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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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活动的参与权利 从业人员有参与判别和解决 他们所面临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 的权利。 五、违章指挥危险操作的拒绝权利 从业人员在确认自己或其他 人的安全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 有拒绝工作的权利。
六、危险状态下的紧急避险权利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当发现 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从业人员有权停止工作或撤离现 场。 七、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与批 评、举报权利
为此,法律法规对未履行这项义务而 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作出 了相应的法律制裁,企业也会对这样 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这些法律法 规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必须的。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单位的 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为形 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
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体员 工在集体劳动、工作、生活过程中, 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 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从其内涵可知,劳动纪律的目的 是保证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劳动 纪律的本质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规 则;
道德要求的主要内容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一切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都 必须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出发,既要立足于发展生产、美 化环境,改善人民生活,又不能 脱离国情。(2)严格按照精心设计 的图纸和设计要求科学组织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一切都 要向人民负责,向用户负责。施工 中在原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上,不 以次充好,不偷工减料。 (3)热爱劳动,不怕吃苦,注意节约, 不浪费原材料,以主人翁的态度做 好自己负责的工作。(4)严格遵守劳 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做到文明 施工,安全施工,保持施工场地的 整洁。
(2)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 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 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 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 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 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 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3)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 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 械设备等。这里的规章制度应包 括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 定的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如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 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以及施工现场门卫制度、项 目部和班组等规章制度。
从业人员应在合理生产任务的前 提下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争做生产劳动的积极分子,为企 业经济效益、为社会财富的积累、 为国家的强大发展做出自己的应 有贡献。
第三节 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法律责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法律职责 (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 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 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GB36 08-83) 1、高处作业的高度在2米至5米时, 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高度在5米至15米时, 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高度在15米至30米时, 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的高度在30米以上时, 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 业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 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 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 类别。 1、强风高处作业:在阵风风力六级 (风速10.8米/秒)以上的情况下 进行的高处作业。
(4)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 岗。 (5)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 的施工现场前,以及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 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 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 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从业人员违法的刑 事责任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 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 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要想提高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操 作水平,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未上岗之前应参加岗前技能 培训和安全生产操作能力的培训,取 得相应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已 在工作岗位上的人员,还必须经常性 地参加有关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提高 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操作水平。
三、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 度的义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遵 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每个从业 人员应尽的义务且必须做到的。如果 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遵守 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就不能保障 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势必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 害。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包括二个 方面,一是作业范围:指的是建 筑安全施工;二是作业条件:指 的是2米及2米以上的高处。 建筑安装登高作业有许多特 点。建筑施工现场是企业的生产 场所,其产品是建筑物或构筑物, 登高架设是为施工人员搭设安全、 可靠、临时的施工场所,是施工 前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由于是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而且 是临时性,因此,从布置生产任 务到设备的搭设,往往被人们所 忽视,造成设备的损坏而导致作 业人员的坠落,根据有关统计资 料数据表明,在建筑业中高处坠 落伤亡事故占各类事故总类的 50%左右,而且,大多数发生在 登高架设作业过程中,或与登高 架设有关的生产劳动中。
2、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和低温环 境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雪天高处作业:降雪时进行的高 处作业。 4、雨天高处作业:降雨时进行的高 处作业。 5、夜间高处作业:室外完全采用人 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6、带电高处作业:在接近和接 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 业。
