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人员岗前筛查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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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人员岗前筛查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国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新进人员符合岗位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机关、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岗前筛查工作。

第三条新进人员岗前筛查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筛查内容
第四条新进人员岗前筛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思想政治素质:核查新进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守法情况等。

(二)业务能力:评估新进人员的相关业务知识、技能水平、工作能力等。

(三)身体条件:检查新进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确保能够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

(四)心理素质:对新进人员进行心理测试,评估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五)其他必要的筛查内容。

第五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筛查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筛查程序
第六条新进人员岗前筛查工作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七条新进人员在入职前,需提交相关材料,如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体检报告等。

第八条人事部门对新进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淘汰。

第九条人事部门组织对新进人员进行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身体条件、心理素质等方面的筛查。

第十条筛查结束后,人事部门对筛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根据筛查结果对新进人员进行排序或评分。

第十一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筛查结果,按照岗位需求和招聘计划,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第四章筛查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筛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十三条筛查合格的新进人员,可进入下一个招聘环节,如试用期、培训等。

第十四条筛查不合格的新进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其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新进人员筛查档案,留存筛查结果及相关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得擅自变更筛查内容、程序和标准。

第十七条人事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筛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八条新进人员对筛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核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事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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