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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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确保煤矿井下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 成立井下防爆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矿井下防爆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
和检查。
2. 设立井下防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井下防爆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生产单位、部门应设立相应的防爆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防爆安全管理
工作。
三、防爆电气设备管理
1.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严禁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2.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3.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试验,确保符合防爆要求。
4. 防爆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现防爆性能受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立即
停用并更换。
5. 严禁使用国家淘汰或即将淘汰的电气设备,已使用的要在规定时间内逐步更换。
四、井下防爆安全管理
1. 井下严禁出现明火,严禁明火操作。
2. 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包括五小电气),防爆率必须达到100%。
3. 煤电钻综保、信号综保装用率达到100%,动作率达到90%。
4. 电气三大保护装用率和合格率均达到100%。
5. 坚决杜绝井下低压电缆超长供电。
6. 电缆吊挂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电缆接头合格率达到100%。
五、防爆检查与培训
1. 防爆检查人员必须经市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 定期对井下防爆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其符合防爆要求。
3. 对矿工进行防爆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矿工的防爆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奖惩措施
1. 对在防爆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3. 对因防爆安全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井下防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井下防爆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