7、悬空高处作业:在无立足点或无 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 作业。 8、抢救高处作业:对突然发生的各 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 业。 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 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都是一般 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的高度(h)与坠落半 径(R) 坠落范围半径R随高度h不同 而不同。 1、当高度h为2~5米时,半径R为2米。 2、当高度h为5米以上(不含 5米) ~15米时,半径R为3米。
3、当高度h为15米以上(不含 15米) ~30米时,半径R为4米。 4、当高度h为30米以上(不含 30米) 时,半径R为5米。 5、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底部的垂直 距离。
(5)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忠诚老实, 讲究信誉。在工作中不以权谋私,不 行贿受贿索贿。正确处理个人利益、 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6)工程 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工人之间要团 结友爱,互相学习,取长补短。(7)努 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生产 和施工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讲 究工作效率。
二、提高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操作水 平的义务 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既是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也是企业生产活动的基 本要求。没有良好的职业技能,想取 得较高的劳动报酬是不现实的,也是 不公平的。提高职业技能,最重要的 是首先要提高该职业技能中的安全生 产操作水平,它是企业生产活动顺利 进行的基本保证。
二、高处作业的基本定义 1、高处作业,又称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 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高处作业。 3、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 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 基准面。
4、最低坠落着落点:在作业位置可 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 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5、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 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 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 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因此,认真研究高处作业特点,熟悉 和掌握登高架设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 加强登高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是从 事建筑安装工程的领导、工程技术人 员加强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特 别是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熟悉和掌握 登高架设作业的安全操作技术和安全 防护要求,是实现三不伤害(我不伤 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 伤害)的必修课。
劳动纪律的作用是实施于集体生 产、工作、生活的过程之中。劳 动纪律的范畴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 担的责任(履约纪律)。 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 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 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
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
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生产、工作纪律)。 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 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 5、节约原材料、爱护用人单位的 财产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纪 律)。 6、遵纪奖励与违纪惩罚规则(奖 惩制度)。 7、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 制度及其他规则(其他纪律)。
四、报告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及事故 的义务 发生安全事故隐患或生产安 全事故,作为从业人员应当按有 关规定紧急避险,保护好自己的 生命安全,同时报告安全生产重 大隐患、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也是 必须做到的应尽义务。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业人 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 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这是从业人员 一项强制性的义务,如果不报告或隐 瞒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裁。
二特种作业从业人员违法的刑事责任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一概述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gb530685中将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列为特种作业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一章 特种作业人员权利义务 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权利 一、要求劳动安全卫生的保护权利 从业人员有要求用人单位提 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 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 利;并且有要求按照规定获得职 业病健康体检、职业病诊疗、康 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二、安全生产状况的知情权利 从业人员有知晓他们可能面 临的任何潜在危险及职业危害, 对他们的安全与健康可能造成哪 些后果的权利。 三、接受安全生产知识的受教育培 训权利 从业人员有接受必要的教育 培训以具备对工作环境、生产过 程、机械设备和危险物质等方面 有关安全卫生知识的权利。
第二节 特种作业从业人员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遵守职业道德是每个从业人 员基本的道德准则。它可促进人 们形成对本职工作的事业心和责 任感;鼓励人们积极钻研本职业 务和技术;约束人们服从本职业 的领导和秩序;鼓舞人们团结协 作和争取集体的荣誉。遵守职业 道德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的保障。
从业人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 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履 行保护工人安全健康的责任的情 况,有监督的权利。对用人单位 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 准,不履行其责任的情况,从业 人员有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八、对不公正待遇的申诉权利 在劳动保护方面受到用人单位不 公正待遇时,从业人员有向有关部门 申诉的权利。 九、依法获得工伤保险权利 这项权利可以看作是劳动保护权 利的延伸,根据国际上各国认同的 “无过错赔偿”原则,只要确认从业 人员为工伤,无论责任在谁,都由用 人单位负责赔偿和补偿(实行社会保 险方式时,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
如果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 不安全因素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后仍然得不到 解决或响应的话,从业人员也可以越 级上报,这也是从业人员相应的安全 生产义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 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从业人员将 给予奖励。
五、完成生产任务的义务 完成生产任务是每个从业人 员应尽的任务,作为企业和个人 完不成生产任务就没有好的经济 效益,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当然, 企业在布置生产任务时也应考虑 到人的体能与技能的基本状况, 生产工作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2、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 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 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章 安全防护基本知识 第一节 高处作业安全知识 一、概述 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GB530685)中将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列为 特种作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