本质上考量立法精神,准确理解刑法规范的完整内容和立法趣旨,从而正确适用刑法规范,真正实现罪刑法定在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两个方面的协调、平衡使命。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制定的基础,其核心是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证明原则、非罪推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惩罚的限制原则、人权保护原则、法律适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保障人权的同时,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约束,维护社会秩序。
而刑事和解是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犯罪被告人在特定条件下自愿达成协议,由此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可以双方共赢,节约司法成本,减少诉讼纠纷,提高社会效益。
但刑事和解必须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否则将违背法律精神,妨碍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引起社会负面影响。
首先,刑事和解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任何人都不能以任意方式定罪或处罚,而必须依据明确、具体的刑法规定。
因此,在刑事和解中,如果涉及到不在法定刑范围内的惩罚条件,这种和解协议是无效的。
刑事和解涉及的罪名必须明确,刑种必须在法定刑范围内,刑期必须符合刑法规定。
如果和解协议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一方面将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将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给司法实践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刑事和解必须符合犯罪证明原则。
犯罪证明原则是指犯罪必须有证据证明,只有犯罪证明成立之后才能实施刑罚。
在刑事和解中,如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过合法程序证实其是否犯罪,就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这种和解是无效的。
否则,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损害其形成认罪悔罪的意识和实践。
第三,刑事和解必须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刑罚的轻重应该相符合,即罪行越严重,刑罚也应该越重。
如果刑事和解协议达成后的刑罚轻于或重于法定刑,那么该和解协议就是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刑事和解不能成为打擦边球的手段,为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刑法规定。
第四,刑事和解必须符合惩罚的限制原则。
惩罚的限制原则是指惩罚必须基于法定权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不能过于严厉或过于轻微。
在刑事和解中,如果强迫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个人在犯罪的情况下被允许逍遥法外,这是违反惩罚的限制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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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和 解 的 内在 价 值 追 求
( ) 国 家本 位 到 个人 本 位 的 价 值 观 的 转 变。 一 从
在 我 国 , 于 犯 罪 本 质 的通 说 理 论 是 社 会危 害性 说 . 罪 关 犯 被 认 为是 对 于 国家 的 犯罪 .所 以 国家 要 动用 刑 罚 作 为 对 犯 罪 进 行 的反 应 。 种传 统 的法 治 理 念 以 及现 行 的 司 法 实践 . 使 这 都 国家 和公 共 利 益 处 于 至 高无 上 的地 位 .反而 对 被 害 人 和 被告 人 的 权利 关 注 不 够 。 我们 以刑 事 附带 民 事诉 讼 为 例 。 实践 中 , 大 多 数人 的 在 绝 被 害 人最 后 拿 到 的 只 是 一 纸空 文 , 里 面有 多 方 面 的原 因 , 这 例 如 司 法机 关 的 执 行 不力 等 .但 笔 者 认 为 最 主要 的原 因 还 在 于 被 告人 及 其 亲 属 缺 乏赔 偿 的原 动 力 。 在法 律 上 , 告 人 及其 亲 被 属 的赔 偿 行 为 并 不 能 成 为 司法 机 关 对 其 从 轻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的 考 量 因素 , 当被 告 人 受 到 刑 罚 惩罚 后 , 被告 人 及 其 亲 属更 是 认 为 自己 已经 得 到 了 应有 的惩 罚 . 已经 是 罪 有 应 得 , 此 不 愿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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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制 刑 罚权 、 障人 权 。 保 而 我 国刑 法 第 3条将 罪 刑 法 定 原 则表 述 为 : 法 律 明 文 规 “ 定 为 犯 罪行 为 的 , 照法 律 定 罪处 罚 ; 依 法律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为 犯 罪 行 为 的 , 得 定 罪处 罚 ” 不 。这 条 规 定 的后 半 条 像 世 界 上 许 多 其 他 国 家 的 法条 一 样 , 映 出 法对 人 权 保 障 的 功 能 . 是 对 于 反 但 前 半 条 规 定 , 者个 人认 为 , 不 是 对 严 格 意义 上 的 罪 刑 法 定 笔 并 原则的描述。 第 一 , 逻 辑 的 角度 来 说 ,法 无 明文 规 定 不 为罪 , 无 明 从 “ 法 文规定不处 罚” 的含 义 并 非 “ 有 规 定 一 定 为 罪 . 有 规 定 一 法 法 定处罚” 。就 像 “ 没 说 过不 喜 欢 你 ” 我 的含 义 并 不 是 “ 说 过 喜 我 欢 你 ” 样 . 有 可 能 表 达 的 意 思 是 “ 什 么 都 没 说 过 ” 者 一 也 我 或 “ 说过 讨 厌 你 ” 当你 只想 当然 的 给 一 句话 安一 个 意 思 相 近 我 。 的解 释 时 , 有 可 能对 原 话 进 行 了不 自觉 的 歪 曲 很 因此 , 第 3条不是 严格意 义上 对罪刑 法定 原则 的解释 刑法 第 二 , 法 律 实 施 的现 状 来 看 。 法 第 6 从 刑 3条 的 规 定 与 刑 法 第 三 条 前半 部 分 的 规 定 冲突 。 法 第 6 刑 3条 第 2款 规定 : 犯 “
罪 分子 虽 然 不具 有 本 法 规 定 的减 轻 处 罚 情 节 ,但是 根 据 案 件 的特 殊 情 况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核 准 , 可 以 在 法定 刑 以下 判 处 经 也 刑 罚 。 前 段 时 间 沸 沸扬 扬 的许 霆 案也 正 是 援 引 了 此 款规 定 而 ” 使 其 刑 罚 从 无期 徒 刑 改 为 了 5年 有 期 徒 刑 。 那 么 , 然 法 已经作 了原 则性 的规 定 了 , 既 规定 某 种 行 为 应 当按 照 法 律 定 罪处 罚 时 .最高 人 民法 院 又 是 从 哪儿 来 得 权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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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终 极 目标 罪
德 国学 者 费 尔 巴哈在 《 法教 科 书 》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经 刑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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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笔 者认 为 刑 事 和 解 与 罪 刑 法 定 原 则有 着 内 在 的 统一 . 它 们追 求 的终 极 目标 都 是 把 权 利 交 还 给 人 民 .让 人 民来 选 择 行 使 与否 以及 怎 么行 使 , 并从 法 律 上 保 障 人 民 的这 种 权 利 。 文 本 拟从 刑 事 和 解 的 内在 价 值 追 求 、罪 刑 法定 原 则 的终极 目标 及 二 者 的 内在 统 一 三个 方 面进 行 论 述 。
可 以“ 法外 开 恩 ” 呢? 如 果 说是 刑 法 赋 予 了 最 高 法这 种 权 力 的 话, 刑法 的法 条 问 岂不是 存 在 着矛 盾 ? 第 三 , 法 第 三 条对 罪 刑 法 定 原则 的表 述 , 刑 违反 了刑 法 的 谦 抑 性 。 以 , 者认 为刑 法 第 3条 的规 定 不 是 严 格 意义 上 对 所 笔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规定 , 只是 一个 歪 曲 的扩 张 解 释 。 而 罪刑 法 定 原 则 就 是 要 排 除 法没 有 明 文 规定 的行 为 ,是 一 个 为 了保 障人 们 的可 预 见 性 而具 有 排 除 性 的规 定 。罪 刑 法 定 原则 的终 极 目 标 就是 通 过 限制 刑 罚 权 来 保 障人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