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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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04.02.25
•【字号】内安委办字[2004]5号
•【施行日期】2004.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内安委办字[2004]5号)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为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规定,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制定、实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全区安全生产科研规划,归口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2、负责自治区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管理,并实施监察制度;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行业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督促、指导各盟市、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3、负责起草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拟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规定。

4、负责汇集和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5、按规定负责上报在自治区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情况;在规定权限内组织、协调、参与重、特大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受自治区政府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按规定在权限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6、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受国家或自治区委托,依法撤销或废止其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章、规程、条款。

7、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承担安全培训的有关机构资格认证,并负责监督检
查。

8、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全区非煤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非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9、对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实行监察,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10、负责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以及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监察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11、设置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依法组织审核、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组织实施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的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工作;
2、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3、依法责令关闭各类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实施跟踪监督检查;
4、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批复结案;
5、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及盟市安委会报告或者通报煤矿安
全监察的有关情况;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自治区总工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职责。

其主要职责:
1、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全区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参与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规章的研究制定工作;
4、依法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监督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督促企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四、自治区公安厅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用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炸安全工作;
3、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的监督检
查,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的准运证、运输证和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
4、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1、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检测、检验工作;
2、按照规定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
1、依法对食品、药品卫生进行协调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对自治区区域内生产、经营的药品进行检验;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自治区交通厅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依法组织实施船舶登记及检验,培训、考核船舶驾驶人员,负责通航管理和水上救助,以及船舶的防污管理,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2、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5、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自治区建设厅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规定颁发和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监督盟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3、按照规定参加建筑行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和工作目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整体工作的考核之中,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业绩和收入挂钩,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军工及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军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民爆器材科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考核报批工作;
3、负责组织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自治区农牧业厅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农业机械、农牧场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农牧场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验审查;
4、按照规定参加渔港、渔船、农牧场和乡镇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牧业机械的牌证管理、技术检验、安全检查、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
其年度检验审查等安全监理工作;
6、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自治区水利厅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坝、水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监督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四、自治区教育厅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3、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4、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5、学校教学楼及学生宿舍的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必须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

确保学生的学习场地、活动场地的安全;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自治区文化厅
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及宣传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十六、自治区卫生厅
依法制定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地方性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
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山开采秩序与资源划界监管,防止乱采滥挖造成安全隐患。

十八、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并组织做好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工作。

十九、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把安全生产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二十、自治区推进工业化进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自治区推进工业化进程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参与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二十一、自治区财政厅
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拨付使用。

二十二、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管理及广播电视信息传输安全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信息的传输安全工作。

3、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予以曝光。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三、自治区监察厅
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和直属单位安全工作负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由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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